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立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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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规类别】审判程序【发文字号】法发[2018]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7.18【实施日期】2018.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2.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3.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力求裁判标准客观化以及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相结合。

4.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5.积极推进机构队伍专业化建设,组建专业化家事审判机构或者团队,探索建立特别的家事法官准入机制、培训机制和考核机制,探索配备专门从事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辅导等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加强家事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完善极端化事件防控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
意见(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5页(P12-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家和万事兴——新乡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纪实 [J], 冀天福;景永利;韦德涛
2.论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J], 杜万华;;;;
3.论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J], 杜万华
4.武城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创新 [J],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城县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 张惠远(课题组成员); 陈晓静(课题组成员); 杨贵孚(课题组成员); 任运通(课题组成员); 王玉敏(课题组成员); 王子超(课题组成员); 吴广辉(课题组成员); 张吉来(课题组成员); 李文桥(课题组成员); 吕莹(课题组成员); 祖振
(课题组成员)
5.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9•【分类】其他正文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为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服务家庭文明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将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概况(一)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家事审判实现创新发展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确定118家中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正式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

2018年,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改革取得以下成效:1.家事审判工作理念逐步转变。

随着改革的推进,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理念由传统的侧重保护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向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转变。

法官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更加注重实质正义、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差异性保护、更加注重家庭关系的修复。

符合家事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审判理念逐步确立。

2.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包括15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之后,各地法院也大多建立了跨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在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联动工作机制。

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依据——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

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依据——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

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依据——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3.03•【分类】讲话论述正文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依据——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2016-03-03|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本报记者罗书臻在婚姻家庭纠纷等家事案件的审理中,如何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就此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

作为最高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您认为此项改革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发挥怎样的作用?请您介绍一下家事审判改革的思路、措施和目标?杜万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在家事审判方面出现了不适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社会建设方面对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强调不够,往往把婚姻家庭领域的建设看作私人领域,重视不够;另一方面,法院审判工作没有把家事案件与财产类案件区分开来,往往用财产类案件审判模式审理家事案件,案件一来,法官先问是否愿意离婚,一说愿意离,审判方向马上转变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至于当事人感情的修复问题,法官过问不多。

这个问题我感触很深。

我在担任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之前,曾担任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多年,通过家事审判的实践掌握到,由于婚姻出现危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恶化,逃学厌学甚至违法犯罪不断出现,老年人赡养也出现问题。

究其原因,虽与多年来我们社会建设中对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强调不够有关,但与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中,采用财产类案件的审判模式,重裁判轻婚姻家庭关系的修复也有关系。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均在150万件以上,且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去年已超过170多万件,约占全国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

论家事审判程序的改革

论家事审判程序的改革

论家事审判程序的改革徐兵【摘要】我国的家事案件因与普通民事案件采用同一审判模式,其过于刚性的裁判结果因不尽合情理而饱受非议.鉴于家事纠纷的人身关系特殊性,当前存在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不再适应家事纠纷家事案件数量增多、类型多样化、处理难度增加的现状,且我国没有设立统一的家事实体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分布于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家事事件的适用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推动设立专门处理家事纠纷的司法机制和改革审判理念刻不容缓.立法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构建独立、系统的家事审判程序,首先要完善现行法对家事纠纷和家事审判程序的规定,其次在借鉴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家事审判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现今国情,自上而下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期刊名称】《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27)003【总页数】5页(P7-11)【关键词】家事;纠纷;审判;审判程序【作者】徐兵【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西宁 8100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一、引言家事纠纷是指在婚姻家庭领域内,关于婚姻、继承、亲子、收养等人身关系所引起的关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纠纷。

在家事纠纷事件中,自然人不能脱离家庭而独立存在,因此家事纠纷的覆盖范围十分广泛。

家事纠纷案由通常十分固定,主要集中在婚姻、子女等人身关系和共同财产、共有房屋等经济关系。

大多数家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积怨已久,到控诉时百般刁难对方,指责其过错。

在纠纷发生时证据也大多没有保存,由于血亲关系,双方无物证和人证,各执一词,难以辨别是非。

亲属极易变成陌路人,更有甚者会大打出手,变成仇人,使矛盾进一步升级。

司法实务中的家事案件呈现出难调解、难出庭、难执行的问题。

家事审判程序,即在司法体制内,对家事纠纷进行审判并得出结论的多样化程序。

关于家事审判程序的范围,目前法学界尚无统一定论,狭义说与广义说是当前学界的两大主流学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8•【文号】法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2.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3.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力求裁判标准客观化以及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相结合。

4.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家事审判改革意见

家事审判改革意见

家事审判改革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家事审判工作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家事审判改革势在必行。

下面就家事审判改革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加强法官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家事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因此,应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法官考核和评价机制,激励优秀法官的产生,并对不合格的法官进行整改或淘汰。

二、建立健全家事审判专门机构为了更好地专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应建立家事审判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的法官和工作人员。

这样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并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和权威。

三、推行多元化解机制家事纠纷案件较为复杂,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单纯的法律判决往往难以解决问题。

因此,应推行多元化解机制,如调解、协商等,鼓励家庭成员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减少对法律程序的依赖。

四、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家事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是最受伤害的一方。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要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的审理,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和权威。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家事审判改革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电子档案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并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信息和进展。

六、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家事审判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因此,应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建立起家庭纠纷调解机构和志愿者队伍,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社会帮助。

家事审判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通过加强法官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建立健全家事审判专门机构,推行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等措施,可以提高家事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新形势下家事审判改革的方法构建

