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4]10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规定》的通知(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一日京政发〔1984〕104号)为做到既要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又要照顾群众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央“要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政策”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生育第二个孩子问题规定如下:一、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1.第一个子女经区、县以上医院证明或区县以上鉴定小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3.多年不育,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要求生育的;4.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夫妇,再婚前合计有两个孩子,新组成家庭身边无子女的;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原调出地区规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6.对归国华侨、侨眷及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生育政策,仍按〔83〕京侨会字第041号文件办理。
二、农民、凡符合第一条及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1.弟兄两个或两个以上只有一对夫妇能生育的;2.男到独女家落户的。
三、郊区各县及门头沟区的农民凡符合第一、二条及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1.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的(如女家姐妹数人同时招婿,只限照顾一个);2.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3.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及夫妇一方残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再婚夫妇再婚前合计有两个以内孩子的;5.生产、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的深山区农民只生一个女孩的。
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知多少
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知多少为了规范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制定了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下面范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集体户口管理原则部机关集体户口是为了解决干部职工实际困难,而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
部机关集体户口由部机关服务局指定专人管理,负责与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工作联系,办理户口迁移,户口卡的保管及其他相关业务。
部机关集体户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违纪活动,遵守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集体户口迁入条件(一)基本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部机关和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正式员工及其获准进京的配偶、子女;2.户口迁入申请人必须为北京市集体户口或已获准落户的外省市进京人员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3.在北京市没有住房且没有亲属可以投靠落户;4.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及必备材料满足基本条件,且在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各种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需注明非农业户口,出生地及籍贯精确到市或县,迁移原因准确,迁移地址详实: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现居住情况证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供。
租房居住的需持有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暂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持有房屋产权部门开具的证明信;寄居亲友家中的需持有居住地公安局机关开具的“不能入户”证明信。
各单位开具的台头为“北京市公安局”和“丰盛派出所”的证明信,需交部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审核、签属意见、签名并加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保卫处”公章后,方生效。
1. 我部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1)“居民身份证”;(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公安局及部人事司签发的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4)“就业报到证”;(5)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常住人口登记卡”;(6)外省市或户口在原籍的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7)单位接收入户证明(参看附件1)。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京人口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京人口发〔2007〕35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现将《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对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计算子女方式等问题说明如下:一、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后双方累计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是指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一个(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妻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第二次及以上结婚。
先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手续的夫妻,或有一个子女、离婚后又复婚的夫妻,不得按照再婚条件审批再生育子女。
三、育龄夫妻生育双(多)胞胎的,除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子女数按胎次计算外,其余情况均按实际存活数计算子女数。
四、对本市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当事人(包括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其子女数按双方曾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计算,包括与他人生育的子女和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五、对一方为农业户籍、另一方为非农业户籍的违法生育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以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值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值分别乘以相同倍数后相加,取平均值作为征收数额。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的通
知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京卫老年妇幼[2016]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06
【实施日期】2016.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的通知
(京卫老年妇幼﹝2016﹞24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身份相关材料,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向该机构申领
《出生医学证明》。
如果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二、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
(一)北京地区途中。
202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
2023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加强人口管理,优化人口结构,推进人口健康发展,实现人口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人口调查第一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开展人口普查,做到统计数据准确、及时上报。
统计机构、人口普查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人口和家庭信息。
第二条完成普查后,区县政府应当及时对人口数据进行验证和核查,并向上级人口计生机构报送。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口信息库,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依法使用、保护人口信息。
第三章生育政策第四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北京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生育政策。
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经济建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综合掌握人口信息,研究制定本地区生育政策。
第五条家庭要有节制地生育子女,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有能力的夫妇可以优先生育二孩。
第六条单独子女和独生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岁,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生育二孩。
第七条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二孩。
此情形下,生育二孩不受年龄限制。
第八条具有一定条件的自愿生育二孩夫妇,可以享受有关政策扶助。
国家和本市实行鼓励多生优生的生育政策。
第四章人口服务第九条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强化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条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卫生机构建设,提高人口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行以家庭为中心的母婴保健服务,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区县政府应当积极推广现代科技手段,发展智慧人口服务,提高人口健康管理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级人口计生机构要依法依规做好人口信息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追究,维护人口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育权益。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在北京这座繁华的大都市,户口管理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以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户口,作为一种身份标识和管理手段,承载着诸多社会功能。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旨在对北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迁移、变更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以确保人口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务提供有力依据。
