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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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发表时间:[2010-11-10] 来源:[本站] 作者:[]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各水利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0年度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

1.【颁布时间】1998-2-102.【标题】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3.【发文号】令1998年第63号4.【失效时间】5.【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6.【法规来源】7.【法规全文】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1994年3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照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测)设计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第三条中规定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应受工程所属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影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本文是爱岗的小编为家人们找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欢迎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 篇一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六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

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第五十条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察(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水利勘察(测)、设计工作或相关的技术经济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保证工程质量和效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电站、灌溉系统等。

2.1 定义•招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承包商参与竞标。

•投标: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标书。

•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承包商提供的有关招标的文件和资料。

三、招标程序3.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方根据工程需求,制定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投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

3.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根据工程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述、投标要求、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等内容。

3.3 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向潜在承包商发出邀请参与竞标。

•招标文件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确保所有潜在承包商都能够获得。

3.4 投标准备•潜在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预算等。

3.5 投标文件提交•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方。

•投标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快递或在线提交等方式。

3.6 招标文件评审•招标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工程造价的合理性等。

3.7 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方公示中标结果,通知中标承包商签订合同。

•中标结果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公示,确保公正公开。

四、投标管理4.1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支付一定金额作为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履行合同的保证。

4.2 招标文件解释•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义时,可向招标方提出解释要求。

•招标方应及时对疑义进行解释,并将解释通知所有投标人。

4.3 投标文件保密•投标文件应严格保密,除招标方和评标委员会外,不得透露给其他人员。

•违反保密规定的投标人将被取消资格。

4.4 投标文件修改•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本办法规定招标的项目,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记录公告;(四)对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管;(五)组建并管理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子库);(六)直接负责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2、保护面积5万亩以上圩堤工程;3、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4、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5、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水闸工程;6、装机1000千瓦以上的排灌工程;7、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且年度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灌区工程;8、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单项供水工程;9、省级以上资金实施的五河重点段防洪应急整治工程;10、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省水利厅设立江西省水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施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施行)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综合评估法项目名称:一、评标原则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由7名或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1人,其余评标专家按照《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2010〕236号)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5名或以上相关技术类专业人员组成,报价组由2名经济类专业人员组成。

三、评审程序1、评标委员会对每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技术商务组评委根据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逐项打分累计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平均后为投标人的技术商务部分得分。

报价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并根据本评标办法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技术商务部分得分与投标报价得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唱标价低的优先;投标唱标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

四、资格审查(一)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组织结构在资格预审后不能随意更换(不可抗力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评审时按废标处理。

(二)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对每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不符合下列资格审查条件之一者,则该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证书。

3、具有有效安全生产可证。

4、企业负责人必须执有有效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必须执有水利水电专业(级别)注册建造师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0〕192号)要求,临时水利水电注册建造师还须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本省的以省水利厅公布的最新为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 具体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安全的防洪 排涝 灌
溉 水力发电 引 供 水 滩涂治理 水土保持 水资源保
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 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最短不应当少于 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
价 一般可按 元至 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
额 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 合同估算价
万元人民币以上 投标保证
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 合同估算价 万元至
万元人民币之
间 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 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 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勘察总工程师 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人力资源配备
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技术支持与保障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财务状况 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 监理评标标准 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监理规划 大纲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财务状况 三 施工评标标准 施工方案 或施工组织设计 与工期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主要施工设备 质量标准 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投标人的业绩 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财务状况 四 设备 材料评标标准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 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制定 本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至关重要。

有效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不仅能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还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

一、招标管理(一)招标范围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是招标管理的首要任务。

凡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主要方式。

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经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批准。

(三)招标组织形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法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严谨、规范,避免出现歧义或模糊不清的条款。

二、投标管理(一)投标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质。

投标人不得存在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二)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报价部分等。

(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应当符合规定,其作用是保证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

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综合评估法项目名称:一、评标原则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由7名或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1人,其余评标专家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2010〕236号)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5名或以上相关技术类专业人员组成,报价组由2名经济类专业人员组成。

三、评审程序1、评标委员会对每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技术商务组评委根据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逐项打分累计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平均后为投标人的技术商务部分得分。

报价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并根据本评标办法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技术商务部分得分与投标报价得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唱标价低的优先;投标唱标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

四、资格审查(一)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组织结构在资格预审后不能随意更换(不可抗力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评审时按废标处理。

(二)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对每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不符合下列资格审查条件之一者,则该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证书。

3、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4、企业负责人必须执有有效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必须执有水利水电专业(级别)注册建造师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0〕192号)要求,临时水利水电注册建造师还须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本省的以江西省水利厅网站公布的最新名单为准)。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是指利用自然水资源,对水文学、水力学和水文地质等科学原理进行研究,设计、建造和管理各种与水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用于水资源的调控、防洪、供水、排水、灌溉和发电等方面的工程。

在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招标是重要的环节之一,旨在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承包商,并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控制。

本文将介绍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以确保招标程序的规范性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招标范围水利工程招标范围涵盖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1. 水库工程包括水源工程、水土保持与坝体开挖、大坝建设、泄洪设施、水库渗漏控制等2. 渠道工程包括渠道输水工程、泵站建设、渠道涵洞、渠道修复等3. 水闸工程包括节制闸、泄洪闸、引水闸、挡水闸等4. 排水工程包括排水渠、雨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厂建设等5. 灌溉工程包括灌溉渠道、喷灌系统、滴灌系统等6. 水电工程包括水力发电厂、水轮发电机组等。