新形势下家事审判改革的方法构建

新形势下家事审判改革的方法构建莫方玥社会不断发展,重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社会面貌的改变,引起家庭关系的变动。

我国的家事审判改革在经济高飞猛进与社会问题突出的形势下面临机遇与挑战。

继2016年开展家事法院试点工作以来,家事纠纷在新的实践基础上呈现新的特征,家事审判改革也需要与时俱进的方法构建。

因此,在参考域外经验和实践总结的基础上,重新定义家事审判,进行全面性制度建构,在保护的同时“识别”未成年人的权利,引入互联网信息技术和社会科学,推进各方协调机制科学化,开展跨区域合作,将推动家事审判机制的创新与完善,促进家事纠纷解决的“前瞻性”与科学性。

1 时代背景当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育政策的改变、人口老龄化的减速、留守儿童的增长,虐童事件的频出,无一不冲击着原有的家庭秩序。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创新等改革目标,在全国设置了118个法院作为试点,探索家事审判改革先行之路。

在经过大量司法实践、学者专家探讨,实务界与理论界众说纷纭,主要集中在建立更加专门化科学化的家事法院,推进传统家事审判模式的转变,加快建设多元协调机制,关注儿童权利等。

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已经进行了一年多,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我们也应有新的思考。

2 新形势下家事审判的问题当前家事审判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还没有完整的家事诉讼程序,相关条文法律条文也很分散。

因此部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多有矛盾,审判缺乏逻辑性,普适性。

二是审判观念未转换。

在实践中,部分法官未充分考虑家事审理的独特性,对家庭纠纷的探知不够深入,不能真正调节家庭矛盾。

三是诉前调解作用有限。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法院调解不仅存在“单打独斗的局面”,多方调解也存在形式化,混乱化,随意化的特点。

四是法官积极性不高。

家事审判改革如火如荼地进行,但是法官审理家事纠纷的专业素质却有待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法规类别】审判程序【发文字号】法[2017]1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7.07.19【实施日期】2017.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法[2017]18号)为加强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决定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

研究制定家事案件纠纷化解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探索家事审判程序改革,向全国人大提出家事特别程序立法建议;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推进家事审判工作专业化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督促、检查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工作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中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全国老龄办等1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最高人民法院为牵头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最高人民法院,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名院领导兼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21•【文号】法〔2016〕399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法〔2016〕3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1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员参加会议。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央国家机关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应邀列席会议。

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更加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为推进“十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通过讨论,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形成如下纪要。

一、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我国正处于奋力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人民法院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重整行装 继续前进 ——杜万华在“德州杯”家事审判论坛上的总结讲话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重整行装 继续前进 ——杜万华在“德州杯”家事审判论坛上的总结讲话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整行装继续前进——杜万华在“德州杯”家事审判论坛上的总结讲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公布日期】2018.07.07•【分类】讲话论述正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整行装继续前进——在“德州杯”家事审判论坛上的总结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杜万华2018年7月7日今天,我们在德州召开了家事审判论坛。

经过大家一天的努力,本次论坛就要结束了。

受会议委托,最后由我来做总结。

应该说,本次论坛是在一个非常特别的时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两周年之际,召开的一次重要的理论研讨会,也是一次经验总结会。

本次论坛对最高人民法院在下一步要做的全国家事审判实践工作总结做了一次非常好的预演。

下面,我就本次论坛和家事审判改革谈几点认识。

一、本次家事审判论坛取得了丰硕成果与会专家学者、法官和其他同志在论坛上各抒己见,对家事审判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展开深入讨论,为家事审判改革献计献策,使论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这些成果可圈可点。

第一,江必新副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所作了重要讲话。

江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出,家事审判要做好“五个转”,即“转理念、转方式、转机制、转作风、转路径”。

对于江副院长提出的这“五个转”,我完全同意。

我认为,这“五个转”体现了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的特点。

之所以要转,是因为家事审判工作同一般民事和商事审判工作不同。

在长期的审判惯性当中,过去多数法院还用审理一般财产类案件和商事案件的方法审判家事案件。

这带来了很多弊端。

这些弊端,我曾在多次会议上讲过。

因此,要推动家事审判改革,首先就要转变理念,改变以往完全对抗制的审判方式。

其次要转变工作机制。

一般案件是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就要积极审理。

家事审判改革要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结合。

其三要转机制。

要探索适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工作机制。

其四要转作风,要结合家事审判工作的特点,把那些漂浮、浮躁的作风转变到踏实、为人民服务的作风上来,真正解决当事人的问题。

离婚冷静期制度开题报告

离婚冷静期制度开题报告

离婚冷静期制度开题报告【摘要】近年,我国离婚率及离婚绝对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2016 以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各地法院纷纷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尝试,如四川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便向一对“85 后”夫妻发出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广西、上海、江苏等多地法院都尝试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引入“冷静期”概念,以期挽救边缘婚姻。

对于上述做法,评价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无限制的自由不是自由”,适当的增加离婚成本如时间成本未尝不可,当然离婚冷静期不应是流于形式的一纸通知,应有完善之体系。

是故,高离婚率难题,亟需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革。

【关键词】高离婚率;离婚模式;离婚冷静期体系一、问题提出:现行离婚模式存在的弊端我国现有的离婚模式为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

关于协议离婚模式。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协议离婚程序相当简便,当事人完全享有离婚自由,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并不是离婚的必要条件,民政部门只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形式审查便可进行离婚登记。

该作法无法阻止离婚的草率性。

关于诉讼离婚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离婚法定标准作出了规定,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等。

