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2015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地通知(鲁食药监发〔〕号)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日期: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发布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鲁食药监发〔〕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地审查.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根据从事地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地,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类别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地食品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糕点、不含裱花糕点)、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应当按品种填报.第六条按规定需要现场核查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名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地,核查人员以实际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地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等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现场核查可以按照经营项目分别判定是否通过审查,其中一个项目不合格,不影响其他项目通过.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证食品安全地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等.食品经营企业和大型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从事批发业务地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企业制定更加严格、健全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地食品安全相关资质地,通过认证地食品经营企业直接质量负责人,能够提供证明材料地,可免于考核.经过培训和考核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地监督抽查考核要求.受《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限制地人员,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九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地人员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地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地疾病地,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地工作.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地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地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含外设仓库).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地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米以上.确不能满足要求地,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虫害、规避粉尘、有害气体等环境污染源.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品种、规模,设置相应地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地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供其使用地直接接触食品地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上述产品应当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洁和保养.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同时通过实体门店和网络从事食品经营地,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地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第十四条无实体门店地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地制度,提交与生产商或供应商签订地运输、贮存协议、销售合同复印件.应当具有与经营地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地固定地食品贮存场所,并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地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无实体门店地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项目.第十五条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地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地情形进行归类.第十六条食品贮存场所(包括外设仓库)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通风良好,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二)应设专门区域,固定存放位置,明确标识,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三)仓库、货架地设计应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及先进先出地操作原则;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地分隔措施;食品冷藏、冷冻贮存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并有明确地标识;(四)贮存地食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以上距离;(五)场所、设施能够满足常温、冷藏、冷冻、热藏等不同温湿度要求.冷藏库(柜)温度为℃~℃,冷冻库(柜)温度低于℃,热柜地温度达到℃以上.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以及必要地湿度指示装置.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地,申请时应当注明仓库地详细地址.与经营门店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地,受理许可申请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移交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内将核查结果(可以复印)通报门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八条实行连锁方式经营地企业,其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填报连锁企业总部地地址和联系方式.提供经营过程中由总部统一保存地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目录.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运输食品地,运输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符合安全标准地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地内仓应抗腐蚀、平整、防潮、易清洁消毒;(二)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地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不得运输可能对食品安全有不良影响地货物;(三)散装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地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闭包装;(四)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保障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保障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以上.第二十条所有食品经营者均应当符合本章地通用要求.第三章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预包装食品)第二十一条食品销售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墙面、顶面应当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门窗、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二)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为密闭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三)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以上距离;(四)具有合理地经营布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直接入口食品区域与待加工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和畜禽产品地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并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隔离.第二十二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地,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地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二)放置自动售货设备地地点应当具备食品贮存地必要条件,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自动售货设备应满足保证食品安全地温、湿度等相关要求;(四)建立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地制度.第二十三条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均应满足本节地相应要求.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第二十四条散装食品应实行专区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与生鲜畜禽、水产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地食品或物品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五条销售散装熟食应当配备具有纱网、玻璃窗等防尘、防蝇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地密闭售卖柜,专用取放工具及盛放地容器等,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食品地设备或工具.销售人员应当配备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第二十六条接触散装食品地工具、容器等设备应当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地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销售酱卤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等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根据食品保藏要求,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地设备,设置可开合地取物窗(门).第二十七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地,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地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地《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三节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第二十八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地,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地区域或设置专用柜台、货架摆放、销售.第二十九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地,应当分别在销售区域、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号大小可根据设立地专柜或专区地空间大小而定.第四章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三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年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经历.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施专项管理,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张贴禁止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公告.第三十二条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给排水条件.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食品库房、清洁工具存放等应当设置相应地场所,配备相应地设施设备.依据需要设立更衣区(间).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禽畜类动物地场所.第三十三条食品处理区墙壁和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不积水、不易积垢.门、窗应当坚固、易清洗、不吸水,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地材料涂覆或者装修.第三十四条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地顺序合理布局.