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实务操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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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

强制执行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

强制执⾏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作者 公证君版权声明本⽂版权清洁作者赐稿并授权公证圈刊发欢迎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转发分享转载请经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和来⾃“公证圈”2015年以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共办理强制执⾏公证24万余件,出具执⾏证书6300余件,为⾦融机构等实现债权数百亿元,为防控⾦融风险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在分流诉讼案件、节省审判资源、缓解法院“案多⼈少”状况⽅⾯发挥了积极作⽤。

但从实际看,强制执⾏公证尤其是执⾏证书出具⽅⾯,在实践运⾏中还存在⼀些难点问题,其中既有机构衔接、实务操作等⽅⾯原因,也有制度设置、⽴法规定⽅⾯的原因。

本⽂即是在对这些问题进⾏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有利于该制度的完善。

⼀、关于不予出具执⾏证书的救济不予出具执⾏证书是公证机构对执⾏申请的⼀种常见处理⽅式,主要依据来⾃中国公证协会2008年制定的《办理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及出具执⾏证书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债权⼈未能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明材料;(⼆)债务⼈(包括担保⼈)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三)公证机构⽆法在法律规定的执⾏期限内完成核实;(四)⼈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就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提起的诉讼”。

实践中常见的是公证机构基于前三点理由不予出具执⾏证书,对此是否允许当事⼈提起诉讼实践中存在争议。

否定者认为,若对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不服的,债权⼈可依据《公证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不能以此作为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依据。

根据最⾼法《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规定》规定,对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

肯定观点则认为不予出具执⾏证书,说明公证债权⽂书不再具有强制执⾏效⼒,应允许起诉。

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操作实务研究

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操作实务研究
的 正常化 。 3. 信息 公开程 序
其 他 组 织 在法 定 期 间内 , 不 提起 行 政 诉 讼 , 不履 既 也 行 具 体 行政 行 为 所 确定 的义 务 。此 期 间 最 短 为 三个 月 。 于司法 强 制执行 , 对 公正是 第一 位 的 , 率是 第二 效 位 的 ,法 院常 在 诉 讼 终 结 后才 允 许 申请 拆 迁 强制 执 行。 若等 被拆 迁 人起 诉一 审判一 判 决 生效再 申请 司法 强制 执行 , 时 间更 是遥 遥无 期 。而 城 市房 屋拆 迁 的 其 时 间要 求 紧 , 些项 目建 设 期 限紧 迫 , 可 能 将拆 迁 有 不 结束 期交 由少 数拒 不履 行 裁 决义 务 的被拆 迁 人 决定 , 因此 , 行政 强 制拆 迁是 解 决这 一 问题 的手 段 之 一 。但 是我 国迄今 为止 尚未 制定 《 政程 序 法 》 也 没 有 《 行 , 行 政 强制执 行法》 ,对 行政 强制 执 行缺 乏统 一 的程 序 规 定 。 国务 院 ( 而 ( 城市 房屋 拆迁 管理 条例》 予政 府相 关 授 部 门对拆 迁 房屋 的 强制 拆 除权 时 , 乏 执行 程 序 的规 缺 定 。 讨并 逐步 规范城 市 房屋 拆迁 强制 执行 的程序 和 探 方法 具有十 分 重要 的意 义 。
政 诉讼 裁叛 的执行 有本 质 的 区别 , 行政 诉 讼裁 叛 的执
可 法》 《 市房 屋 拆 迁 管理 条 例》 《 市 房屋 拆 迁 行 、城 、城
政 裁 决 工作 规 程》 规 定 后 , 有 一些 程 序 值 得 执 法 等 仍 者注 意 。笔 者认 为 应 以行政 程 序法 原 则展 开 , 即需 以 公开、 公正 、 一 、 理 以及 当事人 参与 原 则和 保证 行 统 合

浅析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

浅析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

浅析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作者:李建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6期摘要: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有较大争议。

笔者首先对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对目前我国该制度运行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和探讨,最后提出设想如下: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确定其适用范围;起诉条件理应与普通的行政诉讼有所区分;审级和判决形式跟行政执行诉讼有所区别。

