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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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规类别】审判程序【发文字号】法发[2018]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7.18【实施日期】2018.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2.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3.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力求裁判标准客观化以及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相结合。

4.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5.积极推进机构队伍专业化建设,组建专业化家事审判机构或者团队,探索建立特别的家事法官准入机制、培训机制和考核机制,探索配备专门从事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辅导等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加强家事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完善极端化事件防控措施。

现代英国家事案件审判体制的变迁及其启示

现代英国家事案件审判体制的变迁及其启示

i e tBr a n a d I n ih e me t n Gr a i i n t E l t n t s g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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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 1 , ]家事法作为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 门, 主要包括调整婚姻 家庭 以及父母子女关系 的法律。
“ 庭 ” 常指 核 心家庭 或者 直 系血 亲家庭 。当下 , 国家事 法 也有 一些 调 整 同居 伴 侣之 间权 利 义务 关 家 通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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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n n tt t o h l g t oe to i g i siu e fr c id r h sprt ci n;t e f c h o r d a in i a l s uts i o p re tt e c u me i t n fmi dip e . t o y

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

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

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家事审判是指对家庭纠纷案件进行判决和调解的一种司法方式。

在传统的司法模式中,法官是家事审判的主要执行者,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纠纷案件的增多,单一的法官审判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需求。

因此,出现了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旨在提高家事审判效率和质量。

一、多元化调解机制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中,多元化调解机制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传统的司法模式中,法官通过判决来解决家庭纠纷,但是这种方式往往会伤害到家庭关系,对当事人的利益不一定能够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因此,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引入了多元化调解机制,通过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找出双方的矛盾点,并提出解决方案,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还能够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专业化法官队伍在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中,法官的专业化是非常重要的。

传统的司法模式中,法官对各种类型的案件都需要进行审理,而在家事审判中,需要对家庭纠纷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

因此,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中,需要建立起专门的家事审判法官队伍,这些法官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家庭心理学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家庭纠纷的本质,并能够给出更合理的判决和调解意见。

三、科技手段的运用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中,科技手段的运用是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运用科技手段,可以实现在线调解、在线庭审等方式,减少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提高了家事审判的效率。

同时,科技手段还可以帮助法官更快地查找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案例,提供更准确的判决和调解意见。

四、社会参与机制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中,社会参与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家庭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因此,只有当事人参与其中,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中,鼓励当事人参与调解和庭审,可以让他们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

同时,还可以引入专门的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支持,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的帮助。

家事诉讼制度

家事诉讼制度

家事诉讼制度一,家事纠纷家事纠纷,是指婚姻家庭领域因婚姻、亲子、收养、同居等感情关系引起的身份关系或财产关系的法律纠纷。

家事纠纷不同于其他的民事纠纷,日本学者高野耕一提出,家事纠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引起家事纠纷的原因原因复杂,不能轻易地探明;第二,家事纠纷的过程时时刻刻在流动,对它的变化无法预先判断;第三,解决家事纠纷的方法和途径多种多样;第四,家事纠纷的处理结果往往随着家事纠纷的拖沓、复杂和呈现出的困难态势。

而出现当事人不予执行的情况。

家庭关系是指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为法律确认并赋予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与其他的法律关系相比较,家庭关系有许多自身的特征:(1)人身属性。

“人身属性”是指家庭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人之间,存在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之间,如夫妻关系只存在于配偶之间,亲子关系只存在与父母与子女之间。

(2)不可处分性。

其含义是家庭关系不是其主体处分的对象,任何人不得停过个人行为而转让或放弃其作为家庭成员的身份。

(3)不可分割性。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力与义务是一种统一和完整的存在,任何人不得只享受产生于家庭的权利而拒绝履行法定的义务。

(4)普遍性与稳定性。

家庭成员的身份(如父子、母子)是普遍有效的,不得在此为父子而在异地为兄弟;而且这种普遍性是稳定的。

所谓“稳定性”是指家庭关系的变更不是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的,其程序与后果是由法律确定的。

