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诉讼程序的法理分析及审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规类别】审判程序【发文字号】法发[2018]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7.18【实施日期】2018.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2.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3.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力求裁判标准客观化以及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相结合。
4.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5.积极推进机构队伍专业化建设,组建专业化家事审判机构或者团队,探索建立特别的家事法官准入机制、培训机制和考核机制,探索配备专门从事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辅导等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加强家事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完善极端化事件防控措施。
家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功能及其基本原则
种抽象的秩序 。 ”
我 国 通 说 则认 为 , 民 法 通 则》上 的 “ 会 公共 利 益 ” “ 序 良 《 社 即 公
俗” 。家事诉讼是以社会基石——身份关系的形成 、 存否的确认为目
的的一种诉讼形式, 判决结果的形成大多关乎家庭的稳定和谐。 而家 的职权探知主义仅指法 院作出判决在事实和证据上不受 当事人主张
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组成细胞 , 是国家 、 社会的一个断面或缩影, 只有 约束的一种原则和制度 。
每个小家庭 的和谐 、 稳定 , 才能带来整个国家、 社会的和谐、 稳定。通
过家事诉讼化解身份关系上的纷争, 维持家庭 的和谐, 保持社会秩序
序的直接 目的 以及家事诉讼事件不仅涉及到 当事人之间的私益, 更关乎社会 公益,
普 通 的 民事 诉讼 程 序 是 为 了解 决 当事 人 之 问 的私 人 纠纷 , 而恢 其 审判结果在很大程度 上会影响社会秩序, 从 因此, 在家事诉讼事件 的
复他们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 , 因此对社会秩序 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而家事纠纷多以人 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往往涉及到婚姻家庭方面的纠
就 不 会 进 步 。 是 基于 上 述 原 因 , 事 诉 讼 程序 的直 接 目的 就 是 注 重 事诉讼 以确认、 正 家 变更当事人 的基本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 , 涉及 家庭 的
于恢复家庭 关、 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 从而达到整个社会的稳 稳 定、 社会的安定和公序 良俗, 以要对家事诉讼案件进行妥 善的处 所
~
在要求家事诉讼程序遵循 实体真实主义的情况下, 尽管在程序进
行 中有 当事人的辩论 , 同时也要求法官主动探 知案件 的事实 真相 . 但 收集必要的证 据来 作出判断 ,即在家事诉讼程序中实行职权探知主 义, 相应地限制辩论主义 、 处分权主义的适用 。 权探知 主义 , 职 是指法 院判决所 依据的诉讼材料 由法院依职权 调查收集, 而不受当事人提供 的诉讼材料的限制。 广义上 的职权探知主义包括 职权 调查主义 , 狭义
诉讼程序法基本知识
诉讼程序法基本知识诉讼程序法是指在司法机关主持下,根据法定程序和规则,通过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以保障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介绍诉讼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的主要流程以及所需的证据类型等。
一、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诉讼程序原则:1. 平等原则:诉讼双方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审判机关不得将任何一方偏袒。
2. 公开原则:诉讼应当公开进行,除非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诉讼过程应当对公众开放。
3. 口头审理原则:诉讼过程中应当通过口头辩论、质证等方式进行,双方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并且有权亲自出庭。
4. 独立原则:诉讼程序应当独立于其他行政和立法机关,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诉讼程序的主要流程1. 立案:原告根据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应的起诉状。
2. 受理:法院在进行案件审理前,负责审查立案申请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决定是否受理。
3. 准备审理:案件受理后,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调查收集证据、交换证据材料等。
4. 开庭审理:当准备工作完成后,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出庭。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质证、辩论等,而法院会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或裁定。
5. 判决执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可以进行上诉。
一旦判决生效,相应的执行程序将启动,以保障判决的执行。
三、诉讼所需的证据类型诉讼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常见的证据类型包括:1. 书证:如合同、票据、协议等书面文件。
2. 物证:如被害物、证物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
3. 证人证言:通过允许法院传唤相关人员,提供证词来证实或否定某一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8•【文号】法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2.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3.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力求裁判标准客观化以及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相结合。
4.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家事审判工作不断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
现就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目标通过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探索家事诉讼程序制度,开展和推动国内外法院之间家事审判经验交流和合作,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有序推进。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紧密结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由点到面、由易到难,积极稳妥推进。
2.坚持先行先试。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既涉及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原则性问题,也涉及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问题。
试点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
