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可以免除其合同履行义务
中止履行期间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合同双方暂时中止履行的情况。
中止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特定原因,合同当事人双方暂时停止合同义务的履行。
中止履行期间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中止履行的条件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2. 一方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3.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在合同解除期间,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4. 其他原因:除上述情况外,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中止履行。
二、中止履行的法律后果1.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暂时停止:中止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暂时停止,但双方当事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止履行: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止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但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损失。
3. 违约导致的中止履行:因一方违约导致的中止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 合同解除导致的中止履行:合同解除导致的中止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权利义务仍需履行。
5. 中止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中止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计算利息。
若合同未约定利息,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6. 中止履行期间的费用承担:中止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因中止履行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如仓储费、保管费等。
7. 中止履行期间的期限计算:中止履行期间的期限计算,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
若合同未约定,则按照实际中止履行的时间计算。
三、中止履行期间的注意事项1. 及时通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中止履行前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合同的履行和履约
合同的履行和履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而合同的履行和履约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
本文将就合同的履行和履约进行探讨。
一、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合同权益的基础。
在履行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
具体而言,履行合同的义务包括以下几点:1. 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履行各自的义务。
例如,如果合同是购买商品的销售合同,卖方应按时将商品交付给买方,买方应按时支付商品的价款。
2. 保证履行义务的能力当事人应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法律规定了一些情况下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均无法独立签订合同,因此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 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如不能按期交货、未支付货款等。
只有在法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履行义务。
二、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根据合同类型和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履行方式:1. 商品或服务的交付在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中,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是合同的核心内容。
卖方应将商品按约定数量、质量和价格交付给买方;服务提供方应按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提供服务。
2. 付款在合同中,款项的支付往往是买方的义务。
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支付货款。
一般情况下,货款可以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支付方式。
3. 知识产权的转让在知识产权合同中,履行合同的方式可能是知识产权的转让或授权。
如软件开发合同中,开发方可以将软件著作权转让给委托方,委托方获得了著作权后就可以自由使用和行使相关权利。
4. 第三方的履行有时候,合同中规定了由第三方代理或履行合同的情况。
例如,当事人可以委托仓储公司进行货物的存储和配送,以便更好地履行合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振” > 民法典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时间:2020-08-31 作者:来源:新华网【字体:大中小】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保险代理人考试第四章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玩牌打游戏有规则,同样保险也有自己的规则从买保险到发生理赔都有自己的规则订立时的规则是:互相说实话——最大诚信原则。
举例:是否吸烟只能给自己有关系的人或物投保——保险利益原则。
举例:法律关系,发生理赔时怎么办:如何确定是否赔偿——近因原则。
举例:赔多少——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举例: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行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主要归因于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考题1:保险双方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义务、互不欺骗隐瞒,这体现了()。
A最大诚信原则B自愿原则C平等互利原则D保险利益原则考题2:()是保险代理合同所遵循的特殊原则。
A、最大诚信原则B、会法原则C、自愿原则D、对价有偿原则含义重要实质性事实告知内容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的告知投保人的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形式保险人的形式:明确列明、明确说明最大保证含义:特定事项诚信形式:明示保证(确认、承诺)原则默示保证内容弃权与禁止反言考题: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A、告知、担保、弃权与合理反言B、告知、保证、主张与禁止反言C、告知、诚信、弃权与禁止反言D、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的形式(1)投保人的告知:①无限告知--有啥说啥②询问回答告知--没问到的就不算我国采用询问告知(2)保险人告知:①明确列明——白纸黑字写在上面②明确说明——不仅写在上面还要口头解释我国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
考题1:我国法律要求。
投保方履行其告知义务的形式是( )A、客观告知B、无限告知C、询问回答D、明确说明考题2:在咨询服务中,销售人员一定要提醒客户阅读保险条款,尤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含义与内容一定要做()A、明确解释与说明B、明确列明于保险建议书中C仅就被保险人的询问准确回答D仅就投保人的询问准确回答(二)保证1、保证的含义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合同中的履行与履行义务
合同中的履行与履行义务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的履行与履行义务是确保合同生效和维护双方利益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介绍合同的履行义务,以及与履行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
一、合同的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各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正当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这意味着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责任必须得到充分履行,双方不得违背合同的约定。
例如,如果一方要求提供货物,另一方应按时提供,并保证其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2. 诚实守信:履行合同时,各方应该保持诚信和守信。
这意味着不能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也不能滥用合同中的权利。
例如,在签订合同之前,卖方应当如实告知买方有关产品的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有缺陷的信息。
3. 注意义务:履行合同时,各方应当以合理谨慎的态度对待,尽可能避免对方合理预期之外的损害。
例如,如果出现无法避免的延迟交货情况,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寻求协商解决,以减少可能的损失。
