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移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鄂政办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3年8月27日湖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委关于组建省能源局的通知》(鄂编文〔2013〕16号)精神,设立湖北省能源局(副厅级),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燃煤电站掺烧生物质燃料工程项目的核准。
2.取消现有燃煤电站脱硫改造、脱硝改造工程项目的核准。
3.取消现有大型燃煤电站对外供热改造工程项目的核准。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热力管网工程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投资主管部门。
2.将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投资主管部门。
3.将符合省天然气规划、企业投资设计压力在16兆帕及以下的城市天然气管网扩建工程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投资主管部门。
4.将企业投资液化石油气接收、储运设施工程项目(不含液化石油气接收码头储运设施一体化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投资主管部门。
5.将企业投资煤矿扩能改造工程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投资主管部门。
6.将企业投资水电扩容改造工程装机规模在1万千瓦及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占地及移民的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投资主管部门。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拟订及组织实施,加强能源预测预警,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4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组织省政府参事参与同国外政府咨询机构交流与合作的职责。
(二)加强组织省政府参事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参政议政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省政府参事围绕政府中心工作调查研究,反映真实情况,参政咨询,建言献策,统战联谊。
(二)组织省政府参事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及重要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组织省政府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四)组织省政府参事及时学习和掌握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
(五)组织省政府参事参与同国外政府咨询机构交流与合作。
(六)承办省政府参事的遴选事务。
(七)负责为省政府参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八)组织省政府参事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参事室设3个内设机构:(一)综合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和安全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机关人事、财务、行政工作;承担机关党组织的日常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5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cf3909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bf.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51号)省政府各部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根据省政府领导分工安排,现将部分内设机构职能调整情况通知如下:秘书一处负责省政府例会的会务、政务值班、政务信息、全国和本级人大政协交省政府的建议提案的办理、省政府领导日常活动安排等工作,联系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参事室、文史馆、发展研究中心等。
秘书二处联系省建设厅、交通厅、外经贸厅、旅游局、贸促会、口岸办、外事侨务办、台办、三峡办、移民局、开发区管理办公室、武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法制办、人防办、方志办、征兵办、老龄委、党群综合口、保密局、信访局、档案局(档案馆)等。
秘书三处联系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公安厅、安全厅、监察厅、司法厅、人事厅、审计厅、地税局、统计局、物价局、编办、监狱管理局、国税局、储备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法院、检察院和军队(含武警部队)、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中央在鄂审计机构;省体改办、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信集团公司,人行武汉分行、武汉证管办、武汉保监办等中央及境外在鄂金融机构、工商银行省分行、农业银行省分行、中国银行省分行、建设银行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开发银行湖北分行、进出口银行武汉代表处、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华夏银行武汉分行、中信实业银行武汉分行、福建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人民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公司武汉办事处,长江证券公司等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二)将省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鄂政发[2000]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鄂政发[200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e894287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7a.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鄂政发〔2000〕1号2000年1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9年12月3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总则一、为使省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经、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议,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依法行政。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厅厅长。
五、省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责任制。
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省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副省长、秘书长参加会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鄂政办发[2005]13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3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制度,规范干部轮换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驻外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办发〔2004〕31号)、省委组织部《关于省政府驻特区办事处干部实行聘任、轮换制问题的复函》(鄂组函〔1991〕8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驻外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外办事处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是湖北省对外的窗口,属行政单位。
本办法所称干部轮换制,是指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在省内单位与驻外办事处之间、驻外办事处与驻外办事处之间实行干部交流互派、定期轮换的一种干部任用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正式工作人员的选派任用。
第三条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工作的原则:根据驻外办事处在新时期职能转变和改革发展需要,建立科学的符合驻外办事处特点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和“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合理解决驻外办事处原有人员的流动和“沉淀”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选派,全面实行新进人员轮换制管理。
第四条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的期限一般为3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4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为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行政机构,挂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发挥省政府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作用的职责。
(二)加强参与和组织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期调研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开展对策性、专题性调查研究,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谋意见。
(二)研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问题,为省政府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建议。
(三)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组织联络省内各类智囊机构、专家学者、社会研究力量和实际工作者,围绕全省改革开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和论证活动,为省政府决策服务。
(四)组织省政府咨询委员开展建言献策工作,承担省政府咨询委员会调研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管理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的职责。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鄂办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2〕36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5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鄂办发〔2012〕26号),现就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认识,明确政务公开总体要求深化政务公开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及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政务公开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全面推进,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但政务公开制度不落实、不完善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仍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对政务公开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进力度不大,有的政务公开重形式轻内容,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有的对依申请公开工作落实不够,政府信息共享机制和政务公开监督制约、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等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旅游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涉外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统筹协调全省旅游业发展。
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旅游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全省旅游工作。
(二)制定本省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
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指导我省驻外和驻鄂旅游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
指导全省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
监测全省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全省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公务员局(副厅级),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划入省公务员局。
(二)加强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职责,建立“确责、履责、问责”责任体系,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录用、登记、考核、任免、奖惩、职位管理、交流、培训、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管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确责、履责、问责”责任体系,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2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湖北省湖泊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全省水利行业依法行政工作,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保障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发展及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指导市、县区域和流域水利规划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水利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提出国家下达我省和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水利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3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3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6月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为加强和规范省政府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切实增进企业和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认同,有效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对政策进行全周期解读。
