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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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堂PPT课件PPT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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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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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页,共13页。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的区别
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仅仅是所有权上的一种限制。相邻关系是 法律直接确定的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之边界,与 所有权或使用权命运相同,没有自己独立的取得或
丧失的原因
地役权指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虽然有其从 属性,但是可以脱离其主权利而单独取得或丧失
可适用的范围不同
三、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四、物权变动的模式
1.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效果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而不需要交 付标的物或变更登记。《法国民法典》
2.形式主义。指除债权合意以外,当事人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法,才能产生物权
变动的效力。《德国民法典》
3.折衷主义(债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
区别
根据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依据,而债权保护方 法以债权的存在为依据。
适用范围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主要有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消除危险等
债权保护方法主要是赔偿损失
目的不同
物权请求权: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债权请求权:恢复到债权行为没有发生的状态,补 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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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征用 (三)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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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
权利顺位
留置权>经过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没有登记的抵押权>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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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页,共13页。
相邻关系要求两块土地必须在物理上具有比邻
而地役权的适用范围虽然主要限于相邻不动产之间 ,但不限于此

《物权法讲义》课件

《物权法讲义》课件

担保物权保护
为保障债权实现,通过限 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 物的处分来保护担保物权 人的利益。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物权 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当物的支配受到他人不法妨碍时,物 权人可请求排除该妨碍。
Hale Waihona Puke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危险时,物权人可请 求消除该危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 失地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 价、完成法定公示方式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流通的 财产。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和现代物权法三个阶段,逐步从简单的财产归属规定发展到完善的 法律体系。
物权法的原则
总结词: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是物权法实施的 重要指导思想。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总结词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因提起诉讼、提 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诉讼时效限制。
05

第九章 物权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九章  物权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三节 用益物权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 特征: 1.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国家所有的城镇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3.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笔债务,将自己拥有的一辆小汽车抵押给A,后为担保另一笔债务, 又将该汽车质押给B。B发现该汽车烧机油,将车辆送至C处维修,因维修费用 产生争议,车辆被C留置。
• 问题:该汽车被拍卖后,如何分配价款?
第四节 担保物权
• 除上述担保物权类型外,我国还有保证和定金两种担保方式。 • 保证是以人的信用作为担保,不能是债务人本人提供。 • 定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
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第四节 担保物权
• 对于定金的数额,《担保法》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这一原则统一适用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 共有财产的处分。 2.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二节 所有权
•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 住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 理的权利。
问题:设例中有哪些物权的发生?
第二节 所有权
• 二、共有 • (一)共有的概念和种类 •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 物权法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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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物的利用关系,即民事主体在生产、生活中对物的使 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一节
二、物权法的特征
1. 强行法性
➢ 所谓强行法,是指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法 律规则。
2. 固定法性
➢ 所谓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传 统的法律。
第一章>>第四节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物权法的整体规则,具有 知道意义的一般原则。其在物权整体立法中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一)纲领性作用 (二)适用性作用 (三)法条解释的准据作用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四节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同意的法律效力地域内的 物权,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
优先性、排他性、 追及力 法定主义、公示
无期限性
债权 (如合同之债)
动态
相对权、请求权
对人权(义务主体 特定) 给付行为
不具优先性、排他 性、追及力 约定、无须公示
有期限性
二、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
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学理上讲,抵押权制度、质权制度和留置
权制度属于物权法,保证和定金制度属于债 权法。
(二)构建市场交易的法律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建设
➢ 1. 确认物权形态,为市场交易提供前提。 ➢ 2. 确立物权变动规则,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
(三)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确保人的全面发展
物权法 R;>第二节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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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定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自治
❖ 《物权法》规定了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 变动,如被征收财产的物权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归属 于国家,遗产的所有权自继承开始转移给继承人等, 似乎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但不尽然,《物 权法》关于“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第116条第1款关于 “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有 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的规定,都体现了意思自治。
❖ 担保物权具有诱导债权产生的功能,最高额 抵押权尤为明显
❖ 债权本身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物权法的基本准则,体现
物权法的基本价值,是物权立法、执法、守法及 研究物权法的总指导思想,是解释物权法的准则。 • 有的基本原则是一国社会制度的必然要求。 • 有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体系结构所要求的。 • 有的基本原则,是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 立法者设置物权的类型及其相互排列的秩序标准, 是物权运行的效果要求,并不表现为具体的法律 制度及法律规范。效率原则 • 有的基本原则必须以法律制度及法律规范的形式 出现。公示、公信原则
❖ 5.物权行使上的自由
❖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物权人原则上可以自由 行使其物权,包括物权的转让和抛弃。当然, 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
❖ 所谓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是指物权制度 的设计不违反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的原则。 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比较概括抽象,需要物 权法加以具体化,形成各种物权制度,再具 体化为物权规范,才能落到实处,便于操作。 在这个过程中,自然必须遵守物权法的社会 政治原则。