4. 完整履行:合同的履行应当是完整的,不得有任何部分或不正当的履行。
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例如,买卖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进行交付和支付。
二、履行义务的保证为了确保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中通常包含有关履行义务的保证条款。
这些保证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证类型:1. 交付保证: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和方式交付商品或服务。
这意味着卖方必须按时交货,并确保商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2. 质量保证:卖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修复、更换或退还货款。
3. 知识产权保证:合同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卖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例如,卖方在合同中承诺所提供的软件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版权。
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法律体系中,免除责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规定旨在平衡法律的刚性与人文关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以下是对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详细阐述。
一、概述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免除责任的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职责等。
二、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而言,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社会事件、政府行为等。
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政府颁布的政策、命令等政府行为,均属于不可抗力。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 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3.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4. 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四、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条件包括:1. 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2. 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3. 避险行为针对较小权益;4. 避险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五、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务或者义务的行为。
合同协议中的责任免除条款
合同协议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合同协议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用于规定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特定责任的免除或限制。
这在商业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种类型的合同中都会出现。
责任免除条款旨在明确各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范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潜在的纠纷和诉讼风险。
责任免除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免责范围:责任免除条款一般会明确列出哪些情况下一方不承担责任。
例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或失败、对方违约行为等情况都可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这样一来,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以上情况时,可以根据责任免除条款来确定责任的归属,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可能性。
2. 责任限制:除了免责范围外,责任免除条款还可能规定对方在某些情况下责任的限制。
例如,合同中可能规定对方在出现违约行为时只需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对赔偿范围做出限制。
这样可以避免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保护其自身利益。
3. 合法性和公平性: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合法有效,并符合公平原则。
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此外,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也应当体现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平衡。
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当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
如果对责任免除条款有异议或不清楚条款的含义,可以和对方进行沟通或者协商修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避免因责任问题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综上所述,合同协议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对于明确各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范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潜在的纠纷和诉讼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责任免除条款,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防范潜在风险,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020年思想政治高考疑难易错专练(十八)(选修5)
疑难易错专练(十八)(选修5)易错易混点一:积极维护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1.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拍摄一些商业广告。
依据民法通则,张某( )A.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B.整容后承接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C.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D.模仿秀表演与拍广告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解析】选D。
本题中,张某无论是整容与表演都使用的是自己的肖像,而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使用赵某的肖像,因此,不构成对赵某肖像权的侵害,A、C不选;材料中张某并没有在承接拍摄商业广告的过程中侮辱、诽谤赵某的名誉,故没有侵害赵某的名誉权,B不选;材料中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D正确,故本题答案应为D。
易错易混点二:依法行使财产权2.甲、乙、丙、丁各出资500万元共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甲以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500万元出资,甲将该土地交付给公司,但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成立后,甲又以该地设定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甲将该笔借款投入股市,不久即血本无归。
因甲无力还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与乙、丙、丁等发生纠纷。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的行为无效B.银行可以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C.股份公司有权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D.乙、丙、丁有权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解析】选B。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甲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出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由于甲未办理变更手续,故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仍归属于甲,而未转为公司财产。
因此,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有效,且银行根据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登记取得抵押权。
合同不可抗力条款有哪些
合同不可抗力条款有哪些
合同中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后,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因素的,那么是可以变更甚至解除合同的。
