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引言: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该细则旨在明确食品经营者的审查指南,确保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过程公开、公平、透明,达到食品安全的最高标准。
一、许可审查范围1. 食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生产企业。
2. 食品销售企业:包括食品零售企业、食品批发企业和食品餐饮企业。
二、申请材料1. 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注册证书、生产设施与设备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2. 食品销售企业: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注册证书、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查标准1. 食品生产企业:a. 生产设施与设备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的要求,包括设施的布局、通风、照明、卫生条件等。
b. 生产工艺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有明确的质量控制体系。
c. 原材料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证供应商资质可靠。
d.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必须详尽,包括原材料检测、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
2. 食品销售企业:a.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括场所布局、设施设备、通风卫生等。
b. 销售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标签上要有明确的产品信息。
c. 供应商资质必须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审查程序1. 食品生产企业:a.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机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b. 专家对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进行检查,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确保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c.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检测结果,审查机构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2. 食品销售企业:a.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机构将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b. 检查包括场所的卫生情况、食品存储条件、销售环节等。
c. 根据检查结果,审查机构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五、审查结果与后续管理1. 审查结果:a. 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审查的企业将被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2023年某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1. 生产环境和设施:审查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环境和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包括场地面积、通风条件、灭火设备等是否满足相关标准。
2. 食品原料采购和储存:审查食品经营者的原料采购渠道及其合规性,以及原料的储存条件和方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考核从业人员素质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掌握情况
2.卫生健康管理能力:控制食品加工卫生风险
3.食品安全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从业人员需具备识别隐患能力,采取措施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TEAM
分享人:Lucy
2023/8/14
谢谢观看THANKS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
1.审查实施细则:保障食品经营安全,促进行业发展
2. 审查实施细则明确审查内容、程序和要求,提高审查规范性和效率
审查实施细则是什么
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条件包括:1. 申请人必须是具有食品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体户;2.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安全、环境等相关规定;3. 拥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4. 所有经营人员必须持有经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书;5. 提供必要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进货来源合法证明等相关证件;6. 需提交完整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申请表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其次是食品生产许可证。这是食品生产企业必备的许可证,标志着企业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从事食品生产业务。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从事食品流通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的许可证。获得这个许可证意味着企业具备了运输、仓储、配送等环节的能力,并且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方面的要求。食品流通许可证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等经营形式。
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归类;其余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照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以及提供集体聚餐服务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保健食品经营者按照专营店、兼营店归类。
其中兼营店除了包括本细则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外还包括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形式。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饮、中小型餐饮,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根据规模分为大型食堂和小型食堂。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五)热食类食品制售;(六)冷食类食品制售;(七)生食类食品制售;(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九)自制饮品制售;(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产品检验与留样要求
产品检验要求
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产品检验管理制度,明确产品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频次等,确保出厂产品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留样管理要求
审查企业是否建立留样管理制度,对出厂产品进行留样,并明确留样期限、留样数量等,以便进行产 品质量追溯。
06
生产管理制度审查
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整改报告
企业应在整改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说明整改情况, 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整改后复查安排
01
复查时间
审查人员应根据企业整改情况, 合理安排复查时间,确保复查工 作及时进行。
复查内容
02
03
复查结论
复查工作应重点针对不符合项的 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认企业是 否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审查人员根据复查情况,给出复 查结论,判定企业是否符合食品 生产许可要求。
核查结论
核查结束后,应出具核查结论,对申请材料 真实性进行评价。
03
生产场所审查
生产场所选址要求
远离污染源
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如化工厂、垃圾填埋场 等。
便于监管
选址应便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检验。
交通便利
选址应具备便利的交通条件,方便原料运输和产品销售。
生产场所布局和设施设备要求
功能区划分
生产场所内应明确划分原料区、生产区、成 品区、包装区等功能区域,并确保各区域相 对独立,防止交叉污染。
设施设备配备
应根据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 、检验设备和仓储设施,确保设施设备满足生产需 要。
排水、通风和照明
应合理规划排水系统、通风系统和照明设施 ,确保生产场所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20140829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技术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品类和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食品经营类别和食品经营项目。
食品经营类别包括食品销售和食品现制现售。
食品销售包括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仅限冷藏冷冻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仅限冷藏冷冻散装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等食品经营项目。
食品现制现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混合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等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中选择其主体类别、食品经营类别及食品经营项目,并在申请表格中注明。
主体类别包括商店超市、食品批发商、以自动售货机形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餐馆、饮品店、糕点制售店、主食制售店、炒货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
如申请主体同时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应当在申请表上在主体类别后以括号形式明确标注。
食品经营主体类别不作为食品经营许可内容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体现,但审查机关应当将食品经营主体类别输入计算机系统,进行分类统计。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食品经营类别和项目进行分类审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2022年11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现场核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符合性。
第四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置细则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申请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
申清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负责许可审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日常监管和存档需要确定纸质申请材料的份数。
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第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二)生产场所迁址,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三)生产条]牛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围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围1、(0101)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
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小麦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小麦粉(通用,专用)。
获得专用小麦粉生产许可证的,其范围可以覆盖通用小麦粉。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1。
2、(0102)大米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
大米申证单元为1个,即大米。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大米。
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2。
