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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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产业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等领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突出重点、精准投资原则;(三)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原则;(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决策。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一)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二)产业专家、投资专家;(三)其他相关人士。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办法;(二)确定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点;(三)审批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项目;(四)监督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情况;(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一)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二)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带动性强的企业;(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项目。

第八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一)股权投资;(二)债权投资;(三)其他市场化投资方式。

第九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程序:(一)项目申报;(二)尽职调查;(三)投资决策;(四)投资实施;(五)项目退出。

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一)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二)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合规、安全、高效;(三)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产业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二)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处置;(三)建立健全投资决策责任制,明确投资风险责任;(四)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合规运作。

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出台

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出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产业基金的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基金安全,现就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如下: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退出等环节,保障基金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产业基金,包括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产业基金、产业并购基金等。

3. 基本原则(1)市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2)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3)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4)专业管理:引入专业管理团队,提高基金运作效率。

二、设立与注册1. 设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领域。

(2)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达到一定要求。

(3)具备专业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业绩。

(4)制定完善的基金管理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

2. 注册程序(1)提交设立申请,包括基金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领域、管理团队等信息。

(2)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三、运作与管理1. 投资决策(1)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

(2)投资决策应遵循市场规律,充分考虑风险与收益。

(3)投资决策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2. 投资管理(1)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期限等。

(2)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

(3)对投资项目进行持续监控,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3. 风险控制(1)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控制措施。

(2)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3)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处置潜在风险。

4. 财务管理(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财务状况的真实、完整。

(2)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产业人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人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人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基金在支持产业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人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以支持产业发展为目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专业管理,风险可控;(三)聚焦产业,注重实效;(四)公开透明,规范运作。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第四条基金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联合社会资本共同设立。

第五条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二)投资领域明确,聚焦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三)基金规模合理,投资期限明确;(四)管理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五)基金运作规范,风险控制措施完善。

第六条基金的设立程序:(一)制定基金章程,明确基金宗旨、投资领域、管理架构、风险控制等事项;(二)确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和管理;(三)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基金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基金;(四)签订基金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基金的运作第七条基金投资领域:(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三)创新创业项目;(四)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项目。

第八条基金投资方式:(一)股权投资;(二)债权投资;(三)其他合法合规的投资方式。

第九条基金投资决策:(一)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二)投资决策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三)投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盈利性、风险性和产业带动作用。

第十条基金风险控制:(一)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处置措施;(二)加强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三)建立项目跟踪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项目风险。

第四章基金的退出第十一条基金退出方式:(一)项目到期清算;(二)项目上市;(三)项目并购;(四)其他合法合规的退出方式。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原则;(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原则;(四)突出重点、协同发展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其规模、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引导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引导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设立母基金和若干个子基金;(二)母基金主要负责对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子基金负责具体投资;(三)引导基金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领域;(四)引导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并购投资等。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子基金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方式等;(二)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三)根据征集结果,确定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协议,设立子基金并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章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具备专业的投资团队;(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四)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二)负责子基金的投资决策、项目评审和风险控制;(三)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四)其他相关职责。

城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城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投产业基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投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以市场化方式运作,重点投资于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三)专业化管理、科学决策原则;(四)防范风险、保障安全原则。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规模第四条基金由市政府出资设立,规模为人民币XX亿元。

第五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制定基金设立方案,经市政府批准;(二)选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签订基金设立协议;(四)完成基金注册登记。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信誉和稳定的经营业绩;(二)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章基金运作与管理第七条基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运作:(一)投资方向:重点投资于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等;(二)投资方式: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多种方式;(三)投资额度: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额度不超过基金规模的XX%。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基金投资策略,组织实施基金投资计划;(二)监督基金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三)定期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四)按照约定进行基金清算和退出。

第九条基金投资决策程序:(一)基金管理人提出投资项目建议;(二)基金理事会审议投资项目;(三)基金管理人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四)基金投资者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条基金收益分配:(一)基金收益按照投资收益、管理费用、风险补偿等因素进行分配;(二)基金投资者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基金收益;(三)基金管理人从基金收益中提取管理费用。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4日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政府设立的“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更名为“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2号),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效率和效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存量资金、回收的本金和收益。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二)同一项目法人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