那么,合同不可抗力条款有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合同不可抗力条款有哪些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
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
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应具备的条件:
①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②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
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
③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在我国《合同法》上,不可抗力解释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条款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以上便是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因素,希望对你有帮助。
合作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应对策略
合作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应对策略在商务合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意外情况和不可预见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对合作协议的履行产生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合作协议中通常会包含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应对不可抗力的策略。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合作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并提供一些应对策略,以确保双方在面对不可抗力时能够更好地协商和解决问题。
一、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依据不可抗力条款是合作协议中的重要条款之一,它通常用于解决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国际商事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来制定的。
根据CISG的规定,当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受到不能控制的原因时,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限制等,合同的履行义务可能会暂时或永久被免除。
同时,Incoterms中也对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各方能够公平合理地解决合作过程中不可抗力带来的问题。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典型内容不可抗力条款通常包含以下内容:1. 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明确列举可能的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
2.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范围: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包括暂时免除或永久免除履行义务。
3. 通知义务:规定双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当进行及时通知,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4. 解除合同的程序:明确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方式。
5. 责任的分担:协商确定各方在不可抗力事件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应对不可抗力的策略当合作协议中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需要采取一些应对策略,以减少损失并保护各自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应对策略:1. 保险保障:在合作协议中可以约定一定的保险责任,以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对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 信息通报: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当及时通报对方,并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证明文件,以便双方进行协商和解决问题。
高中政治选修二第二课时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第二课时有约必守违约有责【课时目标】学习目标知识目标1.合同履行的含义、原则、关键;2.违约的含义、类型、免责;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素养目标法治意识通过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探究,使学生树立重信用、守合同意识科学精神正确认识合同履行的含义、原则、关键;违约的含义、类型、免责;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学习重点违约责任的免责情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学习难点违约的类型、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知识点一一诺千金重在履行1.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2.履行合同的关键是明确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条款来体现。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特别提示】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并非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合同缺少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在缺少上述内容时,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释合同,补全意思表示。
3.合同订立后,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当事人可能会有改变或者解除这种法律约束的想法。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知识点二言而有信违约有责1.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特别提示】依据民法典,对守约方的损害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doc】外贸合同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外贸合同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TECHNOLOGYTRADE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贸易机会层出不穷,外贸合同成千上万.对于现代化的外贸企业来说,只有树立"外讲信用,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企业形象,才能使企业获得稳健的发展.为了保证外贸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切实加强法律观念,强化合同管理.当前,应着力抓好以下几点:一,要进一步加强《合同法》的宣传教育;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合同的行政监督;三,合同正式签订后,企业要按契约承诺保证履约;四,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和完善合同监察网络.合同的履行方式有两种: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实际履行包括两层含(1)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1(2)在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 违约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具体讲,它包含以下内容:(1)履行的主体.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方完成,如保证担保合同.(2)履行的标的.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是什么, 义务人就必须交付什么,不能用金钱代替(特殊情况除外).(3)履行的数量和质量.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是多少,就必须履行多少;合同规定什么质量就按什么质量交付.(4)履行的价款或酬金.即要求经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或酬金支付.(5)履行的期限,地方,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贸合同是经济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融合, 国与国之间双边及多边的经济贸易往来愈来愈多,因此了解在外贸业务过程中的主要风险,掌握必要的应对措施是尤其重要的.对于进出口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0B,CIF和CFR三种, 那么预防它的风险及防范有不同的措施.进出口合同中履约过程中的风险分析:一,…般情况F,m¨收风险t要柯以F六t,t,tti况l,出货规格,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造成收汇风险.出口方未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交货,一是生产厂误工,造成晚交货;二是用类似规格的产品代替合同规定的产品;三是成交价格低,以次充好.对这种情况应该给予出口方一定的经济制裁. 2,单证质量差造成收汇风险.