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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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
蒋月提要: 家事案件因其高度人身属性而不同于普通民事争议,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既具有终身性又可变的两面性,彼此利益既统一又分离;双方的自由合意和处分权受到较大限制。

为更好地适应家事争议当事人的特殊利益需要,应对家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促进家事争议处理质量的提高,我国宜借鉴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司法改单经验,制定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在法院设立专职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乃至家庭法院,配备擅长于调处家事纠纷的法官及专职辅助人员,尽快构建家事审判制度。

宜把司法裁判定位为解决家事争议的最后手段;鼓励当事人利用和解等多元化途径解决家事争议,化解家庭矛盾和冲突,提高家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效率和社会综合效果。

家事案件即我国人民法院所称的婚姻案件、家庭案件、继承案件及其他亲属关系纠纷,主要包括亲属身份争议和以亲属身份为依据所生的财产争议两大类。

家事案件,不仅数量占居了民事诉讼总量近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而其审理复杂而特殊。

从世界范围观察,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的普遍建立是20世纪四十年代末开始的司法改革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

在主要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家事审判制度已相当成熟:家事法院或法庭,配备有兴趣并有特殊素质的法官、辅之以社会工作者和其他适合于此的专业人士,适用家事诉讼专门程序,全面系统地处理所有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取得了较理想的社会法律效果。

我国的家事审判尚未专门制度化。

鉴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有必要制定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在人民法院设立专职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审判庭乃至家庭法院,以更好地适应日益增大的家事案件司法审理需求,提高家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同时更好地借助其他专业力量,多元化地解决家事争议,促进家庭和谐。

一、家事案件司法管辖与审理适度独立的依据和意义
从家事案件的特点、数量、价值追求、解决方式等方面考虑,将家事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和审判,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法律意义。

首先,家事案件具有高度人身属性。

其权利义务争议不同于一般财产法上的利益争议。

一方面,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婚姻家庭是传统伦理道德的主要载体之一。

特定的亲属身份是主体相互之间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

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法律关系,又是伦理关系。

而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亲属身份,某种亲属身份即使有,也与彼此争议的财产利益无关。

另一方面,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较复杂,既希望解决纷争,又不愿意亲属关系因此交恶;既要求分清是非,又存在辈份、亲情等顾虑;既要求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公平处理纠纷,又不愿意过度公开个人、家庭、家族隐私,也不可能从此老死不相往来。

家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和质量高低,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终生利益乃至数代人恩怨。

为此,家庭案件的解决和司法审理,在时间、场合、方式、程序等方面有很高要求,又需要较大灵活性。

其次,家事诉讼程序与普通民事程序有所不同,具有自身特点。

家事诉讼的法律政策定位和解决结果往往长久地影响社会生活。

家事案件的裁判,不单纯以追求当事人孰是孰非为目的,而是重在调整人际关系,使当事人回复到生活常态。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公权会较多地干涉家事案件的解决,提供指导服务。

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在证据制度上。

婚姻无效等凡涉及公共利益的家事争议,不限于当事人举证,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当事人未主张或提出的事项。

而在一般民事诉讼中,法院严守不告不理原则。

在有的国家或地区。

公权力代表还会全程参与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

受理家事案件的法院承担着为当事人提供指导和服务的职责,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尽可能促成当事人保留原有法律关系。

通常需要同时适用诉讼程序与非诉讼手段。

过多的举证、质证、辩论等攻防性诉讼活动容易激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不利于争议的解决。

鉴于家事诉讼的公益性、社会性和连带责任,德国、日本、英国、韩国等国家都制定了“家事事件程序法”,满足解决家事事件之需。

其三,家事诉讼程序独立,有利于调判结合化解家事争议,促进司法效率最大化。

法院审理家庭争议时,除以裁决平息纠纷外,更要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化解争议。

这需要很多的事前咨询和辅导;不得不裁决时,须着眼于家庭最大利益。

调解集法、理、情于一体,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佳方式。

法院应当依法加大家事诉讼的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客观对待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家事法庭或家事法院专司家事案件,配备熟悉这类案件并有丰富专业经验的专任法官,能够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高水平的家事法官,犹如家庭医师,对各种家庭情况有更全面了解,更容易获得当事人信任,有助于纠纷的调解和解决。