物权法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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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a
25
•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
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 发生物权效力。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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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忙着卖车位.
业主 业主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 开发商
a
2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一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二是共有权。指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全体
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 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 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 义务。
a
37
.房屋的征收.
•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 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a
15
物权法的制定.
• 物权法共247条,分为五编 • 总则:1——38 • 所有权:39——116 • 用益物权:117——169 • 担保物权:170——240 • 占有:241——245
a
16
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 不动产:登记 • 动 产:交付
a
17
不动产——登记
•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对财富的进取之心就会被激发出来。公众对 财富的进取之心一旦得到释放,经济和社会 的发展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 马恩:资本主义一百年创造的财富超过人类
五千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
• 布朗基:所有权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
的原动力。

物权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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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 创设。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创设 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或内容,则 该创设行为无效。
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的有 效利用。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 国家专门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及其 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
事实。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能够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
三人的利益。
不动产登记的种类
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 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动产交付制度
动产交付的概念
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 有移转给受让人的行为, 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 法。
行政强制
当物权受到严重侵害且 情况紧急时,行政机关 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护 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救济措施
侵占罪
当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时,构成侵占罪。
盗窃罪
当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 盗窃、扒窃时,构成盗窃罪。
03
CATALOGUE
所有权制度解析
所有权概念、特征及类型
所有权概念
01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
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特征
02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力性。
所有权类型
03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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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争议,探讨其存在的法律风险。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物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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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观看
责任。
行政投诉
当物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报案
如果物权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权 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 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物权保护的方法
01
02
03
确认物权
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物权的 存在,明确物权的归属和 内容,防止他人侵犯。
的现象。
标的物灭失
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自然死 亡或毁灭。
抛弃
指权利人放弃其享有的物权。
法定时效取得
指因一定期间内持续占有而不 为返还请求,而取得其所占有
的他人所有物的所有权。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途径
民事诉讼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 护,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
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物权的内 容进行改变。如所有权的各项 权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离或组合。
物权性质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种权利变更为另一 种权利,如将所有权变更为抵 押权。
物权主体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个民事主体变更为 另一个民事主体,如因继承或 遗赠而发生的所有权主体的变
更。
物权的消灭
01
02
03
04
混同
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同一物上 的物权因同一主体而归于消灭
担保物权
总结词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详细描述
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过担保物 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降低债权风险。常见的担保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权
总结词

2024版年度物权法课件

2024版年度物权法课件
区别
物权法主要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即确认和保护物权人对其财产享有的直接支配权 利;而合同法主要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即规范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障合同的履行。
25
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联系
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都涉及对权利的保护。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来追究侵权人 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拍卖、变卖 抵押财产等方式实现抵押权。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 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未受清偿部分向债务人 追偿。
2024/2/3
法律问题
抵押权如何实现?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如 何处理?
法院判决
确认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可就拍卖、变卖该 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甲将 房屋转卖给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确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应协助乙办理过户手续,并承 担违约责任。
21
案例二:担保物权实现纠纷
案情简介
甲向乙借款,以自有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 登记。后甲未能按期还款,乙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
物权特定原则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只 有特定的物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17
物权保护的方式
2024/2/3
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自力救济
当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 物权的归属。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现代物权法
现代物权法更加注重对物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加强了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形成了更加完善 的物权法律制度。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现代物权法还涉及到了一些新的领域 和问题,如知识产权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等。

