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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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
务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建交[2004]32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9.07
【实施日期】2004.09.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甬建交〔2004〕32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处):
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发[2003]50号)、《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实
行备案制度。

现就做好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形式,实行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

原核发的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停止使用。

二、本通知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仍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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