3.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与吸收域外经验相结合。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推进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三、工作理念1.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
2.树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以有利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主义为价值追求。
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
涉少年家事案件的审理思路及建议
涉少年家事案件的审理思路及建议家事纠纷案件因其高度人身属性而区别于普通民事权益争议,其夹杂亲情矛盾,审理复杂而特殊。
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尚处于发展阶段,心智也尚不成熟,在家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特殊的诉讼主体,未成年当事人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趋同的理念和程序运作让两者融合成为可能,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少年家事案件审判法庭,规范化、专业化审理涉少年家事纠纷案件,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使家事诉讼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最充分、最合理的保障。
家事纠纷案件概述家事纠纷案件即我国人民法院所称的婚姻案件、析产案件、继承案件及其他亲属关系纠纷,主要包括亲属身份争议和以亲属身份为依据所生的财产争议两大类。
首先,家事纠纷案件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其权利义务争议不同于一般财产法上的利益争议。
一方面,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是传统伦理道德的主要载体之一。
特定的亲属身份是主体相互之间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
另一方面,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较复杂,既希望解决纷争,又不愿意亲属关系因此恶化;既要求分清是非,又存在辈份、亲情等顾虑;既要求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公平处理纠纷,又不愿意过度公开个人、家庭、家族隐私,也不可能从此老死不相往来。
为此,家庭案件的解决和司法审理,在时间、场合、方式、程序等方面有很高要求,又需要较大灵活性。
其次,家事诉讼程序与普通民事程序有所不同,具有自身特点。
家事纠纷案件的裁判,不单纯以追求当事人孰是孰非为目的,而是重在调整人际关系,使当事人回复到生活常态,化解当事儿家庭矛盾。
家事案件审判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强调当事人本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原则;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采取灵活庭审程序,弱化庭审对抗性,避免矛盾激化;诉讼中采取职权探知主义模式(法官询问为主),辩论主义受限制(避免当事人间谩骂、指责,激化矛盾);举证方面不严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加强法院依职权调查;家事审判注重调解、和解等劝导性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家事法庭探索进行沙发式、圆桌式的布局模式。
解读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法定程序
解读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法定程序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以及法定程序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法定程序进行解读和介绍,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规定。
二、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1. 诉讼程序的基本阶段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基本阶段:立案、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自愿选择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 立案立案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是案件正式进入法院审理程序的开始。
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支付诉讼费用。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依法审查其符合立案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3. 受理受理是指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的程序。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告知案件受理的决定,并将案件材料进行归档、登记和编号等工作。
4. 审理审理是指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进行法律审查和事实调查的过程。
审理包括开庭审理、质证、举证、辩论、调解等环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5. 判决判决是指法院根据事实、适用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裁决结果的行为。
判决应当明确、具体,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6. 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生效后,强制履行判决结果的过程。
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三、法定程序1. 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法定程序之一。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的条件、受理的程序和时限等内容,旨在确保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 举证程序举证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法院也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家事审判专题调研报告
家事审判专题调研报告家事审判是一种特殊的司法程序,主要涉及家庭纠纷、家庭暴力等问题。
家事审判专题调研主要是为了了解家事审判的现状、问题和发展方向,以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参考意见。
调研方法包括查阅相关法律文献和案例、走访法院和相关部门、访谈相关人员等。
通过调研发现,家事审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解决了许多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案件。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家事审判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
虽然《婚姻法》、《家庭暴力条例》等法律对家事审判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容易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其次,家事审判的程序和证据规则有待改进。
家事审判属于非公开审理,对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官来说,都存在一定的挑战和压力。