专门化的固定审判机构,能更好地适应家事案件审理的需要,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

其四,有利于配置相关资源适应家事争议解决的特殊需求。

家事范围广,法院审理家事案件,不只是在法律上分是非,而且涉及家庭人际关系相处、对生活的理解和态度等。

当事人生活背景不同,对家事争议的理解和处置就不尽相同。

家事法官。

不仅需要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具备较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掌握调解技巧等,始能赢得当事人信任,使审理达成最适当效果。

同时,家事案件涉及的心理学、社会学、社会保障与福利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若能配备相应专业机构或人员为法官提供专业辅助,纠纷解决成效将更优。

家事诉讼程序独立化能够更好地整合相关资源,更合理妥当地解决家事争议。

二、域外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
鉴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德国、法国、英国、日本、韩国和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都制定有专门适用于家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法。

在德国,家事诉讼属于特殊类型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06条、第621条规定由家事法院专属管辖,适用该法第六编中的“家事事件程序”。

“婚姻案件的一般规定,在许多方面与普通程序的规定不同”,家事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某些情形下有经特别授权的律师强行介入;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参加听审,否则,须缴纳罚款,依照主流观点还可强制当事人到庭;如果婚姻关系有继续的希望,法院依职权可中止离婚程序;辩论主义受到了强烈抑制,双方当事人的处分权限受到限制。

[1]德国强调应当对离婚案件
和因离婚引发的特定的家事事件,在准许离婚申请的同时一并作出裁判。

除婚姻案件以外的其他家事案件,大部分属于非讼事务。

日本的家事诉讼适用《人事诉讼程序法》和《家事审判法》。

家事事件法定区分为两类:一是不经调解的案件,主要是有关选任监护人、认证遗嘱等诉讼争议较少但要求法院依职权介入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时,有权向高等法院实时抗告:再有不服,还可以向最高法院特别抗告。

二是须经调解的案件,包括婚姻费用分担、离婚时财产分配、遗产分割等争议;认领、否认婚生子女等不许当事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为标的之争议案件;有关离婚、慰抚金等案件。

不同类型案件在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合意的效力、抗告等方面有较大区别。

日本强调家事案件审理适用调解程序,对具有讼争性的家事事件,调解是审判的前置程序。

家事调解由调解委员会执行,遵循非公开程序,促成当事人达成合意自主解决家事纠纷。

随着社会变迁及价值观的多样化,家庭纷争增加,家庭自行解决争议的难度加大。

1992年至1998年间,日本家事法院仅每年受理调解的家事案件在9万至11万。

[2]。

调解作为化解家事争议的重要手段,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英国《1973年婚姻诉讼法》和《1984年婚姻和家事诉讼法》专门适用于家事诉讼。

《2003年法院法》第75条至第81条还赋权法院制定不同于民事程序的“家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提供“家事诉讼指导”,使“家事审判程序成为可接近的、公正的、有效的”。

[3]尤其是离婚诉讼程序传统上很特别。

离婚判决需经过附生效条件离婚判决和绝对判决两个阶段。

当事人若有未成年子女,法院只有在认为未成年子女已有妥善安排的情形下才会制作和宣布绝对离婚判决。

涉及儿童的案件,英国十分强调社会福利等相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为法院提供更有效的儿童福利服务。

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家庭法逐步认可、支持和解程序,和解如今已成为英国家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