(5)无时效性。

家庭成员的身份不会因时间的效力而取得或丧失,父母与子女虽失散日久,但父母子女关系不因此而消灭。

二,家事诉讼制度家事诉讼制度,是以维护家庭和平及健全家族间共同生活为目的,由国家设特别的机关(即家事法院、家事法庭),遵从职权主义及秘密审理的方式,处理或预防夫妻、亲子及家庭成员间纠纷的制度。

家事纠纷的社会控制与解决手段从古至今有多种,只是到了近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世俗化,由司法机关解决家事纠纷成为调整家庭冲突的一种重要途径。

其实,解决家事纠纷的方式不仅包括家事诉讼制度,也包括家事非讼程序以及家事司法结构的组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9•【分类】其他正文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为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服务家庭文明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将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概况(一)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家事审判实现创新发展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确定118家中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正式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

2018年,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改革取得以下成效:1.家事审判工作理念逐步转变。

随着改革的推进,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理念由传统的侧重保护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向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转变。

法官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更加注重实质正义、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差异性保护、更加注重家庭关系的修复。

符合家事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审判理念逐步确立。

2.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包括15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之后,各地法院也大多建立了跨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在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联动工作机制。

论家事审判程序的改革

论家事审判程序的改革

论家事审判程序的改革徐兵【摘要】我国的家事案件因与普通民事案件采用同一审判模式,其过于刚性的裁判结果因不尽合情理而饱受非议.鉴于家事纠纷的人身关系特殊性,当前存在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不再适应家事纠纷家事案件数量增多、类型多样化、处理难度增加的现状,且我国没有设立统一的家事实体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分布于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家事事件的适用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推动设立专门处理家事纠纷的司法机制和改革审判理念刻不容缓.立法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构建独立、系统的家事审判程序,首先要完善现行法对家事纠纷和家事审判程序的规定,其次在借鉴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家事审判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现今国情,自上而下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期刊名称】《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27)003【总页数】5页(P7-11)【关键词】家事;纠纷;审判;审判程序【作者】徐兵【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西宁 8100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一、引言家事纠纷是指在婚姻家庭领域内,关于婚姻、继承、亲子、收养等人身关系所引起的关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纠纷。

在家事纠纷事件中,自然人不能脱离家庭而独立存在,因此家事纠纷的覆盖范围十分广泛。

家事纠纷案由通常十分固定,主要集中在婚姻、子女等人身关系和共同财产、共有房屋等经济关系。

大多数家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积怨已久,到控诉时百般刁难对方,指责其过错。

在纠纷发生时证据也大多没有保存,由于血亲关系,双方无物证和人证,各执一词,难以辨别是非。

亲属极易变成陌路人,更有甚者会大打出手,变成仇人,使矛盾进一步升级。

司法实务中的家事案件呈现出难调解、难出庭、难执行的问题。

家事审判程序,即在司法体制内,对家事纠纷进行审判并得出结论的多样化程序。

关于家事审判程序的范围,目前法学界尚无统一定论,狭义说与广义说是当前学界的两大主流学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8•【文号】法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2.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3.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力求裁判标准客观化以及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相结合。

4.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中山市少年家事法庭的审判流程及注意事项

中山市少年家事法庭的审判流程及注意事项

中山市少年家事法庭的审判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中山市少年家事法庭:审判流程详解与注意事项中山市作为司法改革的前沿,其少年家事法庭在处理涉及青少年的案件时,秉持着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促进和谐家庭关系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家事审判工作不断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

现就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目标通过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探索家事诉讼程序制度,开展和推动国内外法院之间家事审判经验交流和合作,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有序推进。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紧密结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由点到面、由易到难,积极稳妥推进。

2.坚持先行先试。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既涉及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原则性问题,也涉及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问题。

试点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

3.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与吸收域外经验相结合。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推进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三、工作理念1.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

2.树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以有利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主义为价值追求。

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

家事审判的经验介绍信模板

家事审判的经验介绍信模板

尊敬的领导:您好!为了进一步推动家事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家事审判质量和效率,现将我单位在家事审判工作中的经验进行总结,以供参考。