而对于感情破裂这一概括性标准相对不具有可操作性。

也正由于其不具有可操作性,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若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仅在符合法定离婚事由情况下,才准予离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可知当事人若要第二次起诉离婚,必须在第一次离婚案件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才可。

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即使不具有前述可操作性的离婚法定事由,法院一般也会认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有人认为,六个月不可起诉期间类似于离婚冷静期,笔者不置可否。

离婚冷静期不应只有期间之意,更应注重冷静之实。

在六个月不可起诉期间内,外界对濒临危机的婚姻并没有实际的调控疏导手段,而六个月后,法院判决离婚,其感情破裂的依据也无实证可寻。

家事审判改革意见

家事审判改革意见

家事审判改革意见家事审判改革意见是指对我国家事审判制度进行改革,以提高家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目前,我国家事审判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审理周期长、程序复杂、裁判标准不一等。

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意见。

首先,要加强对家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通过调解可以达到双方协商解决问题的目的,减轻法院工作压力,并且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家事审判中应该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推广。

其次,要优化家事诉讼程序。

当前我国家事诉讼程序较为复杂,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出结果。

因此,在改革中应该优化程序,缩短诉讼周期,并且加强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第三,要建立健全家庭调查制度。

在处理涉及到儿童抚养、财产分割等案件时需要进行细致入微的调查工作。

因此,在改革中应该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并且加强对相关人员培训和管理。

第四,要加强对家事案件的司法鉴定。

在处理涉及到财产分割、抚养等案件时需要进行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鉴定工作。

因此,在改革中应该加强对相关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并且提高其工作水平和专业能力。

最后,要加强对家事案件的司法监督。

在处理家事案件时,需要确保裁判公正、权利平衡,因此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审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合理期望。

综上所述,家事审判改革意见是为了提高家事审判效率和公正性而提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加强调解工作、优化诉讼程序、建立健全调查制度、加强司法鉴定以及加强司法监督等方面。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且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家事诉讼法的背景、特别规定及立法例

