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本科生双学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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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本科生双学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更好的落实四川大学双学位教学管理各环节工作,学校决定在《四川大学本科生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四川大学本科生双学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质量保证

1.学校遴选各学科专家组成双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质量督查小组,负责指导双为学培养方案的制定、授课质量的评估督查等;

2.学校设立双学位教学管理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的双学位培养管理工作;开办

双学位学院设立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双学位各个教学环节的落实、质量监控、学生评奖等工作。

第三条培养计划

双学位培养计划由该专业所在学院研究制订,并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通过、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教学方式

双学位的教学采取单独组班和跟班修读两种方式进行。

1.单独组班:部分专业对取得双学位学籍的学生采取单独组班,周末或晚上集中

授课的方式开设双学位课程,安排完成实践环节教学任务。双学位逐步推进小班化教学,原则上每班学生人数应控制在50~80人。双学位所在学院要为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负责学生修读双学位的学习管理。

2.跟班修读:未单独组班专业,学生可采取跟班修读方式完成双学

位学习。按照主修专业选课方式选取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完成实践环节教学任务。

第五条修业年限

双学位的学习须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完成,其修业年限为2~2.5年。即学制为4或5年的学生,应在第4~8学期内完成双学位(双学位学习,基本学制为5年制的学生也可在6~10学期内完成双学位学习。

对于出国或国内访学交流且保留主修专业学籍的学生,可以保留双学位学籍。但应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之前完成双学位学习。

第六条取得学籍程序

1.学生在入学后第三学期(5年及以上学制的学生可在第五学期根据教务处通知提出双学位学习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双学位申请表》,附已修课程成绩单交主修专业学院审查,经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后,送交开办双学位的学院。

2.开办双学位学院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审查,并将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

3.教务处审核后公布最终获得双学位学习资格学生名单。

4.获得双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每学年的缴费手续。

5.已缴费学生在双学位学院办理报到注册,取得双学位学籍。

第七条工作职责及安排

双学位教学管理由教务处和开办双学位学院负责。

教务处负责教学计划的审定,学生学籍资格、双学位授位资格审

2

核,双学位课程学分转换的审核及办理;双学位证书的管理;双学位英文成绩单的审核;协助学院做好各项教学管理工作。

开办双学位学院负责教学计划制订;教学安排(包括任课教师安排,排课,各类考试组织,实践教学环节安排等;学籍管理(包括退出双学位学习名单提供,毕业授位资

格的初审、学籍资格的初审;成绩管理(包括成绩登录、学分转换相关工作等。

第八条课程重新学习和免修

1.课程重新学习:双学位课程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再给予一次重新学习机会。重新学习实行收费,收费标准参照主修专业办法执行;毕业环节课程不予重新学习。

2.课程免修:双学位所设课程如与主修专业课程(已修并获得相应学分重复,并且该课程学时多于双学位课程学时,学生可以提出申请免修,将该课程成绩作为双学位相应课程成绩予以记载。同等条件下,高级课程可以替代低级课程。学生免修双学位课程学分不得超过双学位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第九条学分转换

在规定的双学位修读时间内,获准退出双学位学习或未获得双学位证书者,所取得的双学位学习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查,报教务处审核签字后,可以转为主修专业任选课学分。

第十条保留学籍与取消学籍

1.取得双学位学籍的学生,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

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修读资格和学籍:

3

(1不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者(经学校反复催促仍然不办理缴费;

(2因伤、因病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3本人申请,并经双学位学院和教务处同意终止学习者;

(4在规定的双学位修读时间内,未完成双学位学习者。

第十一条考试

1、双学位课程考试或考查的目的和方式、组织与安排、试卷的命题、印制与保管、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以及考场规则等方面应和一专业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

2.对在双学位考试和考查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严格按照《四川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授位

1.资格审核:开办双学位学院负责审查学生双学位的授位资格,并按规定将审核

结果及相关资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确定获得双学位学生名单。

2.双学位证书及辅修证书: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学位证并修满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颁发四川大学双学位证书;完成双学位教学计划1/2以上,未修满全部学分者,颁发四川大学辅修证书。

第十三条收费标准及办法

1.收费标准:双学位学习以学分为单位,按照学校确定的标准收费。

2.收费办法:学生每学年按规定缴纳学费,具体缴费办法按财务处

4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

每学年对不同档次的双学位优秀学生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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