以下为家事审判经验介绍信,敬请审阅。

一、引言近年来,我单位高度重视家事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家庭关系、婚姻家庭纠纷等热点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家事审判工作机制。

现将我单位在家事审判工作中的经验介绍如下:二、强化组织领导,构建工作机制1. 成立家事审判工作领导小组。

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 建立健全家事审判工作制度。

制定《家事审判工作规定》、《家事案件调解工作办法》等制度,明确家事审判工作流程、调解原则、法律适用等内容。

3. 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建设。

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富有爱心的法官担任家事审判工作,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

三、创新审判方式,提升审判效果1. 实行“调解优先”原则。

充分发挥家事审判的特点,将调解贯穿于家事审判全过程,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家庭和谐。

2. 优化庭审程序。

针对家事案件特点,简化庭审程序,提高庭审效率,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障。

3. 强化心理疏导。

邀请心理咨询师参与家事审判工作,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当事人走出心理困境,化解家庭矛盾。

4. 延伸司法服务。

开展家事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服务。

四、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1. 建立与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开展家事纠纷化解工作。

2. 加强与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沟通协作,发挥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形成化解家事纠纷的合力。

3.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家事审判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高家事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突出工作亮点,打造特色品牌1. 打造“家事审判专业法庭”。

家事审判改革交流会发言稿

家事审判改革交流会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家事审判改革的话题。

家事审判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我谨代表全体家事审判工作者,向大家汇报一下家事审判改革的工作情况和心得体会。

一、家事审判改革背景及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传统的家事审判模式已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家事审判改革势在必行。

家事审判改革旨在通过优化审判机制、创新审判方式、加强队伍建设,实现家事审判的专业化、人性化、多元化,从而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家事审判改革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维护家庭和谐:家事审判改革有助于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 促进社会稳定:家事审判改革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降低社会风险,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3. 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家事审判改革强调以人为本,关注当事人情感,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4. 提高司法公信力:家事审判改革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二、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情况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以下列举几个方面的改革举措:1. 建立家事审判庭:各级法院成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负责审理家事纠纷案件,实现家事审判专业化。

2. 完善家事审判程序:简化家事审判程序,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3. 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引入调解、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家事审判人性化。

4. 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建设:提高家事审判人员素质,培养一批具有丰富家事审判经验的法官。

5. 强化家事审判宣传:加大家事审判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家事审判工作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三、家事审判改革心得体会1. 家事审判改革要坚持以人为本:在家事审判工作中,要关注当事人情感,尊重当事人意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2. 家事审判改革要注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结合家事纠纷特点,引入调解、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家事审判效率。

家事审判方案

家事审判方案

家事审判方案概述家事审判是指一种解决家庭纠纷和家事案件的法律程序。

在许多司法体系中,家事审判是一种特定的法律程序,专门处理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财务问题、子女抚养以及婚姻和离婚有关的问题。

本方案旨在提供一套有效的家事审判方案,确保家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和争议解决。

立案和调解程序1.家事案件可以由任何一方向法院递交申请,包括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

2.在立案过程中,法院将指定一位专业的调解员,负责与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将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咨询和调解,以寻求一种和解方式。

3.如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可以要求进入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将组成家事审判庭,由专业法官负责审理家事案件。

2.家事审判庭的审理程序应遵循法定程序并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3.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和提出辩护,法庭将认真审查和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法庭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理由,并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利益,特别是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进行保护。

5.家事审判庭将根据法律规定和通行的案例判断,做出公正和合理的裁决。

裁决执行1.家事审判庭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当事人应按照裁决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2.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裁决的执行。

3.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法院可以派出专业的执行员进行具体的执行工作,并确保执行的公正和合法。

4.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尤其是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困难可以及时寻求法院的协助和指导。

争议解决1.家事审判庭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如果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根据法律程序提起上诉。

2.上诉由上级法院负责审理和裁决,确保公正、平等和法律的正确适用。

3.家事争议的调解在任何时候都是可行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寻求第三方的调解服务,解决争议并达成和解协议。

