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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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施工队伍组织结构,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
一、各地应加强对使用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其劳务作业人员是否与本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二、各地应尽快建立劳务合同备案制度,并将劳务合同备案及变更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三、劳务负责人与劳务队长的培训上岗办法另行通知。

四、劳务分包合同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五、自2010年1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按本办法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施工队伍组织结构,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督管理单位、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各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负责对辖区内劳务分包活动进行监督服务管理。

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由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五条在本市从事劳务分包活动的企业须依法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并到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办理《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

劳务分包企业不得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接、组织建筑劳务作业;不得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转让、出借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使用自有劳务人员作业的,该人员须持有相应岗位技能证书、且与本企业有合法劳动关系(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劳务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必须使用自有的劳务作业人员,严禁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七条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务发包人可采用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

第八条鼓励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劳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推行网上合同备案等信息化服务手段。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型,形成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产业结构。

第九条鼓励项目劳务作业实行劳务整体承包。

同一项目劳务作业类别原则上不能发包给不同劳务分包企业。

第十条劳务发包人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使用统一的合同范本,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劳务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管理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

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劳务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各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劳务合同备案包括合同原件及劳务项目负责人、劳务队长等信息。

第十一条劳务分包作业项目施工实行劳务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本办法所称劳务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对劳务分包项目进行组织和管理的人员。

劳务项目负责人须经培训考核后方能上岗。

本办法所称劳务队长,是指专业劳务作业队伍的管理人员。

劳务队长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特种作业专业还应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劳务项目负责人和劳务队长须同劳务分包企业有合法劳动关系,并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

第十二条劳务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劳务项目负责人具备劳务队长专业资格的可在同一劳务作业项目中兼任。

劳务项目负责人、劳务队长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私自招用未经培训、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员。

第十三条总承包企业须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由其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拨付、分包企业劳务用工、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负总责;专业分包企业对其所承包的分部分项工程负相应责任;劳务分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劳务作业部分的劳务用工、农民工工资发放等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劳务发包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
(二)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三)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建筑劳务作业的类别、数量、延续时间、劳务分包企业名称、劳务项目负责人、劳务队长等信息;
(四)为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必要的临时设施、作业要素和作业面;
(五)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价款。

监督劳务分包企业统计出工记录,编制工资表,按时发放劳务工工资;
(六)发现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务工工资,应主动介入、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企业按规定设立安全、质量、工资管理等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定期组织现场检查;
(二)同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有计划地组织建筑劳务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上岗培训和安全培训;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综合治理等政策;
(四)建立严格的建筑劳务工工资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支付表,接受劳务发包人监督。

及时发放工资,并保存上述工资发放资料2年以上;
(五)在劳务作业现场派遣劳务项目负责人及相应管理人员;
(六)劳务作业过程中,应当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服从劳务发包人的调度安排,接受劳务发包人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劳务作业的质量和安全;
(七)按有关规定为建筑劳务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务作业过程中,应拒绝执行危害质量安全和人身健康的操作指令和作业程序。

第十六条劳务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同企业、项目部协调联系,并将相关劳务作业信息传达至劳务队长。

(二)协助落实劳务工生产生活条件。

每日入场前检查作业部位安全保护措施,巡查劳务工劳动保护措施;
(三)统计施工完成工程量、劳务工出工记录、编制月工资报表;
(四)检查、协助劳务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五)建立完整的施工现场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劳务队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指派组织劳务工开展劳务作业;
(二)负责现场劳务工每日出工记录;
(三)对劳务工进行入场前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及施工作业技术交底;
(四)督促班组劳务工及时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监理企业应审查劳务分包企业及相关人员资质、资格,督促劳务发包人及时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及时纠正,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分包活动的服务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分工和责任,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加大查处违法进行劳务分包和违法用工行为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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