英国法院认为,和解能帮助当事人挽救婚姻;修复当事人之间应有的良好关系,现实地理解和客观对待因离婚而生的法律后果;尤其在离婚诉讼初期,应当尽可能地利用各种方法激励当事人和解,特别在当事人有未成年子女时,和解对当事人和子女都很有益。

[4]
在中国台湾地区,处理家事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有较大差异。

受理家庭案件起诉后,家事法院应随时注意试行和解。

只有性质上不许当事人自由处分或不能依和解发生效力的案件,不得成立和解。

调解家事案件时,可邀请当事人的亲友或有关专家或延请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派员到场,为事件处理提供参考意见。

家事事件裁判,应注意依法斟酌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并依职权调查证据。

在裁判前,当事人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就未成年子女争议成立和解时,法院应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予以审核。

地方法院设立有家事商谈室,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在申请或起诉前以商谈方式协助其解决家事问题。

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诉讼程序独立化,其意义不只是在于独立本身,更在于突出其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价值定位,更加贴近家事纠纷的解决需要,提高纠纷解决的效果。

三、家事法院(法庭)专司家事案件经验述评
设置家事法庭或法院专理家事案件,是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近半个世纪来共同经历的成功经验。

1.大陆法传统国家和地区的家庭法庭或法院。

德国、日本设立有专职管辖家事案件的独立家事法院,西班牙、奥地利、波兰等国法院内有相似机构。

[5]法国虽专司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但其大审法院审理家事案件由专门的家事法官承担,也反映现了家事审判的某种独立性。

在德国,从1977年开始,家事法院作为专门性法院统一管辖家事案件。

与德国法院组织结构相适应,家事法院划分为三级:地方初级法院家事法庭、州法院家事法庭、州高级法院家事法庭。

[6]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是家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州高等法院家事法庭是家事案件的上诉法院,由3名法官组成;联邦最高法院的家事法庭是审理上告和抗告的法院,通常由5名法官组成。

地方法院内的普通民事诉讼部门与家事法庭之间的管辖权分配属于法定业务分工。

1976年《德国婚姻法和家庭法第一修正案》确定了家事法院制度的三个目标,即由专业知识渊博的家事法官集中审理家事争议或法律问题,使纠纷尽可能获得客观公正解决;简化程序,加快程序进行;促进司法统一,提升司法利益。

[7]家事案件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编中被区分为婚姻案件和其他家事事件。

“其他家庭事件”包括民事诉讼事件和非讼事务,前者例如,以亲属身份为
前提的法定抚养义务争议、有关婚姻共同财产制争议、未婚母亲权利争议、涉及子女的案件;同居关系案件。

家事法院可以发布命令督促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有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1997年《子女改革法》生效后,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权利,德国“家事法院的任务领域被扩大”了。

[8]
日本的家事法院是在1948年修正法院法后设立的,主要审理家事案件和儿童案件。

[9]日本《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法院体系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事法院、简易法院构成。

家事法院可以设立分院,负责家庭事件的审判、调解和少年保护事件审判等。

根据《日本家事审判法》第18条规定,人事诉讼和一般家事案件,须先向家事法院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才能提起诉讼。

日本将诉讼区分为物之管辖、职务管辖、人事诉讼事件等十余类,家事事件构成人事诉讼的主要项目,由专门裁判所管辖早在明治时代已实施,[10]历史悠久。

中国台湾地区设有家事法庭专理家事案件。

家事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九编规定的人事诉讼、《非讼事件法》规定的基于亲属身份引起的财产管理、监护及继承事件;因婚姻、亲属关系、继承或遗嘱所发生之民事事件。

地方法院可设置包括家事法院在内的各专业法院。

根据《家事事件处理办法》,地方法院设家事法庭办理家事案件;家事案件较少的法院,则指定民事庭专人兼办家事案件。

家事法庭,设置法官若干人,担任案件的调解及裁判。

家事法官经遴选由对家事事件具有研究并资深者充任。

候补法官及未曾结婚的法官,原则上不得承办。

此外,法国虽未设立家事法院,有关人的身份、婚姻、离婚、分居、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国籍、宣告失踪、改名争议由大审法院专属管辖,但由家事法官专职审理。

