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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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科是学校组织结构中的基本骨架和核心,是产生创新性成果和培养高水平人才的基地,学科建设是我校总体规划要始终贯彻的主线。为了规范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学科建设项目中各级的责任,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和评审作用,确保学科建设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高学科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及部门专项资金或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由我校组织实施的用于提升学科水平或改善学科条件的项目,包括学科建设专项、“211工程”、“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及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等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学科建设项目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化配置、提高效益、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遴选。

第四条学科建设项目可分为重点投资项目、一般投资项目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三种。

重点投资项目应面向国家或国防战略需求,并与我校的性质定位和总体发展目标密切相关,具有明显提升重点学科或学科群的整体水平及其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的作用。

一般投资项目主要用于改善和提高某个学科及其相关学科的基础研究条件,用于支持跨学科的创新群体或有特色的新兴研究方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用于改善对学科建设和发展有整体促进或带动作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平台和系统。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科建设项目(简称项目)的管理采取三级管理体制,即学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和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院(系)、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学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科建设的目标、规划和投资计划;根据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结合学科建设的目标和规划,确定专项资金的投资原则;审批立项和确定项目经费,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科办)负责起草立项指南和申请要求,受理项目申请并组织评审,检查项目建设情况,组织项目验收,以及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承担学科建设项目的院(系)必须将学科建设任务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工作,落实项目所需条件,进行监督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学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的申请、实施和总结全面负责。项目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2)落实项目自筹资金,保证自筹资金按时到位;

(3)组织项目实施,控制经费支出,确保投资效益、建设进度和质量;

(4)向校学科办和所在院(系)汇报项目实施情况、上报年度进展报告,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5)做好项目的总结和材料归档,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道。

重点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应为本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一般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应为院(系)或其下属单位的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并须经所在学术分委会或学科群建设核心小组审核通过。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应为建设单位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财务处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财务管理,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与使用管理,审计处负责项目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财务处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协同校学科办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校学科办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每笔专项资金的投资原则和建设目标,制定立项指南和申请要求。

第十三条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科或相关学科联合提出立项建议。重点投资项目可按院(系)、学科群或学科带头人自由组合的形式提出立项建议,一般投资项目应由院(系)或学科带头人提出立项建议。所有立项建议均应获得与项目有关的院(系)的同意。第十四条校学科办对立项建议初审后,组织专家和校内相关部门对立项建议书进行评审。校学科办根据评审结果和学科发展规划提出立项项目建议,由领导小组确定立项项目及投资经费。

第十五条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建议评审和领导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完成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六条可行性论证评审会由校学科办主持、项目组组织筹备,项目组须在评审前将建议的评审专家组名单报校学科办审批。重点投资项目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评审专家组由8~10位相关学科具有正高职的专家组成,一般投资项目的评审专家组由5~7位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应有半数校外专家。学科建设项目一般为平台和条件建设,应将仪器设备作为评审重点之一。

第十七条可行性论证评审结果分为:通过评审、修改后通过评审和不通过评审。修改后通过评审的项目应按规定限期完成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修改,不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在修改可行性论证报告后重新进行评审。重新评审仍未通过的项目,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八条项目在通过可行性论证评审后方可签定建设任务书,并由校学科办下达项目启动建设通知。

第四章建设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组应定期召开会议,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安排下一步的建设任务,并对项目建设过程建立档案记录。第二十条由校学科办组织,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相关院(系)和专家参与,按年度或分阶段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检查方式可采取审阅年度或阶段进展报告、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或实地考察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年度或阶段检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暂缓执行和终止建设。建设内容或建设进度不符合建设任务书要求的项目视为暂缓执行项目,暂缓执行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承担院(系)应向校学科办提交限期整改措施,待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执行,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视为终止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项目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进度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如果确实出现未预见的情况而必须进行调整,则须报校学科办、领导小组及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建设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及时到财务处对账清理,由财务处出具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作为验收意见书的附件。项目的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处出具项目审计报告作为验收意见书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验收工作由主管校长牵头、校学科办组织,聘请8~10位专家组成验收组。

验收组在审阅总结报告、听取项目组汇报和现场考察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改进后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改进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规定限期完成整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限期整改后重新总结和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归档工作,项目组将本项目建设中形成的立项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建设任务书、年度进展报告、总结报告、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及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按规定交至承担院(系)和校学科办;验收意见书送财务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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