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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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冷静期制度

浅析离婚冷静期制度

浅析离婚冷静期制度浅析离婚冷静期制度(节选)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拟规定设置⼀个⽉的离婚冷静期成为⼤众讨论的热议的焦点,本⽂以我国设置离婚冷静期为切⼊点,从该制度提出的背景、实施条件、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的意义和作⽤价值等⽅⾯进⾏了探究与思考,并对离婚冷静期制度未来的发展⽅向提供了个⼈建议。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离婚⾃由在“离婚冷静期”实践之始,就陷⼊了褒贬不⼀的舆论争议,有觉得设置此制度就是多此⼀举,更有⼈质疑其“⼲涉婚姻中的离婚⾃由原则”。

本⽂将以我国的相关实践及规定为切⼊视⾓,浅析婚姻家庭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我国开始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相关实践早在1994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第16条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的离婚申请进⾏审查,⾃受理申请之⽇起⼀个⽉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当事⼈⾃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就有所规定,但在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关于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申请的⼀个⽉审查期,取⽽代之的是,只要双⽅⾃愿离婚的,在出具相应的证件情况下,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机关审查询问之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这极⼤地简化了离婚的程序,使公民极易在冲动情绪之下轻率离婚。

后最⾼⼈民法院⾃2016年6⽉1⽇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式和⼯作机制改⾰试点⼯作,最初⽬的是以期冷却双⽅情绪,化解婚姻危机,维护家庭稳定。

2017年3⽉,四川省安岳县⼈民法院发出该省⾸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7⽉,陕西省丹凤县⼈民法院庾岭法庭发出陕西⾸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10⽉,⼭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民法院在全市⾸推离婚冷静期制度;2018年7⽉16⽇,⼴东省⾼级⼈民法院发布《⼴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次提出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规则。

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

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

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家事审判是指对家庭纠纷案件进行判决和调解的一种司法方式。

在传统的司法模式中,法官是家事审判的主要执行者,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纠纷案件的增多,单一的法官审判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需求。

因此,出现了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旨在提高家事审判效率和质量。

一、多元化调解机制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中,多元化调解机制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传统的司法模式中,法官通过判决来解决家庭纠纷,但是这种方式往往会伤害到家庭关系,对当事人的利益不一定能够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因此,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引入了多元化调解机制,通过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找出双方的矛盾点,并提出解决方案,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还能够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专业化法官队伍在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中,法官的专业化是非常重要的。

传统的司法模式中,法官对各种类型的案件都需要进行审理,而在家事审判中,需要对家庭纠纷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

因此,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中,需要建立起专门的家事审判法官队伍,这些法官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家庭心理学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家庭纠纷的本质,并能够给出更合理的判决和调解意见。

三、科技手段的运用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中,科技手段的运用是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运用科技手段,可以实现在线调解、在线庭审等方式,减少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提高了家事审判的效率。

同时,科技手段还可以帮助法官更快地查找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案例,提供更准确的判决和调解意见。

四、社会参与机制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中,社会参与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家庭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因此,只有当事人参与其中,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中,鼓励当事人参与调解和庭审,可以让他们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

同时,还可以引入专门的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支持,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的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
意见(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5页(P12-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家和万事兴——新乡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纪实 [J], 冀天福;景永利;韦德涛
2.论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J], 杜万华;;;;
3.论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J], 杜万华
4.武城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创新 [J],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城县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 张惠远(课题组成员); 陈晓静(课题组成员); 杨贵孚(课题组成员); 任运通(课题组成员); 王玉敏(课题组成员); 王子超(课题组成员); 吴广辉(课题组成员); 张吉来(课题组成员); 李文桥(课题组成员); 吕莹(课题组成员); 祖振
(课题组成员)
5.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肖峰法官诉讼课程心得