关键词: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分析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20-02一、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与性质辨析(一)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厘定目前我国对于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基本遵循双轨制——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或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两种途径。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或裁定,于是法院因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强制执行,我们称之为“诉讼执行”。

第二种情形,行政相对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履行也不提起诉讼,于是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代为强制执行,我们将其称为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是我国行政执行制度中的一部分。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可将其定义为:在法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负担的义务,也不提起诉讼,行政主体或行政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二)非诉行政执行性质辨析关于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的性质,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行政行为说该种观点认为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本质上属于行政权的运行。

他们认为行为的性质,应当根据该行为的执行依据来确定。

在非诉行政执行中,法院依据行政决定实施强制执行,是行政权的继续延伸,所体现的是一种行政职能[1]493。

2.司法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我国的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是司法权运行的结果,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

强制执行措施课件

强制执行措施课件
强制执行措施课件
强制执行措施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本课件将 介绍强制执行措施的基本知识和实际应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的 法律规定。
什么是强制执行措施
1 定义
强制执行措施是指法院强制债务人依法履行义务的措施。
2 目的
通过强制执行,确保法律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强制执行领域的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
1 风险管理
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风险管理方案,提前预警和应对各种法律风险。
2 合规防范
要加强合规防范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3 法律监督
要加强法律监督,规范强制执行工作,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何种情况下
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 行措施。
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流程
立案
当事人通过申请书将有关权利诉 讼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期限制定
法院将限制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 期限。
查封冻结
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冻结被执行人 的存款、赔偿金、工资等款项。
拍卖变卖
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 或变卖。
3
实施方式
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执行裁定书的,可以采取替代强制措施或者法院强制清算。
执行过程中
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必须遵守司法程序和规则。
执行期限通常为两年,若 逾期不申请强制执行,执 行权利自动消失。
3 法律风险
执行过程中可能有一些法 律风险,必须慎重处理避 免损失。
注意事项
诚信参与、仔细预览、谨慎出价、正确支付、 及时交付、保管货物。
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争议解决
协商和解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和 解来缓解争议。

法律实务解析: 解读法律实践

法律实务解析: 解读法律实践

法律实务解析: 解读法律实践序言法律实务是指法律运用于具体案件中的过程,是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执行方式。

解读法律实践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以便在实际生活中解决问题并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对法律实务进行解析,从法律实践的基本概念、意义和目标,到具体的实务过程和应用技巧,全面探讨法律实施的各个方面。

第一部分:法律实务的基本概念和意义1.1 法律实务的定义和内涵法律实务是指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操作和执行过程。

它是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通过具体案例的处理和解决,对法律规定进行具体的应用和运用。

法律实务不仅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专业人员的实践工作,也包括公民个体在生活中遵守法律、维权的实际行为。

无论是专业人员还是普通人,法律实务都是法律与现实的结合点。

1.2 法律实务的意义和目标法律实务的意义在于能够将抽象的法律规定转化为具体的实际操作,在具体案件中解决问题,保障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

它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社会公正:法律实务通过正义的实现,保障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通过运用法律实践,人们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益,维护自身利益。

2.维护个人权益:法律实务使人们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法律实践的方式,公民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自身遇到的问题。

3.促进社会和谐:法律实务的实施不仅可以解决个体问题,也可以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

通过合理的司法判决和裁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第二部分:法律实务的实践过程和应用技巧2.1 法律实务的实践过程法律实务的实践过程包括案件调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和判决执行等环节。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案件调查: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专业人员首先需要进行相关案件的调查工作。

这包括搜集案件相关的各类信息和材料,并通过了解当事人的陈述和观点,明确案件的实际情况。

2.证据收集:在案件调查的基础上,各方需要进行证据的收集工作。

这包括收集相关文书、录音录像、物证等各类直接或间接证据,以确凿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有关问题(二)三.关于实现抵押权的实务操作《物权法》第2条规定指出: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普遍涉及这三项物权,其存在形态是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