4.家事调解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达成协议,当事人应遵守其内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经验交流]法院试点家事审判改革经验材料

[经验交流]法院试点家事审判改革经验材料

[经验交流]法院试点家事审判改革经验材料XX市XX区法院试点家事审判改革近两年来,积极探索建立了一套家事审判制度,共受理家事案件XXX件,审结941件,其中调解或撤诉573件。

所审理的家事案件实现零信访零投诉。

一、优化审判工作,确保公正高效结案。

在受案范围上,主要定为婚姻、继承、收养、监护等家事纠纷案件及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办宣告失踪等涉及家庭成员关系确定或调整的特别程序案件。

受理案件性质除了民事案件,还包括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刑事案件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审理方式方面,家事巡回法庭坚持以诉前联解、立案速裁、简易程序等便捷高效的方式为群众化解家事纠纷;坚持以“不旷字贯穿调解全过程,设置“冷静期”,尽可能修复原有家庭的情感,力求即使感情不在,也尽量做到和平分手。

XX区法院不再用处理财产型纠纷的模式处理家事纠纷,有效破解了家事审判中缺席率高等难题。

在证据规则运用上,以“发现客观事实、追求实质公正”为原则,大胆探索符合家事审判的证据规则。

针对家庭暴力案件,对受害方明显有伤的,降低证明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由否认方举证受害方受伤时对方不在场的证据;扩大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范围;对诉讼能力偏低的群体加大释明力度;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走访;对有必要的家事案件,尤其是涉及家暴或多次起诉的离婚案件,走访当事人的亲属、邻居、所在地村委(街道、社区)干部并形成制度。

二、完善配套设施,推动审判人性化。

该院在维持原有妇女儿童维权岗的同时,新建家事审判法庭、调解室、心理咨询室、探视中心、视听室(培训教室)等家事审判专门场所。

家事审判法庭将家庭的温馨与法律的庄严结合在一起,调解室以“和”为主旋律,不设原被告席,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设置妻子、丈夫、父亲、母亲、儿子等席位,营造平和的氛围。

心理咨询室经过温馨的装饰,帮助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心境,以有效疏导双方对立情绪。

探视中心为离异后的父母探视孩子的场所,让双方都能接受;在视听室开展法制教育、家庭讲堂、法官说法、业务培训等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法[2017]18号发文日期:2017年07月19日生效日期:2017年07月19日为加强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决定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

研究制定家事案件纠纷化解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探索家事审判程序改革,向全国人大提出家事特别程序立法建议;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推进家事审判工作专业化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督促、检查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工作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中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全国老龄办等1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最高人民法院为牵头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最高人民法院,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名院领导兼任。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设信息员,由各成员单位处级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法规类别】审判程序【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家事审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适用范围和指导原则第一条本规程所规定的家事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第二部分规定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第二条试点法院应当积极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发挥家事审判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第三条试点法院对家事案件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

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第四条试点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要重视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效果,不宜片面强调司法效率,要适当放宽婚姻家庭案件的审限限制,为彻底化解家庭纠纷和修复家庭成员心理创伤提供条件。

第五条试点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要根据家事诉讼对法官职权干预的特殊需求,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重发挥司法的治愈性及监护性职能。

第六条试点法院应不断强化与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与民政、妇联、教育、共青团、社区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联动机制,建立统一的社会工作网络和信息平台,拓宽妥善处理家事案件的方法和途径。

第七条试点法院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处理好审判与维权的关系,既要提高家事案件的审判质量,真正发挥家事审判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功能,又要通过审判促进当事人树立自我维权的意识,增强案件处理的辐射功能和社会效果。

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程序问题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

关于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

关于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

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蒋月提要: 家事案件因其高度人身属性而不同于普通民事争议,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既具有终身性又可变的两面性,彼此利益既统一又分离;双方的自由合意和处分权受到较大限制。

为更好地适应家事争议当事人的特殊利益需要,应对家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促进家事争议处理质量的提高,我国宜借鉴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司法改单经验,制定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在法院设立专职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乃至家庭法院,配备擅长于调处家事纠纷的法官及专职辅助人员,尽快构建家事审判制度。

