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第13章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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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
第一节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概述民诉法161
(一)概念
――人民法院解决某些特别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所设定的审理程序。
(二)特点
1、目的
从法律上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
2、主体
不存在对立的双方,
发动特别程序的是单方面的申请人、起诉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
3、审判组织
(1)原则:审判员独任审理,
(2)例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a、选民资格案件,
b、重大、疑难的案件。
4、审级程序
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再审,不能调解
5、结案的方式和效力不同
一律是判决结案,利害关系人对该判决一律不能上诉
6、规费收取不同
一律不收诉讼费。
7、审理的期限不一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其他非讼事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
8、救济方式
直接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三)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所在地基层法院
民诉法164、166、167、170、174
1、选民资格案件: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
2、宣告失踪、死亡: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3、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
4、认定财产无主的宣告: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民诉法164、165
二、选民资格案件
(一)定义
――公民本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依照法律规定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司法解决的案件。
(二)程序
1、起诉
(1)起诉条件
a、已经经过选举委员会处理过
b、在选举5日前提起
(2) 起诉人
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公民
2、审理
(1)审判员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庭
(2) 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均应出庭
(3)合议庭制作的判决应及时送达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并将判决结果通知有关公民
(4)合议庭的整个活动必须在该选区正式选举日前结束。
三、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1、申请
(1)必须是合格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没有顺序之分
(2)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书。
2、公告(必经程序)
(1)公告期为3个月
《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
《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
(2) 公告期间被申请人突然出现或查明下落的,应判决驳回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审理
(1)该公民是否确实下落不明。
(2)是否有下落不明持续二年的事实。
4、判决的后果
(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当然代管人;(2)其他人失踪的,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的范围并不限于第21条所列人员(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民通意见》第30条
(3)代管人在有关失踪人的诉讼中,有充当原告或被告的资格
《民通意见》第32条
(4)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不作为)或侵犯失踪人权益的(作为),其他利益关系人可提起诉讼追究责任;同时提起变更代管人之诉的,变更代管人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民通意见》第35条
5、判决后失踪人重新出现
(1) 失踪人本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受理法院应制作新判决撤消原判决。
(2) 原判决撤消后,“失踪人”的财产应回复原状,判决书中指定的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自然终止。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1、申请
(1)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时原则上应当遵循上述顺序,后一顺序的人不得超越前一顺序的人提出申请。
(2)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d.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公告
(1)原则:公告1年;
(2)例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审理
(1)程序要件:公告期间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仍然下落不明
(2)实体要件: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
a、普通期限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b、所谓特殊期限是指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C、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适用普通期限,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4、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1)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法院应当受理,
(2)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公告1年。
5、判决后死亡人重新出现
(1)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顺序限制
民通意见第25条
(2)由该公民或他的利害关系人向作出宣告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注意:不是上诉、申请再审。
(4)被宣告死亡时间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
(5)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关系取得人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予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
《民通意见》第40条
(6)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民通意见》第40条
(7)夫妻关系的恢复问题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民通意见》第37条
(8)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民通意见》第38条。
(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民通意见》第39条
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民诉法175、176
(一)定义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判定某项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
(二)判决的条件
1、有人申请。
2、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3、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
(1)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
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意见197
(2) 公告期间,法院可以指定专人看管或委托有关单位保管
(三)判决后财产所有人出现的处理:
1、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
2、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五、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定义
法院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那些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人,从法律上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二)审理程序
1、申请人: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民诉法170
2、递交申请书
3、鉴定:由法院视情况而定,不是必须民诉法171
4、代理人
(1)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
(2) 近亲属相互推诿,法院指定一人为代理人
(3)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三)监护人不服指定
意见198
1、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2、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
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另行指定监护人。
3、判决书应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四)被宣告人行为能力恢复
民诉法173
1、申请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2、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
3、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二节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概述民诉法189
(一)定义
----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经书面审查并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所适用的程序。
(二)适用条件意见215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1)是指客观上可以送达;支付令可以向本人留置送达。
意见220(2)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三)审理方式
1、不采取对审形式,不传唤当事人出庭;对支付令实行书面审查;对支付令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2、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审终审
二、支付令
(一)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1.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2.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3.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1)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2)对不予受理支付令申请的裁定,不得提出上诉也不可以申请复议。
(二)发出支付令
1、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是否发出支付令
2、审查内容
(1)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判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
(3)债权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纠纷或其他对待给付义务
(4)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3、支付令记载的事项意见219(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3)清偿债务或提出异议的期限;
(4)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4、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意见217
5、支付令的送达
(1)直接方式送达债务人本人
(2)不适用公告送达形式
(3)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四)支付令的效力
1、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
民诉法191
2、债务人收到支付令
(1)清偿债务: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履行。
(2)提出异议:15日内提出异议。
3、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产生同样法律效力。
如果债务人拒不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对错误支付令的救济
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三、督促程序中的债务人异议
民诉法191、192
(一)异议的成立
1、方式:书面形式;口头异议无效。
意见221
2、必须是实体上的拒绝;只是对有无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不是异议。
3、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不能视为提出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意见223
4、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15日
(二)异议的独立性
1、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2、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三)异议的效果
1、法院无需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支付令失效(支付令失效并不直接转为民诉法讼程序)。
民诉法192
第三节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民诉法193、
――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
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或者虽有申报但被驳回,依法作出票据
无效之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公示催告阶段和除权判决阶段
二、适用条件
(一)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我国:支票本票汇票记名股票公司法144股票托管卡
其他国家:指示证券、仓单、提单、股票、载货证券、保险单
(二)申请原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三)申请人:票据持有人,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申请
时并不持有票据)意226 (四)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五)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案件的受理
(一)法院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意见227 (二)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受理
1、受理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应当停止支付;
2、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民诉法195
3、确定受理申请的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4、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民诉法194
四、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一)时间: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民诉法196
(二)法院应通知利害关系人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
看该票据。
1、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种类、金额、
出票人、背书人等)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意见231
2、票据一致,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五、案件的审理
(一)管辖: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民诉法193
(二)审理组织:可独任可合议意见234
(三)非正常终结督促程序
1、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意见235
2、公示催告申请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意见232
六、除权判决民诉法197、198、意233、234 (一)条件
1、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的,或者申报被驳回;
2、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除权判决
3、催告申请人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不是公示催告的申请);
(二)除权判决的效力
1、原票据作废;
2、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确认了公示催告申请人对票据的权利,申请人可以请求票据义务人付款。
(三)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四)救济: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程序结束后或除权判决作出后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1、条件:
(1)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2、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意见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