首先,在户口登记方面,北京市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新生儿出生后,其监护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其申报户口。
这不仅是对孩子合法身份的确认,也为其今后的教育、医疗等权益保障奠定基础。
对于外地迁入北京的人员,也需要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工作证明、住房证明等,经过审核后方可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迁移是户口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北京市对于因工作调动、购房落户、人才引进等原因的户口迁移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比如,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需要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购房落户则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
同时,为了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北京市对于户口迁移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对中心城区和城市副中心的人口迁入实行严格的调控。
在户口变更方面,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信息的变更,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这是为了防止随意变更户口信息,保证户口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还注重对特殊群体的保障。
比如,对于退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在户口管理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以体现社会的关爱和公平。
此外,为了确保户口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北京市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机制。
公安机关作为户口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户口登记、迁移、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核和管理,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于违反户口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非法迁移户口等,将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北京市也在不断优化和完善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籍制度最新规定_规章制度_
北京市户籍制度最新规定户籍制度一直是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北京市户籍制度最新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总起: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
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
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19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
【最新推荐】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word范文模板 (1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篇一: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计生委:为配合市公安局落实《北京市户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精神,现就“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父母均为本市户口的须办理的手续201X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随父入户登记常住户口的,女方户籍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为其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
201X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婴儿按原规定办理。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须办理的手续(一) 201X年8月7日以后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的登记和户口迁移程序1、新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1) 201X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其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明(来自不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省市的人员,需提供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结婚证》。
(2) 201X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二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符合北京市《条例》规定生育的。
由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为其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母亲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明;《结婚证》。
2、户口迁移201X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落户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6.08.02•【字号】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施行日期】200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6〕716 号各分县局:现将新修订的《户口审批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人口管理处反映。
北京市公安局2006年8月2日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第一部分外省市人员进京投靠入非农业户口一、夫妻投靠(一)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夫妻投靠1.受理条件:(1)申请人年满45 周岁,且结婚满10 年;(2)申请人年满46 周岁,不满55 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 周岁以上,结婚应满 2 年;(3)随迁子女系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随迁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 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2.审批程序: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住房证明(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5)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6)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8)随迁25 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北京市派出所户籍科 亲子关系证明
北京市派出所户籍科亲子关系证明北京市派出所户籍科亲子关系证明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亲子关系的证明需求不断增加。
在这个背景下,北京市派出所户籍科的亲子关系证明成为人们办理各种相关事务的必要程序之一。
本文将就北京市派出所户籍科的亲子关系证明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其申请过程、要求材料、办理时间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
首先,需要对于北京市派出所户籍科亲子关系证明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
该证明主要针对的是需要证明父母与子女或配偶与配偶之间的亲子关系的情况。
对于其他亲属关系如兄弟姐妹、祖父母等的证明,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
此外,申请人在办理亲子关系证明前,需确保其在北京市辖区有现成的户口,否则需先办理迁入户口的手续。
在办理亲子关系证明前,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
首先是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然后是涉及到的亲子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亲子关系证明,还需要提供父母双方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此外,如果申请人为失能或病故的人的监护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监护或托管文件以及失能或病故人的身份证明。
所有的材料应当是原件并经过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公证。
在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北京市派出所户籍科将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工作。
这是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重要一环。
一般来说,审核和核实工作都会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然而,如果申请材料复杂或存在问题,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进行处理。
因此,申请人在递交材料前应尽量确保其完善和准确,以避免延误办理时间。
一旦申请材料通过审核核实,北京市派出所户籍科将会出具亲子关系证明文件。
一般情况下,此证明的办理时间为3个工作日内。
然而,根据实际工作量或特殊情况,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
为了方便申请人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北京市派出所户籍科提供了电话咨询服务,并且会在发证时通知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在北京市派出所户籍科办理亲子关系证明的整个过程中,服务质量是重要的保证。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户口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口管理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城市发展。
本文将对北京市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户口登记与迁移规定1. 个人户籍登记:(1) 在北京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在出生后30天内申请户口登记。