三、招标程序1. 招标准备阶段制定招标文件制定招标公告、投标文件、合同草案等文件,明确工程概况、技术要求、投标条件等公告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潜在投标者的注意并提供招标文件询价与踏勘向相关机构查询工程报价,进行现场踏勘等,以确定工程概算和实际情况。

2. 投标递交阶段技术方案包括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等投标报价详细列出工程项目的价格构成和总报价资质证明提供合法注册、税务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文件履约保证金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投标者对合同履约的保证。

3. 开标评标阶段开标在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的见证下,公开拆开投标文件,确认投标人的资格和报价,记录相关信息评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工程质量、报价、经验等指标进行评定中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4. 合同签订与履约阶段签订合同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明确项目实施的相关事宜、进度、款项等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按照合同的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工程实施阶段中标候选人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水利工程项目阶段验收与最终验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验收和最终验收,确认工程质量。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5〕102号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5〕102号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5〕10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2015年7月22日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建设项目。

国家、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标投标,项目施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行工程项目设计、监理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三)依法受理关于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采集、上报、记录不良行为和作出行政处罚。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机关:省政府发布文号:第105号令发布日期: 3月2日生效日期: 3月2日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5月25日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第63号令修改、3月2日省政府第105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 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 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江西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江西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江西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办法》、《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第五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资格后审一律实行合格制。

当工程施工项目潜在投标人过多,资格预审应采取有限数量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量化,选择一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

当采用资格后审时,投标保证金应统一开设多个专门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投标人可自由选择任一账户缴纳保证金。

在开标前有关方面应对交纳投标保证金情况保密。

第六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控制价的大小按以下原则确定潜在投标人数。

(一)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施工项目排序前30名内的为合格潜在投标人。

(二)招标控制价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水利施工项目排序前25名内的为合格潜在投标人。

(三)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下的水利施工项目排序前20名内的为合格潜在投标人。

参与水利施工项目招标控制价500万元以下的总承包一级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其投标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上网公示。

第七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办法。

第八条施工项目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合理低价法。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及投资大小按以下原则选择评标办法。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处罚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八)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最终稿)发文(2012年4月)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最终稿)发文(2012年4月)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项目名称:一、评标原则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但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由5名评标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1人,其余评标专家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文)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3名相关技术类专业人员组成,报价组由2名经济类专业人员组成。

三、评审程序1、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每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唱标价计算其报价得分和在赣信用等级得分(计算方法见评分标准),并按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取排序前九名(得分相同时并列进入)的进入实质性响应及报价复核评审。

如中标侯选人不足三家时,则依序补充评审。

3、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响应性及报价复核评审的投标人按其投标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

如得分相等,则投标唱标价低的优先;投标唱标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

四、资格审查条件不符合下列资格审查条件之一者,则该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证书。

3、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4、企业负责人必须执有有效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必须执有水利水电专业(级别)注册建造师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0]192号)要求,临时水利水电注册建造师还须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本省的以江西省水利厅网站公布的最新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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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本办法规定招标的项目,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记录公告;(四)对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管;(五)组建并管理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子库);(六)直接负责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2、保护面积5万亩以上圩堤工程;3、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4、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5、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水闸工程;6、装机1000千瓦以上的排灌工程;7、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且年度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灌区工程;8、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单项供水工程;9、省级以上资金实施的五河重点段防洪应急整治工程;10、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省水利厅设立江西省水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水招办,设在厅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四)协助省水招办对本地区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项目实施行政监督。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审查、核准符合相应条件的项目进行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

(二)核准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评标办法)。

监督招标人从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监督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暂停开标、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宣布开标或评标结果无效、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等决定。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四)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接受有效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招标第十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开招标,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二)应急度汛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按上款规定的程序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售招标文件可收取成本费,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法的项目,每份标书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招标代理机构所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费、招标文件费及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提取费用。

第十四条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符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后,方可承担水利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至少选择一个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不少于3家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报名截止时间、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费用和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八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项目法人应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招标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1、招标具备的条件。

包括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报告批准文件、年度计划安排文件、年度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施工图等。

2、招标方式及分标方案。

包括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的招标方式。

申请邀请招标的,必须列出拟邀请的投标人,且不得少于3家。

项目法人应对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内容,详细列出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项目的标段划分方案。

凡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中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都应列入招标内容。

3、招标计划安排。

包含工程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的招标详细时间计划安排。

4、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

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资质(资格)的管理规定,提出对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条件。

5、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评标的工作量大小、工程类型等情况,提出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招标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数量及专业构成。

6、招标组织形式,分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应附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对申请办理自行招标的,应附相应的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证明材料。

以上内容中如涉及邀请招标、自行招标等须审批或核准的,应经相应审批部门批准。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成资格预审小组,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从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二)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三)对中标人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十四)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该在招标项目备案后90天内完成招标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招标周期或者不开展招标工作。

原则上在90天内未完成招标工作的,招标备案自行废止,须重新办理招标备案。

第二十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包含以下内容:(一)带有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二)将指定品牌或特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三)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建设等。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评标办法。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相应资质和资格。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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