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开题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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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学生姓名:学号:
系:专业:
指导教师:
2016年月日
开题报告填写要求
1. 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前期
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生效。
2. 开题报告内容必须按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打印在国际标准A4型(297mm × 210mm)打印纸或复印纸上,禁止打印在其它纸上后剪贴。
3. 开题报告的字数须2000字以上。开题报告中,学生查阅的参考文献应在15篇及以上(不包括辞典、手册)。
4. 有关年月日等日期的填写,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2014年9月26日”或“2014-09-26”。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1.选题的理由或意义:
2012年1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上海市拉开序幕,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业(暂不包括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2013年8月,该试点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且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2014 年1月,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被纳入试点范围,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实行“营改增”。2014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决定自2014年6月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不断推进,地方税体系中收入规模最大、最为稳定的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正逐渐缩小,其主体税种缺失的问题将更加凸显。长期以来,对地方政府而言,营业税都是其重要收入来源,而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的增值税的收入规模则相对较小。所以,一旦将原本课征营业税的项目改为课征增值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将会出现明显下降。而且,“营改增”作为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之一,若考虑其减税因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将更加明显,其依靠现行地方税体系筹集收入以提供公共服务、履行政府职责的能力将进一步降低,地方财力也会更加紧张。也就是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营业税在地方税体系中逐渐丧失主导地位,使其不再有能力担起主体税种的重任,从而导致地方政府的财力受到一定影响,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将进一步扩大。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与培育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也就势在必行。通常而言,地方税主体税种是在地方税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其收入来源稳定,能为地方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正常运转提供保障。地方税主体税种往往还具备税源充足、调控能力强、征管便利等特征,如果缺失,不仅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能力受到影响,而且地方政府职能的
履行与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也将受到严重影响,使得地方政府没有了充足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坚实的经济支撑,制约了税收调节功能的有效发挥,更严重的还可能迫使地方政府采取一些短期行为,这都将对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除此之外,因我国幅员辽阔,受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资源条件的限制和影响,各地的地方税构成情况也会有所差别,所以在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确保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能够与东部发达地区获得同样充裕的税收收入。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以“营改增”为契机,对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进行科学合理地选择,既是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地方税体系、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地方税制的关键。
2.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写作提纲:
(一)研究内容: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来研究“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
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阐述研究背景及意义,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并介绍文章的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等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为理论分析与国外实践,一方面分析相关概念及理论,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对其他分税制国家确立和培育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实践进行总结,为我国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提供借鉴经验。
第三部分为“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状分析,主要从收入规模、税种构成、税权配置等方面阐述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实状况,介绍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运行情况,并对比分析“营改增”在地方税的征收管理以及收入规模等方面造成的冲击。
第四部分为相关税种的可行性分析,主要论证房地产税与资源税是否具有作为地方税的特质,并以江西省为例,分析测算它们是否具备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潜力。
第五部分为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前文的研究分析,提出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前提条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建议以及与之对应的改革措施。
(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如何对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进行系统分析;
(2)根据上述问题探讨提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建议。
(三)写作提纲
1、绪论
(1)研究背景
(2)研究目的和意义
(3)国内外研究现状
(4)相关理论基础
二、“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地方税体系及其主体税种
(二)“营改增”对地方税体系的影响
三、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1)房地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2)资源税的可行性分析
四、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建议
(一)建立健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二)简化政府层级
(三)明确政府间的事权划分
(四)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权
(五)以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六)以资源税作为主体税种的补充
5、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3.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在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问题上,国外学者的研究角度主要集中在各级政府间的税收划分上,他们的研究在理论上为地方税体系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是地方税主体税种研究的基本点和出发点。
Musgrave,Richard A(2013)认为,根据地方税所应具备的特点,适合划归地方政府的通常是具有周期稳定性、收入起伏不大的税种,或课征于非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税种,以及依附于居住地的税种,而受益性税费则适用于各级政府。
Hamilton,Bruce W(2013)认为,地方政府税收应遵循“四不原则”,即:不应该征收高额的累进制的税种;不应该征收税基流动性很大的税种;不应征收不直接为本地居民所察觉的税种;不应征收可将大部分税负转嫁给非本地居民的税种。
Gyourko Joseph(2014)认为,为建立起全国统一市场以及促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与之联系的财产转移税、资本税等税种应归属于中央政府;涉及社会公平问题的所得税同样应归属于中央政府;多环节增值税、销售税应归于中央,单一销售税、零售税则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