宜把司法裁判定位为解决家事争议的最后手段;鼓励当事人利用和解等多元化途径解决家事争议,化解家庭矛盾和冲突,提高家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效率和社会综合效果。

家事案件即我国人民法院所称的婚姻案件、家庭案件、继承案件及其他亲属关系纠纷,主要包括亲属身份争议和以亲属身份为依据所生的财产争议两大类。

家事案件,不仅数量占居了民事诉讼总量近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而其审理复杂而特殊。

从世界范围观察,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的普遍建立是20世纪四十年代末开始的司法改革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

在主要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家事审判制度已相当成熟:家事法院或法庭,配备有兴趣并有特殊素质的法官、辅之以社会工作者和其他适合于此的专业人士,适用家事诉讼专门程序,全面系统地处理所有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取得了较理想的社会法律效果。

我国的家事审判尚未专门制度化。

鉴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有必要制定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在人民法院设立专职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审判庭乃至家庭法院,以更好地适应日益增大的家事案件司法审理需求,提高家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同时更好地借助其他专业力量,多元化地解决家事争议,促进家庭和谐。

一、家事案件司法管辖与审理适度独立的依据和意义从家事案件的特点、数量、价值追求、解决方式等方面考虑,将家事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和审判,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法律意义。

家事法庭实施方案

家事法庭实施方案

家事法庭实施方案一、引言家事法庭是指专门审理家庭纠纷案件的法院,其设立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解决家庭内部矛盾,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为了更好地实施家事法庭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以期为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的指导。

二、家事法庭的组织架构1. 审判机构: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由专职法官组成,负责审理家庭纠纷案件。

2. 调解机构:设立家事调解员团队,负责家庭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协助法官解决纠纷。

3. 辅助机构:设立家事鉴定、心理咨询等辅助机构,为法庭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三、家事法庭的审理程序1. 立案受理:家事法庭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家庭纠纷案件,并依法立案。

2. 调解解决: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优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促进当事人和解。

3. 审理裁判:对于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家事法庭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公正裁判。

四、家事法庭的特色工作1. 专业化审理:家事法庭应当具备专业的家事审判能力,熟悉家事法律法规,提高审判质量。

2. 心理疏导:家事法庭应当重视当事人的心理健康,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服务。

3. 家事调解:家事法庭应当推行“调解优先”的原则,倡导家庭成员和解,减少家庭纠纷的诉讼化倾向。

五、家事法庭的管理与监督1. 统一管理:家事法庭应当接受上级法院的统一管理,遵循法院的统一部署。

2. 审判公正:家事法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审判公正。

3. 社会监督:家事法庭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公信力。

六、家事法庭的建设与发展1. 人才培养:加强家事审判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家事审判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2. 制度建设:健全家事审判的制度体系,完善家事审判的规范化程序。

3. 宣传推广:加强家事法庭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社会对家事审判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七、结语家事法庭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希望各级法院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不断完善家事审判工作,为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司法保障。

