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调解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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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学院

本科生学年论文

题目:家事调解研究

姓名:龚义青学号: 08060206 二级学院:法学院班级: 2008级法学4班专业:法学(法务会计方向)

指导教师:任凡职称:讲师

二0一一年六月

家事调解研究

08060206 08法4 龚义青

【摘要】家事纠纷是发生于家庭内部并以家庭成员为争议当事人的民事纠纷, 其具有的非理性因素多、隐私性强、对未成年人的危害重、社会公益性大和证据证明难度高等特质性决定了调解机制是解决家事纠纷的最优选择。其中,合意是家是调节的本质要素,有助于促成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并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与日本的家事调解制度相比较,借鉴日本制度,对我国的家事调解制度进一步制度化和完善化。

【关键词】家事纠纷特征家事调解制度合意

Family disputes-mediation-research Abstract:Family disputes are happening between family members. It’s the irrational factor, the privacy, the harm toward teenagers, the social influence and the difficulty to collect evidence that make the mediation become the best way to solve family disputes. The most important of all is 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y clients. Because it is helpful to execute the agreement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At the same time , we make a comparison with Japan and reject the dross and assimilate the essence.

Key words:Family disputes character, Family disputes mediation system, Agreement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引言 (1)

一、家事纠纷的特征 (2)

(一)隐私性 (2)

(二)家庭关系的身份性 (2)

(三)伦理性 (3)

(四)对未成年的危害 (3)

(五)社会公益性大 (3)

二、合意是法院家事调解的本质 (4)

(一)法院家事调解中的合意 (4)

(二)法院家事调解中合意的价值 (4)

三、诉讼制度解决家事纠纷产生的缺陷 (5)

(一)诉讼制度容易导致双方当事人感情的对立 (5)

(二)诉讼制度无法有效解决家事纠纷 (5)

(三)诉讼制度无法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隐私 (5)

四、家事纠纷解决机制设想 (6)

(一)设立附设的家事调解 (6)

(一)调解程序保障 (6)

五、结语 (7)

参考文献 (11)

引言

家事纠纷解决的途径多种多样,可以通过诉讼,调解,和解等方式来解决。但是由于家事纠纷有其自己的独特的性质,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学者、法官都在积极寻找一条最适合于家事纠纷解决的路径。

要想找到适合途径,首先要对问题的本质进行解剖。通过众多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内在的种种规律,家事纠纷往往发生在关心亲密甚至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所以其中的隐私性不言而喻,一般是不愿与外人分享的。同时,他与我们的伦理道德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因为这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最不容忽视的就是家事纠纷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

研究途径过程中,更要注重解决问题的核心。家事纠纷中解决的核心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意的达成对问题的解决和司法效率的提高有着极大地好处。家庭自治是家庭成员享有的家庭生活不被外界干扰和自主决定家庭事务的权利。

我们将家事调解的方式与诉讼的方式进行比较,不难发现诉讼的方式的种种,对抗性质的方式不仅破坏了双方当事人的情感,揭露了双方的隐私,更重要的是不有利于矛盾的解决。

基于此,我们进行大胆设想,在对调解人员的选择上,程序的保障上进行设想,寻找出一条更适合家事纠纷解决的路径。

一、家事纠纷的特征

家事纠纷,是指与婚姻家庭相关的,以身份关系为核心的家庭纠纷,包括婚姻案件、亲子案件、监护案件等,既包括身份关系案件,也包括由此关系所引发的财产案件。由于家事纠纷涉及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是以身份关系为核心,不像单纯财产或经济纠纷案件,其中争议具有非对抗性、私密性,利益冲突与情感纷争复杂。

分析各类家事纠纷,其具有如下特性:

(一)隐私性

隐私性是家事纠纷最大的特征。家庭的纷争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希望不让外人所知悉,正印证了一句古语:“家丑不可外扬”。因为这种纠纷往往反映了当事人的生活隐私,癖好,个人性情等,这往往会影响到他人对当事人的评价与态度,以至于会波及到将来的工作、升迁等。这种隐私作为一种个人信息,不仅具有维护人格尊严的根本价值,业主不具有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带来财产礼仪等方面的工具性价值。

其次,这种隐私不仅与双方当事人有关,在特定条件下也会影响到第三人的隐私。比如说,在婚姻关系的问题中,有可能涉及到的“婚外恋”中的第三者,再如,在继承问题中关于私生子的问题等等。如果让外界知道这些纠纷的具体实施过程,会对第三方造成了极大地困扰,有时候甚至会带来不必要的生活中的烦恼与痛苦。

(二)家庭关系的身份性

家事纠纷往往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也可以说,身份关系的存在是纠纷产生的基础。如离婚类案件往往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存在着婚姻关系,继承类案件往往是基于婚姻关系、直属血亲关系等等,他们都离不开这种特定的身份,有时候这种身份是法定的,亦可是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如继父与继子之间的继养关系。

从另一方面来说,家事纠纷往往是为了确认、解除这一身份关系或者变更这一身份关系,如无效婚姻就是为了确认婚姻关系的无效,离婚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监护权抢夺的案件往往是为了变更监护关系。

综上所述,身份性基本是家事纠纷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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