其中,担保物权特别是抵押权的执行处理及其实务操作,涉及的问题较多。

故列出这个问题,单讲一讲,讲五个问题:(一)充分行使意思自治权(完善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物权法》充分贯彻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其赋予合同效力既不因未登记而无效,又可设立物权,同时也要求市场主体、即与物权有关的行为主体在订立各种合同时应当贯彻“帝王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

《物权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在一些条款中规定某项物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如第127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58条关于地役权、第189条关于动产浮动抵押权等)外,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物权变动还依当事人的“约定”、“同意”、“承诺”等,查有46处之多。

这些“合同”和“约定”、“同意”、“承诺”,都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尽到应有的注意。

《物权法》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达到协商一致。

在抵押权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的过程中发生的“约定”、“同意”、“承诺”等意思表示,也应注意恪守诚信原则。

诸如(十条):1.关于实现抵押权情形的约定。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其中“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这一规定还在第181条、195条、196条、197条、203条里有表述;在208条和219条中关于质权、留置权的规定也有此表述,应当是真实并可以发生的。

律师执行案件法律实务(3篇)

律师执行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是律师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实现。

律师在执行案件中的法律实务涉及到诸多方面,包括执行依据的审查、执行程序的启动、执行措施的采取、执行异议的处理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律师执行案件法律实务进行探讨。

二、执行依据的审查1. 审查依据的合法性律师在执行案件中首先应当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法律依据的适用是否正确;(2)法规、司法解释的适用是否准确;(3)法律依据是否已经失效或被废止。

2. 审查依据的完整性律师在审查执行依据时,还应关注其完整性,包括:(1)执行依据是否齐全;(2)执行依据是否存在遗漏或错误;(3)执行依据是否存在争议或矛盾。

三、执行程序的启动1. 提起执行申请律师在审查完执行依据后,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

在提起执行申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执行依据的种类;(2)提供完整的执行依据;(3)详细说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4)提出具体的执行请求。

2. 依法履行手续律师在提起执行申请后,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包括:(1)缴纳执行费用;(2)提交执行申请书;(3)提交证据材料;(4)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执行措施的采取1. 保全措施律师在执行案件中,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2)保全措施的范围;(3)保全措施的期限;(4)保全措施的解除。

2. 强制执行措施律师在执行案件中,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强制迁出、强制腾退、强制交付等。

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2)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3)强制执行措施的期限;(4)强制执行措施的解除。

五、执行异议的处理1. 异议的提起律师在执行案件中,如发现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出异议,应及时向法院提起异议。

在提起异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异议的提起期限;(2)异议的理由;(3)异议的证据;(4)异议的办理程序。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前言海事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会遇到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船舶及船载设备、交付柴油发动机或货物、协助船舶办理过户手续等涉及行为履行的案件。

该类案件在海事法院办理的全部执行案件中虽然占比非常少,但难题并不少。

有当地众多村民阻挠、执行船舶难以寻找、执行中产生新的争议有待处理等诸多问题。

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本期白皮书通过梳理我院在200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执行案件中涉及的行为履行案件,对基本情况和特征予以通报,对相关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以发挥指导作用。

一、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的基本情况与特征200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我院办结执行案件中,涉及行为履行的案件共19件[1]。

通过梳理,发现该类案件主要有如下特点:(一)纠纷类型上,以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为主19件案件中,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8件(含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件),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件,船舶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1件。

(纠纷类型分布见图一)图一:执行中涉及行为履行案件纠纷类型分布图(二)行为内容上,以交付船舶为主19件案件中,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返还船舶的案11件,交付柴油发动机案件1件,交付造船钢材案件1件,交付船舶证书案件1件,交付货物案件1件,协助办理船舶过户手续案件1件,协助注销海员证案件1件,返还集装箱1件案件,向海关办理船舶申报纳税和注销手续案件1件。

(行为内容分布见图二)图二:执行行为内容分布图(三)执行依据上,以民事判决书为主由于涉及行为履行问题,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抗性比较大,在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的意愿不大,相当部分案件被告未到庭,最终缺席判决。

