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资格的认定

合集下载

村官职务笏巳罪现状及法律分析

村官职务笏巳罪现状及法律分析

在 涉 农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中 , 官 是 绝 对 的主 力 . 所 村 其 造 成 的社 会 危 害 也 非 常 严 重 。一 些 纵 向 比较 的 数 据更 是 非 常直 观 地 说 明了 近 年来 村 官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的 显 著
除 在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的范 围 . 使 得 村 官 不 再 具 有 刑法 [ 1 3 意 义上 的 国家 工 作 人员 身份 因为 村 官既 不 是 国 家机 关 、 有 公 司 、 业 、 业 单 位 委 派 到 非 国有 公 司 、 国 企 事 企 业 、 业 单 位 、 民 团体 中从 事 公 务 的人 员 , 不 是 其 事 人 也
级检 察 机 关 重 点 查 办社 会 影 响 恶 劣 、人 民群 众 反 应强
前 进, 惠农 资 金 和 惠 农 公 共 建 设 项 目迅 速 增 多 . 官在 村 人 们 经 济 生 活 中 的 重 要 性 显 著 提 高 . 官 的实 际权 力 村
迅 速扩 张 。因此 , 以刑 法 手段 加 强 对村 官职 务 犯 罪 的惩
治 和 防 控 . 证 村 官 职 务 行 为 的 廉 洁 性 . 建 设 社 会 主 保 是
义 新 农 村 的急 迫需 要

烈 、 委政 府 关 注 的案 件 , 污 、 用 、 分 涉农 资金 的 党 贪 挪 私 大案 要 案 , 国家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利 用项 目审 批 门共 查 办 涉 农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案 件 17 0
件 1 9人 。 3
村 官 职务 犯 罪
二 、 官 职 务 犯罪 主 体 身份 的 法 律分 析 村
17 99年 刑 法 及 其 相 关 的法 律 解 释 规 定 村 官 属 于

调研报告:当前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成因分析及对策

调研报告:当前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成因分析及对策

当前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成因分析及对策“村官”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职务的便利,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本文通过对20XX年以来查办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和剖析“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及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能有效遏制当前“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20XX年以来,XX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村官”职务犯罪案件29件42人。

从案件查办情况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涉案罪名及涉案领域集中涉案的罪名集中在:贪污罪27人,占比64.3%;受贿罪7人,占比16.7%;挪用公款6人,占比14.3%。

(见图一)涉及的领域主要是征地拆迁、补偿领域23人,占比54.8%;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领域8人,占比19%;基础设施建设领域6人,占比14.3%。

(见图二)(二)犯罪主体集中且共同犯罪现象明显犯罪主体主要集中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占查办总数的71.4%。

作案方式由原先的“单打独干”转变为“集团式作战”,这也是近年来“村官”职务犯罪的一个明显特征。

20XX年以来查办的案件中,8件22人系共同犯罪,多为村支书、主任、会计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呈现“塌方式腐败”。

如L县S村村支书、主任、会计相互勾结,冒领征地补偿款8.5万元。

(三)犯罪手段简单从整体上看,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隐蔽狡猾,反侦查能力相对较弱,手段较为简单直接,一般为虚报冒领或骗取来往款项,挪用款项谋取私利,截留公款直接贪污等。

如M县H村会计刘某将群众的征地补偿款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私自将该款项挪用购买理财产品,并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M县L村支部书记石某利用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虚报套取救灾补助款7.2万元,将补助款据为己有。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一)村务公开不规范是萌发村官职务犯罪的根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

“村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浅析

“村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浅析

“村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浅析作者:林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0期摘要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的增加,国家实施了粮食直补、退耕还林、旧村改造等多种惠农政策,向农村投入了大量资金,村委会、村委会成员等“村官”涉农职务犯罪随之逐渐增多,直接影响着我国中央政策的落实和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本文通过分析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村委会、村民小组等“村官”涉农职务犯罪,从而研究“村官”涉农职务犯罪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村官作者简介:林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10-02近年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村委会、村党支部等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屡次发生,涉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各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对涉农犯罪定罪量刑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的“村官”是指广义上的村官,包括村委会成员、村党支部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等基层工作人员。

本文将通过分析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村官”涉农犯罪来研究其法律适用问题。

一、“村官”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一)犯罪类型中挪用公款罪比例较大“村官”涉农职务犯罪类型多样化,涉及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多个方面。

