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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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04•【文号】汇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外管局37号文是个啥?

外管局37号文是个啥?

外管局37号⽂是个啥?国内企业以红筹⽅式(含VIE结构)在境外上市过程中,外汇问题是最为棘⼿的问题之⼀。

想去上市的公司,应该都听说过⼀个名词--外管局37号⽂。

那么外管局37号⽂到底是什么呢,它的作⽤⼜是什么?“外管局37号⽂”全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境内居民通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主要规定的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应应向商业银⾏申请外汇登记的相关问题。

过特殊⽬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般情况下,商业银⾏审核37号⽂登记申请的主要⽬的在于境内运营公司(OPCO)有能⼒从海外获得融资,并且完成37号⽂登记后运营公司也确有返程投资的意愿和计划。

1、商业银⾏对于申请37号⽂登记的企业是否有开户要求?开户要求因银⾏⽽异,有些商业银⾏要求公司在该登记⾏开基本户,有些银⾏要求公司开⼀般户即可。

2、对于可以做37号⽂登记的企业,商业银⾏尽职调查的要求、范围和标准是什么?由于各商业银⾏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各商业银⾏在尽职调查的标准上也不⼀样。

⼀般⽽⾔,主具体如下:要审查申请登记事项的真实性。

具体如下:(1)37号⽂登记地点:主要资产所在地/公司注册地(⼀般为公司注册地)(2)37号⽂登记对象的要求为:a、有真实的返程投资的需求,证明材料⼀般可能包括:财务报表,产品资质证明⽂件,专利等;b、信⽤记录良好。

(3)要求资⾦⼀年内返程,如为红筹上市企业,通常还需审查境外上市是否已经实际启动,有⽆明确递表时间。

(4)对于境外融资的企业,通常还需审查公司和投资⼈之间的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以及投资⼈的详细背景情况。

(5)运营实体设⽴未满⼀年,⽆实际经营,银⾏⼀般不接受37号⽂登记。

(6)⽆论该公司有多少股东,都需要⼀起做37号⽂登记,否则需要出具承诺函表⽰现在及将来都不会就同样事项申请37号⽂登记。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上市简介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

H股,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

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

间接上市又称红筹上市,即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

买壳上市又称反向收购,指一家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融资能力已经相对弱化的上市公司来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境外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的目的。

两者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

二、境外直接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直接上市的主体及设立1、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事指南(本业务办事指南及业务表格仅在深圳适用,所有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相关内容会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不定期进行更新,请以最新公布材料为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除下面清单所列直接投资业务外,其余的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登记、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新设登记、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下放到银行办理,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直接向银行递交申请材料,由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后为企业办理,无需再向外汇局申请。

各类业务操作指引可参照2015年汇发13号附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业务办理 (2)业务一:超规定额度的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2)业务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币种变更 (2)二、境外投资业务办理 (4)业务一:超规定额度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4)业务二: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5)业务三: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6)业务四: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7)业务五: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8)业务一:超规定额度的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业务流程: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期费用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向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

需提交申请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提示:1、前期费用登记金额不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2、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

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5.其他相关法规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10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0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0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执行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现将修改后的75号文操作规程(见附表1至附表7)印发给你们,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5]124号)中的附表6和附表7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1: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附表2: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附表3:境内居民法人境外投资企业转作返程投资特殊目的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附表4: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附表5:特殊目的公司因重大资本变更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备案附表6:境内居民自然人为其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附表7:境内居民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资金调回及开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表1: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要素┃注意事项┃┣━━━━━━━╋━━━━━━━━╋━━━━━━━━━━━━━━━╋━━━━━━━━━━━━━━━━━━━━━━━━━━━━━━━━━━━━━━━━━━┫┃1、《中华人┃ 一、境内居民法┃1、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的特殊┃1、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备案事项应当由所在地外汇┃┃民共和国外┃人┃目的公司均须依照75号文件规定┃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外汇知识问答根据哪些材料来判断是特殊目的公司,或者根据哪些材料判断投融资目的?

外汇知识问答根据哪些材料来判断是特殊目的公司,或者根据哪些材料判断投融资目的?

外汇知识问答:根据哪些材料来判断是特殊目的公司,或者根据哪些材料判断投融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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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19.11.08
•【分类】
正文
外汇知识问答:根据哪些材料来判断是特殊目的公司,或者根
据哪些材料判断投融资目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的规定,凡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的,可以判定该项目存在返程投资目的:
一是在境内个人申请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之前,该境内个人已直接或间接控制了一家或若干家境内企业的股权,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将以合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
二是按照当前的行业标准,从行业、规模、盈利能力等角度看,这些境内企业有潜力进一步获得境外的股权或债权融资;
三是个人提供返程投资承诺,并表示在合理时期内实施返程投资。

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对交易行为做出真实性审核和判断,并从登记范围中排除那些“明显不具备商业合理性的情形”。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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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8题库21、【单选题】深加工结转项下是否允许外币划转?A是B否得分: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详见《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第六条指引所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范围,以及第三十七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的货物贸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2、【单选题】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