《强制执行措施》ppt课件

《强制执行措施》ppt课件

05
06
如强制缴纳税款、强制支付劳动报酬等。
刑事强制执行措施的实践应用
逮捕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
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经过审批程序,并遵循法定 程序。
刑事强制执行措施的实践应用
拘留
1
2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
3
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经过审批程序,并遵循法定 程序。
刑事强制执行措施的实践应用
用于防止证据损毁灭失或隐藏,以及防止 危险扩大或增加其他合法权益的受损程度 。
用于防止资金转移或隐匿,以及确保行政 决定的执行。
扣留、暂扣措施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措施
用于防止违法行为人逃跑或损毁灭失证据 。
用于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场所、设施或者 财物。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步骤
01
作出强制执行决 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执 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02
催告当事人履行 义务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 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 义务。
03
听取陈述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 的陈述和申辩。
04
作出强制执行决 定并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拒不履 行义务或者无法履行义务 时,应当作出强制执行决 定并送达当事人。
行政强制执行的终止
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强制执行期间内履行了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强制执行。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 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 的财物或者单据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履 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 为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 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
01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 移手续
02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或迟延 履行金

关于查封的理解与实务操作

关于查封的理解与实务操作

关于《查封规定》的理解与实务操作查封,是执行实务中使用最多的执行措施之一。

但查封的含义是什么,法律没有明确。

从执行理论而言,查封是指国家强制执行机关(在我国是执行法院)为进行强制执行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强行剥夺债务人的处分权,改由代表国家的执行法院取得处分权的执行行为。

一、查封的实施依我国民诉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民商案件的执行,必须由债权人依法提出申请才能开始进行。

但是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实施查封,则不需要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应凭其职权实施。

⒈实施查封的人员《查封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至于具体由谁实施查封则没有明确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实施查封的人员有不同的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明确规定,实施查封时书记官应督同执达员进行。

执行实务中,一般均由执行人员来办理,如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正常情况下法官应是实施查封的主要人员。

执行人员在去实施查封时,应严格遵循执行纪律,必须两人以上同去办理查封手续。

⒉协助查封的人员纵观民诉法及其适用意见,《查封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虽规定执行法院在查封时可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查封,但是具体由谁协助则未作明定。

实务中,一般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和有特殊资质的人员协助,职能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证券公司等,特殊资质的个人如珠宝、名画鉴定人等,均无疑异。

但对于警察能否协助,则有不同的看法。

流行的观点是警察不属于协助执行人的范围,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暴力抗法,公安机关基于其与法院的良好关系而出面维持执行秩序。

笔者以为,这一观点并不足取。

正如前述,协助查封的人员具体有哪些,法律并未明确。

换一角度理解法律并没有明确排除警察不是协助查封的人员,而且实务中在查封时难免会遇到暴力抗拒,如果不予以排除,势必无法查封,也损害执行法院的权威,从这角度来看,警察在执行法院邀请其协助查封的情况下,有义务予以协助查封。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比较分析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比较分析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比较分析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比较分析开题报告在当今社会的执法实务中,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相互交叉相互混淆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已经达到了各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很好地运用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境地,为此,尽快明晰二者关系,发挥二者在执法实务中的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已成为当前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

《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多种法规对行政处罚均予以了明确的界定,而且对行政处罚的类别、处罚幅度都作了详尽的规定。

但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却只是笼统性地进行了规定,而且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各类方法和具体的实施细则也无明确规定,而只是停留在学理探讨上,因而其操作性与行政处罚相比缺乏应有的规范标准,从而给执法实务带来诸多困惑。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执行予以明确的规定。

而且当前,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在此情况下,更容易发生乱用和滥用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

