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事审判的困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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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事审判的困境与建议
作者:郝伟
以康保法院为代表,全市法院在家事审判机制建设和实际运行上都进行积极探索,以家事为核心的审判理念逐步形成,以法院为中心的家事纠纷化解联合机制也在稳步运行,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在婚姻案件细节处理上仍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操作性不强、震慑性不足,在离婚纠纷中多以程序标准为准,分居制度实行被动“人为否定”,在此以问题为根源,剖析一二,并提出自身构想,为盼抛砖引玉,推动家事审判相关制度日趋完善。

一、当前家事审判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实践中操作性不强、震慑性不足。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没有针对家事纠纷中的人身保护予以特别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多时候是法院一家之言,保护令仅体现法院态度,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和公安部门协作,另外在家事纠纷中由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特殊,纠纷发生具有即时性、偶然性,很不好控制,出现纠纷后由于身份关系,公安部门处理上也存在取证难、处理难的尴尬境况。

致使人身安全保护令既不能一劳永逸,也有失法律威严,有时还会增加当事人对法院的怨恨。

(二)离婚标准以程序标准代替实体标准。

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姻法第32条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五种情形。

此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但在司法实践中,仅靠上述法
律规定,家事法官是无法判断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其一,列举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都是现实生活中很难出现的,而且很难举证;其二,感情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法官在有限的时间内,仅凭对当事人的询问和观察,只能够了解和掌握婚姻关系的状况,对于两人的感情是很难把握的。

面对这种情况家事法官采取一条“黄金原则”:除了有证据证明具有法定列举的情形外,其他理由的,第一次离婚之诉都驳回,等第二次、甚至是第三次再起诉就差不多认定是“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了,期间就认定为“婚姻冷静期”。

但以程序上起诉的次数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实际上是背离立法本意,也不能真正解决好离婚问题,纠纷累积容易留有发生恶行事件的隐患。

(三)分居制度实行被动“人为否定”。

我国承认法律事实上的婚姻分居,但在分居制度上存在认定难、否定易的现象。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很多原告主张与被告已经分居,只要一方“不认可”,分居主张基本上就被否定。

关于分居的认定,除了夫妻感情问题,更牵扯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债务等一系列问题,“分居不分家”的生活状态越来越多,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不到位,很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容易引发矛盾激化。

二、家事审判的下步建议
(一)探索心理疏导制度的推进机制。

聘请专职心理疏导师,以预约制的形式开展心理疏导工作,疏导方案建议采用聊天形式,同时注意对于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心理疏导地点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下可以定为办公室、家中,经过当事人与心理疏导师建立信任后,办案
人员就可退出心理疏导,只需及时了解疏导结果即可。

这样进行柔性对接,既减少当事人抵触情绪,又使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增加纠纷解决的可能性。

(二)探索建立“婚前咨询”制度。

联合民政、妇联等部门在家事矛盾形成之前,即婚姻家庭组建之时,为当事人提供有关于婚姻、财产、子女等方面法律规定及对于婚姻及感情处理方面的建议,减少矛盾的形成或降低矛盾的激化程度。

设立婚姻家事咨询制度,设置专职咨询员,对咨询人员就涉及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进行帮助,提供有关婚姻的书面建议,内容可以包含正面引导,也可以包含反面教材。

对于财产方面有需要的咨询人,我们可以帮助双方厘清婚前财产的范畴,如双方均有意愿,可以引导双方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这样既可以减少双方矛盾的爆发点,也能对社会上只认钱不认情的不良现象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三)探索利用新平台增加宣传力度。

探索新方式,利用新平台推广家事审判制度,并配合视频或者图片,宣传法律知识,通过微视频、微漫画使观看者更加系统、权威的了解法律概念,减少错误信息的影响,提高法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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