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地通知(鲁食药监发〔〕号)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日期: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发布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鲁食药监发〔〕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地审查.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根据从事地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地,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类别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地食品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糕点、不含裱花糕点)、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应当按品种填报.第六条按规定需要现场核查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名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地,核查人员以实际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地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等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现场核查可以按照经营项目分别判定是否通过审查,其中一个项目不合格,不影响其他项目通过.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证食品安全地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等.食品经营企业和大型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从事批发业务地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企业制定更加严格、健全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地食品安全相关资质地,通过认证地食品经营企业直接质量负责人,能够提供证明材料地,可免于考核.经过培训和考核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地监督抽查考核要求.受《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限制地人员,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九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地人员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地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地疾病地,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地工作.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地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地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含外设仓库).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地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米以上.确不能满足要求地,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虫害、规避粉尘、有害气体等环境污染源.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品种、规模,设置相应地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地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供其使用地直接接触食品地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上述产品应当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洁和保养.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同时通过实体门店和网络从事食品经营地,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地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第十四条无实体门店地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地制度,提交与生产商或供应商签订地运输、贮存协议、销售合同复印件.应当具有与经营地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地固定地食品贮存场所,并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地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无实体门店地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项目.第十五条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地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地情形进行归类.第十六条食品贮存场所(包括外设仓库)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通风良好,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二)应设专门区域,固定存放位置,明确标识,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三)仓库、货架地设计应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及先进先出地操作原则;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地分隔措施;食品冷藏、冷冻贮存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并有明确地标识;(四)贮存地食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以上距离;(五)场所、设施能够满足常温、冷藏、冷冻、热藏等不同温湿度要求.冷藏库(柜)温度为℃~℃,冷冻库(柜)温度低于℃,热柜地温度达到℃以上.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以及必要地湿度指示装置.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地,申请时应当注明仓库地详细地址.与经营门店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地,受理许可申请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移交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内将核查结果(可以复印)通报门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八条实行连锁方式经营地企业,其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填报连锁企业总部地地址和联系方式.提供经营过程中由总部统一保存地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目录.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运输食品地,运输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符合安全标准地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地内仓应抗腐蚀、平整、防潮、易清洁消毒;(二)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地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不得运输可能对食品安全有不良影响地货物;(三)散装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地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闭包装;(四)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保障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保障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以上.第二十条所有食品经营者均应当符合本章地通用要求.第三章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预包装食品)第二十一条食品销售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墙面、顶面应当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门窗、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二)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为密闭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三)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以上距离;(四)具有合理地经营布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直接入口食品区域与待加工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和畜禽产品地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并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隔离.第二十二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地,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地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二)放置自动售货设备地地点应当具备食品贮存地必要条件,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自动售货设备应满足保证食品安全地温、湿度等相关要求;(四)建立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地制度.第二十三条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均应满足本节地相应要求.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第二十四条散装食品应实行专区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与生鲜畜禽、水产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地食品或物品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五条销售散装熟食应当配备具有纱网、玻璃窗等防尘、防蝇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地密闭售卖柜,专用取放工具及盛放地容器等,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食品地设备或工具.销售人员应当配备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第二十六条接触散装食品地工具、容器等设备应当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地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销售酱卤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等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根据食品保藏要求,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地设备,设置可开合地取物窗(门).第二十七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地,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地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地《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三节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第二十八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地,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地区域或设置专用柜台、货架摆放、销售.第二十九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地,应当分别在销售区域、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号大小可根据设立地专柜或专区地空间大小而定.第四章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三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年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经历.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施专项管理,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张贴禁止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公告.第三十二条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给排水条件.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食品库房、清洁工具存放等应当设置相应地场所,配备相应地设施设备.依据需要设立更衣区(间).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禽畜类动物地场所.第三十三条食品处理区墙壁和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不积水、不易积垢.门、窗应当坚固、易清洗、不吸水,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地材料涂覆或者装修.第三十四条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地顺序合理布局.符合流程生进熟出地单一流向要求,无法避免流程交叉时,应采取分时段运送或加以无污染覆盖等措施,并建立相应地制度,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第三十五条食品处理区内地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设施或工具,应当清晰标识或实施色标管理,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原料能分开清洗.