中国家事诉讼法的背景、特别规定及立法例

收稿日期:2018-01-15作者简介:孙永军,男,南京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㊂2018年5月第40卷㊀第3期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hinaThreeGorgesUniversity(Humanities&SocialSciences)May2018Vol 40㊀No.3DOI:10.13393/j.cnki.1672-6219.2018.03.017中国家事诉讼法的背景㊁特别规定及立法例孙永军(南京农业大学法律系,江苏南京㊀210095)摘㊀要:司法改革的影响㊁大陆法系国家家事诉讼法的修正㊁家事事件本身的特质㊁家事案件的情势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家事诉讼立法的背景㊂我国家事诉讼法应将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㊁家事事务的统一解决㊁性别平等保护作为宗旨㊂家事诉讼法的框架应包括程序监理人㊁家事调查官㊁社工参与等特别规定㊂在立法例的选择上,我国宜采用统一的立法例,将家事诉讼事件㊁家事非讼事件㊁家事财产事件身份事件融为一体㊂关键词:家事诉讼;㊀未成年人;㊀程序监理人中图分类号:D915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2-6219(2018)03-0075-06一㊁问题的提出从实体法的层面上看,凡是与婚姻家庭有关的事件,像离婚㊁亲子关系㊁赡养抚养关系㊁继承等均属家事事件㊂不过,如果从程序法的角度,大陆法系国家又将家事事件分为家事诉讼事件和家事非讼事件㊂ 家事诉讼事件是指像婚姻无效和取消之诉以及亲子关系的确认之诉这样的纷争,当事人一方是原告而另一方是被告,原告要求裁判者就其主张的权利或者说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与否做出裁决的事件㊂[1]家事非讼事件是指没有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申请人要求裁判者做出裁决的事件㊂一般而言,通过法院处理家事事件的程序有家事诉讼程序㊁家事非讼程序和家事调解程序三种㊂在我国,处理家事事件的法院调解程序㊁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均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㊂尽管从理论上讲,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定具有不同的纠纷处理机理,但在我国,它们共同运行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由法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只是和做出判定不同的结案的方式,它们均被认为是司法权的运作方式㊂因此,笼统地将我国法院处理家事事件的活动称为 家事诉讼 或 家事审判 并无太大问题㊂近年来,家事诉讼㊁家事审判㊁家事法院等问题成为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家事诉讼立法问题也提上了议程㊂我国没有像德国‘家事与非讼事件程序法“或日本的‘家事事件程序法“等这样专门的家事法,也缺乏家事诉讼法运作的实践经验㊂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16128号),从2016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地方100个左右的法院展开了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㊂尽管如此,现有的实践恐怕还不足以为我国的家事诉讼的立法提供足够的经验㊂尽管国内学者对家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已经展开,但研究的深度㊁广度等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㊂因此,在既缺乏专门的家事法,又缺乏足够实践及理论积累的情况下,探讨我国家事诉讼法中的技术性规定问题,难免给人闭门造车㊁盲人摸象之感㊂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从宏观角度出发,先搭建我国家事诉讼法的框架,然后再设计其具体的内容也许是一个比较稳妥和可行的思路㊂二㊁家事诉讼立法的背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体法有‘婚姻法“‘民法“‘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程序法就是民事诉讼法㊂民事诉讼法规定,家事事件由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两个程序处理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民一庭㊁民二庭㊁民三庭或者家事特别法庭的设置,也有意将家事案件与知识产权案件㊁商事案件进行区分㊂客57观地讲,理论界对家事诉讼法的关注并非始于今日㊂学术眼光敏锐的学者,多年前就开始关注家事诉讼法㊂从国内可以收集到的资料看,早在2001年,河南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生尹绪洲便完成了硕士论文‘家事审判制度研究“[2],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士生张晓茹完成了‘家事裁判制度研究“的博士论文[3]㊂目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刘敏教授㊁陈爱武教授是国内对家事诉讼关注较多的学者㊂刘敏教授早在2009年就发表了‘论家事诉讼程序的构建“一文[4],后来又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我国家事诉讼立法研究 ;陈爱武教授从2002年开始,也陆续发表了有关家事诉讼的学术论文,后来还出版了‘人事诉讼程序研究“[5]和‘家事法院制度研究“[6]两本专著㊂根据我们的观察,对家事诉讼的关注以往主要集中于学术界,不像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㊁民事证据规则㊁民事公益诉讼等议题引起官方和学界的同时关注㊂但现在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不仅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到家事诉讼的研究,官方对家事诉讼也表现出极大的兴趣㊂这一转变是如何发生的?下面的分析可以提供较为合理的解释㊂更为重要的是,下文所列出的几个因素共同构成了我国家事诉讼立法的背景,它们的存在同时也是为家事诉讼立法的必要性进行有力的背书㊂首先,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影响㊂中共十八大后,我国掀起了新一轮的司法改革㊂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保证公正司法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㊂ [7]司法体制由具体诉讼制度的运作构成,其中诉讼制度的运作是司法体制构成的重要部分㊂推动家事诉讼立法,改革家事审判制度,实行案件分流等顺应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大势㊂家事审判方式方面的改革,不像法院员额制㊁司法权独立行使㊁审委会改革,它们涉及多方利益的调整,因此比较敏感和棘手㊂家事审判方面的改革,较少涉及现有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协调,故更能为各方面普遍接受㊂所以,在 深化改革 成为时代的主旋律, 政治正确 的意识形态情况下,家事审判方式方面的改革理所当然地成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优先选项㊂因此,以最高法院为首的官方,有动机㊁有动力积极推进家事诉讼方面的改革探索㊂其次,大陆法国家或地区家事法修订的波及㊂传统上,大陆法系国家不仅将家事事件和其他民事事件在实体和程序立法上区别规定,而且还将家事事件又分为家事诉讼事件和非讼事件㊂它们经常根据社会情势的变化,对家事事件法进行适时修订㊂例如德国从1998年的‘统一未成年人抚养权利的法律“和‘重新规定结婚法的法律“,到2007年‘修改民事身份登记法的法律“‘修改扶养法的法律“,德国的家事实体法不断完善㊂在程序法上也是如此,德国家事事件审判程序原规定于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编,但是,2008年的‘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将家事事件从民事诉讼法中移除,全面纳入非讼程序法调整的范畴㊂日本国会于2011年5月25日公布了‘家事事件程序法“,该新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㊂我国台湾地区的 家事事件法 2012年1月11日公布㊂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在新世纪相继进行家事诉讼的修法或立法,对我国理论及实务界不能不有所触动㊂就学者而言,家事诉讼问题自然又成为学术研究的又一座新的 金矿 ,除了前述学者的持续关注外,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投入到家事诉讼的研究㊂第三,家事事件本身的特质㊂上述原因只是促使家事诉讼立法的外在因素,我国之所以提出家事诉讼立法的议题,根本上是由家事事件本身的特质决定的㊂对家事事件的特质,学者们多有研究和体认㊂尽管对家事事件包括的具体范围可能有不同认识,但与纯粹财产性的民事案件相比,这种以婚姻家庭关系为基础的事件具有情感性㊁社会连带性㊁私密性等特点[8]㊂根据程序相称原理, 程序的设计应当与所处理案件的性质㊁争议的金额㊁争议事项的重要性㊁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由此使案件得到妥当的处理 [9]㊂家事事件就应当由与处理财产性案件的普通诉讼程序不同的家事事件程序处理㊂从世界的角度看,凡是法制较为发达之国家或地区,普遍将家事事件与其他事件在立法上区别规定㊂第四,解决当下家事案件的现实考虑㊂我国当下婚姻家庭案件的情形,也客观上需要法院采取特殊的审判机制㊂我国社会正在发生急剧的转型,使得婚姻家庭案件表现出不同的特点㊂首先,数量上逐渐增多㊂据统计,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均在150万件以上,且呈逐年增长趋势,2015年已超过170万件,约占全国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近年来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比重虽有所降低,但也都维持在15%以上[10]㊂其次,案件呈现复杂化㊂现在引发家庭矛盾的因素逐步多样化,包括性格不合㊁家庭暴力㊁两地分居或婚外情㊁疾病㊁一方犯罪㊁经济原因㊁不良嗜好㊁家庭琐事等等㊂但是,既有的程序和作法不能适用上述需要㊂现在我国没有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特别程序法,还是按照民事的普通程序处理㊂尽管法官也开始认识到婚姻家庭案件具有公益性㊁情感67性㊁连带性等独特之处,但由于相应程序法的阙如,又加之强大的行为惯性等,他们在处理家事案件时几乎采用和普通民事案件同样的方式,结果造成各方对案件处理的不满意㊂三、家事诉讼法的旨趣及特别规定1 家事诉讼法的旨趣立法的目的或宗旨是国家设立法律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㊂关于民事诉讼的目的,理论上有私权保护说㊁私法秩序维持说㊁纠纷解决说㊁程序保障说等观点㊂上述学说均属于民事诉讼目的一元论,现代民主㊁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更多体现为各种目的的协调和统一㊂家事诉讼属于大民事诉讼的范畴,其制度目的当然从属于上述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权利保护㊁纠纷解决㊁程序保障㊁法律秩序维持等目的㊂作为因应具有情感性㊁私密性㊁牵连性等特点的家事事件的特别程序法,家事诉讼法具有其特别的宗旨㊂例如我国台湾地区 家事事件法 第1条,就将 妥当㊁迅速㊁统合处理家事事件 ㊁ 维护人格尊严 ㊁ 保障性别地位平等 ㊁ 谋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㊁ 健全社会共同生活 作为家事事件法的 立法 宗旨㊂祖国大陆也将家事审判的目标设定为多元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我国试图通过家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试点,逐步转变家事审判理念,达到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 ㊁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㊁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 ㊁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㊁ 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等价值㊂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方式和机制改革中的这些制度预设很有意义,彰显了家事审判的特殊性和功能㊂这些预设的功能或宗旨,可以作为我国家事诉讼法宗旨的参考㊂当然,把它们全部搬入我国的家事诉讼法是不妥当的㊂其体现的精神可以吸收,但从立法技术等方面考虑,这些宗旨还需要进一步甄别㊂比如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固然很重要,但它过于抽象和宏观,不便操作,将其作为家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就不太合适㊂我国家事诉讼立法时,可以结合我国之情况,将 维护性别平等 ㊁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等作为我国家事诉讼法的宗旨予以明示㊂任何制度的价值目标均需要具体制度的配合和支撑,家事诉讼法也不例外㊂家事诉讼法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法的旨趣,它们需要特别的规定予以体现和实现㊂鉴于我国尚未有规范的家事诉讼法㊂下面谨就德日等家事诉讼法中特别规定的情况予以简要介绍㊂2 家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1)专业化处理㊂家事诉讼的专业化主要体现为处理家事事件人员的专业化㊂工作人员除了具备法学素养外,还应当具有 性别平等意识㊁了解权利控制议题,多元文化等专业素养 [11]㊂这些人包括法官㊁心理师㊁社工师㊁律师或者具有家事调解经验的人士等㊂如依据我国台湾地区 法院设置家事调解委员会办法 ,其专业化体现在以下内容:调解员的积极资格㊁消极资格㊁受聘前应接受的多元核心能力专业培训课程及时数(至少30小时),包括家事相关法律㊁家庭动力与冲突处理㊁社会正义与弱势保护㊁家庭暴力处理㊁家事调解伦理及案例演练等课程㊁聘任后继续教育训练(每年至少12小时)㊁执行职务应注意事项㊁伦理规范等㊂(2)社工陪同㊂处理家事事件,常有未成年人或受监护人在法庭表达意愿或陈述的必要㊂例如,未成年人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唯一证人,必须就亲人遭受暴力伤害的事实作证,或者在面临父母离婚时选择何人作为其主要照顾者,这些情形常使对法院陌生的未成年人充满矛盾㊁痛苦㊁焦虑㊁不安㊁恐惧㊁紧张㊂若有适当的人陪伴,缓和心理压力,孩子就能流露真情㊁表达真意,保障未成年人表达意思的权利㊂我国台湾家事事件 法 第11条就规定,由法院应通知直辖市㊁县主管机关指派人员或孩童之老师㊁亲友等适当人员陪同在场,陪同人员并得坐于被陪同人之侧㊂(3)远程视频讯问㊂家事事件中有重要证人㊁鉴定人因故无法在期日到法院接受讯问,经法院一再通知也没有到场情况下,会造成程序的拖延,这些情形下,可依申请进行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讯问㊂(4)程序监理人㊂儿童㊁少年或限制行为能力者等弱势群体,在家事事件审理中,常常无法照顾到自己的权利及需求㊂为了保障他们的声音能够被法院听取,设立了程序监理人制度,由法院选任的程序监理人担任受监理人权益的守护者㊂德国㊁日本均有该制度㊂我国台湾地区参酌德国法中的程序监理人制度及美国马里兰州家事法中的子女代表人制度,也在家事事件 法 中创设了程序监理人制度[12]㊂根据这些国家或地区家事事件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家事事件时,如遇到无程序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的可能;无程序能力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行使代理权有困难;或有必要时,可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选任一人或数人作为程序监理人㊂如夫妻离婚案件中,双77方就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负担争议,双方都聘请律师积极争取,法院为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可为未成年子女选任程序监理人㊂程序监理人可以为一切程序行为,有权查阅卷宗,有权与受监理人及家属进行会谈㊂其同时应履行对受监理人的照看义务,注意受监理人与其他亲属之间的家庭关系㊁生活状况㊁感情状况,以维护受监理人的最佳利益㊂程序监理人由各界推选,在法院造名册登记,供法官选任㊂(5)家事调查官㊂家事调查官是依法官指示就调查家事事件中特定事项提出调查报告,协助法院了解家事纷争真正问题的法院人员㊂家事调查官属于法院人员,协助法官调查分析家庭纷争形成的原因,通过调查提出结合社会资源协助解决家庭纷争的各种方法㊂法官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命令家事调查官就特定事项调查事实㊂具体而言,其可就特定事项进行调查㊁收集资料㊁履行劝告㊁提出调查报告㊁出庭陈述意见㊁协助联系社会主管机关㊁社会福利机关等㊂家事调查官应采用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㊂但是,家事调查官应首先从程序监理人或有关机关获取材料,然后再询问当事人或关系人,不能直接询问当事人或关系人㊂(6)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方面的规定㊂为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之目标,德国㊁日本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在家事诉讼法或有关规定中均重视未成年人听审请求权的保护问题㊂首先应保障儿童的诉讼主体地位,在立法中直接赋予儿童诉讼主体资格㊂如我国台湾地区 