(2) 外地人应在取得合法居住证明后,携带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 户口迁移证明:(1) 北京市户口持有人户口迁出北京市时,需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证明。
(2) 北京市户口常住人口迁移至北京市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申请材料,按规定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3. 异地人员积分落户:(1) 异地人员在北京市连续合法稳定居住满一年的,可按照积分制度申请落户。
(2) 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满足相关条件,如就业、社会保险、税费缴纳等。
二、户口注销与办理相关手续1. 户口注销:(1) 持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自愿申请户口注销。
(2) 迁出北京市并在外地连续合法稳定居住满一年的,可申请注销北京市户口。
2. 户口关系解除:(1) 夫妻双方离婚后,应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关系解除手续。
(2) 未成年人父母关系解除,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解除时,应办理户口关系解除手续。
三、户口迁移登记与证明1. 本市迁入登记:(1) 迁入北京市的外地人应携带相关证明和申请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入登记。
(2) 迁入登记后,应按规定参加社保、纳税等义务,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2. 本市迁出登记:(1) 本市户口迁出时,应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出登记。
(2) 取得迁出证明后,应按规定处理社保、教育等相关事宜。
四、罚则与处罚规定1. 虚假登记处罚:(1) 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将面临户口迁移被拒、永久封堵户口等处罚。
(2) 制造、出售户口迁移证明假证等非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惩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7月18日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京卫医政字[2014]7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4.05.05【实施日期】2014.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医政字[2014]71号)各区县卫生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作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死亡证》的签发《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6月16日起,全市开始使用新的《死亡证》(式样见附件),各单位不得使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开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除外)。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28•【字号】京卫指导〔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9号各区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现就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事宜通知如下:一、办理对象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依法享受本市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二、办理程序和要求(一)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
需要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
(二)再生育服务登记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换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双方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外省市再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向本市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为其出具《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并盖章。
三、生育服务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主动宣传居住在本市的流动人口享有的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服务内容,引导生育登记对象到相应机构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办理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事项。
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一、集体户口管理原则部机关集体户口是为了解决干部职工实际困难,而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
部机关集体户口由部机关服务局指定专人管理,负责与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工作联系,办理户口迁移,户口卡的保管及其他相关业务。
部机关集体户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违纪活动,遵守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集体户口迁入条件一基本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部机关和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正式员工及其获准进京的配偶、子女;2.户口迁入申请人必须为北京市集体户口或已获准落户的外省市进京人员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3.在北京市没有住房且没有亲属可以投靠落户;4.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及必备材料满足基本条件,且在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各种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需注明非农业户口,出生地及籍贯精确到市或县,迁移原因准确,迁移地址详实: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现居住情况证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供。
租房居住的需持有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暂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持有房屋产权部门开具的证明信;寄居亲友家中的需持有居住地公安局机关开具的“不能入户”证明信。
各单位开具的台头为“北京市公安局”和“丰盛派出所”的证明信,需交部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审核、签属意见、签名并加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保卫处”公章后,方生效。
1. 我部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1“居民身份证”;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公安局及部人事司签发的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4“就业报到证”;5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常住人口登记卡”;6外省市或户口在原籍的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7单位接收入户证明参看附件1。
2.外省市干部工作调动或家属投靠1“居民身份证”;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4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1或附件2。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服务流程图-文档资料
到居委会 出具证明
档案在北京 社保所的, 社区居委会 出具婚姻 生 育情况证明
到女方 户口地 街道领 取一胎 生育证
一胎生 育证上 男、女 双方档 案存放 地审核 并加盖 计生章 或人事 章(审 核时必 须写明 是否再 婚无子 女)
带双方户 口本(户 口本上婚 育状况要 变更为有 配偶)、 结婚证、 身份证、
十四、办理贡献二孩指标奖励
十五、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
十六、办理户口在北京流出人员婚育证明基本程序
十七、流动育龄妇女婚育证明验证
十八、建母子保健手册在街道开具联系单
十九、流动人口生育险报销在街道开具联系单
二十、办理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申请
二十一、办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申请
一、女方为北京户口 初婚无子女办理一孩《北京市 生育服务证》(男方也是北京户口的,初婚无子女的)
7、一胎《生育服务证》或一胎指标原 件
(1-7项必备,申请人符合下列哪一项 就准备材料)
8、历次离婚判决书(离异)
9、公证书(抱养子女再孕)
10、诊断书及病历(病残儿)
11 、死亡证明(丧偶)
12 、申请人双方父母生育子女证明 (只限双独)
夫妻双方单位或 村(居)委会:
1 、查验有关证明
2 、在当事人申请书 及申请表上签署意 见,加盖人事章
到母亲户口所在 地街、乡镇计生 办出具的婚姻生 育情况证明并加 盖计生章(一胎 生育证或婚育证 明在一年内有效)
带原件和复印件到男 方户口地街道计生办
办理审批手续。
到男方档案存放地出 具的婚姻、生育情况
证明
带双方户口本、结婚证、 身份证、小孩出生证、小 孩的户口、离异的带离婚 证和协议书(协议书上必 须有民政局的公章)或民 事调解书(以上证件用A 4纸竖着复印)和双方出
北京新生儿上户口所需材料及流程
一、北京新生儿上户口流程1、登记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报出生登记。
2、登记地点:宝宝爸爸或妈妈户口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或成都公安一站式服务办证点。
3、登记原则:新生儿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应按家庭户、集体户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二、北京新生儿上户口所需材料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6、对出国人员(留学、经商、务工)在国外出生子女的落户问题,应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可在其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抚养人处落户。
拟居住地的选择按以下顺序:(1)其父亲或母亲在国内的,在父亲或母亲处,其父母都在国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户口所在地抚养人处。
(2)没有上一项条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处。
(3)没有上项条件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
三、北京新生儿上户口的规定1、办理第一孩新生儿落户手续时,首先要携带《结婚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会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户籍地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新生婴儿落户介绍信,然后,持办事处计生部门开具的新生婴儿落户介绍信、《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母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办理第二孩及二孩以上新生儿落户手续时,要携带《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新生婴儿落户介绍信,然后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和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的新生婴儿落户介绍信以及婴儿父母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9-14-3-北京新生儿上户口所需材料及流程