此外,在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案件中,往往缺乏直接证据和目击证人,很难进行客观、全面的判决。
因此,需要通过加强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完善家事审判的程序和证据规则,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再次,家事审判的司法资源有待调整和优化。
目前,我国家事审判的工作主要由法院承担,但由于案件数量庞大,导致审判资源紧张。
因此,有必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家事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例如,可以建立家事审判部门或家事法庭,专门处理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专业化的审理服务。
最后,家事审判需要积极引入调解机制。
在解决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问题时,司法机关应主动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负担,缓解社会矛盾。
此外,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家事审判是一个重要的司法领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和谐。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包括法律规范不完善、程序和证据规则有待改进、司法资源需调整和优化等。
为了进一步推动家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我们建议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引入调解机制等措施的实施。
家事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案件。
在我国,家事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中。
本文将从这些法律出发,对家事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1. 婚姻的成立与效力《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2. 婚姻的解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4.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1. 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
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用于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适用范围、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展开论述。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
其中包括平等原则、公开原则、质证原则、合法证据原则、通过判决和仲裁保护合法权益原则等。
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都要遵循和尊重这些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诉讼各方在诉讼过程中地位平等,相互之间应该平等对待,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公开原则要求诉讼程序的公开透明,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有利于监督和评估司法公正。
质证原则要求当事人负有事实证明责任,并通过质证来论证自己的主张。
合法证据原则强调只有合法获得的证据才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通过判决和仲裁保护合法权益原则强调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获得法律规定的权益。
二、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我国的民事纠纷解决程序,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各种类型的案件。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金额大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
其中,普通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大、繁琐复杂的案件;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事实清楚简单的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争议事实清楚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还涉及到特殊程序,如离婚、抚养、财产分割等案件,会根据特定的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行政诉讼的范围和程序,以保障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三、民事诉讼法的核心要素民事诉讼法的核心要素主要包括管辖权、申请、起诉、答辩、举证、听证、判决等环节。
其中,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管辖范围。
申请环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法院对纠纷进行解决。
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程序问题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
精选民事法官裁判理念和方法范例【三篇】
司法的功能定位不能脱离其所处时代的社会形态、文化传统以及社会的要求和期望。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社会的存在、法治文化正在建立的阶段以及司法权在现有政治架构中的实际权力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公众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与需要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必然回应的需求,这些决定着应当将当代中国司法的功能定位于解决纠纷,并通过解决纠纷实现其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控制功能。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社会分工趋于细密,法律的专业性变得越来越强,距离普通群众也越来越远,当事人因为在经济、文化、知识、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其诉讼能力差别较大,在诉讼时也往往实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这就要求在坚持和维护程序公正、形式公平的同时,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那些真正享有权利的人通过诉讼使其权利得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而那些违约者、侵权者则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绝不能只强调程序、形式而忽略了程序所服务的实体内容,离开了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障,民事诉讼制度就如同是一艘在河上漂流的没有目的地的航船。
为此,法官审理案件应以依法办案、实质公平、化解矛盾为目标追求,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从四个方面实现实质公平:一是把握利益诉求,正确认定事实;二是契合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三是坚持换位思考,妥当平衡利益;四是依法服务大局,服从大局要求。