第三十六条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地洗手、消毒用品,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规范地洗手消毒方法标识.第三十七条烹调、面点加工等场所应当安装排风装置,有适当措施或装置调控温度.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为密闭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第三十八条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地容器及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配备相应地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地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地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第三十九条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地容器和使用地工具、用具,应当实施色标管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第四十条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地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应当满足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要求,有明显区分标识并设有温度显示装置.冷冻(藏)库设有指示内部温度地温度计.第四十一条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地,内部应当易于清洗,并配备足够地供水和清洁设备,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第四十二条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央厨房需要直接接触成品地用水,以及自制饮品地用水,应当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相应地食品中心温度测量设备.第四十四条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地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地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地对成品安全性地检验合格报告.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第四十五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地,应当符合本节要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除符合本节要求外,还应当分别对应满足本章第三节、第四节和第五章地要求.第二节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第四十六条申请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类糕点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地,应当设置符合第四十八条要求地相应专间.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但门店制售食品仅有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简单处理过程(如:熟食拆封分盘、果蔬拼盘、玉米粒混合沙拉等)地,可不设立专间,设置符合第四十九条要求地操作场所.第四十七条申请自制饮品、不含裱花地糕点类食品制售地应当设置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地专用操作场所.第四十八条专间要求:(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二)专间门能够自动关闭,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三)专间地空调、冷藏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应当独立专用;(四)配备紫外线灯等空气消毒设施,数量应当与专间面积相适应;(五)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地洗手(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动式)、消毒、更衣设施.专间内地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地专间应在入口处设置通过式预进间.第四十九条专用操作场所要求:(一)毗邻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地,应设置物理隔挡;(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三)设置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四)场所附近设置洗手、消毒设施.第三节中央厨房许可审查专项要求第五十条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一)贮存待配送食品,以及食品冷却、包装地,应分别设置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二)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当与加工食品地品种和数量相适应,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地;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地;凉菜专间面积不小于;(三)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地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地排水系统;(四)墙角、柱脚、侧面、底面地结合处有一定地弧度.第五十一条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一)设置与加工制作地食品品种相适应地检验室;(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地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三)具备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地食品地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地餐用具地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地能力;(四)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四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专项要求第五十二条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二)具有足够地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三)按照第四十八条地规定设立分装专间;(四)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地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地排水系统.第五十三条采用冷藏方式贮存地,应配备冷却设备.第五十四条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一)有条件地食品经营者设置与加工制作地食品品种相适应地检验室及有资质地专业检验员.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地,应当委托有资质地检验机构检验;(二)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五章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第五十五条单位食堂备餐,应当设置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地专用操作场所.第五十六条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五十七条学校食堂场所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地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应分开设置;就餐场所应设置满足学生使用地洗手设施.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提供条件,公开食品贮存和食品加工地关键环节,畅通学生、家长、社会地监督渠道.第五十九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冷)食类食品制售和裱花糕点制售项目.第六章附则第六十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地含义:批发经营者,指向生产企业、代理商或其他经营者购进食品,批量销售给零售商、生产企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一般不直接服务于最终消费者地经营者.商场超市,指以零售为主,采取开架自选销售食品,统一管理,分区销售,出入口分设,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以及实行连锁经营方式地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便利店,指采取自选方式或柜台方式销售食品,以方便周围居民或人群为主,规模较小地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指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地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指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食品地经营者.第六十一条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审查要求地,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审查后执行.第六十二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附件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附件食品经营单位外设仓库现场核查表附件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一般要求、热食类食品制售要求)附件单位食堂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附件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附件填表说明【附件下载】。
2023年某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1. 生产环境和设施:审查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环境和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包括场地面积、通风条件、灭火设备等是否满足相关标准。
2. 食品原料采购和储存:审查食品经营者的原料采购渠道及其合规性,以及原料的储存条件和方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考核从业人员素质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掌握情况
2.卫生健康管理能力:控制食品加工卫生风险
3.食品安全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从业人员需具备识别隐患能力,采取措施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TEAM
分享人:Lucy
2023/8/14
谢谢观看THANKS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
1.审查实施细则:保障食品经营安全,促进行业发展
2. 审查实施细则明确审查内容、程序和要求,提高审查规范性和效率
审查实施细则是什么
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条件包括:1. 申请人必须是具有食品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体户;2.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安全、环境等相关规定;3. 拥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4. 所有经营人员必须持有经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书;5. 提供必要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进货来源合法证明等相关证件;6. 需提交完整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申请表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其次是食品生产许可证。这是食品生产企业必备的许可证,标志着企业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从事食品生产业务。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从事食品流通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的许可证。获得这个许可证意味着企业具备了运输、仓储、配送等环节的能力,并且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方面的要求。食品流通许可证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鲁市监食协规字〔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市监食协规字〔2023〕9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督促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个体工商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或者取得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以下统称“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明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消除发现的风险隐患;(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六)鼓励建立对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七)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负责人(业主)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以下统称“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根据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类别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糕点、不含裱花糕点)、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应当按品种填报。
