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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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文号】国烟发[2004]294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国烟发[2004]294号)行业各直属单位:为适应烟草专卖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公开征求相关单位的基础上,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本《烟草专用机械名录》中各类机械设备(含单独整机、机组、生产线)均包含用于工艺管理的控制系统。

本《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系指烟草专用机械整机,所谓烟草专用机械整机是指在烟草原料及有关辅料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完成某项或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独立操作的设备。

1.烟用加温加湿机械专指用于实现对烟叶、烟片、烟梗、烟叶丝、烟梗丝、烟碎叶等进行加温、加湿、去除青杂气、杀虫等处理的工艺设备。

烟用加温、加湿机械包括真空回潮机,微波回软设备,筒式、管式、隧道式、螺旋式回潮机,洗梗机等。

2.烟用解把机械专指用于实现解开烟把并使之松散,可具有切尖、切断功能的工艺设备。

烟用解把机械包括筒式松散机、平台解把机、松包机等。

3.烟用除杂、筛分机械专指用于对烟草中夹杂的沙土、金属及其它杂物进行筛选、分离、剔除,使来料更纯净以及对烟叶、烟片、烟叶丝、烟梗丝、烟梗、烟碎叶等进行筛分、筛选、分离的工艺设备。

烟用除杂机械包括滚筒筛、转辊筛、电磁式金属剔除设备、光学杂物剔除设备、除麻丝机、风选除杂机、各种振筛等。

4.烟用叶梗分离机械专指用于将烟片和烟梗分离的工艺设备。

烟用叶梗分离机械包括卧式打叶机、立式打叶机等。

5.烟用烘烤机械专指用于将已经分离后的烟叶、烟梗经干燥、回潮等处理过程,使物料水分和温度适合于工艺需要并便于储存醇化的工艺设备。

烟草卷烟机械设备管理

烟草卷烟机械设备管理

烟草卷烟机械设备管理发布时间:2022-08-18T09:28:16.461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第30卷第7期作者:唐兵邓胜勇张丽娟[导读] 烟草行业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承担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唐兵邓胜勇张丽娟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涪陵卷烟厂重庆涪陵 408000摘要:烟草行业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承担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振兴国民经济的重任。

在全国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烟草行业顺应时代要求,提出以变革求发展,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道路的要求。

传统的烟草制造技术已经无法满足当前需求,新工艺、新技术开始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中,越来越多的智能化设备也应用在了烟草制造中。

这些设备伴随着固定资产占用费、折旧费以及维修费用等,对生产成本具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在未来的烟草制造中,必须要加强对烟草设备的管理,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

关键词:烟草卷烟;机械设备;设备管理一、烟草卷烟机械设备管理的意义烟草行业在整个市场经济发展中属于关键的产业项目,不仅在于推动本行业的持续进步和发展,还可以带动其他相关产业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烟草机械是一种颇为精密的设备,其内部结构包含了成千上万种零部件和元器件,其生产制造流程非常复杂,而且生产的指标和标准化要求极为严苛,不仅对精度上的偏差允许范围非常小,而且还对过程控制的稳定性有相当严格的要求。

一旦有所差池,企业将面临重大损失。

卷烟设备高质量运行是确保卷烟生产质量稳定受控的关键要素之一,而要保证设备始终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就要在使用设备的同时根据其运行状态和特点做好相应的设备管理工作。

只有不断的完善和健全管理制度和机制,才能对设备的真实情况有一个清晰和全面的了解,根据设备的实际工作状态,制定出正确的应对措施,并及时响应,以确保设备能够持续正常的运转。

二、烟草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问题2.1设备管理模式不科学在设备维修工作中,很多时候还停留在经验判断层面,所使用的检查和检修手段较为落后,经验不足的维修工在故障处理过程中,就容易出现不合理的细节和环节,导致在针对一些设备出现的故障进行诊断和分析的过程中出现了失误或故障处理时间较长的问题。

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doc

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doc

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日期:2002-11-6执行日期:2002-11-6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假烟”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质量认证标志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卷烟、雪茄烟:“私烟”是指无合法进口手续的境外卷烟、雪茄烟和在国内市场非法流通并标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雪茄烟:“非烟”是指非计划内烟厂生产的卷烟和未经当地烟草专卖渠道上市流通的卷烟、雪茄烟。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经营行为包括: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收购、进出口贸易等。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昆明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负责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二)拟订本行政区域烟草专卖管理的政策和措施,报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四)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计划、交通、铁路、民航、海关、邮政、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当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

烟草专用机械购置管理办法

烟草专用机械购置管理办法

烟草专用机械购置管理办法国烟法[2004]6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用机械购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指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公布的《烟草专用机械名录》中规定的烟机整机。

第三条烟机购置的方式包括:(一)购买;(二)租赁;(三)接受捐赠,或接受专卖执法中罚没的非法烟机;(四)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实物投资;(五)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购置的烟机调回自用;(六)对旧烟机进行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提高50%以上的,视同购置新烟机;(七)其他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购置烟机的行为。