法官应当通过诉讼指导、依职权调查取证、公开心证等方式,努力减少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差距,确保双方当事人富有实质意义地平等参与诉讼,避免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技巧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法官不仅要信仰法律,熟谙法条和技巧,还要把握国情、社情、民情和大局,善做调解和解工作;不仅要追求个案的公正,还要满足公众和社会整体对司法的需求,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盼。
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拥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完备的法律知识、精湛的庭审技巧、丰富的社会经验、严格的职业操守、高尚的人格情怀,缺少哪一项都难以胜任审判工作。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尤其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提升个体素质:(一)树立正确的职业态度法官对职业、专业应当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时时刻刻想到法院的职能是什么,当事人到法院来要得到什么,我该怎么做。
婚姻家庭纠纷的庭审程序
婚姻家庭纠纷的庭审程序庭审程序是指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进行审理的一系列流程和步骤。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夫妻关系、财产分割、抚养与赡养等方面的争议,因此庭审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婚姻家庭纠纷的庭审程序,并探讨其中的关键环节。
一、起诉阶段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起诉是诉讼程序的起始点。
起诉阶段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立案:当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受到损害,即可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申请立案。
2.受理立案: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若符合立案条件,即可受理案件,并发出立案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案件的立案信息。
3.传票送达:法院将立案通知书送达给被告,并告知被告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作出答辩,以保障被告的诉讼权益。
二、答辩阶段答辩阶段是庭审程序中被告方回应原告起诉,并表达自己观点的环节。
其主要步骤如下:1.提交答辩状:被告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详细陈述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反驳及请求。
2.庭前准备: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会议,就争议焦点、证据和调解事宜进行协商,以便更好地为庭审做准备。
三、举证阶段举证阶段是庭审的核心环节,各方当事人将通过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质证: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证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
2.辩论:双方当事人可以展开辩论,就证据的意义、效力等问题提出不同观点,并向法院解释自己的主张。
四、调解阶段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法院会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以维护家庭稳定和谐的利益,调解阶段包括以下主要步骤:1.调解申请:法院会在庭审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称之为“调解阶段”,并鼓励双方通过和解来解决争议。
2.调解过程:法院会指派专门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协助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五、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庭审程序中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步骤,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开庭审理:法院在规定的日期和地点进行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陈述。
关于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
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蒋月提要: 家事案件因其高度人身属性而不同于普通民事争议,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既具有终身性又可变的两面性,彼此利益既统一又分离;双方的自由合意和处分权受到较大限制。
为更好地适应家事争议当事人的特殊利益需要,应对家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促进家事争议处理质量的提高,我国宜借鉴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司法改单经验,制定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在法院设立专职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乃至家庭法院,配备擅长于调处家事纠纷的法官及专职辅助人员,尽快构建家事审判制度。
宜把司法裁判定位为解决家事争议的最后手段;鼓励当事人利用和解等多元化途径解决家事争议,化解家庭矛盾和冲突,提高家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效率和社会综合效果。
家事案件即我国人民法院所称的婚姻案件、家庭案件、继承案件及其他亲属关系纠纷,主要包括亲属身份争议和以亲属身份为依据所生的财产争议两大类。
家事案件,不仅数量占居了民事诉讼总量近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而其审理复杂而特殊。
从世界范围观察,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的普遍建立是20世纪四十年代末开始的司法改革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
在主要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家事审判制度已相当成熟:家事法院或法庭,配备有兴趣并有特殊素质的法官、辅之以社会工作者和其他适合于此的专业人士,适用家事诉讼专门程序,全面系统地处理所有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取得了较理想的社会法律效果。
我国的家事审判尚未专门制度化。
鉴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有必要制定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在人民法院设立专职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审判庭乃至家庭法院,以更好地适应日益增大的家事案件司法审理需求,提高家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同时更好地借助其他专业力量,多元化地解决家事争议,促进家庭和谐。
一、家事案件司法管辖与审理适度独立的依据和意义从家事案件的特点、数量、价值追求、解决方式等方面考虑,将家事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和审判,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法律意义。