家事事件法 第14条规定: 能独立以法律行为负义务者,有程序能力㊂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就有关其身份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㊂不能独立以法律行为负义务,而能证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就有关其身份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㊂ 德国‘家事程序及非讼事件法“第9条第1款第(3)项也规定,下列人员具有程序能力: (3)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4周岁且在所涉的程序中主张其依民法所享有的权利的㊂ 其次,保障儿童的听审请求权㊂法院裁判前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及识别能力,在庭内或庭外,亲自听取其意见或者采用其他适当方式,释明裁判结果对于未成年子女可能发生的影响㊂对有表达能力的儿童, 法院不仅得直接听取其意见,更应设法使其在无压力之环境下能自由㊁真诚地为陈述 [13]㊂最后是依赖儿童及少年心理专家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协助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表意权㊂像程序监理人制度㊁授权法官的职权探知㊁裁量也可归入未成年利益保护最大化制度之中㊂上述家事诉讼法中的特殊规定,突出体现了家事诉讼的特点和特有功能,我国在创设独立的家事诉讼法时可以予以借鉴㊂但是应当注意,我们进行立法时,切莫对上述国家或地区规定照搬照抄,不加取舍㊂像程序监理人制度㊁家事调查官制度㊁社工陪同等并非写在家事诉讼法中就万事大吉了㊂我们在引入这些制度时,一定要对其制度运行的背景㊁机制及状况予以详细考察,然后揆诸我国实际,予以创造性引入㊂譬如像程序监理人㊁社工陪同等制度就需要大量的具有专业技能的社工作为支撑,否则这些制度就会落入空转,损及家事法立法宗旨的实现㊂根据学者们考察,目前我国台湾地区能够参与到家事诉讼中的社工缺口达三分之一之多,祖国大陆有无足够的社工参与到家事诉讼中?这些基础性问题必须先搞清楚㊂在有程序监理人的情况,有无必要再设立家事调查官制度,因为二者职能交叉,当事人也往往搞不清楚他们之间的区别㊂同时应当看到,家事诉讼立法是个系统作业,需要诸多配套工作㊂比如家事法院组织法㊁程序监理人选任规则㊁家事调查官规则㊁程序监理人费用办法等等㊂四、家事诉讼法的立法例要探讨家事诉讼的立法例,就必须探讨所谓 家事事件 的范围㊂对 家事事件 范围的认识不同,对我国家事诉讼法采用何种立法例也会不同㊂齐树洁教授将学界对家事事件的认识概括为 最广义 ㊁ 广义 ㊁ 狭义 和 最狭义 四种[14]㊂其中, 最广义 范畴的家事诉讼程序指的是与婚姻家庭有关的诉讼程序㊁非讼程序和轻微刑事诉讼程序,即法院审理和解决与婚姻㊁家庭相关的身份㊁财产纠纷㊁轻微刑事事件以及非讼事件㊂ 广义说 则认为家事诉讼程序涵盖了与婚姻㊁家庭有关的身份纠纷㊁财产纠纷和非讼纠纷[15]㊂ 狭义说 认为家事诉讼程序仅指与婚姻家庭有关的诉讼程序,既不包括轻微刑事事件也不包括家事非讼事件㊂刘敏教授和陈爱武教授就是 狭义说 的主张者[4]㊂ 最狭义说 主张,家事事件仅指因家庭身份关系而引发的纠纷[16]㊂我们认为, 最广义说 对家事事件的界定过于宽泛,将家事事件的立法散见于刑事诉讼程序㊁非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中㊂过于分散,难以统合,结果上是 维持现状 ,分而治之㊂如此,就降低了家事诉讼㊁家事法院等专门立法的意义和价值㊂ 广义说 实际上是将所有涉及家事的诉讼事件和非讼事件融合一体,从事件的牵连性出发,并不特别在意家事财产事87件和身份事件的分野㊂它更倾向于统一的家事事件法的立法例㊂ 狭义说 主张的家事事件立法,按照笔者的理解其实就是家事事件诉讼立法㊂该观点将家事事件区分为家事非讼事件㊁家事诉讼事件,它们应当分别立法㊂家事诉讼事件又可分为家事财产诉讼事件和家事人身诉讼事件㊂笔者不完全赞同刘敏教授的观点㊂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交织,甚至相互影响㊂特别是现代,随着人们经济收入的增加,家庭财产在家庭关系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也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的落实,不宜分开处理,应当一并处理㊂ 最狭义说 将家事事件限定为因家庭身份关系而引发的纠纷,不仅排除了家事财产纠纷,也将家事非讼事件予以剔除㊂该观点设定的家事事件的范畴过于狭小,有人为割裂家事诉讼事件㊁家事非讼事件和财产性纠纷㊁身份性纠纷之虞㊂结果很可能会导致专门家事诉讼法立法的流产㊂笔者,倾向于 广义说 ,主张我国未来的家事诉讼立法应采用统一立法的立法例㊂将家事非讼事件㊁家事诉讼事件熔于一炉,统一规定在‘家事事件法“或‘家事诉讼法“中㊂之所以持此论,其理由如下:首先,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均采用此立法例㊂德国2008年的‘家事与非讼事件程序法“㊁日本‘家事事件程序法“均为将散见于‘人事诉讼程序法“㊁‘非讼事件法“及‘民事诉讼法“中所有家事诉讼事件和家事非讼事件予以统合,熔为一炉的立法例,我国台湾地区亦有此规定㊂可见,该立法例俨然成了家事事件立法的潮流㊂尽管德国㊁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它们的社会发展阶段有所不同,但这种立法的潮流和趋势还是很值得我们重视㊂其次,采用此立法例,不仅有利于实现家事诉讼的旨趣,而且可以实现家事事件的一次性解决㊂若要实现家事诉讼妥当㊁迅速㊁统合处理家事事件,谋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健全社会共同生活等旨趣,就不能人为地将家事事件割裂为家事诉讼事件㊁家事非讼事件,适用不同的程序法理㊂如果这样处理,非但不能简单快速合目的性解决家事事件,反而造成程序的拖延㊁重复,也有矛盾裁判之虞㊂因为,家事纷争将所谓家事诉讼事件㊁家事非讼事件,身份性事件㊁财产性事件进行人为切割几乎上不可能的㊂基于性格差异㊁生活习惯㊁价值观差异㊁经济原因㊁私生活㊁与家庭成员矛盾等原因导致的家事事件,它们具有情感性㊁私密性和牵连性等特点,各种原因不仅相互交织,身份问题与财产问题也往往互为因果㊂分别处理后,恐怕难以洞察该事件原因㊁演变之全景和真实态势,处理的结果也难免顾此失彼,左右失据㊂正是基于家事事件的特殊性的考虑,为了妥当处理家事事件,各国才普遍引入程序监理人㊁社工㊁家事调查官㊁赋予未成年人诉讼主体地位等规定㊂为了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德国㊁日本等大陆法系的家事诉讼法一般都容许㊁鼓励家事事件的合并审理㊂我国台湾地区家事 法第41条第1和2项就规定,为避免当事人间因家事纠纷争讼不断,产生矛盾裁决,家事审判时就数个家事诉讼事件,或者存在请求的基础事实相牵连的家事诉讼事件与家事非讼事件时,当事人可选择向其中的一个家事事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合并请求,不受普通民事诉讼 法 中关于共同诉讼要件的限制㊂如此,家事事件的合并审理实际上出现了数个家事诉讼事件的合并审理㊁家事非讼事件与家事诉讼事件的合并审理以及数个家事非讼事件的合并审理三种合并审理的情形㊂这种规定,大大突破传统民事诉讼中关于诉的合并的理论㊂传统理论认为,所谓诉的合并应满足:若干诉之间存在关联;受诉法院对其中一个诉具有管辖权,不违反专属管辖;必须适用同种类的程序三个要件㊂其中 必须适用同种类的程序 指的是若干诉都采用普通一审诉讼程序处理;如果一个诉适用诉讼程序,一个适用非讼程序或特别程序的,就不属于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㊂传统诉的合并理论建立在程序法理的二元分离适用论基础上,按照该程序法理适用论,诉讼事件采用诉讼程序处理适用诉讼法理,非讼事件采用非讼程序处理适用非讼法理㊂现在容许不同类型的家事事件合并审理,实际上是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的超越,是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的观点㊂笔者曾探讨非讼法理在我国家事诉讼程序中的适用问题[8]㊂议题的出发点是在我国当下没有非讼程序法㊁家事诉讼法的情况下,如何将职权探知主义㊁职权进行主义㊁裁量主义㊁不公开审理主义㊁受限制的辩论主义等非讼法理适用于婚姻家庭等家事诉讼事件中去㊂其仅仅是我国现状下的权宜之计,如果时机成熟创设统一的家事诉讼法,所有类型的家事事件一并处理,程序法理的交错适用就是其应有之义了㊂五㊁余论:家事诉讼的特质与家事诉讼法研究范式的转变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较,家事诉讼具有诸多不同㊂首先在制度旨趣上,普通民事诉讼无外乎是解决私权争议,实现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进而折射到维护私法秩序,其追求的是较为单纯的法律目标㊂家事诉讼固然有妥当解决或预防家事纷争的考量,但其最为根本的目的却是实现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㊁97。