还有各行政机关单打独斗、政出多门、无利不起早的现象比较普遍。

应此,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与区别,真正做好行政执法行为。

目录内容摘要 (1)正文 (2)一、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2)(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2)(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3)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联系和区别 (4)(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联系 (4)(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之间的区别 (6)三、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相互交叉及其认识问题 (7)1.处罚款实施难 (7)2.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而不申请 (8)四、几点建议 (8)尽快以法律、法规明确规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界限 (8)(二)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和执法意识 (9)(三)进一步强化对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 (9)(四)进一步加强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支持、协作与制约 (10)参考文献 (11)正确理解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提纲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制度(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及其制度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和联系(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联系(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之间的差异三、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相互交叉及其认识问题1.处罚款实施难2.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而不申请四、几点建议(一)尽快以法律、法规明确规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界限(二)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和执法意识(三)进一步强化对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三)进一步加强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支持、协作与制约内容摘要在行政执法实务中,由于理解不到位,经常发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错位的现象。

公证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精要

公证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精要
精心挑选典型案例
理论实务充分结合
全面覆盖疑难问题
【内容简介】
公证强制执行制度是债权文书经公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持公证债权文书 不经诉讼程序,径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最终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作为与诉讼强制执行并行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在我国民事司法体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公证债权文书更是与法院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一起构成我国 强制执行的三个主要执行依据。
第三节执行证书的内容
一执行证书的应有内容 二被执行人责任范围不一致的特殊情况 三执行证书错误的救济程序 四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的更正和补正 五公证债权文书的撤销不予受理和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第一节公证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及审查
第二节申请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程序
第三节不予执行公证 债权文书之诉
第四节公证强制执行 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第二节特殊法律关系的强制执行公证
一无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融资租赁 三还款协议 四回购式交易合同
第三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实体因素
一程序视角下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实体因素 二公证债权文书所载的法律关系不生效可撤销无效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法律关系与事实不符 四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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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证 债权文书执行 规定》的背景 与任务
第二节 《公证 债权文书执行 规定》的理解 与应用

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案例(3篇)

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2008年,A公司向B银行(以下简称“B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公司项目建设。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定向B银行支付了首期借款。

但在借款期限到期后,A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B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A公司向B银行支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300万元。

判决生效后,A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B银行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过程1. 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某市人民法院接到B银行的强制执行申请后,首先对A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A公司名下有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业地产,价值约6000万元,但该房产已被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无法用于偿还B银行的债务。

2. 转移被执行人财产鉴于A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A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A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同时,法院向A公司发出财产申报令,要求A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财产状况。

在财产申报过程中,A公司申报其名下有其他债权债务,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某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A公司申报不实,对其处以罚款。

3. 执行标的物的处理在执行过程中,某市人民法院发现A公司曾将一处位于市郊的工业用地转让给其关联公司,转让价格为2000万元。

法院认为,该转让行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遂裁定将该工业用地返还给A公司,并要求A公司将其作为偿还B银行债务的财产。

4. 强制拍卖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A公司返还的工业用地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3000万元。

法院决定对该工业用地进行强制拍卖,以偿还B银行的债务。

在拍卖过程中,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拍卖程序进行了监督,确保拍卖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最终,该工业用地以2600万元的价格被拍卖成功。

强制执行按份共有财产的法律实务思考

强制执行按份共有财产的法律实务思考

强制执行按份共有财产的法律实务思考论文提要: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下,通过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是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为直接的方式。

实务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种类很多,有些是被执行人单独所有的,有些则存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情形。

特别在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处置过程中会牵扯到多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博弈。

本文拟将法律实务中涉及的按份共有财产处置过程中呈现的规定不明、特殊情形及权利保护等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提供参考性意见。

一、强制执行按份共有财产的案件体量分析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以“按份共有”和“执行案件”为检索关键词,总共检索到2022年之前涉及按份共有财产执行的文书共6345篇,其中按裁判年份进行分类,可以发现2011年至2021年全年涉及共有财产执行案件的审查文书呈现逐年增加的的趋势,这从侧面也反映出越来越多的按份共有人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以主张其作为按份共有人的相关权益。

二、典型案例简介原告:吴某被告:林某林某的债权人:刘某2011年,原、被告因准备结婚需要,以被告林某名义共同向第三人购买了坐落于“东和景园”的一套二手房,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被告林某名下。