物权法ppt课件共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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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1、所有权 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 2、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上设定的物权。 4、占有 对物的控制、占领。
三方争执不下,刘朝和杜晓均诉至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分析图解]
几经易手的手表归谁所有案
法律关系图解:
杜晓




手表



有关部门
袁 平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 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 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 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买卖不破(不动产)租赁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
案例:借用的房屋何时应交还 1、物上请求权的含义 2、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3、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2、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 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他性(对世权)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 (三)排他效力 (四)追击效力

物权法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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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关系的本质



与物权的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物权 关系的本质。对此,民法学界存在三种不 同的学说: 第一,对物关系说。 第二,对人关系说。 第三,折衷说。
三、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 是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 (二)物权具有排他性 (三)物权具有优先性 (四)物权具有对世性 (五)物权具有法定性 (六)物权以特定的物为客体 (七)物权是静态财产权 (八)物权的效力一般没有地域性





二、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 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 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 1、物权法定无视说 2、习惯法包含说 3、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 4、物权法定缓和说 (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

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四、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 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原则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 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权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虽 然在现代民法中,私权受到更多的限制,但私权神圣理念并未被 摒弃,尤其在我国,更应该大力弘扬这一理念。 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关于财产保护的基本 原则,在社会主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一直是“社会主义共有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我国《民法通则》将社会主义共有财产区分为 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仅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 犯”。但新修订的《物权法》第4条以并列方式规定国家、集体、 私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可侵犯,既没有特别突出国家财产 的优越地位,也没有突出私人财产的优越地位,而是一视同仁。 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也契合于现代民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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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难点 思考题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相关法律
第一章 绪论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教学目的和要求】
对什么是物权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够明了我国 物权法的特征及主要功能和基本原则等,知晓物权 法的价值取向。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一、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关系
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区分,基本上是源于民法上两大基 本权利即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
物权法与债权法亦有交叉之处。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二节
区别项目
反映的关系 性质 主体
客体 效力
变动 期限
物权 (如所有权)
静态
绝对权、支配权
对世权(义务主体 不特定) 物
之后吴某找到金某,以22万元出售此房屋,并出示了 准建证、权属证书,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同年12月底,吴 某在收到金某交付的购房款后,将自己占用的房屋全部交 给金某,并要求向张某返还本金和为金某腾房。张某认为 该房屋系他和吴某共有,吴某无权将该房屋全部卖给金某。
问题:(1)房屋归谁所有?(2)卖房合同效力如何?
第一章>>第一节
一、物权法的概念
广义的物权法(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是指关于人 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物权 法(形式意义的物权法),是指以民法典中关于物 权的规定或者物权法典,如《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 1. 物的归属关系,即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民事主体所 有的财产关系。
➢ 2. 物的利用关系,即民事主体在生产、生活中对物的使 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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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公开 表现出来,使外界能够察知,以避 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保护的方法
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
通过确认产权的方式明确权利归属,消除权 属争议。
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他人之物的人,物权人 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当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 害,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的取得
基于合同行为、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继承等。
用益物权的消灭
期限届满、权利放弃、标的物灭 失等。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 设定的定限物权。
3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消灭以注销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 权消灭以交付或占有改定为生效要件。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 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 权。
物权公示原则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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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4
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 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
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 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所有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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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
一、如何理解物权的法所称物权,是指权 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所谓直接 支配特定的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特定的物 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权利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来实现,如房屋所有人出 卖、出租自己的房屋,或在自己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 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如房屋所有人自行居住。 第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作为 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 权利。
思考题一:存款的所有权归谁?


甲公司在乙银行开设了存款账户,双方约定,乙银行未经 甲公司允许,不得将甲公司账户上的款项自行扣划以抵偿 甲公司所欠乙银行的贷款。后因甲公司未偿还所欠乙银行 的到期贷款,乙银行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将其账户上的 200万元存款扣划以清偿欠款。有人认为,乙银行的行为 构成违约责任;也有人认为,乙银行的行为既构成违约, 同时也构成侵权,即乙银行的行为侵害了甲公司对该200 万存款所享有的所有权。 问:你的看法如何?