论家事事件审判专门化

论家事事件审判专门化

门化 。 不 同的案件类 型应 当适用不 同的审判方式 。 针对家
事 事 件 的特 点 , 应 通 过专 门 的家 事事 件 程序 解 决 家事 纠 纷 , 以提 高 家 事 纠 纷 解 决 的质 与 量 。 二、 域 外 家 事 审 判 专 门 化 之 实践
待, 而身份关系是非合理的关系” 。 n 家事纠纷 的基础是身 份关系, 其背 后 潜 藏着 复 杂 的 人 际关 系 , 从 表 面上 看 有 财产 分割、 精 神安慰 费、 养育费等支付金钱 的请求 , 根本上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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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苔诗 : 论 家事事件 审判 专 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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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事 诉 讼 法》 和《 家 事 审判 法 》 。 1 8 9 8 年《 人 事 诉 讼法 》
条第 4 款规定 , 如 有 配 偶一 方或 第 三 方 申请 撤销 婚 姻 的 , 应
( 二) 家事事件 审判专 门化
本文认 为, 家 事 事 件 审 判 专 门化 包 括 两 大 方面 : 第一 , 家 事 法庭 ( 或家 事 法 院 ) 的构建 , 此 为形 式 的 审判 专 门化 。在 人 员 上 , 家事法庭 ( 或家事法院) 应 当配 备 专 门
2 0 1 3年 6月
湖北 警官 学院 学报
J o u na r l o f Hu b e i Un i v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J u ne . 2 O1 3
第6 期 总第 1 4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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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并非一切亲属之间发生的事件 都为家事事件 , 人身属 性应为家事事件 的基本特征。
事件 ; 第二, 亲子事件; 第三, 抚养事件; 第四, 同居关系案。 ( 2 ) 家事案件的审判机构。德 国设立 了专门的家事法 庭负责家事事件 的审理 。 从 1 9 7 7 年起 , 家事法庭就成为地 方法 院的一部分, 家事法庭的裁判可直接上诉到高等法院。 ( 3 ) 主管行 政机 关的参与 。《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6 3 1

水利专家钱正英那些家事

水利专家钱正英那些家事

水利专家钱正英那些家事
许懋汉
【期刊名称】《档案春秋》
【年(卷),期】2017(000)009
【总页数】4页(P49-52)
【作者】许懋汉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 [J], 蒋月
2.家事审判改革视野下祖国大陆家事审判程序立法完善研究——兼以我国台湾“家事事件法”为学术视点 [J], 陈苇;董思远
3.把家事做好——《〈家事的抚慰〉:家事的抚慰从何处来》 [J], 耳海燕;
4.曾希圣与女水利专家钱正英 [J], 江鲲池
5.中国家事审判改革及家事审判立法——兼谈对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的借鉴[J], 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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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摘要】家事案件因其高度人身属性而不同于普通民事争议,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既具有终身性又可变的两面性,彼此利益既统一又分离;双方的自由合意和处分权受到较大限制。

为更好地适应家事争议当事人的特殊利益需要,应对家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促进家事争议处理质量的提高,我国宜借鉴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司法改单经验,制定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在法院设立专职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乃至家庭法院,配备擅长于调处家事纠纷的法官及专职辅助人员,尽快构建家事审判制度。

宜把司法裁判定位为解决家事争议的最后手段;鼓励当事人利用和解等多元化途径解决家事争议,化解家庭矛盾和冲突,提高家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效率和社会综合效果。

【关键词】家事案件;家事诉讼程序;专门法庭;家事法官家事案件即我国人民法院所称的婚姻案件、家庭案件、继承案件及其他亲属关系纠纷,主要包括亲属身份争议和以亲属身份为依据所生的财产争议两大类。

家事案件,不仅数量占居了民事诉讼总量近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而其审理复杂而特殊。

从世界范围观察,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的普遍建立是20世纪四十年代末开始的司法改革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

在主要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家事审判制度已相当成熟:家事法院或法庭,配备有兴趣并有特殊素质的法官、辅之以社会工作者和其他适合于此的专业人士,适用家事诉讼专门程序,全面系统地处理所有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取得了较理想的社会法律效果。

我国的家事审判尚未专门制度化。

鉴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有必要制定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在人民法院设立专职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审判庭乃至家庭法院,以更好地适应日益增大的家事案件司法审理需求,提高家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同时更好地借助其他专业力量,多元化地解决家事争议,促进家庭和谐。

一、家事案件司法管辖与审理适度独立的依据和意义从家事案件的特点、数量、价值追求、解决方式等方面考虑,将家事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和审判,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法律意义。

首先,家事案件具有高度人身属性。

其权利义务争议不同于一般财产法上的利益争议。

一方面,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婚姻家庭是传统伦理道德的主要载体之一。

特定的亲属身份是主体相互之间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

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法律关系,又是伦理关系。

而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亲属身份,某种亲属身份即使有,也与彼此争议的财产利益无关。