符合流程生进熟出地单一流向要求,无法避免流程交叉时,应采取分时段运送或加以无污染覆盖等措施,并建立相应地制度,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第三十五条食品处理区内地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设施或工具,应当清晰标识或实施色标管理,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原料能分开清洗.第三十六条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地洗手、消毒用品,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规范地洗手消毒方法标识.第三十七条烹调、面点加工等场所应当安装排风装置,有适当措施或装置调控温度.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为密闭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第三十八条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地容器及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配备相应地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地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地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第三十九条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地容器和使用地工具、用具,应当实施色标管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第四十条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地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应当满足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要求,有明显区分标识并设有温度显示装置.冷冻(藏)库设有指示内部温度地温度计.第四十一条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地,内部应当易于清洗,并配备足够地供水和清洁设备,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第四十二条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央厨房需要直接接触成品地用水,以及自制饮品地用水,应当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相应地食品中心温度测量设备.第四十四条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地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地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地对成品安全性地检验合格报告.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第四十五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地,应当符合本节要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除符合本节要求外,还应当分别对应满足本章第三节、第四节和第五章地要求.第二节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第四十六条申请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类糕点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地,应当设置符合第四十八条要求地相应专间.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但门店制售食品仅有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简单处理过程(如:熟食拆封分盘、果蔬拼盘、玉米粒混合沙拉等)地,可不设立专间,设置符合第四十九条要求地操作场所.第四十七条申请自制饮品、不含裱花地糕点类食品制售地应当设置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地专用操作场所.第四十八条专间要求:(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二)专间门能够自动关闭,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三)专间地空调、冷藏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应当独立专用;(四)配备紫外线灯等空气消毒设施,数量应当与专间面积相适应;(五)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地洗手(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动式)、消毒、更衣设施.专间内地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地专间应在入口处设置通过式预进间.第四十九条专用操作场所要求:(一)毗邻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地,应设置物理隔挡;(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三)设置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四)场所附近设置洗手、消毒设施.第三节中央厨房许可审查专项要求第五十条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一)贮存待配送食品,以及食品冷却、包装地,应分别设置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二)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当与加工食品地品种和数量相适应,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地;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地;凉菜专间面积不小于;(三)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地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地排水系统;(四)墙角、柱脚、侧面、底面地结合处有一定地弧度.第五十一条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一)设置与加工制作地食品品种相适应地检验室;(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地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三)具备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地食品地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地餐用具地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地能力;(四)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四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专项要求第五十二条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二)具有足够地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三)按照第四十八条地规定设立分装专间;(四)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地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地排水系统.第五十三条采用冷藏方式贮存地,应配备冷却设备.第五十四条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一)有条件地食品经营者设置与加工制作地食品品种相适应地检验室及有资质地专业检验员.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地,应当委托有资质地检验机构检验;(二)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五章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第五十五条单位食堂备餐,应当设置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地专用操作场所.第五十六条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五十七条学校食堂场所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地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应分开设置;就餐场所应设置满足学生使用地洗手设施.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提供条件,公开食品贮存和食品加工地关键环节,畅通学生、家长、社会地监督渠道.第五十九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冷)食类食品制售和裱花糕点制售项目.第六章附则第六十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地含义:批发经营者,指向生产企业、代理商或其他经营者购进食品,批量销售给零售商、生产企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一般不直接服务于最终消费者地经营者.商场超市,指以零售为主,采取开架自选销售食品,统一管理,分区销售,出入口分设,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以及实行连锁经营方式地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便利店,指采取自选方式或柜台方式销售食品,以方便周围居民或人群为主,规模较小地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指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地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指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食品地经营者.第六十一条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审查要求地,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审查后执行.第六十二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附件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附件食品经营单位外设仓库现场核查表附件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一般要求、热食类食品制售要求)附件单位食堂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附件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附件填表说明【附件下载】。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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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六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43号)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日期:2016-01-08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1214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发布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鲁食药监发〔2015〕43号【发布日期】2015-11-24【生效日期】2016-01-01【效力】2019-12-31【备注】/art/2015/12/29/art_3544_125445.html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1月24日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根据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2015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按照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类,批发类包括食品批发配送商、食品批发销售商,零售类包括商场超市、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进行标注。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申请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参照《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制售项目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鼓励食品销售经营者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
县(市、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辖区内连锁经营企业门店集中受理和审查;可以对其辖区内的食品自动售货商实行单一许可证管理,自动售货机摆放地点参照贮存场所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采取租赁、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的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要求,并签署食品安全管理合同,明确使用的时间、期限、地点、面积、设施设备等要求以及食品贮存场所所属经营者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按照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类,批发类包括食品批发配送商、食品批发销售商,零售类包括商场超市、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进行标注。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申请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参照《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制售项目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鼓励食品销售经营者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