肖峰法官诉讼课程心得

肖峰法官诉讼课程心得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张娅、肖峰个人体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拥有的家庭财产类型呈现多样化,离婚案件财产标的金额不断增大,动辄千万甚至数亿,就诉讼标的额而言已超出基层人民法院对普通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

但从最高人民法院数次公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来看,此类案件一般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并未改变。

本条对家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予以明确:无论诉讼标的额大小,一般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张娅、肖峰个人体会】有观点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婚约财产纠纷等婚姻家庭纠纷如果仅涉及不动产确认、分割的,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本条没有采纳该观点。

1、确定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关键在于对基础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

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例,虽多涉及不动产,但基础法律关系仍源于婚姻关系,法律适用上仍要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非简单适用《物权法》。

2、“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应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物权纠纷”中列举的六类二级案由和三十六类三级案由,而涉及家事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专门规定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9•【分类】其他正文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为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服务家庭文明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将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概况(一)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家事审判实现创新发展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确定118家中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正式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

2018年,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改革取得以下成效:1.家事审判工作理念逐步转变。

随着改革的推进,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理念由传统的侧重保护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向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转变。

法官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更加注重实质正义、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差异性保护、更加注重家庭关系的修复。

符合家事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审判理念逐步确立。

2.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包括15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之后,各地法院也大多建立了跨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在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联动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8•【文号】法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2.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3.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力求裁判标准客观化以及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相结合。

4.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家事审判工作不断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

现就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目标通过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探索家事诉讼程序制度,开展和推动国内外法院之间家事审判经验交流和合作,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有序推进。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紧密结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由点到面、由易到难,积极稳妥推进。

2.坚持先行先试。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既涉及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原则性问题,也涉及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问题。

试点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

3.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与吸收域外经验相结合。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推进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三、工作理念1.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

2.树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以有利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主义为价值追求。

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

江苏省法院、省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省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省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法院、省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倍加关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和残联组织是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江苏法院、各地区残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事业,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依法履职尽责,积极回应残疾人司法需求,关注涉残疾人案件审判工作,维护残疾人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平等权利;加大残疾人司法救助工作力度,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行使诉讼权利;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不断提升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水平。

在“国际残疾人日”来临之际,省法院、省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展示近年来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成果,引导残疾人及其亲友自觉尊法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促进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拒绝抚养残疾儿离婚请求被驳回【基本案情】李某与刘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4月生一女李某某。

2018年5月,李某某被确诊为唐氏综合症。

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及孩子生病等问题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隔阂。

2019年8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均以实际困难为由拒绝抚养李某某。

【裁判结果】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对离婚冷静期的理解和评价

对离婚冷静期的理解和评价

051当代思潮对离婚冷静期的理解和评价什么是离婚冷静期2020年5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的公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般的意义。

这一次颁布的民法典中的众多新增条款中又以“离婚冷静期”热度最高,引起了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的激烈探讨。

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考虑期或离婚等待期。

是指当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夫妻中任何一方改变主意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同时要顺利离婚双方还需要在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

如果未在三十日内申请,则应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1]。

关于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登记离婚还是同时适用于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学界多有争议,前者获得了更多的支持。

但争议最热烈处恰恰不在学术界,而在老百姓间的舆论领域中。

争论的焦点也并非离婚冷静期应该适用于登记离婚还是同时适用于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而是该不该设置离婚冷静期,设置后产生的负面效果更多还是正面影响更显著。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目的是为了降低离婚率,减少冲动离婚,情绪离婚的数量。

在保障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规定为婚姻制度设置门槛与限制。

在增加离婚成本的同时倒逼人们慎重理性结婚,强化婚姻的严肃性。

对于在近些年经济高速发王一凡(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成都 610000)摘 要: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

其中的新增条款,离婚冷静期制度,引起了较大争议和人们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从什么是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的前世今生以及对该制度作出怎样的评价三个方面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阐释。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前世今生;体系化;利益考量;离婚率展大环境下,国内婚姻文化遭受国外自由文化的猛烈冲击下造成的浮躁草率的结,离婚的社会环境起到拨乱反正的作用。