3、(0103)挂面生产许可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挂面产品包括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绿豆(或绿豆粉、绿豆浆)、大豆(或大豆粉、大豆浆)、蔬菜(或蔬菜粉、蔬菜汁)、鸡蛋(或蛋黄粉)等为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质改良剂,经机械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
包括: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等。
申证单元为1个,即挂面(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挂面。
挂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3。
4、(0104)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
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
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一、审查范围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场所环境:审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消防安全等情况;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申请者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3. 食品原材料来源:审查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4. 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审查申请者的食品加工操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包括食品加工设备及设施的卫生情况、员工个人卫生习惯等;5. 食品库存及留样管理:审查申请者的食品库存管理和留样管理情况,包括食品保质期的控制、食品留样的保存等。
二、审查程序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经营场所的证明、申请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2. 预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 现场审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4. 抽样检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抽取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5. 审查意见反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根据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的情况,向申请者反馈审查意见,并提出要求改进的事项;6. 改进整改:申请者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改进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7. 复审:改进整改完成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进行复审,验证改进整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8. 发放许可证:如果改进整改情况符合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给予许可,并发放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审查标准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包括有合法的餐饮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场所干净整洁、设施设备功能正常、有消防设施等;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申请者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从采购到销售的全过程管理要求;3. 食品原材料: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4. 食品加工操作:申请者的食品加工操作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括设备设施卫生、员工个人卫生习惯等;5. 食品库存及留样管理:申请者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库存和留样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保质期控制和留样保存等。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学校托幼机构课后托管班食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必备条件
• 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 开清洗。
• • (九)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 (十)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 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 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 水池分开,避免交叉污染。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 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 (十一)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 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 区域分开设置。
•
(六)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 水的材料制作,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 防虫。 • (七)食品处理区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 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 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 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 密封闭)。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 (八)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 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 性
一、对人员的规定:
• (一)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培 训和考核,持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 证明。 • (二)法人和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 可上岗工作。
二、对食堂的规定:
• (一)食堂应当具有与加工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 品处理区。食品处理区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 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 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二)食堂应当通过采用视频技术、透明展示等方式, 公开厨房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状态 等重点环节。 • (三)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 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 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公主岭市、梅河口市、珲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全省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12日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二条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三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
第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够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_细则_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方便面产品包括以小麦粉、荞麦粉、绿豆粉、米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或面质改良剂,加适量水调制、压延、成型、汽蒸,经油炸或干燥处理,达到一定熟度的方便食品。
包括油炸方便面、热风干燥方便面等。
保鲜湿面不纳入发证范围。
方便面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方便面。
方便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生产的基本流程。
配粉→压延→蒸煮→油炸(或热风干燥)→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配粉;设备的清洗;油炸(或热风干燥)。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和超量使用。
2.设备残留物质变质、霉变等。
3.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方便面生产企业除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
生产方便面的生产线应是连续的。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自动或半自动配粉设备(调粉机、和面机等);2.成型设备(压延机等);3.熟制设备(蒸煮机、油炸设备或热风干燥设备等);4.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包装机。
四、产品相关标准GB17400-20xx《方便面卫生标准》;LS/T3211-1995《方便面》;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企业生产方便面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企业应制定调料包的验货制度,保证调料包的质量。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恒温水浴锅;(四)分光光度计;(五)灭菌锅;(六)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七)微生物培养箱;(八)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方便面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细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审查细则。
第二条本审查细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实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工作。
二、审查内容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
审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文件,确认其合法经营资格。
第六条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审查。
审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审查。
审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包括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制度、食品销售过程控制制度、食品原料采购制度、食品储存管理制度、食品运输管理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审查。
审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包括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制作、食品包装、食品储存、食品运输、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方面的操作规程。
第九条食品安全培训与教育审查。
审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及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十条食品安全自查与整改审查。
审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以及整改效果的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审查。
审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进行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
三、审查程序第十二条申请。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资质文件和制度文件。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节选)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试行)》(节选)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6(000)005
【总页数】4页(P152-155)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J],
2.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试行) [J],
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节选) [J],