第六条按规定需要现场核查的,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核查人员以实际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等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20140829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技术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品类和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食品经营类别和食品经营项目。
食品经营类别包括食品销售和食品现制现售。
食品销售包括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仅限冷藏冷冻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仅限冷藏冷冻散装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等食品经营项目。
食品现制现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混合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等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中选择其主体类别、食品经营类别及食品经营项目,并在申请表格中注明。
主体类别包括商店超市、食品批发商、以自动售货机形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餐馆、饮品店、糕点制售店、主食制售店、炒货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
如申请主体同时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应当在申请表上在主体类别后以括号形式明确标注。
食品经营主体类别不作为食品经营许可内容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体现,但审查机关应当将食品经营主体类别输入计算机系统,进行分类统计。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食品经营类别和项目进行分类审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1. 前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关心。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各级政府加强了对食品的管理和监管。
为了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对食品经营进行了许可制度的规范。
为了更好地规范山东省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本文将详细介绍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2. 适用范围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所有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3. 审查流程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流程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申请、审查和批准。
3.1 申请企业和个人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按照要求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申请表格可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网站或现场领取。
3.2 审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和个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行业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等。
审查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3 批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通过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对申请企业和个人进行现场抽样检查。
检查合格后,给予批准。
4. 注意事项4.1 信息填写企业和个人在线提交申请时,必须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如果填写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取消审批资格,并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4.2 资料准备企业和个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缺少某些证明材料,将被要求补充。
4.3 合规经营企业和个人在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保证食品安全,实行合规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5. 结语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出台将更严格地规范山东省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为实现全国食品安全目标做出重要贡献。
企业和个人必须要认真遵守该细则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审查,遵守相关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维护自身的经营利益和口碑。
2022年11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现场核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符合性。
第四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置细则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申请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
申清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负责许可审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日常监管和存档需要确定纸质申请材料的份数。
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第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二)生产场所迁址,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三)生产条]牛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山东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山东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一、引言随着我国食品行业的迅速发展,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合法经营,各地区纷纷出台了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制度。
本文将针对山东省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进行阐述,并提供详细的许可申请和审查流程。
二、申请条件1. 独立法人资格: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经营业户资格。
2. 经营场所条件:经营场所必须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且设有专门的存储、加工和销售区域。
3. 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接受健康检查,保证身体健康且无传染性疾病。
4. 基本卫生设施:经营者必须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包括洗手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
5. 品质保证措施: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食品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安全。
三、申请流程1. 登记预审:食品经营者在申请前需先到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预审手续,提交相关资料。
2. 材料审核:监管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情况、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等。
3. 现场检查: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4. 监管决定:经过审核和检查,监管部门将作出是否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并予以书面通知。
四、审查标准1. 环境卫生:经营场所应保持整洁、干净,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施,以及有效的垃圾处理措施。
2. 设备设施:必须具备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如冷藏设备、炊具消毒设备等。
3. 从业人员健康: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确保无传染性疾病。
4. 原料采购: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原料采购渠道,并保证采购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 质量控制: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五、审查结果与处理1. 通过审核:经营者成功获得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可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2. 不通过审核:如经营者未能通过审查,监管部门将通知其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整改。
经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审查。
食品生产审查细则规范
食品生产审查细则规范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食品生产审查细则规范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食品生产审查细则规范篇1一、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相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食品生产审查细则规范篇21、目的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于各项工作的首位,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
3、职责3.1 行政部职责3.1.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责制度;3.1.2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确保本制度切实执行落实;3.1.3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3.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 生产部职责3.2.1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险,积极改善劳动条件;3.2.2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3.2.3 控制废水、废气、废料排放,控制噪声污染,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2.4 控制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化学品的污染,同时控制生产时产生化学物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3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行政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已经2024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3月30日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一、审查范围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场所环境:审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消防安全等情况;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申请者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3. 食品原材料来源:审查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4. 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审查申请者的食品加工操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包括食品加工设备及设施的卫生情况、员工个人卫生习惯等;5. 食品库存及留样管理:审查申请者的食品库存管理和留样管理情况,包括食品保质期的控制、食品留样的保存等。