离婚冷静期:由经验到逻辑

离婚冷静期:由经验到逻辑

离婚冷静期:由经验到逻辑作者:姜大伟来源:《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04期摘要:《民法典》设立离婚冷静期是立法对社会积极应对轻率离婚实践经验的确认与反映,对防止轻率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以及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价值。

《民法典》第1077条存在制度供给不足之缺憾,尚有亟待完善和补正的空间。

冷静期不独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亦有适用余地,在期间设置上宜采“区分设置”模式,尤其在出现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等严重人身侵害情形,应予排除适用。

立法应明确规定夫妻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在冷静期内的变动规则,同时密切关注和保护儿童利益,冷静期内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务须妥善安排。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社会基础;价值基点;立法表达作者简介:姜大伟,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福建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华侨大学地方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E-mail:**********************;福建泉州36202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青年项目《家事法与公司法交叉的股权问题研究》(19YJC820019)中圖分类号:D91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398(2020)04-0121-13为预防轻率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以及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我国《民法典》第1077条在协议离婚制度中增设离婚冷静期之新规定。

然而,离婚冷静期是否有增设之必要,社会仍存不同见解,择其要者,概有三种:第一,肯定说。

此观点认为,“离婚冷静期”给婚姻一个修复机会,彰显法治柔情,利婚利家;第二,否定说。

此观点认为,婚姻自由原则不能随意破坏,离婚并非坏事,对于成年人的自主决定,司法应保持冷静,应给“离婚冷静期”泼瓢冷水;第三,折衷说。

此观点认为,“离婚冷静期”本无可厚非,其本身也是调解的一种手段,要想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有严格的适用范围,不能一味地“劝和不劝离”。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971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971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97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13•【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971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制定《适用<反家暴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三年多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动法律实施,有效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建立了包括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民政部、全国妇联等15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任务,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就是其中一项重要职责。