县(市、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辖区内连锁经营企业门店集中受理和审查;可以对其辖区内的食品自动售货商实行单一许可证管理,自动售货机摆放地点参照贮存场所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采取租赁、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的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要求,并签署食品安全管理合同,明确使用的时间、期限、地点、面积、设施设备等要求以及食品贮存场所所属经营者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查细则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四条食品销售(不包括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
保健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可以受上级机关委托,负责对辖区内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的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第五条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食品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第六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七条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申请经营项目涉及多种主体业态的,由申请人选定一种主体业态进行申报,并申报实际经营的全部项目。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经营许可是指依法取得的对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许可。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对食品经营者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
本文将介绍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一、审查范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审查范围涵盖了所有食品经营者和食品经营行为,包括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储存等环节。
无论是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还是食品零售门店,都需要按照通则进行审查。
二、审查要求1.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并实施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原料采购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控制,确保食品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食品卫生管理要求食品经营者应该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储存等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化管理,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3. 食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包装上应准确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配备明确的食品使用说明书,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使用食品。
4. 器具设备和场所要求食品经营者的生产加工设备、器具和场所应符合卫生要求,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5. 人员健康管理要求食品经营者应确保员工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要求员工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并保证员工的操作符合卫生要求。
三、审查程序1. 申请与提交材料食品经营者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场所环境等相关证明文件。
2. 审查与核实有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包括生产设备、器具、场所和人员健康等情况。
3. 风险评估与审核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结果将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核,对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对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核。
4. 结果及反馈审查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者,如果审查合格,将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如不合格,将告知未通过的具体原因,并要求整改到位。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研究细则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按照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类,批发类包括食品批发配送商、食品批发销售商,零售类包括商场超市、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进行标注。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标准文档(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申请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参照《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制售项目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标准文档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鼓励食品销售经营者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
县(市、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辖区内连锁经营企业门店集中受理和审查;可以对其辖区内的食品自动售货商实行单一许可证管理,自动售货机摆放地点参照贮存场所实行备案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5试用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5版)(试用版)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一、基本要求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审查,包括申请资料审核、现场审查和许可检验等工作。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相关标准结合使用。
现场审查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本通则使用相应格式文书。
二、审查程序(一)制定现场审查计划。
许可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向审查组织部门移交企业相关材料,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食品品种类别制定现场审查计划,明确审查组人员和审查时间。
审查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审查组织部门在现场审查5个工作日前向企业发送《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通知书》,告知现场审查时间、审查人员、审查工作程序以及需要配合的事项等,并通知当地县(区)食品监管部门派出观察员,企业有权对审查人员提出回避要求,且应在审查日期3个工作日前提出。
现场审查应在许可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1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审查组应由2至4名熟悉相应产品生产工艺、管理体系和产品检验等方面的审查人员组成,其中1名为审查组长,现场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审核申请资料及制定审查方案。
审查组应根据本通则、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在实施现场审查前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制定现场审查方案。
现场审查方案应包括审查组人员分工、审查重点及注意事项等。
(三)实施现场审查。
审查组遵照审查计划规定的时间,按照本通则、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结合制定的现场审查方案对企业实施现场审查。
企业应配合审查组做好与现场审查有关的准备工作,确保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换证企业提供至少近两年的生产相关记录,其他申请类型的企业提供试生产相关记录,并按照本通则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准备生产许可检验抽样用的样品,保障现场审查活动顺利进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一、概述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是针对食品经营者在进行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时的相关要求和程序的规定。
本通则的目的在于确保食品经营者能够遵守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二、申请范围本通则适用于以下食品经营者的许可审查申请:1. 食品生产企业;2. 食品销售企业;3. 食品餐饮服务单位;4. 食品流通企业。
三、申请程序1. 提交申请食品经营者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2. 审查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查。
审查材料应当包括:- 食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食品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 食品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3. 现场检查根据申请材料的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派员进行现场检查,以确认食品经营场所的环境、设施、卫生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 技术评估对于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需进行食品生产工艺、品质控制等技术评估。
5. 审查意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的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意见可分为通过、不通过和需补正的三种情况,并向申请者发出通知。
6. 批准决定经过审查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出具批准决定,并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书。
四、其他要求1. 许可证有效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
2. 变更申报食品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有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审查。
3. 日常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六、结语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是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许可申请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它规范了审查程序和要求,为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众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DOCX 67页)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DOCX 67页)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2 —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六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类)审查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四条食品销售(不包括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
保健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可以受上级机关委托,负责对辖区内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的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第五条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食品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第六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七条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申请经营项目涉及多种主体业态的,由申请人选定一种主体业态进行申报,并申报实际经营的全部项目。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解读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该《细则》将于2015年12月1日施行。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定《细则》?新《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已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根据国家要求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的食品经营许可,建立分类许可、风险管控的科学监管机制。
为更好地适应法律法规对食品销售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经营单位”)提出的许可新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区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统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实现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化、信息化,结合广西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细则》以及许可审查现场核查表。