4.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和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5.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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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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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现印发各地遵照执行。
各地要在试行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并反馈省局。
附件: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结束——。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培训
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 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 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 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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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培训
细则中用语的含义
批发经营者,指向生产企业、代理商或其他经营者购进食品, 批量销售给零售商、生产企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一般不直接 服务于最终消费者的经营者。
商场超市,指以零售为主,采取开架自选销售食品,统一管理, 分区销售,出入口分设,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以及实行连锁 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便利店,指采取自选方式或柜台方式销售食品,以方便周 围居民或人群为主,规模较小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指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
网络食品经营者,指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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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培训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用语含义
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四)贮存的食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五)场所、设施能够满足常温、冷藏、冷冻、热藏等不同温
湿度要求。冷藏库(柜)温度为-2℃~5℃,冷冻库(柜)温
度低于-18℃,热柜的温度达到60℃以上。冷藏、冷冻或热藏
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以及必要
长春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及费用
长春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及费用
一、长春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首先需要注册个体工商执照,等个体工商执照拿到手之后进行食品许可证的办理。
2、根据自己的公司做什么,主要划分预包装、餐饮服务、散装食品自制饮品等。
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有两个健康证、经营者的身份证。
3、除此之外,还有图纸(包括店铺街路位置图、平面布置图、流程图等,根据不同区会有轻微不同)。
4、最主要的部分就是店铺的装修,很多经营者都不要以仔细的装修,其实好的装修不仅前期比较容易拿到许可证,而且后期食药监进行核查的时候也不会被罚款,只要你的店铺装修合格,什么时候都不怕监察。
5、准备好资料后登陆食药监网站进行注册登陆,根据自己店铺的类型进行相应的填写和上传资料,根据每个地区的不同,有的地区需要先看现场再提交资料,而有的地区需要先提交资料再看现场,还有的先登记在现场,等现场查看过了在准备各种资料。
6、对于店铺装修,水池、保洁柜、消毒柜、排烟系统等是必不可少的,具体的细节和怎么操作最好找专业的办理人员,这样可以省掉不少弯路和红包。
二、长春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费用
1、办理的费用,市场上也是参差不齐,一般都是1500元起,这样办
理速度快(10到15个工作日,说第二天或一周下证的公司尽量不要相信)。
食品经营许可问题
食品经营许可问题主要问题:1.异地仓储审查问题;2.混业经营许可和现场核查问题;3.散装熟食制品销售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问题;4.无实体门店和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问题;5.“提供……设施设备”改为“提供网址,外网可登录查询网站、网页或网店。
通过第三方平台从事食品网络销售的,提供第三方平台的证明材料”的问题;6.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衔接问题;7.仓储物流企业是否需要办许可证的问题;8.注销、撤销、撤回;9.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申请人的问题;10.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区别问题;11.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问题;12.快餐店能否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问题;13.冷库监管问题;14.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是否需要提交环保部门环评报告的问题;15.现场制售和制售分离的许可问题;16.食品添加剂许可问题;17.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负有审查职责的问题;18.食品进出口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19.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二证合一的类型;20.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问题;21.餐饮服务经营者与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区别;22.有关现场核查人数和资格要求;23.有关卤制品制售或电商申办食品经营许可问题;24.关于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许可的问题;25.关于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申办单位食堂的有关事项;26.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2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如何许可。
1.异地仓储审查问题。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总局第199号公告“3外设仓库如在经营场所外设有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
”相关阅读:应该始终把牢属地管辖是许可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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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等经营形式。
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归类;其余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照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以及提供集体聚餐服务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保健食品经营者按照专营店、兼营店归类。
其中兼营店除了包括本细则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外还包括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形式。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小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据供餐形式包括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根据供餐规模分为大型食堂和小型食堂。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五)热食类食品制售;(六)冷食类食品制售;(七)生食类食品制售;(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九)自制饮品制售;(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
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以及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填写现场核查意见,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核查人员可以拍摄经营场所牌匾、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等照片,留存档案。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九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制度等。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避免日光直接照射食品。
(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不得贮存杂物,畜禽、宠物等不得进入。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贮存的食品应隔墙离地。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分开存放,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六)贮存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内有降温或调节温度设施。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三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或对外送餐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密闭保温工具设施。
第十六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第三章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十七条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网络食品销售商可以由业主兼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销售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十九条食品销售场所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二十条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清晰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三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第二十四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五条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应当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六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等;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
第二十七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九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三十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文件(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应向许可机关备案拟经营保健食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二条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群体聚餐服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它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持有国家、本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三十三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加工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第三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有食品经营必须采光、照明洗涤等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库房、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第三十五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宜通过采用视频技术、透明展示、厨房开放活动和阳光公示等方式,公开厨房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状态等重点环节。
第三十六条食品处理区应当为相对独立区域,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七条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