虽然规定了以信用证方式结汇,并且按时保质出货,但出货之后,交议付行的单据没有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使信用证丧失了应有的保护作用.这时即便买方同意付款,而卖方却还要白白支付昂贵的国际通讯费用和不符点扣款,且收汇时间大大推迟,尤其对数额较小的合同, 七扣八折下来会出现亏损.3,信用证规定的陷井条款所造成的风险.某些信用证规定,客检合格证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买方会抓住卖方急于出货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时提出种种付款的可能, 诱使企业出货.一旦放货给了买方, 买方极可能故意验货不符,拖延付款,甚至钱,货两空.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等等.这类条款议付行及受益人都无法保证做到.因此必须认真审证.一旦出现陷井条款,应及时通知修改,千万勿贪一时省事,给日后埋下风险隐患.4,没有一套完整的业务管理制度.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两头在外,易出现问题.如果企业没有完整的业务管理办法,一旦出现官司, 会造成有理打不赢的局面,尤其对那些只注重电话联系的企业.其次,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在扩大,为了企业在贸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对每一个客户建立业务档案,包括资信度,贸易量,合作历史的总结等等,即加强合作伙伴信用管理,逐年进行筛选,降低业务风险.5,与代理制相悖操作造成的风险.对出口业务来讲,代理制的真正■lJ皿TECHNOLOGYTRADE做法是代理方不向委托方垫付资金, 盈亏由委托方承担,代理方仅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而现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不是这样.代理公司垫付资金进行国内采购备货,一旦进出方不能按时付款,代理公司将会遇到现金流问题,此种情况积累后都有公司被应收帐款压垮的危险.6,使用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风险.延期付款方式是一种远期商业付款方式, 非银行信誉,如出口方接受了这种方式就等于给进口商融资优惠,虽然开证人自愿支付延期的利息,表面上仅需出口商垫款,放款,实质上是客户等待货物到港后查验到货的数量.如市场变化销路不畅,进口商可申请银行拒付.有些公司放货给国外做生意的同学,朋友.以为是关系客户,不存在收不了汇的问题.一旦出现市场销售不畅,或客户问题, 不但钱收不回,货也可能收不回._I,进¨的风险分析卖方提供的产品规格,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这是最常见的.针对这种违约所造成的风险,买方抵御的最主要办法,就是依据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提出的报告,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外贸代理的不规范运作造成的风险;在进口业务中正规的外贸代理做法应该是外贸公司向用户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为此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而现在的实际做法是外贸公司为了揽货单往往要自筹外汇,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一般只要求用户提供开证保证金,保证金外的余款由代理公司代垫等,拨交时再付.一旦因市场变化或企业效益不景气,会以种种借口推迟付款,或少付款甚至拒付,形成拖欠甚至血本无归.有时,即使用户是足额付款,信用证由外贸公司开出,一旦卖O国际技术贸易市场信息方违约,用户(委托人)往往要求外贸公司(即外贸代理)承担责任,形成利小风险大的局面.卖方延迟交货或无货可供造成的风险;延迟交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卖方延误了交货日期.二是航次安排的不当.这种延迟和无货可供会给国内用户造成损失,用户会提出赔偿要求,这时代理方应以保护委托方利益为第一原则,积极调查卖方的真实情况.如延迟交货影响了委托方的生产计划,代理方要与卖方谈判,争取更加合理的索赔,以弥补委托方的损失.而一旦出现卖方无货可供的情况,则应及时采取终止合同,核算因卖方不履行合同给委托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向卖方进行索赔.卖方与用户串通欺骗代理;国门开放后,出国做生意的人多了,内外勾结骗取国有外贸企业的丑闻时有发生.这种情况的发生原因是外贸企业轻信对方.二是对方无德无信.因此时时做好合作伙伴的资信调查,加强信用管理是进口代理企业应注意的一项重要工作.外贸企业应当把依法治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合同管理, 抓好合同签订后的履约工作,是提高企业经济实力的必要条件,也是企业获得持续稳健发展的坚实基础. 面对加入WT0的机遇与挑战,我们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经济实力与对外信誉,才能更好的享受加入世贸组织的权利,从而使我们的各种贸易都得到发展.。
采购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有哪些注意事项
采购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有哪些注意事项在采购活动中,不可抗力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约定,旨在应对那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
然而,要确保不可抗力条款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有许多注意事项需要谨慎考虑。
首先,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必须清晰明确。
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飓风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暴乱等;以及政府行为,如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合同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因此,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进行详细的列举和描述,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或争议性的定义。
其次,通知义务和证明要求不容忽视。
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的一方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预计的持续时间等。
关于证明文件,通常可以是政府部门发布的公告、权威机构出具的报告、新闻报道等。
如果未能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或提供充分的证明,可能会导致无法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再者,不可抗力条款中应当明确约定其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
这包括是否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是否可以延迟履行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等。
例如,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那么应当明确是可以延迟交付相应部分的货物,还是可以减少交付的数量,或者是双方协商其他替代方案。
同时,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承担问题也应当进行约定。
一般来说,双方各自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产生的直接损失,但对于间接损失的承担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确定。
另外,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期限也需要明确规定。
有些不可抗力事件可能是短暂的,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较小;而有些则可能持续较长时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因此,应当约定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多长时间后,双方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解除合同、重新协商合同条款等。
最高法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房产断供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繁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房。
然而,由于房价的持续上涨,部分购房者面临着还贷压力,甚至出现断供现象。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房产断供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房产断供的法律责任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背景2016年,张某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张某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20年,年利率为4.86%。
由于房价上涨,张某的月供达到1.2万元。
在还款过程中,张某因工作变动,收入大幅减少,导致无力偿还贷款。
2019年,银行向张某发出催收通知,要求其尽快偿还贷款。
然而,张某未能按时还款。
随后,银行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
三、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由于张某未能按时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2.二审法院审理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因收入减少导致无力偿还贷款,属于客观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减轻张某的还款责任,要求其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四、案例分析1.房产断供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房产断供的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可以就还款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例如,调整还款期限、降低月供等。