各地法院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探索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比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立案绿色通道,实现快速立案、迅速调查、及时处理的应对机制;在证据方面,不再简单按照一般规则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而是积极协助调取证据,并适当减轻受害方对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

再比如,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坚持“五必须”原则,即要求每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在规定时间发出,必须联合当地妇联、公安、社区三个部门协同送达,现场送达时必须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制教育,必须以案说法,必须及时进行跟踪回访。

但是,诚如您建议所言,反家庭暴力法在实施过程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包括家庭暴力认定难、举证难、获得赔偿难、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难、争取抚养权难等,需要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统一标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形成反家庭暴力合力。

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在家庭暴力的界定、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通过专项培训、发布典型案例、召开经验交流会等方式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并待条件时机成熟,适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6.09
•【文号】法发〔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06.16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审判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
工作的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法发〔202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
规定》的决定
(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
行)
根据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


在第六条第三款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可以采用‘规则’的形式。


原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作为第六条第五款、第六款。

本决定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149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149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14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25•【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149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家事审判工作专业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自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

2016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视频会议,在全国范围确定118个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建立了包括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等15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任务。

目前,全国已有多家高级法院和试点法院建立了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了家事审判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年多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各地法院积极创新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探索建立健全家事案件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离婚冷静期、诉前调解、离婚证明书、案后回访等制度,进一步丰富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

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对上述制度予以总结推广。

2019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加大家事审判中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力度。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往纵深发展。

家事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应当是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在前期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很多地方法院成立了专业的审判庭或合议庭,有力地推动了该项工作的进展。

但受到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影响,目前有所缩减。

您在建议中所提的引入家事调解员参与家事纠纷的解决,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也是我院目前正在大力推动的工作。

当下深化家事审判专业化规范化改革若干问题研究

当下深化家事审判专业化规范化改革若干问题研究

当下深化家事审判专业化规范化改革若干问题研究无;朱丽梅【期刊名称】《中国应用法学》【年(卷),期】2024()3【摘要】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包括118家试点法院在内的全国近500家中基层法院同时启动了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形成了一批符合家事审判规律的经验做法。

但自2018年以来,受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新冠疫情、繁简分流改革等多重因素影响,试点法院改革积极性有所减弱,制度机制的健全完善推进缓慢。

针对改革实践中出现的工作推进不平衡、审判组织专业化程度不高、队伍专业化程度不强、审判程序法律法规缺乏专门性、家事审判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本文结合域外立法、试点法院已有的成功经验,建议以完善家事调解、家事调查等家事审判专业化制度机制为基础,结合当前法院审判及机构实际情况,组建集家事审判、少年审判为一体的少年家事法庭,推动制定家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更好的汇聚法院合力推动构建家事审判社会化工作格局,确保人民法院在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贡献应有力量。

【总页数】10页(P105-114)【作者】无;朱丽梅【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七调研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家事审判改革视野下祖国大陆家事审判程序立法完善研究——兼以我国台湾“家事事件法”为学术视点2.英国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3.论家事审判体制的专业化及其改革路径——以美国纽约州家事法院为参照4.司法改革背景下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之路径优化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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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家事审判工作不断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

现就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
通过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探索家事诉讼程序制度,开展和推动国内外法院之间家事审判经验交流和合作,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有序推进。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紧密结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由点到面、由易到难,积极稳妥推进。

2.坚持先行先试。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既涉及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原则性问题,也涉及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问题。

试点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

3.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与吸收域外经验相结合。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推进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三、工作理念
1.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

2.树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以有利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主义为价值追求。

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

3.适应家事案件特点,全面保护当事人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四、工作机制
1.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

家事案件的审理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专业知识,需要相关专业领域人员的配合与协助。

探索相关公益性服务机构及人员配合法院调查审理家事案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相关专业服务。

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家事调解室、心理评估室、单面镜调查室等设施,为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物质装备保障。

2.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

推动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有效社会合力,切实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五、试点案件范围
家事案件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主要案件类型有:1.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包括离婚、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等,附带案件包括监护权、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2.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3.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4.收养关系纠纷案件;5.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包括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等;6.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等。

六、试点模式
为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和少年审判改革的发展,考虑到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同根同源、理念相通,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在诉因机理、审判理念及裁判方式上的共通性等因素,同时应当吸收和借鉴少年审判三十多年的探索经验和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导试点法院时,可以根据各地情况自行确定下述模式开展试点工作:
模式一: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并试点。

在试点法院或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派出法庭设立家事少年审判庭。

已设立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更名为家事少年审判庭,并将家事案件纳入其审理范围;尚未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可在原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庭的基础上进行更名或者新设家事少年审判庭,负责审理家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少家事案件。

模式二: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分头试点。

维持现有少年法庭格局不变,将少年审判受案范围调整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及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校园伤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

围绕家事审判改革和少年刑事审判改革设置的硬件设施和司法辅助人员尽量共用,以免重复设置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七、试点法院
1.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的基础上,确定100个左右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在辖区内再增加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八、试点期间
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期间为两年。

九、试点指导
1.各试点法院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和重点工作,专项研究部署,积极进行基层探索,及时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规划和意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试点工作。

2.上级法院要加大对试点法院改革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总结试点得失,反馈试点效果,适时组织召开试点工作推进会,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各试点法院要认真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试点动态的跟踪和指导,研究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来源:/fg/detail2041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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