从2006年至2010年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查办“村官”基层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统计研究发现,近五年来路桥区被立案查处“村官”职务犯罪有5件6人,其中挪用公款罪比例较大,有4件5人,占案件数量的80%以及案件人数的83%,贪污罪为1件1人。

数量上呈每年一例的趋势。

(二)村干部犯罪突出2006年到2010年台州市路桥区“村官”涉农职务犯罪中,6人均系村干部,所任职务分别为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会计、出纳等。

同时村干部之间或村干部与其他主体互相勾结共同犯罪的问题也非常突出。

如:1995年11月29日路桥区金清镇勤劳村党支部副书记兼会计吴海林伙同蔡连方,挪用该村土地征用费15万元;2003年5月10日,路桥区金清镇林家村村委会主任郑景玉伙同村党支部委员兼出纳的胡小琴,擅自挪用该村土地征用补偿款20万元。

村官职务犯罪的行为认定

村官职务犯罪的行为认定

村官职务犯罪的行为认定作者:黎德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期摘要近年来,党中央始终坚持把“惠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环境的惠农政策,从基础设施、交通、卫生医疗、教育等各个方面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村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村官职务犯罪的显著增加。

关键词村官职务犯罪行为认定作者简介:黎德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70-02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该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规定的七大类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分别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规定。

这一解释的出台,为惩治村官职务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该解释使用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不确定性表述,这里的“等”所涵盖的范围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疑难和歧义,如农村党支部工作人员、村级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村民小组工作人员的主体认定;同时,该立法解释中列举的第七类公务活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这里面的“其他”又是指哪些工作,司法实践中同样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此外,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中取消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代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具体的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就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

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履行职务时的身份认定

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履行职务时的身份认定

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履行职务时的身份认定作者:张超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1期摘要:办理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历来争议比较大,也是办好案件的重点。

认定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个案中的身份,应准确把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涉及到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将依法从事公务作为判断标准,公务应具有管理性、职能性和依法性,依法性是公务活动的本质特征。

关键词:村基层组织公务公款主体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规范中“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含义进一步明确界限,规定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种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此来确定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问题。

然而,再完善的立法解释也不能穷尽所有情形、解决所有法律问题,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围绕犯罪主体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不断涌现,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性质如何界定。

一、如何理解《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政府违规征地的过程中,代为管理发放土地赔偿款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钱款性质是否属于刑法范畴上的“土地征用、征收补偿款”公务是指依照法律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

它包含三个要素:一是管理性,二是职能性,三是依法性,即公务是行为人依法进行的。

[1]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该成员是否具有依法从事公务这一特征来判断。

浅析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

浅析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

浅析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作者:王宾军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12期[摘要]本文简要论述了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以及对今后涉农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特点建议[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2-0046-01近年来,农村基层干部手中掌握的权力越来越大,可以运用的资源、能够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多。

一些“村官”素质不高,损害群众利益的涉农案件时有发生,侵害了农民的合法利益,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平稳发展。

2010年以来,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3件13人,其中贪污案8件8人,受贿案2件2人,挪用公款案3件3人;5万元以上大案3件;13人全部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检察机关身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农村建设顺利推进方面有着重要的责任。

笔者在对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了一些调查和分析后,有以下见解:一、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一)犯罪手段隐蔽,犯罪状态连续在所办案件中,犯罪人员的作案手段大都颇为隐秘,多采取事先合谋串通,事后收取回扣的方法进行暗箱交易,不易被人察觉。

如在农民卖粮的业务中,涉及经济利益的环节不多,案件主要是发生在粮食购销过程中,而且大多是通过售价与市价的差价来做文章,钻空子,这就为在粮食的购销环节连续多次作案提供了可能。

同时,粮食购销过程中,因为市价与售价的差距不大,这就形成了即使交易标的较大,但单次作案的牟利并不多,风险较小,使得嫌疑人为获取较大利益,连续多次作案提供了条件。

(二)犯罪涉及领域多样化与过去相比,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得多,其中涉及泥草房改造、退耕还林、国家扶贫款的案件居多。

(三)共同犯罪现象严重过去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但最近几年却接连出现合伙性犯罪,合伙性犯罪有上升趋势,并且通常是乡镇、村党政主要领导与村长、村会计共同作案,贪污或挪用公款。

如我院2010年查办的“二苏合谋贪污泥草房改造款案”。

职务犯罪案件法律分析(3篇)

职务犯罪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对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旨在探讨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原市长王某,王某在担任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涉嫌受贿罪。

三、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资格: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 职务便利:犯罪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 非法占有:犯罪行为必须非法占有、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