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三)专项资金应注重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设立“千人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专窗,发挥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人才引进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四)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组织评估,并在评估环节引入具备相关专业领域或综合性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科学、高效、客观、公正的评估机制。

(五)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平衡和监督管理、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法》制定的。

第一条为落实政府出资,促进产业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新和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务院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本办法是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
金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运用于新产业开发、研发资助、重大技
术装备引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为创新型企业提供投资建设支持;
支持形成国家成长点,以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及绿色经济等
重大项目投资;支持中小企业投资,以支持企业技术革新、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产业技术升级等;参与国际竞争性资本市场的投资;支
持优质的房地产及其他可持续的投资项目,以及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等
活动。

第三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国务院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
统一管理,成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政府出资产业投资
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政府拨付资金、社会资本出资、不可
移除财政固定资产等组成,实行资金池的管理方式,由政府管理机构
使用。

第五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项目,由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的部门经审
批后提出,报请国务院批准。

批准后,由政府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资金使用应按照绩效要求,合理实行。

具体要求由管理机构确定,并定期向国务院汇报。

第七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检查和风
险控制机制,定期对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

产业基金运营维护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运营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运营管理,保障基金安全、高效运作,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基金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产业基金,包括政府引导基金、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民间资本产业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产业基金运营维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市场化、专业化原则;(三)风险可控、稳健经营原则;(四)可持续性原则。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募集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目标。

第五条产业基金募集应当依法进行,募集资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第六条产业基金设立程序:(一)制定基金章程;(二)确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三)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四)公告基金募集情况。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七条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章程和投资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审慎决策,确保投资安全。

(二)投资比例:基金投资应当分散,避免集中投资风险,投资比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投资期限:基金投资期限应当合理,原则上不得低于三年。

(四)投资退出:基金投资退出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上市、转让、清算等方式实现。

第八条产业基金投资领域:(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三)创新创业项目;(四)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四章基金管理第九条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四)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条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基金投资策略;(二)组织实施投资决策;(三)监督基金运作;(四)管理基金资产;(五)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

第五章基金托管第十一条产业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三)具备完善的托管业务体系;(四)具有良好信誉和声誉。

产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专项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以支持特定产业领域发展为目的,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导向性:基金应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支持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市场化运作: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三)风险可控性:基金运作过程中,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四)效益最大化:基金应通过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基金的设立:(一)基金设立前,由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二)基金设立后,由政府指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运作:(一)基金投资范围: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 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2. 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3. 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4. 区域经济转型升级项目;5. 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项目。

(二)基金投资方式:基金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项目融资等方式进行投资。

(三)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1. 管理机构提出投资建议;2. 基金理事会审议;3.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基金的管理:(一)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运作规范、透明。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基金的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基金的监督:(一)政府相关部门对基金运作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运作合规。

产业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设立,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重点投资于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链等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二)科学决策、风险可控;(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四)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设立与运营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产业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基金规模、投资领域、运作模式、风险控制等;(二)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三)成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五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投资团队;(四)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第六条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二)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三)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对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防范;(四)退出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确保基金投资资金的合理退出。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模式第七条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包括:(一)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二)优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三)科技创新型企业;(四)本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八条产业基金的投资模式包括:(一)股权投资:通过购买企业股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实现投资收益;(二)债权投资:通过提供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三)混合投资:结合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信息公开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信息公开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国家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培育发展“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级,实现经济转型升级,设立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实施监督和评估。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细则)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根据各领域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申报对象和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资金拨付、项目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七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产业内涵发展。

加快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聚焦支持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方面的工业强基项目;重点支持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制造业高端化、信息化和服务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沪府办规〔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含天使投资)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进一步加快上海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作用,在本市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的引导带动下,有序吸引有条件的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持续加大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支持力度;加快元宇宙、绿色低碳、数字经济、智能终端等新赛道和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布局;助推传统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不断提升创业投资发展活力,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形成一套综合化、系统化、专业化的投资服务生态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科创中心联动发展,逐步形成具有世界竞争力的创业投资集聚发展新高地。