浅议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浅议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政府社会管理浅议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赫荣平I秦富2(1.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沈阳110161;2.辽宁省国家新型原材料基地建设工程中心,辽宁沈阳110032)[摘要]新时代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有着重大的时代价值,其形成、落实以及深化改革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的出台,使现阶段对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框架设计和方式选择等方面进行阐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将“最好的场所、最便捷的服务”提供给人民群众,这是以人民为中心、司法为民的最好体现。

[关键词]解纷机制;多元;一站式[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53(2020)01—003D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共同存在、相互协调所构成的纠纷解决系统⑷。

各种解纷方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形成网络和工作合力,是新时代化解矛盾纠纷的必然要求。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岀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到2020年底,全国法院要基本健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⑵。

所谓“一站式”,就是让纠纷当事人享受到一次性完成或一步到位的便捷服务。

它的构建实现了多种资源的集成、融合,最终达到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地解决矛盾纠纷的目标。

一、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时代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以及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⑶。

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立足新时代、把握新时势,有着重大的时代价值。

(一)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一个社会是否稳定以及稳定水平如何由社会风险和社会治理能力两个变量决定。

当一个国家的社会治理能力与社会风险因素相比占据优势,社会就呈现稳定态势,而当一个国家的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风险因素相比处于劣势,社会呈现出不稳定态势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2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2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20〕8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要求,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等部署,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推动建设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质效,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深化“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机制改革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诉非分流对接机制1.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分流机制。

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解纷方式分流。

为本省(区、市)设立的综合性或者家事、医疗、物业、房屋、土地、金融、保险、证券、环境、知识产权、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专业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提供法律指引和示范裁判案例,或者派员入驻,保障非诉解纷中心先行开展调处化解工作。

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调解)中心,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建立健全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分流机制。

在立案前做好起诉材料中纠纷解决方式的核查询问工作。

对依法应当或者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或者先行仲裁的纠纷,告知或指引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选择行政裁决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加快建设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

进一步扩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成果。

针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劳动争议、消费等多发易发纠纷,在党委领导下,与工会、公安、金融、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一体化争议解决机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证据规则,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在诉讼前高效解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08.16•【文号】法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妇女保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法发〔201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为深入贯彻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和《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妇字〔2017〕13号),在深化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加强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的协同配合,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加以落实。

1.各级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要以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健康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在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以及反家庭暴力等方面充分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法院诉讼与妇联组织调解有效对接的工作机制,促使婚姻家庭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与同级妇联组织建立健全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婚姻家庭纠纷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和妇联人民调解员、社会调查员等人员的选任和培训计划等。

3.各级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要进一步密切家事调解领域的合作。

县(市、区)妇联组织加大工作力度,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等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加强法律、心理、社会工作、妇联维权等领域专业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工作,深入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

《民法典》视角下离婚冷静期制度思考

《民法典》视角下离婚冷静期制度思考

《民法典》视角下离婚冷静期制度思考作者:童心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5期【摘要】离婚冷静期制度作为一项新生制度,创设的初衷在于抑制草率型、冲动型离婚,进而降低逐年攀升的离婚率,减少对社会的负面冲击。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肯定,但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笔者认为《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规定在适用的情形、冷静期的期限以及配套制度等问题上须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配套制度一、离婚冷静期制度概述我国离婚冷静期主要是针对登记离婚的离婚情形,而不是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意味着,如果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须先冷静的等待第一个三十日届满,而后在第二个三十日内再跑一趟民政局,最短三十一天可离婚,最长需要六十天。

离婚冷静期并非我国的独创,韩国的离婚熟虑期制度与英国的反省与考虑期制度都致力于降低离婚率。

相比于中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韩国与英国的相关制度制定得更为完善。

我国虽然于1950年颁布了《婚姻法》,但是却没有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

直到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我国有关离婚冷静期的探索才正式开始。

在实务操作中,各地法院分别发布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以缓解夫妻矛盾,减少离婚数量。