4. 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

四、案件分析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市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

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资格: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

2. 职务便利:王某作为市长,有权决定和影响市政府的各项工作,其职务便利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

3. 非法占有:王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 主观故意:王某明知收受他人贿赂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1. 刑事处罚:王某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事处罚。

2. 行政处罚:王某可能面临开除公职、撤销党内职务等行政处罚。

3. 民事赔偿:王某可能需要赔偿因受贿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

浅析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浅析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社 会主义 新农村 建 设需要 好的 发展 环境 , 更需要廉 洁的村务 犯 罪 的同时 , 要主动 做好村 干部职 务犯 罪预 防工 作, 护好 村干 保
措施 一:J 』 强经 常性 教育 , u 强化 “ 不想犯 ” 的意识 。要真正 遏 制“ 官 ” 务 犯罪 , 村 必须 』 强 对“ 官” J u 村 的教育 , 消除其犯 罪的 内 因, 多渠道 、 多形式 开展素 质教 育 、 力观教育 和法 治教育 , 权 增强

溪县 “ 村官 ” 职务犯 罪呈三 大特 点:

根源 三 : 村官 ” “ 大权 独揽 是导致“ 村官 ” 犯罪 的必然 因素 。 在
是村委会 主任或村 支部书记 犯罪 多, 贪污挪用 公款相 当突 农村 受传 统宗族观 念和家 长作风 影响 , 部书记和村 主任一般 都 支
出, 涉棠 数额 呈上升趋 势 。 我院 查处“ 官” 务犯罪 的主体 和 是 本村大 姓人 氏担任 , 的村 “ 从 村 职 有 两委 ” 员都 是一个 家庭 的 , 权 成 大 罪 名看 , 涉嫌职 务犯罪 人员 大多为 村支部 书记或 村委 会主任 , 系 集 中在村党支 部书 记和村委 会主任 手里 , 些“ 官” 这 村 大小事情 由
者 , 民的大事 小情要 靠 ‘ 官” 村 村 去解 决 , 党和政府 的 声音要 靠 ‘ 官” 村 去传 达 , 们是 “ 一地 百姓 , 一方 平-" 他 富 保 O 的带头人 。 r “ 官”自身素质 的 高低 , 村 决定 着 “ 官” 村 的行 政行 为, 影响 着农村 稳定 和持 续发展 ‘ 官” 寸 虽小 , 其犯 罪行 为不容 忽视 。 但 本 文结合预 防职 务犯 罪工作 的 实践 , 简要 分析 了 当前 ‘ 官” 咐 职务犯 罪 的特点 、 因及预 防对 策 。 成 关键词 管理 者 村 官 职 务犯 罪 中图分类 号 : 9 0 D 2. 5

浅析村官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浅析村官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塑!圭塾垒兰!!!竺业生耋蠢戳篷鬯圈浅新村官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张道杰应敏骏摘要近年来村官经济型犯罪频发,窝案串案多,犯罪手段隐蔽,对农村的社会危害性不可小视。

本文指出要提高村官的整体素质,强化乡镇对村级财务的监督力度,健全农村民主制度,构建农村职务犯罪预防网络,来减少村官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村官职务犯罪犯罪预防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23-02一、村官职务犯罪现象长期以来,人们总是习惯于将反腐败的目光聚焦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而忽视了广大农村基层。

村官是一个特殊的主体人群,虽然没有级别,有也只是协助政府办事,但他们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着国家的管理权。

我国地域辽阔,农村基层情况极为复杂,再加之农村基层处于国家政权边缘,正所谓山高皇帝远,村级腐败更具隐蔽性,其危害性同样不可小视。

村官职务犯罪增多的一个直接结果是造成农村群众集体上访人数增多、越级上访事件增加,严重的甚至导致发生冲击、打砸党政机关等恶性事件。

此外,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也非常严重。

村官职务犯罪造成干群关系高度紧张,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己成为影响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①二、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一)村务不公开是村官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村务管理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

如对群众最关心的财务问题只公布几项大的收入支出项目,具体支出项目群众无从知晓;有的村把村务公开栏变成了村官贪污的挡箭牌,弄虚作假的盖头:有的村搞企业、抓建设,事前不开村民代表会议,不听取群众意见,在思想上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二)农村基层组织监督制约不力,村官权力失控凡是村官职务犯罪突出的村组,往往是基层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村组。

一是对村官的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二是对村官的工作机制缺乏有效监督;三是对村官的管理缺乏有效监督。