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A15%B20%c25%D30%正确答案:C题目解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第十五条。

3、【单选题】下列关于外汇局分类管理政策说法正确的是()。

A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

B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A、B、C四类,实施分类管理。

C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D、E五类,实施分类管理。

D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B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七条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

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对B、C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4、【单选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包括港澳台及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类型是()A股份有限(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C其他有限责任(公司)D私有独资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第五项附录第(一)项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中,160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包括港澳台及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管理局新规定_外汇管理局的新规定是什么

外汇管理局新规定_外汇管理局的新规定是什么

外汇管理局新规定_外汇管理局的新规定是什么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新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汇管理局新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汇管理局新规定: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外汇管理局新规定: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返程投资所涉外汇登记事宜办理手续

返程投资所涉外汇登记事宜办理手续

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进行返程投资所涉外汇登记事宜办理手续依据外管局37号文,境内居民欲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进行返程投资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然后才能办理后续业务。

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时间节点是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

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包括如下内容: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一)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交以下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依照37号文的规定,境内机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首先需要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经批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30号文第七条):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30号文第六条)。

资金来源可以包括: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

传75号文外汇登记规定已被废止

传75号文外汇登记规定已被废止

传75号文外汇登记规定已被废止据传,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已出台相关文件废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75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所涉外汇登记程序已在过去九年中对中国企业以红筹机构赴海外上市造成重大影响。

据消息称,新文件将对75号文产生颠覆性影响,比如:1、将需要进行外汇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范围扩大到“以投融资为目的,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而非75号文原规定的“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2、“特殊目的公司”的资产或权益来源,不仅包括境内居民在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还包括其在境内的资产或权益。

也即,无论是境内法人还是自然人,均可以其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向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出资,并办理相应外汇登记,以便境外投融资及外汇流转。

但是,实践中由于受到10号文的限制,跨境股权出资仍可能存在障碍。

3、新规将明确境内实体企业的董监高及员工均可以办理关于股权激励的外汇登记程序,从而使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期权等权益并进行外汇流转,无论该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已经上市。

4、新规将明确境内居民控制的境内企业在真实、合法基础上,可以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境内居民亦可购汇用于出资、回购、退市等。

5、新规将明确外汇补登记的程序,并可能仿效已被废止的19号文的规定,对涉嫌违规行为采取“先处罚,后补登记”的做法。

此举可能对境内居民以其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有较大影响,因为此前各地外管局并未设置办理此类外汇登记的程序。

以上仅为传言,相应观点需待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正式文件下发后方能证实。

届时,群内将组织沙龙活动进行讨论分析,敬请期待。

2014-07-12深大投行业务交流。

外管局37号文件解读

外管局37号文件解读

外管局37号文件:VIE结构以及返程投资的重要改变37号文关于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规定,极大地突破了75号的限制,有效地简化了境内居民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程序,具有重大意义。

37号文及其《操作指引》对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程序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及其附件《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根据37号文,对境内企业通过VIE架构进行境外融资及上市产生重要影响的75号文同时废止,59号文中涉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操作规程》也相应被《操作指引》取代。

37号文开篇即提出“为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的目的。

37号文与75号文相比,有诸多较大的调整,有望为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返程投资打开多扇窗口,其积极意义与实践效果,值得期待。

相比于75号文,37号文在定义、特殊目的公司范围、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融资以及返程投资、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各项登记程序、处罚依据与措施等方面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定义的重大调整根据37号文,“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及“境内居民”的定义都做了较大的调整。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相比于75号文,特殊目的公司:(1)不再局限于“境外融资”为目的,而拓宽为以“投融资”为目的,增加了“投资”;(2)不再局限于“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而拓宽增加了“境外资产或权益”。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9号文-评注版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9号文-评注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管理原则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简化操作流程,现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有关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核准、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中具体业务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1.1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1.2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1.3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1.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新的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注销或被并购时需要办理此登记。

1.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非常重要,主要适用于已经完成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

2.2 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2.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3.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3.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3.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3.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3.5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核准。

关于外管局75号文件的法律解读

关于外管局75号文件的法律解读

关于外管局75号文件的法律解读发布日期: 2005-11-07所属栏目: 文章列表一、政策背景1、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管道中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一般有两种途径。

第一条路很简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然后向海外交易所申请上市。

这条途径由于须经境内监管机构批准,时间会拖得很长,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海外上市的企业,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上一年度的税后利润不低于6000万人民币,并显示出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这些条件超过了国内证券交易所的公司上市条件,事实上只是为少数国有大企业开辟了海外上市的渠道,国内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根本就达不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因此,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只能通过红筹管道方式曲线上市。

第二种方式也就是红筹管道方式:民营企业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设立注册资本在1万美金左右的空壳公司,再把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方式注入空壳公司;之后以境外公司名义申请在美国、香港、新加坡等地海外上市,或者注册了一家壳公司后再收购一家空壳上市公司,境外壳公司先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再由境外上市公司收购境外壳公司,从而实现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此种方式俗称“红筹通道”。