[10]
2.普通法传统国家和地区的家庭法院或家事法庭。

普通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独立的家事法庭(法院)的历史更悠久。

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都设立有专司家事争议的家事法院、家庭法庭,美国也有类似司法组织。

英国家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复杂,并有很大独立性。

英国为创设统一的家事法院系统进行了长期而广泛的努力。

[11]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家事案件由治安法院的家事诉讼法庭、郡离婚法院、高等法院的家事法庭管辖。

家事诉讼法庭通常由两男一女3名法官组成。

郡法院被划分郡非离婚法庭、郡离婚法庭、郡法院家事审理中心、郡法院照护中心。

郡法院照护中心可以审理所有类型家事案件;家事听证中心审理有争议的私法案件;郡离婚法庭审理离婚、婚姻无效、司法别居、辅助救济等申请,发布家庭暴力禁令,宣告所有权收益分配。

有的家事案件可任选上述法院之一审理,有的案件则须由指定法院受理;公法案件的申请通常须向家事诉讼法庭提起;私法案件的申请人则有权选择法院。

自1970年开始,高等法院内设置由1位主席和16名法官组成的家事分院(The Family Division),受理复杂家事案件的一审和家事案件上诉审。

家事案件可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三级法院中最合适的法院审理,这与其说是为了保持争议解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不如说是为了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将尽可能多的案件留给低级别的法院审理。

事实上,约75%的公法案件是由家事诉讼法庭审理的;绝大多数家事案件是由郡法院审理的。

家庭法官均是经特别挑选的,并接受过有关儿童发展和社会工作实践等专门训练的,“以保证他们对每个法案的原理和思想有清晰的认识”。

[12]家事法庭可以签发居住令、交往令等八种命令。

英国人希望家事法庭在家事诉讼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而不仅是裁决者。

澳大利亚独立的家事法院体系建立于1976年,现有29个家事法院。

家事法院是高级法院,其权力由制定法赋予。

家事法院由首席法官、副首席法官、首席执行官和执行官、执行咨询官、法律顾问、司法官委员会组成;执行官又区分为主书记官、主调解官、执行主任、执行指导官。

每个部门均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13]家事法院的法官拥有与联邦法官或州最高法院的法官相同地位。

第一审程序的家事案件由1名法官独任审判。

上诉案件由家事法院的扩大庭受理,一般由3名法官审理,在某些案件,是5名法官。

经特别许可或涉及公众利益的家事案件,可直接上诉于高等法院。

受理简便、处理快捷的联邦治安法院,其管辖范围与家事法院基本一致。

[14]家事法院履行职责时依法须考虑下列因素:第一,维护作为一男一女联合体的婚姻之需要,排斥第三人介入。

第二,最大可能地保护、帮助家庭;特别对儿童负有提供照顾和
使其接受教育的责任。

第三,保护儿童权利,增进儿童福利。

第四,确保不受家庭暴力伤害。

第五,帮助婚姻当事人双方和好或改善双方及其与孩子的关系。

[15]
新西兰的家事法院是根据《1980年家事法院法》成立的专门性司法机构,系联邦地区法院的下属组织。

[16]全国现有58个家事法院,家事法官43名。

家事法院受理婚姻、遗产、收养、儿童利益、家庭暴力、婚姻财产分割、出生、死亡、亲属关系等类型案件。

[17]家事法院认为,需要帮助的家庭并非一定要诉讼,通过接受法院提供的咨询或者相关服务也能使问题或者争议得到解决。

[18]家事法院旨在帮助当事人通过咨询、协商、调解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美国于20世纪60年代掀起创设独立家庭法院运动,约有1/3的州建立了特别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其中约有12个州建立了独立的家事法院体系;未设立家庭法院的州和城市,也在法院内设立审理家事案件的专门法庭或家事分院。