浅谈“村官”职务犯罪

浅谈“村官”职务犯罪
二 、 因 成
( ) 观 原 因: 一 主
1 当干 部 的动机 不纯 。少 数基 层干 部思 想扭 曲、 理 变态 , . 心
把 当干 部与 发财 等 同起来 。 了当上 千部 不惜 拉关 系 买选票 , 为 当 上干 部 一心 想着 为 自己 “ 发家 致 富” 缺 乏事业 心 和责 任感 , , 个别
帐据 , 务人 员不 知怎样做 帐, 务主 管不 戋如 何审批 ,节节账” 财 财 ¨ “ 、
“ 自条 账” “ 、 口头 帐 ” 问题 屡禁 不止 。
3 缺乏 有效 的监 督制 约机 制和 网络 。一 是纵 向监 督软 弱 。 . 二是横 向监 督虚 化 。 4 查处不 力 不严 。 由于 种种 原 因查办 “ . 村官 ” 职务 犯罪 案件


基本 特点
1发 案率 较 高, . 涉案 范 围较广 。 统 汁, 五年 来, 院 处理 据 近 我
的集 体上 案 从 中立案 侦查 的“ 官” 务犯罪 案 件占总 立案数 的三 分之 一 , 村 职 而且
涉案 人员 较多 , 及支 书 、 涉 村主 任 , 副主 任 、 委会 委员 、 两 会计 、 出 却是 形 同虚设 , 务人 员无职 无权 。 些村 组主要 干 部利用 自条 财 一 纳 、 民小组 组长 , 村 涉案 金额 较大 , 窝案 、 串案 时有发 生 , 查案 件 自批 自支集 体 资财的现 象 比较突 出, 所 白条 记帐 , 随意 性大 , 为集 成 案值 均在 万元 以上 。 体 资产 流 失的 “ 黑洞 ” 。一 些村 组根 本 没有较 为规 范完 善 的财务
吃 回扣等 。
己查处 的村 干部 采取 继续 留任 的态 度 , 案件 震慑 教育性 不 强 , 使 三、 预防 对策 1 强化 农村 思 想政 治工 作 , . 选好 用好 管好 干部 , 农村 基层 使 干部 “ 不想 所 为” 』强 以党支 部为 核心 的农 村基 层组 织建 设, 。J u 建 设一 支政 治思 想好 , 公而 忘私 , 正廉 洁 , 心全 意为 人 民服务 , 清 全 深受 群众拥 护 支持 的两 委班 子 。 2 全方 位搞 好监督 制约 ,u 监督 力度 , 农村基 层干 部“ . J大 J 使 不 能所 为” 一是 要 J强农 村基 层 组织 的内 部监督 , J u 建立 以民主集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探析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探析

传 统农 村 的封闭式 结构 已逐渐 打 开 , 利益 主体 多元 化, 村 干 部利
用 协助政 府工 作之 便谋 求私利 , 其行 为 己相 当于国家 工作人 员职 务犯罪 。 本 文将从 农村 基层 组织 人员职 务犯 罪的现 状 出发 , 分析 原因, 从 法律 完善和 司法 防 治方面 提 出对策 。
财 务人 员。 与 其他 国家工 作人 员职 务犯 罪 的主 体相 比 , 村 干部 不 功 能逐渐 失效 。 早 期的农 村是 以 血缘 关 系为纽带 的 宗族组织 , 是
属 于 国家 公 务员 , 依 靠 国家 公权力对 其 进行监 督往 往 比较 滞后 , 典型的“ 熟人社会” , 依靠宗族之间的联系与支持, 村规 民约的制

二、 农村 基层组 织人 员职务 犯罪 之成 因
( 一) 内部 权 力控 制 不足
我 国村 民 自治不是 由每个村 民直接 管理村 务, 而是委 托于村 党 支部 、 村委 会等 组织人 员 。 虽 然我 国 已经 颁 布 了相 关法律规 制 村 干部 的权 力 , 并赋 予村 民监督权 , 但在 实践操作 中 , 由于 受到诸
村干 部作 为一个特 殊 的群体 , 他 们不 是 国家公 务员 , 不 同于
也不 同于个 体私营 企业 主 , 由哪 个部 门管理 并 用手 中的职权 , 或暗 中违法犯 罪 , 或 以合法 形式掩 盖非法 目的 , 不 企事 业单位 领 导, 利于 司法机 关立 案查 处 , 造 成职 务犯罪 人员 有恃 无恐 。 ( 三) 发 案率 的居 高性
多 复杂 因素 影响 , 作 为农村 基层组织 人员异 体监督 最重要 的主体
— —