二、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一)加强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的统筹协调。

对本市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功能定位、投资方向、聚焦领域及行业发展等重大政策问题进行综合研判和统筹协调。

集中资源打造兼具投资、运营功能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专业平台和高能级基金管理机构。

加强国资存量基金整合优化,推动各投资阶段合理布局、平衡发展,打造适配科创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基金体系,培育开放协同的基金生态。

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重点产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市、自治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政策导向原则:坚持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支持重点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2. 市场化运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基金运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3. 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4. 社会效益原则:注重产业发展的社会效益,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规模第四条基金由XX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总规模为XX亿元。

第五条基金来源包括:1. 财政预算资金;2. 社会资本;3. 其他合法资金。

第三章投资领域与方向第六条基金投资领域主要包括:1. 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2. 先进制造业:汽车、电子信息、家电、纺织服装等;3. 优势传统产业:农产品加工、食品饮料、建材家居等;4. 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

第七条基金投资方向包括:1. 支持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攻关;2.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附加值;3. 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4. 支持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基金运作与管理第八条基金设立理事会,负责基金的决策和管理。

第九条基金聘请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十条基金投资决策程序:1. 管理机构根据基金投资方向和产业政策,制定年度投资计划;2. 理事会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3. 管理机构根据理事会审议意见,组织实施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基金投资方式包括:1. 直接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进行股权投资;2. 参与投资:与其他投资基金合作,共同投资;3. 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第五章风险防控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1. 投资风险评估: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安全;2. 监督管理: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督,确保基金运作合规;3. 风险补偿: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基金投资损失。

产业发展基金委托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委托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委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发展基金的委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运作,用于支持特定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发展,实现政府与市场的有效结合。

(二)市场运作: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确保基金投资效益最大化。

(三)科学决策:建立健全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四)防范风险: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基金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拨款、债券发行、股权投资等。

第五条基金规模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具体金额]亿元人民币。

第六条基金设立程序:(一)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基金设立申请,经政府批准后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二)管委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制定基金管理章程,明确基金运作规则和投资方向。

(三)管委会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

第三章基金管理人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具体金额]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三)拥有专业的投资团队,具备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

(四)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一)制定基金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投资决策。

(二)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投资决策。

(三)对投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确保投资收益。

(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风险。

(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投资方向第九条基金投资方向:(一)支持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以及本市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企〔2016〕11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市政府批准设立,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推动实现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促进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条基金以契约制组织形式设立。

第二章基金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四条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主要职责有:审定基金重要管理制度,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审定基金主要投向,审议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决策和协调基金资金募集、收益处置、续期、清算等重大事项。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产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主任,市经济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国资委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委员。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五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项目相关决策,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基金管理机构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

其具体职责包括:审查基金管理机构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议、第三方专家对拟投资项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并确定投资方案;决定投资项目权益变现及基金从被投资项目退出的具体方案;管委会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投资运作管理,并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投资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机构由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投公司”)担任。

信投公司应当组建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设立政策性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利益共享;(二)重点支持、精准引导、协同推进、注重实效;(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加强监管。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第四条引导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社会资本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模式、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二)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三)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三章引导基金运作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模式运作,设立若干子基金,通过子基金进行投资。

第七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向:(一)重点支持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二)支持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等领域;(三)支持中小企业、初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第八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式:(一)参股设立子基金;(二)直接投资于企业股权;(三)根据需要,可采取债权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

第九条引导基金投资管理:(一)管理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二)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管理、运作和退出;(三)管理办公室对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引导基金退出第十条引导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5-10年,到期后,通过以下方式退出:(一)转让所持股权;(二)增资扩股;(三)企业上市;(四)其他合法合规方式。

产业投资基金相关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相关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推动产业创新和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实现投资收益并促进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2.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作。

3. 专业管理: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和经验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4. 政策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基金的设立应经投资者协商一致,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投资者共同签订基金设立协议,明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领域、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等事项。

2. 基金管理机构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3. 基金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五条基金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投资者不少于50人,其中合格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或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不少于1人。

2. 基金管理机构具备专业资质和经验,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3. 基金投资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发展规划。