另一方面,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较复杂,既希望解决纷争,又不愿意亲属关系因此交恶;既要求分清是非,又存在辈份、亲情等顾虑;既要求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公平处理纠纷,又不愿意过度公开个人、家庭、家族隐私,也不可能从此老死不相往来。

家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和质量高低,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终生利益乃至数代人恩怨。

为此,家庭案件的解决和司法审理,在时间、场合、方式、程序等方面有很高要求,又需要较大灵活性。

其次,家事诉讼程序与普通民事程序有所不同,具有自身特点。

家事诉讼的法律政策定位和解决结果往往长久地影响社会生活。

家事案件的裁判,不单纯以追求当事人孰是孰非为目的,而是重在调整人际关系,使当事人回复到生活常态。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公权会较多地干涉家事案件的解决,提供指导服务。

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在证据制度上。

婚姻无效等凡涉及公共利益的家事争议,不限于当事人举证,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当事人未主张或提出的事项。

而在一般民事诉讼中,法院严守不告不理原则。

在有的国家或地区。

公权力代表还会全程参与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

受理家事案件的法院承担着为当事人提供指导和服务的职责,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尽可能促成当事人保留原有法律关系。

通常需要同时适用诉讼程序与非诉讼手段。

过多的举证、质证、辩论等攻防性诉讼活动容易激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不利于争议的解决。

鉴于家事诉讼的公益性、社会性和连带责任,德国、日本、英国、韩国等国家都制定了“家事事件程序法”,满足解决家事事件之需。

其三,家事诉讼程序独立,有利于调判结合化解家事争议,促进司法效率最大化。

法院审理家庭争议时,除以裁决平息纠纷外,更要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化解争议。

这需要很多的事前咨询和辅导;不得不裁决时,须着眼于家庭最大利益。

调解集法、理、情于一体,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佳方式。

法院应当依法加大家事诉讼的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客观对待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家事法庭或家事法院专司家事案件,配备熟悉这类案件并有丰富专业经验的专任法官,能够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高水平的家事法官,犹如家庭医师,对各种家庭情况有更全面了解,更容易获得当事人信任,有助于纠纷的调解和解决。

专门化的固定审判机构,能更好地适应家事案件审理的需要,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

其四,有利于配置相关资源适应家事争议解决的特殊需求。

家事范围广,法院审理家事案件,不只是在法律上分是非,而且涉及家庭人际关系相处、对生活的理解和态度等。

当事人生活背景不同,对家事争议的理解和处置就不尽相同。

家事法官。

不仅需要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具备较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掌握调解技巧等,始能赢得当事人信任,使审理达成最适当效果。

同时,家事案件涉及的心理学、社会学、社会保障与福利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若能配备相应专业机构或人员为法官提供专业辅助,纠纷解决成效将更优。

家事诉讼程序独立化能够更好地整合相关资源,更合理妥当地解决家事争议。

二、域外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鉴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德国、法国、英国、日本、韩国和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都制定有专门适用于家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法。

在德国,家事诉讼属于特殊类型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06条、第621条规定由家事法院专属管辖,适用该法第六编中的“家事事件程序”。

“婚姻案件的一般规定,在许多方面与普通程序的规定不同”,家事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某些情形下有经特别授权的律师强行介入;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参加听审,否则,须缴纳罚款,依照主流观点还可强制当事人到庭;如果婚姻关系有继续的希望,法院依职权可中止离婚程序;辩论主义受到了强烈抑制,双方当事人的处分权限受到限制。

{1}德国强调应当对离婚案件和因离婚引发的特定的家事事件,在准许离婚申请的同时一并作出裁判。

除婚姻案件以外的其他家事案件,大部分属于非讼事务。

日本的家事诉讼适用《人事诉讼程序法》和《家事审判法》。

家事事件法定区分为两类:一是不经调解的案件,主要是有关选任监护人、认证遗嘱等诉讼争议较少但要求法院依职权介入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时,有权向高等法院实时抗告:再有不服,还可以向最高法院特别抗告。