农村 基层组 织 人员职 务犯 罪之 现状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摘要]认定和处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目前,对农村基层组织中哪些人员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哪些活动可以认定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认为,村民小组长不应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村务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基层组织人员擅自处理分配之后的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不构成职务犯罪。

[关键词]村民自治;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司法认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农村城市化脚步不断加快,特别是各种重点工程项目和工业园区的兴建,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大量的征地补偿款随之进入村集体账户纳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管理之下。

在此背景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的职务犯罪案件大幅提升。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范围、行为性质等的认定存在较大偏差,从而使得主体和性质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会得到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权威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因此,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司法认定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价值。

一、关于村民小组长主体身份的司法认定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目前,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包括村支部、村委会、村民小组(少数地方村委会还设有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

这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哪些人员可以认定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也就是说哪些人员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法律知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

法律知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

法律知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是现代社会中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同时也越来越复杂,因此,正确地认定责任显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从法律规定和法理角度出发,探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

一、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定义职务违法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常见的职务违法包括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国家机密等。

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行为。

例如,行贿、受贿、挪用公款、贪污等。

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需要分别从行为和后果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从行为方面,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都需要具备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但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触犯程度是不同的。

职务违法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涉及的范围相对较窄,具有一定的轻微性;而职务犯罪是触犯刑法规定,属于违法和犯罪的范畴,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广,触犯程度也相对较严重。

因此,对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需要严格区分。

从后果方面,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后果也是不同的。

职务违法的后果相对较小,主要是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而职务犯罪的后果较为严重,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例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等。

因此,在责任认定时,需要根据行为和后果的轻重缓急,分别进行调查和认定。

三、案例分析为更好地理解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我们可以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在2015年,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三名警察利用职权,非法侵入某公司,并强行搜查该公司。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经过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认定,三名警察的行为构成了职务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从近年的工作实践看,虽然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澄清的认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对职务犯罪有充分的认识。

职务犯罪是伴随着生产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公共权力的产生而产生,已成为当今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科技发展的强大阻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

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特点、原因,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前提。

预防,应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入手。

控制,必须采取各种手段综合治理,方可取得最佳的控制效果,通过政治、法律的手段实现预防。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人们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徇私舞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处以刑事处罚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管要件的总和。

形形色色的犯罪,其具体犯罪构成都是不一样的但概括起来说,它们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管方面,职务犯罪和其它犯罪形式一样,也必须具备四方面的要件。

一、职务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即国家干部。

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方面内容:(1)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认定村官职务犯罪遇到的法律问题

认定村官职务犯罪遇到的法律问题

认定村官职务犯罪遇到的法律问题作者:黎德才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4期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7项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适用《刑法》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规定。

根据这一解释及相关法律,公安、检察机关对村官职务犯罪的管辖分工是:村官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由公安机关管辖,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由检察机关管辖,侦查终结后统一由检察机关公诉、审判机关审理,并在法律规定下分工负责、互相监督。

但是,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在对解释的实际适用中,却依然遇到了种种问题。

在村官职务犯罪主体身份问题上,立法机关的解释中提出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与《刑法》条文中的“其他”二字所造成的结果一样,对于这里的“等”指的是哪些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又产生了新的争议。

同时,该立法解释中列举的第七类公务活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这里面的“其他”又是指哪些工作,司法实践中同样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一、对立法解释中村官范围的理解分歧由于对立法解释中“等基层组织人员”中的“等”的理解不同,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小组长、村级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涵盖在这里的“等”中,都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出现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互相推诿现象。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村官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由公安机关管辖,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由检察机关管辖,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村官主体及职务的交叉复杂性,公、检两家对相关法律的认识偏差,加之农村财务管理极不规范,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困难。

此外,公检两家内部均有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严格禁止超越管辖权办案,如果检察机关超越管辖权办理了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会在年终考核中扣分,公安机关亦然。

浅析“村官”职务犯罪及预防对策

浅析“村官”职务犯罪及预防对策

浅析“村官”职务犯罪及预防对策作者:黄德滢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2年第11期[摘要]“村官”是最基层的干部群体,官虽不大,却掌管着农村的大事小事,在干群关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发展的大力扶持和农村建设、农民民生的高度关注,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出台,中央财政对“三农”投入的大幅度增加,由此,农村干部就掌管着越来越多的集体资金。