最新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要追溯到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

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2018年8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新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家事调查员调查可以采取的方式

家事调查员调查可以采取的方式

家事调查员调查可以采取的⽅式在现实⽣活中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常重要的⽅式,通过调解解决家事纠纷时,需要家事调解员进⾏调查,了解纠纷的基本情况,这样调解的成功率才会⾼,那么家事调查员调查可以采取什么⽅式?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家事调查员调查可以采取的⽅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家事调查员调查可以采取的⽅式包括与当事⼈进⾏⾯谈、征询⼋周岁以上的⼦⼥意见、⾛访有关单位、社区等。

《最⾼⼈民法院关于进⼀步深化家事审判⽅式和⼯作机制改⾰的意见(试⾏)》22.家事调查员可以采取下列⽅式进⾏调查:(1)与当事⼈本⼈及其⽗母、⼦⼥或其他有关⼈员⾯谈交流,观察当事⼈与其⼦⼥、⽗母或其他有关⼈员之间的关系;(2)征询⼋周岁以上的⼦⼥对抚养事项及探望事项的意愿和态度;(3)⾛访当事⼈居住的社区、所在单位、⼦⼥的学校等;(4)其他调查⽅式。

23.每⼀项调查事项,均应由两名以上家事调查员共同进⾏调查。

家事调查员应当⾃⼈民法院委托调查之⽇起15⽇内完成调查⼯作,向⼈民法院出具书⾯调查报告。

如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调查事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民法院委托调查的所有事项,可以包括家事调查员的分析和建议。

婚内出轨犯法吗出轨⼀般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与婚外异性发⽣性关系。

婚内出轨违法这点是必须明确的,《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但根据具体情况,婚内出轨即使违法,但不同的情况相对应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

1、婚内出轨的,出轨⼀⽅与他⼈以夫妻的名义共同⽣活的,这种情况是构成重婚,涉嫌重婚罪,是有可能被判刑的;2、如果只是偶尔出轨则仅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犯罪,起诉离婚的,可要求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当夫妻⼀⽅发现对⽅出轨的时候,我们建议可以这样处理:1、找个时间跟配偶坐下来好好谈谈,通过协商来处理出轨⼀事,这⽆疑是最好的⽅式;2、如果对⽅婚内出轨与他⼈同居,或者与他⼈结婚的,这种涉嫌重婚的情况可以通过报警或者直接到⼈民法院起诉,重婚罪是⾃诉案件,可以不需要报案,受害⼈可以直接向当地⼈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21•【文号】法〔2016〕128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6〕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家事审判工作不断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

现就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目标通过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探索家事诉讼程序制度,开展和推动国内外法院之间家事审判经验交流和合作,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有序推进。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紧密结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由点到面、由易到难,积极稳妥推进。

2.坚持先行先试。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既涉及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原则性问题,也涉及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问题。

试点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

3.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与吸收域外经验相结合。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推进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三、工作理念1.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

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的困境与破解

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的困境与破解

第39卷第2期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21年4月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39No.2Apr.2021doi:10.3969/j.issn.1673-0887.2021.02.022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的困境与破解龙娅妮(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摘要:我国《民法典》第1077条,首次规定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但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期限、配套措施、冷静期內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內容缺乏细致的规定,易引发实践中的困惑。

文章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需根据婚姻关系的状况区别确定,对于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不予适用。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期限一般为30日,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出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特殊保护的需要,适用弹性期限,可以延长。

离婚冷静期制度需要规定“调查一调解一咨询”的配套措施,民政部门主导婚姻背景信息调查工作,婚姻登记机关联合妇联组织等负责调解工作,婚姻家庭咨询师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离婚冷静期內,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禁止有转移财产的行为。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弹性期限;配套措施;忠实义务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志码:A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①,这是我国首次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是立法上的发展。

