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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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本办法规定招标的项目,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记录公告;
(四)对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管;
(五)组建并管理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子库);
(六)直接负责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
2、保护面积5万亩以上圩堤工程;
3、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
4、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
5、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水闸工程;
6、装机1000千瓦以上的排灌工程;
7、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且年度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灌区工程;
8、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单项供水工程;
9、省级以上资金实施的五河重点段防洪应急整治工程;
10、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省水利厅设立江西省水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水招办,设在厅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协助省水招办对本地区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项目实施行政监督。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审查、核准符合相应条件的项目进行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
(二)核准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评标办法)。监督招标人从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监督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暂停开标、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宣布开标或评标结果无效、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等决定。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四)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接受有效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招标
第十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开招标,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二)应急度汛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按上款规定的程序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服务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