在农村发展的过程中,绝大部分农村干部为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但是亦有少数农村干部利用职权侵害农民利益,甚至引发职务犯罪的情况。

因此,加强对“村官”职务犯罪的研究,探寻其发生的特点,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的预防应对之策,对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农村干部;强农惠农;预防对策一、“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以浦北县检察院为例,从2008年至今,共查办“村官”职务犯罪12件24人。

从案件中发现“村官”职务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涉案罪名集中化主要以贪污犯罪为主,查办的12件24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中,贪污犯罪8件19人,占总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件数的66.7%和 79.2%。

(二)犯罪形态窝串化国家对强农惠农资金的投放都有严格的约束,单人作案有很大的难度,且容易被发现,因而共同犯罪的现象比较普遍。

所查办的24人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中,共同犯罪16人,占总人数的66.67% 。

主要表现为村支书、村主任和文书等几个村委干部相互串通、共同作案。

(三)作案手段多样化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收入不记账或直接侵吞、挪用。

如浦北县寨圩镇土东村委原文书林某,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手段,挪用公款5.6万元。

二是虚报骗取。

如浦北县寨圩镇平塘村委原文书罗某等四人的共同贪污案采用虚报人数的手段,骗取国家扶持资金32万余元进行私分。

三是隐瞒截留。

如浦北县张黄镇新南社区居委会原主任朱某采取隐瞒的手段截留青苗补偿费4.8万元据为己有。

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法律问题探析

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法律问题探析

生。如浙江省仙居县东岭下村村委会主任土荣伟
5 年狂吞巨款 50万 ,再到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 5 村官结党腐败涉案上千万元 ;河南郑州市高新技 术开发区检察院侦查的大里村村委会主任金明池

产性开支过大 , 中虚报招待费现象居多; 其 二是没 有按照财务制度建立规范的帐 目,相当一部分村 还是流水帐, 不开设银行帐户、 以现金存折代替银 行帐 目、 白条 冲帐的现象普遍 ; 三是没有经费收支
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农村干部经济犯罪案件 中, 贪
污罪 占立 查总数 的 8 . 2 8 %。
3 . 犯罪手段简单直接 , 但涉案金额呈上升趋 势。 从整体上看 , 村干部贪污犯罪 的手段不如其他 领域那样隐蔽、 狡猾 , 反侦查能力相对较弱。 贪污、 挪用手段一般为拿公款存单质押银行、收入不记 账、 伪造单据、 集体私分公款、 挪用罚没款 、 扶贫救 济提 留款等方式; 受贿手段主要有利用发包工程 、 对外转让 、 出租土地、 购置物质设备受贿。涉案金
罚款、 道路改扩建 以及其它大型工程建设等领域 , 往往是村干部实施犯罪相对集中的。 5 . 社会危害性大 , 群众反映强烈。 村干部作案 次数多, 持续时间长 , 涉及面广 , 村干部犯罪 中被 侵犯的有救灾、 抢险 、 扶贫和防汛等款物 , 也有农 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等费用 ,村干部处于社会基 层, 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经济腐败犯罪行为 , 最易 离间党群关系 , 直接破坏党和政府的群众基础。 在
山高皇帝远, 村级腐败更具隐蔽性 , 其危害性 同样不可小视。
收疆 日期 :05 0 - 6 20-90 作者简介 : 李冬明 , , 男 江西宁都人 , 硕士 , 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讲师 。
3 4—

