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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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4.食品配送环节:供应链管理、温度控制、卫生监管
此外,在食品配送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供应链管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配送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温度控制、运输装备和卫生监管等措施,保证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和变质。同时,食品经营者应与配送企业建立合作 关系并签订明确的责任分工和Service Level Agreement,明确责任,确保食品经营者对配送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具备有效控制能力。
后续监督
食品经营 许可审查细

食品监管 部门
自我检查
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的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
食品样 品
食品经营场所的定期检查和评估
6.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
审核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包括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卫生等方面。
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国家标准等将出台
1.修订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经营许可审查,保障民众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修订和强化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的要求,体现着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的变化,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利益不受侵害,我们需要在食品生 产、销售和配送等环节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3.存储条件与环境卫生:审查人员将对申请人的存储设施与条件进行评估,包括储存温度、湿度以及通风情况
等方面。此外,还会对存储环境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附件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那么〔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食品经营许可,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方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那么〔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工程,并考虑风险上下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效劳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回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等经营形式。

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店展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回类;其余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照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回类。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心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以及提供集体聚餐效劳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

号标注。保健食品经营者按照专营店、兼营店回类。其中兼营店除了包括本细那么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外还包括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形式。

餐饮效劳经营者包括大中型餐饮效劳经营者和小型餐饮效劳经营者,依据供餐形式包括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心厨房。

单位食堂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依据供餐规模分为大型食堂和小型食堂。

第五条食品经营工程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躲冷冻食品、不含冷躲冷冻食品〕;

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09.28

•【字号】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6号)

《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营

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食品摊贩(以下简称摊贩)是指定点定时设摊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小作坊和摊贩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对小作坊和摊贩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6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

6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

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严格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第三条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配套文件;指导全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工作。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含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本辖区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工作,负责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印制、发放及管理等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生产

加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小作坊改进生产加工条件,指导有条件的小作坊采用电子台账等先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食品质量全程可追溯,并适时与政府主导建立的追溯系统相衔接。

第二章小作坊许可一般条件

第七条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明显污染源,排污沟渠应当经常清理或密闭,不得散发出异味;应当距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米以上。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9.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公主岭市、梅河口市、珲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全省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2日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第一章人员与培训

第一条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要求经营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质量管理负责人还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实

施意见(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5(000)021

【总页数】1页(P132-13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情况调研总结 [J], 朱莉茹

2.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节选)[J],

3.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中药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J],

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50号)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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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

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2.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为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省工商局近日对《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已于2011年2月17日省工商局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贯彻执行明确以下要求:

一、要进一步理顺食品流通属地监管体制。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在省工商局核名的食品经营者,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对本级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发放许可和实施监管,也可以授权派出机构发放和监管。县级工商局对本级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发放许可和实施监管,也可以授权基层工商分局(所)发放和监管。对于申办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要主动指导、协助其申请办理许可。

二、要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许可发放范围。食品经营者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要进一步规范申请食品流通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材料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外,应包括单独的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材料还应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培训合格成绩单。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等经营形式。

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归类;其余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照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

用餐配送以及提供集体聚餐服务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保健食品经营者按照专营店、兼营店归类。其中兼营店除了包括本细则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外还包括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形式。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饮、中小型餐饮,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根据规模分为大型食堂和小型食堂。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材料

1.申请表格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二、提交申请

1.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缴纳申请费用

三、现场核查

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2.检查经营场所卫生情况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四、食品安全培训

1.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课程

2.考核合格并取得培训证书

五、食品安全抽检

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抽检

2.根据抽检结果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

六、领取许可证

1.如审核通过,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2.许可证有效期内,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是指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下,餐饮服务从业者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获得许可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一种制度。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细则是对餐饮服务从业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需要满足的具体要求和审查程序的规定。本文将对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审查范围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经营场所环境:审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消防安全等情况;

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申请者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3. 食品原材料来源:审查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4. 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审查申请者的食品加工操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包括食品加工设备及设施的卫生情况、员工个人卫生习惯等;

5. 食品库存及留样管理:审查申请者的食品库存管理和留样管理情况,包括食品保质期的控制、食品留样的保存等。

二、审查程序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经营场所的证明、申请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2. 预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现场审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

4. 抽样检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抽取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 审查意见反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根据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的情况,向申请者反馈审查意见,并提出要求改进的事项;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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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2015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该《通则》分总则、许可审查基本要求、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附则6章58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

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流程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流程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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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吉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吉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范围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与管理的领导工作,并对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转基因食品以及省卫生厅认为有必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其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除省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只能由一个卫生行政部门发放一个卫生许可证,如果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由多个卫生行政部门管辖时,应由最高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辖和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

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3.30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24.03.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4年第12号

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行政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已经2024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30日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

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严格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第三条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小作坊许可管理

办法及相关实施配套文件;指导全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工作。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含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本辖区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工作,负责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印制、发放及管理等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小作坊改进生产加工条件,指导有条件的小作坊采用电子台账等先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食品质量全程可追溯,并适时与政府主导建立的追溯系统相衔接。

第二章小作坊许可一般条件

第七条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明显污染源,排污沟渠应当经常清理或密闭,不得散发出异味;应当距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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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等经营形式。

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归类;其余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照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以及提供集体聚餐服务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

号标注。保健食品经营者按照专营店、兼营店归类。其中兼营店除了包括本细则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外还包括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形式。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小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据供餐形式包括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根据供餐规模分为大型食堂和小型食堂。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以及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填写现场核查意见,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核查人员可以拍摄经营场所牌匾、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等照片,留存档案。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九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制度等。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避免日光直接照射食品。

(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不得贮存杂物,畜禽、宠物等不得进入。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隔墙离地。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分开存放,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六)贮存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内有降温或调节温度设施。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三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或对外送餐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密闭保温工具设施。

第十六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第三章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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