二是须经调解的案件,包括婚姻费用分担、离婚时财产分配、遗产分割等争议;认领、否认婚生子女等不许当事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为标的之争议案件;有关离婚、慰抚金等案件。

不同类型案件在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合意的效力、抗告等方面有较大区别。

日本强调家事案件审理适用调解程序,对具有讼争性的家事事件,调解是审判的前置程序。

家事调解由调解委员会执行,遵循非公开程序,促成当事人达成合意自主解决家事纠纷。

随着社会变迁及价值观的多样化,家庭纷争增加,家庭自行解决争议的难度加大。

1992年至1998年间,日本家事法院仅每年受理调解的家事案件在9万至11万。

{2}。

调解作为化解家事争议的重要手段,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英国《1973年婚姻诉讼法》和《1984年婚姻和家事诉讼法》专门适用于家事诉讼。

《2003年法院法》第75条至第81条还赋权法院制定不同于民事程序的“家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提供“家事诉讼指导”,使“家事审判程序成为可接近的、公正的、有效的”。

{3}尤其是离婚诉讼程序传统上很特别。

离婚判决需经过附生效条件离婚判决和绝对判决两个阶段。

当事人若有未成年子女,法院只有在认为未成年子女已有妥善安排的情形下才会制作和宣布绝对离婚判决。

涉及儿童的案件,英国十分强调社会福利等相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为法院提供更有效的儿童福利服务。

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家庭法逐步认可、支持和解程序,和解如今已成为英国家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

英国法院认为,和解能帮助当事人挽救婚姻;修复当事人之间应有的良好关系,现实地理解和客观对待因离婚而生的法律后果;尤其在离婚诉讼初期,应当尽可能地利用各种方法激励当事人和解,特别在当事人有未成年子女时,和解对当事人和子女都很有益。

{4}在中国台湾地区,处理家事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有较大差异。

受理家庭案件起诉后,家事法院应随时注意试行和解。

只有性质上不许当事人自由处分或不能依和解发生效力的案件,不得成立和解。

调解家事案件时,可邀请当事人的亲友或有关专家或延请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派员到场,为事件处理提供参考意见。

家事事件裁判,应注意依法斟酌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并依职权调查证据。

在裁判前,当事人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就未成年子女争议成立和解时,法院应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予以审核。

地方法院设立有家事商谈室,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在申请或起诉前以商谈方式协助其解决家事问题。

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诉讼程序独立化,其意义不只是在于独立本身,更在于突出其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价值定位,更加贴近家事纠纷的解决需要,提高纠纷解决的效果。

三、家事法院(法庭)专司家事案件经验述评设置家事法庭或法院专理家事案件,是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近半个世纪来共同经历的成功经验。

1.大陆法传统国家和地区的家庭法庭或法院。

德国、日本设立有专职管辖家事案件的独立家事法院,西班牙、奥地利、波兰等国法院内有相似机构。

{5}法国虽专司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但其大审法院审理家事案件由专门的家事法官承担,也反映现了家事审判的某种独立性。

在德国,从1977年开始,家事法院作为专门性法院统一管辖家事案件。

与德国法院组织结构相适应,家事法院划分为三级:地方初级法院家事法庭、州法院家事法庭、州高级法院家事法庭。

{6}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是家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州高等法院家事法庭是家事案件的上诉法院,由3名法官组成;联邦最高法院的家事法庭是审理上告和抗告的法院,通常由5名法官组成。

地方法院内的普通民事诉讼部门与家事法庭之间的管辖权分配属于法定业务分工。

1976年《德国婚姻法和家庭法第一修正案》确定了家事法院制度的三个目标,即由专业知识渊博的家事法官集中审理家事争议或法律问题,使纠纷尽可能获得客观公正解决;简化程序,加快程序进行;促进司法统一,提升司法利益。

{7}家事案件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编中被区分为婚姻案件和其他家事事件。

“其他家庭事件”包括民事诉讼事件和非讼事务,前者例如,以亲属身份为前提的法定抚养义务争议、有关婚姻共同财产制争议、未婚母亲权利争议、涉及子女的案件;同居关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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