北京新生儿上户口所需材料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北京新生儿上户口指南:必备材料与流程详解随着新生命的降临,为宝宝办理户口成为家长们首要的任务之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京卫家庭[2022]2号)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京卫家
庭[2022]2号)
无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8
【摘要】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生育登记制度是做好出生人口监测、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
为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总页数】3页(P42-44)
【作者】无
【作者单位】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卫家庭〔2020〕6号
2.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服务管理的通知(京卫家庭[2021]5号)
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通知(京卫监督
〔2021〕15号)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支持开展“物业服务+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2〕6号)5.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京卫监督〔2021〕30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
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计生法字〔2003〕143号
各区县计生委:
为配合市公安局落实《北京市户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精神,现就“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父母均为本市户口的须办理的手续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女方户籍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育)费后,为其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育)费收据》。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婴儿按原规定办理。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须办理的手续
(一)2003年8月7日以后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的登记和户口迁移程序
1、新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
(1)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其办理一孩人《生育服务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明(来自不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省市的人员,需提供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结婚证》
(2)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二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符合北京市《条例》规定生育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为其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明;《结婚证》。
2、户口迁移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落户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
(1)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2)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二)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子女的户口迁移程序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不满18周岁(即1985年8月8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要随父入户要求的,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
1、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出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2、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三、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出生婴儿在京入户须办理的手续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结婚后出生的婴儿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经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第二个子女由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育)费后,为其出具《社会抚养(育)费征收收据》。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指定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国外或境外使馆出具的其他子女国籍或户久居住权的证明;外国人或港、澳、台一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的规定,办理随父入户口迁移的子女,必须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新出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的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口发〔2012〕7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人才引进的快速发展,涉外婚姻家庭、海外留学及工作归国人员、跨省婚嫁人员等特殊人群要求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数量日益增加,2006年市政府修订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增加了申请随男方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对2003年8月27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经2011年第17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第一个子女”和“再生育子女”两种。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到女方存档单位(无档案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下同)领取《生育服务证》,双方存档单位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注明双方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进行核准办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
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四条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从市或区县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填写个人情况及申请理由后,由双方存档单位分别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提交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进行审批。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按前款规定填报《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和县级人口计生部
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五条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向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历次离婚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还应当提交符合《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2004]12号)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因第一个子女属于非遗传性病残而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交《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已怀孕或其子女已出生的,申请人应当向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
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为符合本市生育政策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其工作单位的当事人,由工作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出具其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本市失业人员,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市或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由存档部门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无人事档案的本市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为其出具证明。
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七条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
如其子女在境外出生或定居,申请人应当提交定居证明、护照、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经公安部门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
第八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华侨,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内定居,申请在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9]103号),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
申请人除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侨务部门办理的华侨身份证明。
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除个人证件原件外,不退回申请人。
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办理《生育服务证》条件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双方户口均在本市,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新生儿拟随男方入户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持《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27日颁布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