相对于国有企业的红筹上市,业内也把多见于民营企业的这种上市路径称为“小红筹”。

这种上市方式,也是作为风险资本的三种退出渠道(IPO、股权转让、破产清算)中获利最高的一种,海外红筹上市成为创投基金的理想选择。

2000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规定,红筹通道上市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但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无异议函于2003年4月1日被取消,无异议函的取消迎来了中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高潮。

取消无异议函后,通过红筹通道进行IPO的数量当年为48家,筹资金额约70亿美元;2004年的数量为84家,筹资111.51亿美元。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新操作规程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新操作规程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新操作规程在跨境投融资领域,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进行融资和返程投资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

为了规范这种行为并促进资本流动,外汇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操作规程。

下面将就这些规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进行融资的规程。

根据规程,境内居民在融资前需要申请向境外转移资金,并提供合理的融资计划和资金需求证明。

境外SPV必须在合法的境外金融机构设立,资金必须通过该SPV进行融资,并通过合法的渠道进入中国。

同时,对境内居民进行融资的资金规模和用途也要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监管。

其次,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进行返程投资的规程。

根据规程,境内居民在进行返程投资前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投资额度,并提供相关的投资计划和证明材料。

返程投资资金必须通过SPV进行,并通过合法渠道进入中国。

此外,返程投资涉及的行业和项目需要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

此外,规程还对境内居民融资和返程投资的资金流动进行了管控。

境内居民在融资前和返程投资后,需通过指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和报告。

同时,境内居民需要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融资和返程投资的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报告和证明文件。

最后,规程对违反融资和返程投资规程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制裁措施。

一旦发现境内居民违反规程进行资金结算或转移,将受到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

同时,外汇管理部门还将对相关机构进行监管和处罚,以保护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市场的稳定。

总之,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进行融资和返程投资是一种既有挑战又有机遇的行为。

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制定新的操作规程,旨在规范资本流动和保护境内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开放。

境内居民在进行这类行为时应密切遵守相关规程,确保合规操作,以避免风险和法律纠纷的发生。

境内个人对外投资现状分析

境内个人对外投资现状分析

境内个人对外投资现状分析随着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大幅提速,资本项下直接投资、跨境信贷可兑换程度已显著提高。

当前我国个人参与跨境经济交往的活动日益增多,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意愿日趋强烈。

但受到当前国内个人境外投资政策的限制,变相境外直接投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个人跨境资金交易游离于外汇监管之外,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同时,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缺乏政策支持,也使得投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就相关外汇管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政策现状(一)相关的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做出了概括性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出了具体的限额及其他规定。

2014年7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发布实施,虽然扩大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途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全面放开,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仍需按照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个人境外投资的意向个人境外投资意愿强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手中已有部分闲置资金需要通过新的渠道实现保值增值。

另外,尽管我国个人境外投资尚未完全开放,但民间个人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悄然出境已是不可回避的事实,民间个人境外实体投资实际上已成为资本“走出去”的重要力量,其投资形式的阶段性特征体现了个人资本输出的规模、方向、形式的变化,反映了个人资本正由小额向大额,由单一输出向双向流动,由零散向集中转化。

二、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方式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限制迫使一部分境内居民通过非正规渠道或非正规形式实现资金的跨境流动,据调查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应对方式:(一)利用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政策分拆购汇监管发现,一些子女出境学习或移民国外的居民,在现行个人资本项下管理政策相对严格的情况下,为满足境外购房、购车等需求,将资金借道经常项目分拆购付汇。

75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5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汇发〔2005〕7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及返程投资涉及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本通知所称“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 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一)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二)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境内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三)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四)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附表);(六)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业务操作指南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业务操作指南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业务操作指南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o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11办公室;其他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3.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材料:1书面申请(重点说明资金汇出需求及安排等内容),并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相关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3.如涉及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需提交上市公司公告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4.如退市,应在退市操作完成后,补充提供公司退市的相关证明文件。

5.境内居民个人采取委托方式集中汇出资金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交申请。

2.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受理。

需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列明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单编号、申请人信息、联系人信息、受理时间、受理依据、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审批结果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状况、受理机构联系人员及电话、材料清单(或加盖“所有资料齐全”印章)并加盖业务印章。

3.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加盖业务印章。

4.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出具《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篇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关于外管局37号文的详解

关于外管局37号文的详解

外管局“37号文”相关规定的解析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同时废止了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75号文”),并就涉及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规范。

关于定义的重大调整(一)“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调整37号文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75号文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据此,笔者认为,特殊目的公司有以下两点突破:一是不再局限于“境外融资”为目的,而拓宽为以“投融资”为目的,增加了“投资”的内容;二是不局限于“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而拓宽了“境外资产或权益” 。

(二)“返程投资”的定义调整37号文第一条第2款规定“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75号文第一条第2款规定“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据此,3 7号文对于“返程投资”的定义,明确直接投资的方式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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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4】37号
为充分发挥失常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
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
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
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者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瘦一圈或者决策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居民设立
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
相关外汇管理,按本通知执行。

境内机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
关外汇管理,按现行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三、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
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交以下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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