第三章投资运作第六条基金的投资运作应遵循以下规定:1. 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投资方向:基金投资应聚焦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本地区重点发展产业,包括但不限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领域。

3. 投资额度:基金投资单个项目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4. 投资期限: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包括基金净值、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信息。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细则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产业引导基金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规范管理;(二)支持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注重效益,实现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四)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一)政府相关部门代表;(二)产业专家、金融专家、投资专家等;(三)基金管理公司代表。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发展战略和投资政策;(二)审议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计划、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三)监督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确保资金安全;(四)协调解决产业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具体投资方案;(二)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募集、投资、退出等工作;(三)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监督;(四)定期向管委会报告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标准第九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如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如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三)区域特色产业,如优势农产品、特色旅游资源等。

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标准:(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二)项目应符合地方经济发展需求,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技术含量,具有核心竞争力;(四)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沪财预[2015]180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5]180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上海市嘉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3+1”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3+1”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3+1”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嘉经〔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嘉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3+1”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章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嘉定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产业高质量协调发展若干意见》(嘉委办发[2021]19号)、《嘉定区关于支持汽车“新四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嘉经[2021]8号)、《嘉定区关于支持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嘉经[2021]9号)、《嘉定区促进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嘉经[2021]10号)、《嘉定区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嘉经[2021]11号)和《嘉定区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意见》(嘉经[2021]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3+1”产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发挥扶持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扶持资金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扶持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

扶持资金聚焦汽车“新四化”、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三大千亿级产业,力争实现创新突破;聚焦在线新经济,特别是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形成智能化发展的新兴业态和应用模式。

第三条管理职责扶持资金由嘉定区经委和嘉定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区经委根据本区“3+1”产业发展需要,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并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财政预算资金,监督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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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以及本市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企〔2016〕11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市政府批准设立,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推动实现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促进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条基金以契约制组织形式设立。

第二章基金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四条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主要职责有:审定基金重要管理制度,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审定基金主要投向,审议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决策和协调基金资金募集、收益处置、续期、清算等重大事项。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产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主任,市经济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国资委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委员。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五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项目相关决策,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基金管理机构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

其具体职责包括:审查基金管理机构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议、第三方专家对拟投资项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并确定投资方案;决定投资项目权益变现及基金从被投资项目退出的具体方案;管委会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投资运作管理,并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投资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机构由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投公司”)担任。

信投公司应当组建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三章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七条基金一期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基金规模。

第八条基金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基金运行收益以及其他资金来源。

第九条基金对外投资退出形成的收益,应当全额缴回基金托管账户,并可以用于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四章基金投资及存续期限
第十条基金投资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6年。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投资期限可延长。

第十一条基金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10年。

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基金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基金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领域,重点投向《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上海行动纲要以及本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相关规划明确重点发展的方向,推动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第十三条基金投资对象包括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子基金(以下简称“所投基金”)和企业(以下简称“所投企业”)。

所投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

第十四条基金对外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年度计划,公开征集拟与基金合作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
(二)基金管理机构对经筛选的项目(包括所投基金和所投企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委托有关投资行业协会对经过尽职调查的项目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本条第(二)项的投资建议及本条第(三)项的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等,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对所投项目进行投后管理,若所投项目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形的,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投资协议约定采取必要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基金的各类投资应当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七条除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外,基金的闲置资金仅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六章基金投资退出
第十八条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基金份额可以采取转让、回购、上市退出或者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九条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基金份额,在受让价格不低于原出资额情况下,基金可以按约定提前退出。

所投项目满足约定的产业发展目标,基金可以采取门槛收益内社会出资人优先分红或者让渡部分分红等措施给予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其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投资时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退出;投资时未约定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以不低于评估值退出,或者以评估值为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退出。

第七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基金经公开招标确定托管银行。

托管银行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二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基金账户管理、资金拨付和清算、资产保管等日常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托管银行应定期报告资金托管情况,及时报告资金异常流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内部管理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委托专业机构对基金进行审计。

第八章绩效评价与激励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基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确定的标准,按年度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投资收益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激励,促进基金管理机构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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