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江苏高院下发了最新《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程序问题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详解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详解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为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的司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框架和规定。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的总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出答辩,并举证予以反驳。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公正、公平的作用,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提起诉讼请求并被法院受理的一方当事人,被告则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具有相对民事诉讼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行使或承担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第三章民事诉讼的诉讼行为诉讼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执行请求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方式有口头诉讼和书面诉讼两种。
在口头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口头陈述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而书面诉讼则是当事人通过书面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详细叙述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进行调解、和解和撤诉等行为,以解决争议并达成协议。
第四章民事诉讼的证据证据是事实的证明材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主张的权利,并且应当遵循证据能力、证据质量和证据采信等原则。
常见的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证人证言。
法院在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保证证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事实,对证据的采信与否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第五章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决定的过程。
论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缺失及其构建
论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缺失及其构建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181-02摘要家事诉讼纠纷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具有较强的公益性。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立了家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家事纠纷,以示国家之重视,而我国尚未确立一项专门解决家事纠纷的诉讼机制和程序。
笔者在对域外家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和构建家事诉讼程序应该遵循的原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如何建构我国的家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初步探索,旨在为中国今后架构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作理论上的铺垫。
关键词家事诉讼家事诉讼程序模式制度构建家事诉讼,又被成为人事诉讼,“家事诉讼”(personal procedure)即指关于人的身份关系的诉讼。
法国法中将“家事诉讼”称之为“actions detat”,它将以有关人的身份问题为目的的诉讼统称为家事诉讼,是大陆法国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种程序。
近现代以来,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一直把以身份关系为核心的家事纠纷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建立专门的法院。
家事诉讼亦称身份关系诉讼,它以身份关系的争讼为调整对象,在价值取向、适用程序、诉讼法理等方面与普通民事程序存在诸多不同。
中国先后两度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均未涉足家事诉讼程序,其原因在于受前苏联司法制度根深蒂固的影响,在理论上,倡导并重视家事诉讼制度研究的学者也是少之又少。
本文试图对与此相关的问题作一力所能及的探索,以期能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民事程序法制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域外对家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目前,就家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一)德国模式在立法史上,德国是最早设立家事诉讼程序的国家,在1877 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就对有关婚姻案件和禁治产案件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并将其单独作为一编,开了家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先河。
德国家事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1)婚姻事件。
包括离婚及其后果事件、婚姻撤销及确认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审判程序【发文字号】法[2016]12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4.21【实施日期】2016.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16年4月21日法[2016]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家事审判工作不断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
现就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目标通过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探索家事诉讼程序制度,开展和推动国内外法院之间家事审判经验交流和合作,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有序推进。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紧密结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由点到面、由易到难,积极稳妥推进。
2.坚持先行先试。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既涉及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原则性问题,也涉及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问题。
试点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
3.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与吸收域外经验相结合。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推进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三、工作理念1.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