思考题三参考答案:

本案中,甲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 乙返还租赁的房屋并支付两年多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甲所 主张的两项权利的性质都为债权,因债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的规定,故债务人乙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抗辩,乙的 主张能够成立。但是,如果甲另行提起诉讼,依据自己对 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请求乙返还其不法占有的房屋,则 甲所主张的便是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因物权 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乙无法以诉讼时效期间 届满为由主张抗辩。

思考题一参考答案: 物权是绝对权,故物权对一切人均可产生约束力,;债权是 相对权,故债权只能约束债务人而不能约束第三人,即债权 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其债权。本案中,丙银行请求返还借款 的权利根据丙银行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而产生,其 性质为合同权利即债权,此项权利只能向借款合同的相对方 即乙公司(借款人)行使,而不能向甲公司(第三人)行使, 甲公司获得该笔贷款是基于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甲 公司因此对乙公司应承担返还借款的债务,但甲公司与丙银 行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除非乙公司以甲公司的 代理人身份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否则,丙银行无权对甲 公司主张该笔贷款的返还权利。 当然,在乙公司怠于行使对甲公司享有的借款返还请求权的 情况下,丙银行有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以自己的名 义代替其债务人乙公司行使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代位 权),但丙银行不得依据自己对乙公司享有的债权向第三人 甲公司主张借款返还请求权利。



第二,物须能为人所控制。为满足“直接支配”这一物权 权能,物的充分条件之二,物必须能为普通的人利用普通 手段加以控制,而不是专门的科学家利用专门的手段的控 制。是故日月星辰,虽为有体,但非人力所能控制,仅为 物理上之物,而非物权法上之物。 第三,物须具有特定性。此为《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 (“特定的物”)所揭示,为物的必要条件。物必须是明 确而肯定的物。物权权利必须明确肯定,物权的标的也必 须特定,这是物权法的物权客体特定性原则的要求。难以 被特定化的物,无法为物权所支配,因而不是物权法上之 物。例如,自然界的生成物,如海水和大气等;人的未制 成物、尚未与整体区别开的聚合物的组成部分等。但水库 中之水、输水管中之水,则为物权法上之物。电本属于一 种能而非物,但导线传输中的电,则可视为物权法上之物。

三是集合物能否成为单一物权的客体?例如一袋米,此 “一袋”之上即为一个所有权。但是,如果将此十袋米合 成为“一大袋”,则此“一大袋”之上亦为一个所有权。 可见,集合物可以成为单一物权的客体;此时,集合物系 作为一个物而非多个物成为物权的客体的。《物权法》第 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二、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 “一并抵押”,即为在集合物上设立一个抵押权;此时, 集合物视为一个物。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出租人请求承租人 支付租金的权利,其诉讼时效为1年,故甲仅有权请求乙 支付在其要求乙返还房屋之前一年内的租金,对其他部分 租金的请求权,亦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不应受保护。 问:(1)乙的主张能否成立? (2)如果乙的主张成立,甲就不可能要回自己的房屋了 吗?

二、如何理解物权客体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 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其中,没有规定物的定义,而只是规定“包括不动产和动 产”,这符合传统物权法上对物权客体——有体物的界定。 《德国民法典》第九十条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物仅为有 体物。”这开创了区别于法国法系所采取的广义的物的概 念的先河,亦为《日本民法典》第八十五条所采取。依通 说,物是指既能为人所感知,又能为人所控制的有体物。 这里包含三项要件: 第一,物须能为人所感知。为满足“直接支配”这一物权 权能,物的充分条件之一,物必须有确定的形体、界限或 者范围,能为人的感官所直接感知。



判断什么东西可以成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具备上述三个 条件,缺一不可。与此同时,作为物权支配内容之实现, 系以社会上之观念为其存在基础,则何者为物之判断,必 将随社会之进步,经济之变迁,与时推移。由此,关于物 的界定,有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资源”是不是物?除土地这一自然资源为物(《物 权法》第四十七条)已经明确以外,同法第四十六、四十 八至五十条对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无线电频谱资 源,均列明为所有权之客体,即亦为物。 但是,我们认为,上述资源是否为物,应视其是否符合物 权客体特定性原则的要求而定。