新农村建设中农村职务犯罪的剖析和防控——以冠县人民检察院2005年以来查办的涉农案件为视角

新农村建设中农村职务犯罪的剖析和防控——以冠县人民检察院2005年以来查办的涉农案件为视角

社 会 主义 新 农 村 ” 的宏 伟 目标 随着 国家 政策 加 大 向农 村 的倾 斜 力 度 .加 大 对 农 业 的资 金 投 人 .在 农 村 建 设 取 得 了
重 大 成就 的 同 时 .农 村 职 务犯 罪 明显 增 多 . 日趋 严 重 的农 村 职 务犯 罪 成 为 影 响 新 农 村 建设 的一 颗 毒 瘤
21 0 1年 3月
河北 公安 警察 职业 学 院学 报
J una fHe e Vo ain l le e o u lc S c rt lc o r lo b i c to a Colg f P bi e uiy Poie
Ma . r 201 1
第 1卷 第 1 1 期
V0 .1 o 1 1 N .1
控 制 力 。最 后 ,农 村 职 务 犯 罪 还 极 易 激 化 社 会 矛 盾 .当农
1 5
( )犯 罪人 数 集 团化 . 窝案 、 串案 频 发 三 过 去 村 干 部 腐 败 多是 偷 偷 摸摸 单 独 作 案 .现 在 则 演 变 为 村 两 委 “ 导 ” 下 的集 体腐 败 农 村 宗 族 氛 围 浓 厚 .人 领 员 流 动 性 小 ,村 委 主任 与村 支 书 、会计 、出 纳 级 分 明 ,利 益 均 沾 ,形 成 一 个 与 村 民 相 对
产 .这 是 各 种 手 段 中 最 原 始 的 方 式 2巧 立 名 目 。随 意 报 .
据 最 高 检 公 布 的 数 据 显 示 . “ 去 年 立 案 侦 查 的涉 农 在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中 .农 村 基 层 组 织 4 6 9 8人 . 占
4 .% .其 中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13 24 7 9人 .村 委 员 会 主 任 1 1 11 人 ” 冠 县 人 民检 察 院 自 2 0 0 5年 以来 .共 立 案 查 处 农 村 职 务犯罪 2 0件 2 3人 .通 过 对 这 些 案 例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 当前 农 村 职 务 犯 罪 特 点 总体 上 呈 现 “ 四化 ” 趋 势

“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剖析与对策思考

“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剖析与对策思考

“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剖析与对策思考作者:宋发永胡锦波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关键词】职务犯罪;原因剖析;对策思考湖北省秭归县地处三峡工程坝上库首,是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大县。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库区涉农工程项目投入力度的加大,部分村干部在涉农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也逐渐浮出水面,且呈现出高发频发态势和办一案、挖一窝、带一串的现象。

村干部职务犯罪直接损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诱发群众上访信访,造成不稳定因素,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

本文拟从秭归县院近年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入手,对“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进行一些探讨性的思考。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2009年至2011年,秭归县院共查办9个村18名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大案14人,大案率为77.78%;窝串案16人,窝串案率为88.89%。

影响较大的有归州镇屈原庙村村干部受贿窝案、茅坪镇庙河村村干部受贿窝串案、郭家坝镇擂鼓台村村干部受贿窝串案、茅坪镇兰陵溪村村干部贪污窝案、茅坪镇松树坳村村干部贪污窝案。

从涉案罪名来看,主要是贪污和受贿,贪污的5人,占27.78%;受贿的13人,占72.22%。

从涉案领域来看,主要是涉农工程项目建设领域,有17名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

在涉农工程项目建设中,许多工程承包人通过贿赂村干部,采取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等方式从中渔利;或村干部勾结工程承包人通过虚报工程量,套取国家涉农专项资金予以贪污私分,以致于涉农工程建设领域成为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灾区。

从涉案人员来看,共有10名村党支部书记、主任、2名村委会副主任、3名村委会财经委员、1名村委会治调委员、2名村委会妇女计生委员涉嫌职务犯罪,其中男性16名、女性2名。

涉案村干部年龄最小的33岁,最大的56岁,平均年龄44.5岁,其中40岁以下的4人,占22.22%;40-50岁的11人,占61.11%;50岁以上的3人,占16.67%。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资格的认定
p
近年来涉农腐败现象的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不和谐音符。

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反贪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涉农腐败方面的职能作用,如何进一步抓好我国农村工作的开展,为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新农村建设的成果,是反贪工作创新工作思路、服务发展大局的有益尝试。

由于“村官”犯罪首先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发展;其次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可信度下降;再次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发,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因此,要达到惩治“村官”腐败,维护农村稳定的目的,必须首先在农村组织工作人员是否构成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认定上达成比较一致的共识。

故需要对农村组织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构成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资格进行梳理,明确在认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努力寻找解决的途径。

本文拟从分析涉农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入手,探究反贪部门如何更好地认定相关职务犯罪行为,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现有法律对“村官” 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资格的认定
对于主要职责在办理本村公共事务的农村组织工作人员(俗称“村官” ),其身份是否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所从事的管理事务是否均属于法定的国家公务,是否应该严格按《刑法》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类犯罪定罪处罚,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并应当解决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章及第163条、184条的规定,要构成贪污贿赂犯罪,其主体只需是国家工作人员。

但是,如何界定具体到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和外延,这个问题的争议似乎一致都没有平息过。

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两类,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