(2)申请贷款重组:对于因特殊原因导致无力偿还贷款的购房者,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重组,如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等。
合同法不可抗力
合同法不可抗力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外部原因而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其约定义务的情况。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在这些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免除或减轻其对合同履行的责任。
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17条和第118条中,以下将详细介绍:根据第117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其履行义务暂时或部分免除,但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
如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时间较长,且超过了合同所约定的履行期限,则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了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火灾等)、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恐怖袭击等)、政府行为(如征收、禁止出口、查封等)、技术故障(如交通事故、停电、设备故障等)等。
不可抗力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特点:无法预见性、无法避免性、无法克服性以及影响了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
相对于合同法第117条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合同法第118条更加明确了不可抗力情况下的法律后果。
根据该条款,当不可抗力情况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终止、免除或者部分履行等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的存在以及其对于合同的影响有助于维护了公平合理的合同关系。
一方面,当遇到不可抗力时,合同当事人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免除一定的法律责任,从而减轻了其经济负担。
另一方面,合同法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相关规定加强了合同各方对于风险的预测和对于合同履行责任的规划,促进了公平合理的合同关系的建立与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可抗力的存在也可能引发争议。
首先,在实践中,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界定以及证明可能存在争议;其次,对于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以及对合同解除的请求可能存在争议;最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对于应对不可抗力的措施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也可能存在分歧。
工程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甲市乙区购置了一块土地,计划建设一个住宅小区。
开发商委托丙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进行项目建设。
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进行了合同备案,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建筑公司施工进度受到影响。
建筑公司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支付工程进度款,但开发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
随后,建筑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在此期间,开发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筑公司加快施工进度。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2. 建筑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3. 双方如何处理施工进度滞后的问题?三、案例分析(一)开发商是否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建筑公司施工进度受到影响,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
(二)建筑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开发商违约,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比例,如未约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百分比计算违约金。
(三)双方如何处理施工进度滞后的问题1. 沟通协商:建筑公司应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了解其资金周转困难的原因,寻求解决方案。
双方可以协商调整付款时间、分期支付等方式,缓解建筑公司的资金压力。
2. 施工方案调整:建筑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施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施工进度,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完整版课件
• “违约责任”则是强调这种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
二、违约的种类
• 1.预期违约
•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区别
•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 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法给对方当事人所给付 的经济补偿。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 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 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程度来 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 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 因而 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其有了惩罚违约方的性质。而支付 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 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 的性质,而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 它赋予了合同债权人及时得到救济、挽回损失的 权利。
2.实际违约(按严重性排序)
(1)不能履行 (2)迟延履行
债务人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或 者法律禁止有关债务的履行
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才履行
(3)不完全履行
只履行部分合同约定,或者履行义毁约
1.(2016.4浙江选考37)在原油价格走低期间,A公司与B公司签订
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50吨原油送往B公司。A公司发货后,油罐车
在途中突遇山体滑坡引发爆炸,导致无法按约定交货,A公司立即
通知B公司,但此时油价已经上升,B公司欲追究A公司的责任。对
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A公司履约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替代履行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替代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而由另一方代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在我国合同法中,替代履行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本文旨在探讨替代履行的法律后果,包括替代履行的成立条件、替代履行的效力、替代履行不能的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替代履行的成立条件1. 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 当事人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 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代替其履行义务。
4. 替代履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替代履行的效力1. 替代履行的法律效力(1)替代履行对原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替代履行后,原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代替履行的一方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