在不动产购得并过户后,林某将该不动产办理了抵押贷款,抵押贷款一直由被告负责偿还。

后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合而分手,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商谈不动产相关处置事项,被告虽确认原告出资35万元的事实,但却拒绝配合处置不动产分割事宜。

故原告向洞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对原、被告共同购买的坐落于“东和景园”的不动产进行分割。

2019年7月19日,洞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坐落于“东和景园”的不动产所有权由原告吴某享有35%份额,被告林某享有65%份额。

2019年9月,被告林某在洞头区人民法院涉及有其他诉讼纠纷,且未在履行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林某的债权人刘某向洞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分析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分析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分析一、本文概述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手段。

在某些情况下,被执行人的某些民事权益可能会与强制执行的利益发生冲突。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定了“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旨在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进行深入分析。

我们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出发,探讨不同类型的民事权益如何与强制执行发生冲突,并如何排除强制执行。

具体而言,我们将对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各类民事权益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我们还将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和执行这一制度,以实现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希望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我们也希望借此机会引发更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二、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民事权益种类繁多,这些权益的保护与平衡对于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至关重要。

我们将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类型化分析。

物权类权益是最常见的排除强制执行的对象。

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当执行标的物上存在这些物权时,物权人可以通过主张其优先权来排除强制执行。

例如,在房屋拍卖执行中,如果房屋上存在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主张其优先受偿权,从而排除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债权类权益虽然不直接针对执行标的物,但也可以影响强制执行程序。

例如,当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时,如果某一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了优先受偿权,那么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可能会被排除。

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债务抵销等方式来排除强制执行。

人身权类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虽然不直接涉及财产利益,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成为排除强制执行的对象。

强制执行公证实务问题探讨

强制执行公证实务问题探讨

法执行 : 而对于利息较高或者数额较大的合 同.可以分开做笔录 以保 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 . 2谨 慎 处 理 双 方 的约 定
合 同自由是有限制的. 对 于明显违反法律 、 法规禁止性规定 . 或 与 法理 明显不符 的, 当事人应当修改 。 例如 , 合 同中约定借款方不能还款 时. 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 . 此 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 办理公证 时

2 l 3 注意区别法律问题 与司法政策 、 沟通协调问题 例如 . 非金融企业 间的直接借贷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 法 政策) 是不予支持的 。又如 . 关 于抵押合 同能 否赋 予强 制执行效 力 , 公 证界 的意见不一 。 有 的认为 , 抵押合同为债权合 同. 因为债权合同属于 债权 文书 . 可以赋予强制执行 效力 . 所 以抵押 合同可 以赋予强 制执行 效力 : 而有 的却认 为 . 抵押合 同是物权合 同. 而物权合 同不能赋 予强制 执行 . 所 以抵押合 同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但 如果对最高人民法院 的有关观点或案例仔细研读 . 就会发现对 于这个 问题人民法院早有解 释同 法政策) . 公证员需要就此与人 民法院沟通协调 此外 . 对于构成 非法集 资罪 的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 即《 最 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具体 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 释》 , 该解释中对“ 非法集 资” 的表现形式及人 数 、 数额 的认 定方 式 , 公 证 员可以同人 民银行 和银 监会沟通 . 主动报 送信 息 . 在发现 确有非法 集资嫌疑时 . 应 当向政法委等部 门报告 , 以避免公证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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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实务操作记录心得

强制执行实务操作记录心得

强制执行实务操作记录心得强制执行实务操作记录心得(一)实践中,我针对强制执行实务的操作收获了什么?1、熟悉了催收强制执行的流程及处理方法。

通过实践,我了解到强制执行的实务处理流程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要根据案件的特征,收集和核对相关证据;其次,要分析和比较案件纷纭复杂的事实,确定应当采取何种措施;再者,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准备相关的强制执行文书;最后,要对执行文书进行报请、审批和贯彻落实。