政策出台前,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充分有效沟通,增进社会共识,引导社会预期。
政策公布时,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及时全面阐释政策。
政策执行过程中,密切跟踪执行效果和相关舆情,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处置,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二、解读范围下列政策文件应及时进行解读:(一)省政府规章;(二)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文件;(三)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省政府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
三、解读主体省政府部门是省政府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
省政府规章,由省司法厅会同起草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Z1
【摘要】<正>鄂政办发[2009]12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总页数】3页(P52-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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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库移民稳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库移民稳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8•【字号】鄂政办发[2005]111号•【施行日期】2005.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库移民稳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1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水库移民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库区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5]14号)精神,确保我省水库移民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移民稳定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是水库移民大省,移民数量多、分布广。
长期以来,由于水库、水电站分别建于不同的历史时期,移民的安置补偿及后期扶持标准不统一等多种原因,积累了不少矛盾和问题。
目前,部分移民安置区自我发展能力较弱,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较差,少数地方出现了规模不等的移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我省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
妥善处理好移民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移民稳定工作的重要性,讲政治、顾大局,按照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移民稳定和库区、安置区社会稳定。
二、认真落实国家移民安置政策。
各级政府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已有的移民安置政策,维护政策的严肃性,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认真做好移民稳定工作。
移民安置补偿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标准,生产安置费要足额用于移民生产安置,生活安置费要按规定直接兑现给移民。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要认真执行现行政策。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要求,将移民扶持资金用于解决移民生产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扶持项目,不能发放或补助给个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2af0335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e3.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推行地方政府及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省直有关部门通过湖北机构编制网、财政与政务编制公开网等网站,公开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对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审核调整后,及时在相关政府网站公开现行省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相关信息及运行流程。
加快推进“湖北省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系统”建设,尽早实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主动公开处罚(处理)决定书文号、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依据等。
公开案件的相关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继续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省直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工作,及时公开2014年省级财政预算和2013年省级财政决算。
继续做好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信息公开工作,公开支持范围、申报方式、分配过程和结果效益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0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bab3c0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81.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08号)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工作有较大发展,外派劳务人员逐年增多,对加强我省与境外的经济技术合作、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专业技术人才流失比较严重,直接影响了企事业单位的科研生产和经营工作。
为了进一步发挥我省的人才优势,稳定与我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队伍,健康、有序地大力推进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境内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办机构、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对外劳务合作,应遵循多输出一般技术人员,保留高层次人才的原则;在专业结构上,以我省长线专业为主,对短线和紧缺专业人才应控制输出。
二、必须加强对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的统一管理。
全省因公或非因公渠道的对外劳务合作的审批工作,由省外经贸厅归口管理,负责审查外派劳务合同并出具外派劳务出国任务件、通知件、确认件。
三、所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必须申领《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一切非法对外劳务合作和挂靠的中介机构必须坚决取缔。
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部门必须接受省外经贸厅的管理和监督。
四、对外劳务合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业务范围,做到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明确专人管理,不得放任自流;收取中介、管理费用要有一定的标准,不得乱收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9]107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2.08【实施日期】2009.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推进武汉城市圈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武汉城市圈综改办”)、湖北省推进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鄂西圈办”)、湖北省能源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能源办”)。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依据国家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意见,及时修订调减省级投资核准目录,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和省规划内、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将工业行业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
湖北省移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移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移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移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移民局名称和规格的批复》(鄂编发〔20 06〕34号)和《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省移民局主要工作职责的批复》(鄂编发〔2006〕81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移民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政策法规和措施,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指导、协调工程建设业主和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工作;负责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参与项目法人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三)负责申报和审批年度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计划,安排外迁移民工作任务,组织协调移民搬迁安置。
(四)组织协调、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组织编制和审核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库区、安置区扶持资助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对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六)负责三峡工程移民等后续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
(七)负责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湖北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与监督。
(八)负责管理各项移民专项资金,对其拨付使用实行监督检查,接受国家的稽查和审计。
(九)组织协调移民工程监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理计划,组织实施综合监理。
(十)配合省直有关部门管理好各类专项配套资金,促进移民库区及安置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一)负责移民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外事、信访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移民局设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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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移民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9]15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08
【实施日期】2009.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移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5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移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移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移民局名称和规格的批复》(鄂编发〔2006〕34号)和《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省移民局主要工作职责的批复》(鄂编发〔2006〕81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移民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政策法规和措施,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指导、协调工程建设业主和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工作;负责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参与项目法人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三)负责申报和审批年度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计划,安排外迁移民工作任务,组织协调移民搬迁安置。
(四)组织协调、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