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对于哪些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准国家工作人员?有学者认为,农村党支部、村委会,不仅依法选举产生,须经上一级批准才能任命,而且事实上也起到了维护国家一级政权的作用,成为了国家一级政权组织的负责人,特别是他们行使管理职权的性质往往与公务活动密切相关。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效果看,都应该将农村干部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也有人认为,农民委员会不是国家设置的一级政权机构,村委会负责人虽然是依据法律选举产生的,但他们所从事的是集体公务,而非国家性质的公务。

如果硬性地将这些人上升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之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不仅缺乏理论依据,而且也有悖于《刑法》第93条的规定,于情、于理、于法都有些欠妥。

大多数学者则认为,城镇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农村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居委会、村委会、的领导代表国家行使诸如计划生育、征兵、收取税款等公务时,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根据以上情况来看,要真正确定农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其关键点在于界定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否在从事公务及其内涵。

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中的从事公务仅指国家公务,而不应包括集体
公务。

因为,首先,我国《刑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清楚地界定了“公务”的性质、范围,也就是说,这里的公务,只能是国家公务,而不能包括集体公务。

否则,刑法第93条就没有必要将国家工作人员表述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了。

其次,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看,这一款规定了三类准国家工作人员。

不论是第一类中国有单位的国有性质,还是第二类中受国有单位委派的性质,都恰好说明了国家工作人员所从事的活动绝不是集体的事务,而是具有国家性质的公务。

因此,笔者认为对第三类准公务员的认定,是包括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组成人员在内,也应当只能是在从事国家公务的范畴。

从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这一立法解释来看,只要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行为的城镇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农村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这一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够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笔者认为,只要是上述具有从事公务能力的农村组织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以上“七项职能”工作的,可直接使用该立法解释认定其符合《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

当然可适用《刑法》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等贪污贿赂类犯罪的规定。

当然,如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解释》的“七项职能”工作之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村集体财物、挪用村集体款物行为,若构成犯罪,根据《刑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应定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这样以来,这类犯罪案件应当是归属公安机关管辖。

但随之而来的是,如果在查办某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既有属于《解释》中从事“七项职能”工作的犯罪事实,又有上述发生在“七项职能”工作之外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这类案件在具体的管辖问题上是由检察机关一并侦查,还是将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事实移送呢?这里《解释》没有给予界定,而笔者也尚未查找到可以借鉴的方式。

二、司法实务中对“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资格的认定
(一)可以确定的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村委会委员等。

且根据该法第2条、第5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并有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

村民委员会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代行者,其组成人员作为直接的行为人,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包括:从事村址搬迁、公路养护、收取、管理、发放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是可以认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行为是从事公务的。

而从历练来笔者所在地“村官”涉案人员的身份主体来看,犯罪的“村官”多为村主任、农办主任及村会计、出纳等掌握村一级财政实权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在进行村规划改建、土地整理
等过程中是有相应的职权和职务便利的,且这类案件的关系一般极为错综复杂,往往能形成所谓的“串案”。

(二)尚不明确的情况
第一,村党支部组成人员,特别是在作为村党支部负责人的党支部书记在没有兼任村民委员会职务的情况下,是否属于具有从事公务能力的人员?我们认为,考虑到实际需要(其实在我们周边的农村基层组织中,村党支部书记作为党支部的负责人一般具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其发挥着领导核心的作用并在农村重大事项的上是握有最高决定权的。

并且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工作的过程中,村党支部书记是需要出席的),故笔者认为,应该将党支部成员解释进“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等”字含义内。

第二,是否包括村民小组组长?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何正华则认为,村小组组长是不具有从事公务能力的农村组织工作人员,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但是在对农村组织工作人员擅自处置征地补偿款行为上的司法认定,应该分为两个阶段。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到小组之前,农村组织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应当分别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土地补偿费分配到小组(或生产队)后,农村组织工作人员(主要是村民小组组长)对款项的管理是所在小组全体村民自治范畴的事务,应当分别适用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但笔者认为,当村民小组组长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比如在职务上兼任村民委员会职务,或在工作中协助人民政府清理整顿农业用地流转工作的状态下也是有从事公务能力的农村组织工作人员。

故村民小组组长是否算是具有从事公务能力的农村组织工作人员,是否能成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主体,关键还要看其在具体的行为过程中所处的职务、地位和发挥的作用。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涉农职务犯罪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呈或增长或持平的趋势。

对此,我们应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打防并举,综合治理”的犯罪防控策略,努力贯彻落实包括“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内的各项社会政策,强化涉农职务犯罪的刑法威慑、制裁力度,将涉农职务犯罪预防措施落在实处,切实控制并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