2、学习了强制执行实务的基本知识。

实践中,我对强制执行的概念、原则以及分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强制执行规定了根据受执行方的履行能力和状况,采取拘留或者行政拘留、财产拍卖等合法手段,实现执行标的的基本原则;强制执行的内容,可以分为拘留执行、财产拍卖执行、抢夺执行、公正执行和悬赏执行等。

3、熟悉了强制执行实务的一般流程。

实践中,我学会了严肃处理涉案人员的处罚文书,学会了催收、监督、冻结和公告抢夺被执行人财产等强制执行程序,以及对被执行人破产程序和抢购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二)实践中,我主要解决了什么问题?1、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我学会了准确判断案件资产的可强制执行性,并能够准确掌握案件的执行时间及单位的执行效率。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学会了编写强制执行文书、报请审批、强制执行费用结算和外债追讨等实务操作。

3、我熟悉了催收中各类流程的步骤,学会了如何处理催收强制执行的复杂状况,学会了适当地发挥拍卖、质权变现等有利把握资产价值的技巧。

(三)实践中,我的收获跟以往学习有什么不同?1、通过实践,我能够扎实地掌握学习所得的理论知识,加深对各种法律文书的理解,并能正确地运用各种技能对实务进行处理、练习编制文书。

2、实践中,我能够更加熟练地处理实践中碰到的各种复杂的问题,加强沟通技巧,为今后从事强制执行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3、实践中,我能够形成系统的认识,加强自己的实践能力,让自己的职业技能得以完善,为自己的从业生涯做好准备。

律师办理强制执行法律业务操作建议流程

律师办理强制执行法律业务操作建议流程

律师办理强制执行法律业务操作建议流程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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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实务操作分析
案例索引:
问题分析: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不良资产处置中,通过法律诉讼并取得胜诉,是实现债权的方式之一。

但从不良资产处置经验中来看,胜诉仅是资产处置的第一步,债权的最终实现、项目风险的彻底化解,需要依托法院的强制执行方可完成,而其过程较为复杂。

1.被执行人难通知。

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逃避,如在法院审判阶段通过逃避法院传唤、拒绝出庭、拒绝接受法院下达的法律文书、抵赖债务等手段拖延时间。

案例一中虽为简单清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但在诉讼阶段,由于被执行人难寻找,只能通过公告形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使得案件从立案到取得生效判决耗时近一年,付出了较大的时间成本。

2.应执行财产难动。

对于执行财产,即使法院贴出执行公告,采取了执行措施,仍然存在难以取得最终效果的情况。

一是不动产。

不动产进入执行阶段后发现,待执行不动产存在租赁关系、在先查封等情形,甚至在执行成功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仍被原所有权人恶意非法占据,导致无法真正使用。

二是企业库存商品及生产设备。

一些类别商品例如罐
存化工品等难以计量、难以确定权属情况、无法取得最新评估价值等情形,即使原始价值高,但由于移动不便、适用范围较小,虽然可以进行查封,但处置变现难度极大,或是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仅对被查生产设备进行“活封”,无法完全发挥对债务企业的震慑作用。

三是应收账款或到期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但同时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因此,执行机构一旦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履行债务通知即自动失效,申请执行人若要保障自己权利,只能继续收集相关证据,重新向债务人或第三人提起新的诉讼。

业务建议:
1.充分调研,确定担保资产价值。

应当考虑市场需求,着重选择变现能力强、变现速度快的资产,同时注重评估价值及抵质押率。

2.履行合同落实担保资产登记。

确保在相应资产登记管理机关及时进行抵质押登记的落实,避免出现抵质押物悬空。

3.全面收集资产信息。

风险发生后,债务人还款意愿有可能发生变化,应在其履行债务意愿未发生动摇前,抓住时机,对已抵质押资产进行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司法
查封、在先抵质押、在先租赁等权利负担,防止债务人恶意隐匿或转移资产。

4.重视“首封”重要性。

无论执行财产上是否设有担保,债权人均应尽可能早行动,申请法院对执行财产进行第一顺位保全,获得“首封权”,并依法申请法院拍卖该资产,掌握资产处置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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