但《民法典》第1077条只是用一个条文,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具体运用程序和细则没有规范,从而引起了实践中的困惑。

比如,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是否适用于所有的登记离婚,是否需要根据婚姻关系状况区别适用?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期限是否合理,是固定期限还是弹性期限,是否有使用次数的限制?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配套措施如何规定?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无变化?笔者将结合实践情况,借鉴域外法经验,对这些问题予以分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研究——以二孩政策对抚养裁判的冲击为视角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研究——以二孩政策对抚养裁判的冲击为视角
在我国,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最终确定 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4条。最有利于未成年 子女的原则指立法与实践中凡涉及未成年子女利 益的,都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 要求将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优先考量并予以尊重 与保护,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并在诉讼中肯定未 成年子女的独立地位。
收稿日期:2020-07-10 基金项目: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ACYC2018388)o 作者简介:张静(1996—),女,安徽芜湖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1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1.1“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提出 我国原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了离婚诉讼
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司法裁判规则,其中以 子女是否处于哺乳期为标准,并以父母双方意愿和 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此款规定虽为人民法院在处 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提供了立法依据,实则
规定较为抽象,缺乏清晰的裁判标准,“具体情况” 亦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此,我国原婚姻法 对于抚养裁判规则的指导意义有待强化。
执行方面的难题。间接扶养人的经济状况、离婚当 事人的自身矛盾以及抚养权判决本身带来的矛盾 激化使得抚养费的执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此 时最受损害的无疑是未成年子女叫
4未成年子女抚养裁判的科学化建议
4.1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司法运用
我国原婚姻法受“父母本位”思想的影响,在离 婚诉讼抚养问题上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仅见 于个别较为抽象的条款,而司法实践也是更多关注 于离婚当事人的利益,却忽视了未成年子女在婚姻 家庭中的独立地位叫未成年子女在离婚诉讼中常 常处于被动地位,其独立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被 忽视,在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处理上更类似于父母争 夺权利的客体,因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确 立尤为重要叫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法[2017]18号发文日期:2017年07月19日生效日期:2017年07月19日为加强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决定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

研究制定家事案件纠纷化解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探索家事审判程序改革,向全国人大提出家事特别程序立法建议;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推进家事审判工作专业化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督促、检查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工作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中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全国老龄办等1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最高人民法院为牵头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最高人民法院,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名院领导兼任。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设信息员,由各成员单位处级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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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的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程序
【发文字号】法发[2018]12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8.07.18
【实施日期】2018.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法发〔201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
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2.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3.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力求裁判标准客观化以及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相结合。

4.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5.积极推进机构队伍专业化建设,组建专业化家事审判机构或者团队,探索建立特别的家事法官准入机制、培训机制和考核机制,探索配备专门从事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辅导等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加强家事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完善极端化事件防控措施。

二、家事调解
6.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应当增强调解意识,拓展调解方式,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能力,将调解贯穿案件审判全过程。

婚姻效力、身份关系确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等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除外。

7.依托特邀调解做好家事案件调解工作,通过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
纷。

可以设立家事调解委员会,设定入册条件,规范家事领域特邀调解程序。

8.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家事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名册。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较强沟通协调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加入家事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名册。

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基层工作者以及其他具有社会、人文、法律、教育、心理、婚姻家庭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个人加入家事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名册。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邀请熟悉当地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情形的个人加入家事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名册。

9.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前,经当事人同意或者当事人虽未提出调解申请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解的,可以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当事人情绪或心理受到严重困扰,无法正常发表意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启动有关诉讼程序的案件,除双方当事人申请外,不得进行立案登记前委派调解。

10.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调解,也可以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11.离婚案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场。

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12.家事案件的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均同意公开的除外。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

调解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委托调解过程中,特邀调解员认为有事实问题需要进行调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委托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

14.有关调解以及特邀调解的其他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三、家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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