家事程序法研究——家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Refl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Rules of Evidence in Family Litigations 作者: 张海燕
作者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2-11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11期
主题词: 家事诉讼;证据规则;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摘要:家事诉讼具有公益与私益、 法律与伦理复合的特点, 注重对于案件客观真实的追求,使其与以财产纠纷为主的普通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诉讼理念.家事诉讼应采纳限制的辩论主义审理原则,该原则支配下的证据规则亦应独立于普通民事诉讼.目前我国相关实践中两种证据规则在适用上并无二致, 导致家事诉讼目的难以有效实现.限制的辩论主义原则在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和处分权的基础上, 强调法院的职权行使, 认为法院在事实主张和证据收集方面可以不受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限制, 促使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相互协力.除家事身份类案件无法适用主观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外,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家事案件中亦可适用.有鉴于此, 应当区分家事案件类型, 建构以高度盖然性为基准、 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据标准为辅助的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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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诉讼程序的法理分析及审理原则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焦立颖更新时间:2010-11-03 15:18:03家事诉讼程序是大陆法国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种程序,其程序对象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家事事件。
近现代以来,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建立了专门的家事法院或制定了专门的诉讼程序法来规范家事事件的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学界更是在近几年才逐渐重视对家事诉讼程序的研究。
本文试图对家事诉讼程序的法理进行分析,从而探讨家事事件审理过程中所适用的特殊审理原则。
一、家事诉讼程序之意义分析所谓家事诉讼程序,具体是指法院审理家事事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
它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它所关乎的民事利益是非财产性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利益。
此种身份利益,不仅涉及当事人之私益,而且涉及社会之公共利益,影响第三人之利害关系。
因此,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都设置了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
而各国家和地区对家事诉讼程序审理对象的外延界定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一些国家的审理对象包括涉及身份关系的家庭纠纷、青少年犯罪、家庭暴力等等。
日本则通过《人事诉讼程序法》调整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通过《家事审判法》调整有关身份能力的案件。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九编中则将有关婚姻事件、亲子事件、禁治产事件和宣告死亡的事件统编为适用家事诉讼程序。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的法律背景和法律传统,我国的“家事”应采大陆法系之外延,同时不宜过分细化,即家事诉讼程序应既包含身份能力之诉讼,又包含身份关系之诉讼。
传统民事诉讼法理论上将民事案件分为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前者适用诉讼程序,后者适用非讼程序。
由此形成了“民事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1]:一是诉讼程序适用诉讼法理,如处分权原则、辩论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等;二是非讼程序适用非讼法理,如限制处分权原则、职权探知原则、一般不公开原则等。
然而台湾学者邱联恭提出,面对各式各样的民事纷争形态,若过分遵守传统的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完全分离适用的理论,则不利于一些特定种类纷争的妥善解决,因此提出了“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理论”:即在依诉讼程序解决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适用非讼程序的原理,或在以非讼程序解决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适用诉讼程序的原理[2]。
家事诉讼程序正是此理论的产物,对于涉及身份能力和身份关系的纠纷,应从本质上把握该纷争所涉利益的特殊性,视事件讼争性的强弱而在程序的进行中决定适用诉讼法理或非讼法理。
综上所述,家事诉讼程序是以家事事件为对象的,确定纠纷当事人身份能力和身份关系的诉讼,它的审理方式是以“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为基础,视案件讼争性强弱而采混合型审理方式。
二、家事诉讼程序之法理基础(一)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邱联恭先生提出的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针对各类民事案件的特性和特殊需求,协调程序法上的各种基本要求。
例如,由于诉讼法理比非讼法理更有助于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因此,关于实体私权存在与否的终局性裁判,就应当重视诉讼法理的适用,才能贯彻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
2.在非讼事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就实体私权存在争执,在一定情形下,非讼法院除依非讼法理外,还可以依诉讼法理审理该争执,并以“裁定”的方式就该私权之存在与否作出裁判。
在这一审理过程中,如果遵守了适合于该争执的诉讼法理,那么该裁定即具有相当于诉讼法院使用诉讼法理作出的判决相同的效力。
3、基于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就某实质事项所作出的非讼裁定对某人就某私权存否有既判力或其他拘束力,取决于该裁定的形成过程(审理过程)对该人就该私权之存否有关资料的提出,是否造成了突袭性裁判——或者换句话说,当事人是否被赋予了适当的程序保障。
4、为了兼顾和调和非讼化与程序保障这两种要求,应当承认具体讼争的个别性和阶段性,比如:(1)在非讼程序的前阶段,如程序关系人就某非讼事件并未争执实质事项(非讼事件的前提问题),则不认其有讼争性,不必要求非讼法院依诉讼法理审理该实质事项。
(2)在非讼程序之后阶段,如程序关系人争执上述实质事项(前提问题),则应认为自此时起,在该争执事项的范围内,讼争性已具体化、明显化,非讼法院应当同时采纳诉讼法理审理和裁判该事项。
(3)就公益性明显而涉及私法地位存在与否的争执事项,应根据其涉及事件的特殊需求,调整其所应适用的程序法理。
5、对于某些被诉讼化,但又同时具有非讼化特征的事件,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该而且可以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