原合同当事人应按照替代履行协议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替代履行的不可撤销性替代履行协议一旦成立,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撤销。
如一方当事人擅自撤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替代履行的法律效力对第三方的效力替代履行协议对第三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方不承担替代履行的义务。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第三方与替代履行协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替代履行不能的法律责任1. 替代履行不能的原因(1)代替履行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替代履行不能。
2. 替代履行不能的法律责任(1)代替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原合同当事人可要求代替履行的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替代履行不能,当事人可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五、替代履行的法律适用1. 合同法我国《合同法》对替代履行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替代履行相关事宜。
2.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对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可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替代履行不能的法律责任。
3.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替代履行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为替代履行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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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
• 案例1、合同未加盖公章是否成立。 • [案情]某商场派业务员李甲到乙市矿泉壶厂 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矿泉壶购销合同,由 矿泉壶厂供给商场矿泉壶1000件,总货款15 万元。合同对标的的质量、规格、验收、包 装及结算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李甲忘了 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 和矿泉壶厂的印章。李甲答应把合同带回加 盖公章后寄给矿泉壶厂。矿泉壶厂去函催办, 商场只电告“速发货。”矿泉壶厂即按合同 规定发运500件,但刚办完托运手续,又接对 方电报;“请勿发货” 。
最主要的区别是: 要约的内容具体 而且确定。要约 包括足以使合同 成立的主要条款。
分析: 这个电报是超市发出的,即特定的 人发出的。但是,根据这份电报的内容, 是不具备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 的。没有标的的数量,价款,也没有履 行的期限。因此这根本不是一份要约, 而是一项要约邀请。超市是不受该行为 的约束的。超市和甲厂之间没有法律上 的关系,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
3.2 订立合同有学问
名词点击:合同的订立 又称“缔约”,是指当 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 就合同条款达成意思表 示一致的过程。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 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
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请判断下列两个事例是否构成要约,有无法律约束力?
2.承诺
(1)承诺的含义 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有效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 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 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 承诺的内容与要约保持一致; • 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一般,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答案与分析]
• 该合同主要应明确合同成立和撤回承诺两个问题。 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入依法可以委托代 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 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 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 中合同已经双方代理人盖章合同依法成立,且本案 中的合同订立后商场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当矿泉壶 厂催办时,已发电报要求矿泉壶厂发货,“速发货” 不仅表明商场已完全同意了矿泉壶厂的要约,而且 表明要求矿泉壶厂立即履行合同。因此商场以未加 盖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成立理由不足,合同已经成立 了。
(一)合同的订立程序:两步走
要约
(提出条件)
承诺
(接受条件)
1.要约
(1)要约的含义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构成要件
• 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约束 •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的范例 :
某机械公司向A公司发出要约:“我公司急需aa型 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确定 钢丝绳100吨,每吨价格2500元,如贵公司有货,请于3 (日内通知我方,并请发货,货到付款,转帐支付”。 4)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人一旦发出有效要约,就不应 随意撤销或变更。
案例分析
2008年3月1日,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 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 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 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 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 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买甲 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 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 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 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源自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 合同。”
小资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 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 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 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 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 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讨论:你觉得该如何解决这个纠纷? (提示: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
超市认为它的发出电 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 请而不是要约,超市 不受该行为约束。
双方争议 的焦点: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甲厂认为超市发出 的是要约,他送毛 巾的行为是承诺, 合同因为承诺而生 效。超市拒绝购买 是违约行为,应该 承担违约责任。
续
• 其次,商场第二封电报中的“请勿发货”是撤回承 诺的通知。承诺人发出承诺后用以将自己发出的承 诺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 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本案中合 同已成立,承诺已生效,不能再被撤回故商场二封 电报无效。 • [小结]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 方当事人(包括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 立,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 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
续
• 矿泉壶运到乙市车站后,商场拒收并向矿 泉壶厂发了第三封电报;“退货,速来人 处理”商场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 罚款,便把矿泉壶暂时存放在车站附近。 由于商场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矿泉壶厂 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 损失,对方则以未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 • [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 2、商场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