二、审查程序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经营场所的证明、申请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2. 预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 现场审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4. 抽样检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抽取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5. 审查意见反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根据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的情况,向申请者反馈审查意见,并提出要求改进的事项;6. 改进整改:申请者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改进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7. 复审:改进整改完成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进行复审,验证改进整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8. 发放许可证:如果改进整改情况符合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给予许可,并发放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审查标准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包括有合法的餐饮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场所干净整洁、设施设备功能正常、有消防设施等;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申请者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从采购到销售的全过程管理要求;3. 食品原材料: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4. 食品加工操作:申请者的食品加工操作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括设备设施卫生、员工个人卫生习惯等;5. 食品库存及留样管理:申请者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库存和留样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保质期控制和留样保存等。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根据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类别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糕点、不含裱花糕点)、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应当按品种填报。
第六条按规定需要现场核查的,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核查人员以实际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等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1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1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申请材料审查应当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规性为审查内容;现场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四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未包含或者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难以准确归类的食品品种,以及审查细则未明确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申请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及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纸质申请材料的份数,确保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日常监管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一)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许可申请的;(三)生产场所迁址,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四)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6(000)003
【总页数】4页(P152-155)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试行) [J],
2.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J],
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J], ;
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5.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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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43号)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日期:2016-01-08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1214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发布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鲁食药监发〔2015〕43号【发布日期】2015-11-24【生效日期】2016-01-01【效力】2019-12-31【备注】/art/2015/12/29/art_3544_125445.html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1月24日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根据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类别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糕点、不含裱花糕点)、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应当按品种填报。
第六条按规定需要现场核查的,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核查人员以实际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等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
现场核查可以按照经营项目分别判定是否通过审查,其中一个项目不合格,不影响其他项目通过。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等。
食品经营企业和大型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鼓励企业制定更加严格、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通过HACCP认证的食品经营企业直接质量负责人,能够提供证明材料的,可免于考核。
经过培训和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要求。
受《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限制的人员,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含外设仓库)。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确不能满足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虫害、规避粉尘、有害气体等环境污染源。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品种、规模,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供其使用的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上述产品应当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同时通过实体门店和网络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四条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提交与生产商或供应商签订的运输、贮存协议、销售合同复印件。
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贮存场所,并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项目。
第十五条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十六条食品贮存场所(包括外设仓库)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通风良好,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二)应设专门区域,固定存放位置,明确标识,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三)仓库、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及先进先出的操作原则;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食品冷藏、冷冻贮存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并有明确的标识;(四)贮存的食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五)场所、设施能够满足常温、冷藏、冷冻、热藏等不同温湿度要求。
冷藏库(柜)温度为-2℃~5℃,冷冻库(柜)温度低于-18℃,热柜的温度达到60℃以上。
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以及必要的湿度指示装置。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申请时应当注明仓库的详细地址。
与经营门店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的,受理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移交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5日内将核查结果(可以复印)通报门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实行连锁方式经营的企业,其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填报连锁企业总部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提供经营过程中由总部统一保存的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目录。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应抗腐蚀、平整、防潮、易清洁消毒;(二)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不得运输可能对食品安全有不良影响的货物;(三)散装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闭包装;(四)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保障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
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保障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二十条所有食品经营者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第三章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预包装食品)第二十一条食品销售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墙面、顶面应当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门窗、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二)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为密闭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三)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四)具有合理的经营布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直接入口食品区域与待加工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并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隔离。
第二十二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二)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自动售货设备应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温、湿度等相关要求;(四)建立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均应满足本节的相应要求。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第二十四条散装食品应实行专区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与生鲜畜禽、水产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食品或物品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五条销售散装熟食应当配备具有纱网、玻璃窗等防尘、防蝇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密闭售卖柜,专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等,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设备或工具。
销售人员应当配备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
第二十六条接触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设备应当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销售酱卤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等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根据食品保藏要求,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设备,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
第二十七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节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第二十八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设置专用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二十九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在销售区域、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号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