此时,即使遇有确保或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也应尽可能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的预测可能性,贯彻程序保障的要求。
总之,就同一事件,一部分依非讼法理,而另一部分则依诉讼法理来审理,是完全可能的。
而具体到每一案件的审理过程,程序法理的交错适用可以是按阶段调配的,也可以是按事项调配的。
(二)家事诉讼程序交错适用程序法理家事纷争的当事人多为亲属身份关系者,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涉社会秩序之公益,影响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之稳定,同时为避免裁判矛盾所带来的诉累,因不宜屡次进行诉讼,有一次解决的必要。
而且家事事件通常既涉及到对身份关系的裁判,又涉及到对身份能力的确认,就这两种诉求所适用的程序法理可能互有差异。
前者于程序中更注重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需要适用处分权主义即诉讼法理,后者则更注重追求实体真实,应采职权主义即非讼法理。
基于家事纷争的复杂性,以及当事人程序保障权之实现和案件实体真实的追求,家事诉讼程序交错适用程序法理是必要的而且可能的。
三、家事诉讼程序的审理原则基于上述基本法理,在家事事件的审理过程中,具体审理原则应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有所区别:(一)职权主义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两种诉讼模式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
当事人主义侧重程序的正当性,法院在法庭审理阶段只能就当事人在发现程序中形成的事实争点进行审理,法院判决不能超出当事人主张的范围,并且只能以当事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而职权主义则要求发现案件的真实性,法院可以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的拘束,而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判。
在证据制度方面,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地、全面地收集证据,而不是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程序的启动和终止方面,最后的决定权控制在法院手中。
普通民事诉讼是以当事人为核心,当事人主义为主导,诉讼的开始、终结以及作为判决资料的事实和证据的收集都实行辩论主义。
然而,家事诉讼关乎家庭和谐、社会公益,特别需要寻求身份关系的实体真实性。
因此,从家事案件事实审理的目的来看,家事诉讼更加强调法官的职权主义的应用,即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
“因为单就发现案件事实的真实清况而言,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显然优于当事人主义”。
[3]与普通民事诉讼中实行辩论主义相对应,在家事诉讼中则实行职权探知主义。
具体表现在:家事诉讼中诉讼的提起、审判对象的确定、诉的撤销虽然原则上还是依据当事人的私权自治,但是,当事人所为的请求的放弃、认诺、和解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法院在家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之外考虑当事人所未提出的事实。
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为的事实自认和权利认诺也不能约束法院,法官可以依据自由心证对有关事项和资料作出判断或者裁判。
由此可见,在家事诉讼过程中,在程序进行方面所体现的是职权进行主义,在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方面则采用了职权探知主义,限制辩论主义。
当然,在家事诉讼程序中要求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非完全排除当事人协助法院的义务以及当事人充分参与程序的诉讼权利。
因为法官形成心证的裁判基础资料仍然需要借助于当事人的提出,另外还应根据具体案件的讼争性强弱来确定是适用诉讼法理或者非讼法理。
(二)不公开审理原则程序公开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内容,程序公开与否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形式和内容的实现,是整个程序制度的核心,是诉讼民主的体现。
然而,程序公开原则也并非可以不作区分地适用于所有的诉讼程序,其具体适用情况仍然具有很强的相对性。
家事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不愿公开的私密,如果适用公开审判将使当事人的个人秘密、感情生活等暴露在社会公众面前,不仅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而且将使人们对运用司法程序解决纷争丧失信心。
因此,为保护当事人个人的隐私,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发现案件实体真实、实现实质正义、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妥善处理纠纷,家事诉讼案件应采用非公开审理原则,法院对是否公开没有自由裁量权。
这一原则的适用,体现了在家事诉讼程序中对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进行选择的一个过程。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无妨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案件合意公开,家事诉讼程序也可以公开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可见,涉及个人隐私的离婚案件一定不公开审理;对其他婚姻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由当事人申请并由法院决定”,这不符合家事诉讼案件特殊性的要求。
笔者认为,对离婚、亲子、抚养等家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法律应明确规定,一律实行非公开审理,以公开审理为例外。
此外,还需进一步完善程序不公开的相应措施,如规定媒体不得以登载或广播能辩认当事人姓名、年龄、职业与肖像的事实和照片,或者考虑引进国外检察官参与制度,以消除人们因非公开导致裁判成为密室裁判的顾虑等等。
(三)限制处分原则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主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构成诉讼对象的私法上权利、法律关系进行自由处分,诉讼的开始、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的终止都是当事人自由行使诉权的结果。
然而,民事案件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个体差异性。
处分权主义的施行是以当事人可以任意处分诉讼对象及其私法权利为前提,普通民事诉讼中以处分权主义为基本原则,而在对诉讼对象不具有处分性的家事诉讼中,诉讼的开始、诉讼对象的设定虽然遵循处分权主义,但处分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例如,离婚事件基于尊重当事人自主解决纷争的需要,审判程序的开始、审理对象由当事人决定,法官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求为“诉外裁判”。
[4]但是,为了尽量使婚姻状态存续,关于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效力在婚姻事件中不适用,关于舍弃诉讼请求的效力在婚姻无效、婚姻成立与否的诉讼中不适用。
另提起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之诉,因无理由被驳回者,不得以于前诉得合并、变更、追加或反诉所得主张的事实,另行提起独立的诉讼。
[5]这表明在这类婚姻事件的审理过程中,程序的结束并非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并限制当事人对审判程序开始与否的决定权。
我国现行法律对处分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一定情形下对当事人起诉权的限制,例如《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