因此,物权的目的在于享受物之利益,自不待言。物的利 益,以权利人对于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与享受为特点。这里 的利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 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 权利,因此必然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 对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 的物权并存。例如,一辆汽车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一 块土地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建设用地使用权。



问: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乙公司对办公大楼楼顶的使 用,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得到丙公司的尊重?乙公司如果 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其主张能成立吗? 思考题二参考答案: 乙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因是:乙公司对甲公司办公大 楼的楼顶所享有的使用权利,是基于乙公司与甲公司所签 订的合同而产生,这一权利的性质属于债权,这一权利的 性质属于债权。由于债权是相对权,只能约束债务人,而 不能约束第三人,因此,在甲公司将办公楼出卖给丙公司 之后,因丙公司并未承诺继续承担甲公司对乙公司所承担 的合同义务,故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对于丙公司 不能产生约束力,乙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继续履行甲公司 所签订的合同。甲公司应将办公大楼出卖给丙公司而丧失 其财产所有权,导致其无法履行对乙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案例讨论:甲自建房屋一幢(有土地使用权)。建成后, 将房屋出售给乙,并交付房屋。乙占有房屋后,至房产管 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第一次登记。登记后,乙复将该房 屋出售给丙和丁(系夫妻关系),并办理过户登记。由于 登记机关工作失误,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丙的姓名。事后, 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而此时,丙已经擅 自将房屋出售给戊,戊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 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 【法律】【案例】月球大使馆.doc


思考题三: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出租人能否请求承租人 返还房屋,出租人能否请求承租人返还房屋?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满后,甲要求乙搬出,乙提处 再给半个月的宽限期,另找住房,甲予以同意。宽限期满 之后,甲出国并因故一直滞留国外,无暇过问此事,乙继 续居住,且一直未交租金。两年多之后,甲返回,要求乙 立即返还房屋,被乙拒绝。甲遂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 到法院,主张:双方的租赁合同期满之后,乙不履行返还 租赁房屋的义务,并一直非法占有使用该房屋,故请求法 院责令乙返还租赁的房屋,并支付两年多期间的房屋使用 费。庭审中,乙提出抗辩:租赁合同期满后,自双方后来 约定的承租人履行返还租赁物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出 租人甲请求返还租赁物的债权,已经超过法定2年的诉讼 时效期间,故承租人乙有权不予返还。

乙公司对办公大楼的楼顶所享有的使用权如果能够按照物权 (不动产用益物权)的设立方式予以设立,即在签订合同之后, 采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方式的设定,采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方 式予以设立,则该使用权即可成为物权并具有物权的绝对效力, 即使甲公司将该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享有的该 项物权也不受任何影响。但是,我国《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 该种对不动产的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故乙公司无法通过登记 的方式将之设定为用益物权。 此外,不动产租赁通常是将不动产按其本身用途有偿地交由承 租人占有、使用(如住房租赁的目的在于居住房屋,土地租赁 的目的在于耕种土地),承租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享有很 多法定权利(如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等),而将楼 顶用于设置广告牌,不是楼房本身的用途,故不宜赋予使用人 以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对楼顶的有偿使用关系,也不宜认定为 不动产租赁关系。因此,乙公司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思考题二:楼顶使用权,应否受第三人尊重? 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乙公司有权在两年期内使用甲公司 办公大楼的楼顶安置广告牌,乙公司为此应向甲公司一次 性支付10万元使用费。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各自义 务。1年后,甲公司决定将该办公大楼,出卖给丙公司, 乙公司知情后,恐其利益遭受损害,遂要求甲公司书面保 证其使用楼顶的权利,不因甲公司转让转让房屋而受影响, 与此同时,向丙公司去函说明,其对大楼楼顶享有使用权 的情况,但丙公司未与任何答复。丙公司在受让并办理了 所有权过户登记后,要求乙公司拆除楼顶上的广告牌,理 由是:作为大楼的所有人,丙公司并无义务向一公司提供 大楼楼顶的使用。对于丙公司的请求乙公司予以拒绝,理 由是:乙公司合法享有对大楼楼顶的使用权利,丙公司购 买大楼时,明知此项权利的存在,故其应当对乙公司的此 项权利,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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