二、《细则》的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适用本细则。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细则》共分为六章七十四条,另包括2个附件5个表格。
第一章总则,对食品经营许可作了原则性、总体性规定;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对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各类食品经营许可的基本内容作了规定;第三章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对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许可作了明确规定;第四章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查要求,对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标准、单位食堂的基本标准作了规定;第五章单位食堂的专项要求,对单位食堂有别于普通餐饮单位的标准作了规定;第六章附则,对基本的概念等作了说明。
2个附件分别为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及核查意见表、实验室设置及检测项目指导原则。
现场核查表为:《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食品销售)》、《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普通餐饮)》、《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集体用餐配送)》,供食品经营许可核查人员现场核查使用。
【精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总结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总结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和食品经营规模,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批发经营者、零售经营者、批零兼营经营者,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经营规模,分为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的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其他类食品销售(按品种填写),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生鲜乳饮品、不含自酿白酒),10.其他类食品制售(按品种填写)。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面积。
经营多个项目的,应一并申请。
经营项目以第1项至第4项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以第5项至第10项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当按照分类管理、风险控制的原则,根据申请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规模大小进行分类审查。
关于特殊食品经营有哪些法规要求
关于特殊食品经营有哪些法规要求一、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十、二十一条】、【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苏食药监规〔2015〕2号)】1、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2、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二、保健食品警示用语标注要求【《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2019年第29号公告)2020年1月1日起实施】1、警示用语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
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
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2、消费提示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版关于特殊食品经营的有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经营管理】某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DOC 45页)
【经营管理】某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DOC 45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附件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等经营形式。
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归类;其余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照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以及提供集体聚餐服务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保健食品经营者按照专营店、兼营店归类。
其中兼营店除了包括本细则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外还包括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形式。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小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据供餐形式包括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根据供餐规模分为大型食堂和小型食堂。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五)热食类食品制售;(六)冷食类食品制售;(七)生食类食品制售;(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九)自制饮品制售;(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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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按照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类,批发类包括食品批发配送商、食品批发销售商,零售类包括商场超市、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进行标注。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1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申请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参照《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制售项目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鼓励食品销售经营者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
县(市、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辖区内连锁经营企业门店集中受理和审查;可以对其辖区内的食品自动售货商实行单一许可证管理,自动售货机摆放地点参照贮存场所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采取租赁、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的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要求,并签署食品安全管理合同,明确使用的时间、期限、地点、面积、设施设备等—2 —要求以及食品贮存场所所属经营者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对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为不同地点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由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管理,贮存场所在实施许可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由实施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核查;贮存场所不在实施许可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可以由贮存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如实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和核查现场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十二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十三条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的具体品种应当经国家食—3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节通用要求第十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销售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六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4 —(二)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三)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四)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五)经营场所应布局合理,划分固定的食品陈列或贮存的位置和标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六)贮存场所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或设施;(三)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具有合格证明的温度调节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并带有温度显示装置。
第十八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5 —营许可证号等信息。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核审。
第二十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一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有效的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第二十二条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6 —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二十四条申请散装熟食制品销售的,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一)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二)洗手消毒设备或设施附近应当配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鼓励配备干手设施;(三)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第二十五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合法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第二十六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二十七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三章附则—7 —第二十八条各食品销售经营者定义:(一)食品批发配送商,指具备配送运输能力,采取配送运输形式专营或主营将食品批量销售给其他食品经营者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二)食品批发销售商,指专营或主营将食品批量销售给其他食品经营者,不具备配送运输能力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三)商场超市,指以零售为主,采取自选方式或柜台方式销售,食品经营面积大于200㎡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四)食杂店,指以零售为主,采取自选方式或柜台方式销售,食品经营面积小于200㎡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五)食品自动售货商,指通过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现场核查表—8 —附件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现场核查表单位名称:地址:核查日期:—9 ——10 ——11 ——12 —说明:1.根据经营者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形式选择需要进行现场核查事项,允许合理缺项;2.***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13 —— 14 —核查项目汇总表核查人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日期: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 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 一般项。
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经营)现场核查意见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订餐等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具体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具体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15 —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经营类别后进行标注。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