各州高等法院均设有家事法庭。

家事法官由县有专业兴趣和特殊能力的法官、社会工作者和专家担任,审理更灵活,更少对抗性。

[19]家事法庭(院)管辖婚姻家庭案件和家庭内部发牛的犯罪与少年事件等。

例如,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下辖的奥兰吉(Orange)县法院,由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家事法庭、陪审团、少年法庭、遗嘱认证、小额诉讼法庭构成;其中家事法庭管辖儿童抚养、监护和探望、婚姻终止、家庭暴力、父母子女关系、别居、婚姻无效、家庭资助等案件。

[20]洛杉矶县法院的家事法庭、[21]华盛顿州肯恩(King)县高等法院的家事法庭受案范围相同;并为无诉讼代理人的家庭诉讼当事人提供资讯服务、为涉及儿童的诉讼提供调解、评估等,并配备有辅助机构。

[22]美国律师协会在1993年提议,凡涉及家庭和儿童事务的审判应当统一到最高法院下属的家事法庭制度中,应当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需要的所有服务和援助;家事法官审判应当仅限于要求司法专门知识并需要利用对抗程序的案件。

[23] 可见,为了公平、合理、高效地解决家事争议,设置家事法庭或法院,配备专长于家事争议处理的法官,并为家事裁判提供更多的专业辅助服务,是不少国家和地区司法改革长期的着力点之一。

家事法庭(院)独立化值得我国借鉴。

四、构建中国的独立家事审判制度
中国内地未形成独立的家事诉讼制度,家事案件审理适用《民事诉讼法》。

尽管我国现行法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家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之间的差异,有若干条款只适用于离婚诉讼,调解是离婚裁判的前置程序;也有少数民事诉讼规则被明确排除适用于家事案件,但是,对家事案件特殊性的认识和重视还不充分。

我国应尽快建立起独立的家事审判制度。

1.制定独立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

为更好地促进家事案件的快速、公正解决,我国应考虑创设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主要应包括预先试行和解制、调解制、开庭审理、法律咨询和辅导服务等。

设立预先试行和解制度。

在法官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之前,提请当事人尝试经法官的简单劝解和指导,实行和解。

当事人未经开庭举证与质证,矛盾未经法庭对抗性程序激化,更有可能促成和解。

法院向当事人签发试行和解通知,告知时间、地点,并要求当事人各方亲自出席。

预先试行和解期限以30天为宜。

试和解,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又有可能免除了开庭以节约资源。

设立强制性调解制度。

凡家事案件,除无明确被告或者被告缺席的以外,原则上均应先行调解;唯调解不成,才能裁判。

司法调解是开庭后采取的协商解决纠纷的程序,是平息纠纷的有效途径。

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通常不仅不能选择,而且不论当事人相互关系好坏,亲属身份往往是“终身制”。

家事争议解决,不能单纯追求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非此即彼的裁判,而是通过法官的指导和专业帮助,找出婚姻家庭生活争议的原因,消除对立,使当事人的感情和心理得到疗伤,消除引发冲突的因素。

调解是家事诉讼程序追求当事人福祉的一个要素。

家事纠纷当事人心理不稳定,甚至陷于感情纷扰无法冷静思考。

司法调解人际关系以安定当事人的情绪,向当事人传达正确信息,促使其客观应对纷争,在法律原则允许范围内自主作出判断,自主解决纷争,化解积怨,使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经济和精神两个层面上获得解脱,顺利回复生活常态,有利于双方长期和平相处。

当事人合意达成的解决纷争方案,执行也易落实。

规范争讼程序。

开庭期间,法庭对家事案件的庭审程序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典型程序无大差异。

不过,家事案件审理,因全程涉及个人隐私,应将不公开审理作为基本原则。

只有当事人合意公开的,才能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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