第五条企业购置烟机,必须经国家局审查批准。

第二章烟机购置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购置烟机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局颁发的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二)近两年内没有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烟草计划管理、烟草投资管理、烟机购置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三)对于申请进口烟机的企业,近两年内没有走私、逃汇、套汇等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申请购置的烟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化、环境保护、安全等法规规定;(二)对于国产烟机,其制造企业应具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设备型号应通过国家局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第八条申请购置烟机的企业应提交烟机购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一)企业的基本情况,重点说明生产经营状况、同类设备的配备运行状况等;(二)购置理由;(三)拟购置烟机的名称、型号、制造企业、数量、估算价格与购置费用;(四)企业在购置新设备的同时,原则上应淘汰同等生产能力旧设备,应提供拟淘汰旧设备的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制造企业、固定资产编号、账面价值等),不需淘汰旧设备的,应说明理由;(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国烟法[1992]第1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国烟法[1992]第1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国烟法〔1992〕第18号1992年8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各烟机定点生产单位,各烟机配件联营公司为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意见,我局审定烟草专用机械为二十八种,现予以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由我局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按照烟草行业“八五”规划和技术装备政策,我局对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布局、定点进行了统一规划。

凡未领取或未办理换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国烟专〔1992〕第26号文的规定抓紧申报。

请各地烟草专卖局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烟草专用机械的专卖管理工作。

附件:烟草专用机械名录1.真空回潮机2.切尖解把机3.润叶机、润梗机4.烟用喂料机5.打叶机组6.烟用加料机、加香机7.储叶柜、储梗柜、储丝柜8.蒸梗机9.压梗机10.切丝机11.烟用加温加湿机12.烘丝机13.冷丝机14.烟丝膨胀装置15.白肋烟干燥机16.烟丝输送装置17.烟用复烤机18.烟用预压打包机19.卷接机组及其单机20.包装机组及其单机21.滤棒成型机组及其单机22.烟用装盘机23.烟用卸盘机24.滤棒输送装置25.烟支输送储存装置26.烟用装箱封箱装置27.废烟支、烟丝回收装置28.烟草薄片生产线c27938--010208ccz——结束——。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0.09.01•【文号】国烟法[2000]592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法[2000]592号2000年9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为加强对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以下称烟机零配件)的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999年4月8日印发了《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卷烟工业企业只能购买取得“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企业的烟机零配件,不得购进和使用未取得“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企业的烟机零配件。

但目前由于中国烟草机械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尚未正式开展工作,实行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的质量检测条件尚不具备,因此,作为一种过渡形式,对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企业先实行定点认可证管理。

现就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实行烟机零配件质量认证管理之前的过渡期内,对全国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定点认可证管理;在中国烟草机械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正式开展工作后,仍按《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烟机零配件质量认证制度。

二、烟机零配件定点生产经营认可证的核发,根据国烟法[1999]192号文件中规定申领“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须经申请定点的企业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烟机零配件公司)考核,并由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准,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核发《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定点生产经营认可证》。

三、烟草工业企业在此过渡期内只能购买取得《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认可证》定点企业生产、经营的烟机零配件。

烟草专用机械大修和项修及改造管理办法

烟草专用机械大修和项修及改造管理办法

烟草专用机械大修和项修及改造管理办法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专用机械大修和项修及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监督管理,规范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大修理(以下简称大修)、项目修理(以下简称项修)和项目改造(以下简称改造)行为,保障烟机的正常、高效运转,进一步提高烟草加工企业的生产效率,提升行业设备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烟草总公司设备管理办法》(中烟办[2009]84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烟机是指国家局公布的《烟草专用机械产品名录》(国烟法[2004]294号)所定义范围内的烟草专用机械(含电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商业公司和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机械集团公司);卷烟(雪茄)、打叶复烤、滤嘴棒等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烟机使用单位);烟机大修项目承担企业。

第四条烟机大修、项修及改造(含机械和电气)。

(一)大修:大修是指对达到大修状态的烟机进行全面解体,修复或更换全部不合格零配件,恢复或提升设备原有的精度、性能和效率。

卷接包类设备一般累计运行30000小时以上或者经过多次项修后仍生产效率低下、技术性能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即进入大修状态。

制丝、打叶复烤类设备一般根据工艺、技术改进和节能降耗的需要进行整线或单机的大修。

(二)项修:项修是指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达不到工艺和技术要求的某个或某些部位,进行单项或多项针对性修理,以恢复或提升所修部位的精度、性能。

(三)改造: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改变设备的结构(更换或增添新部件、新装置等),以提高设备的技术性能。

第五条中烟机械集团公司是烟草行业烟机大修、项修及改造工作的主管单位。

负责对行业烟机大修、项修及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对大修、项修及改造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省级公司的大修、项修及改造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烟机零配件的开发、生产第三章烟机零配件的管理第四章烟机零配件的供应第五章烟机零配件的采购第六章烟机零配件的质量与服务第七章烟机零配件进出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条为加速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产品国产化,规范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烟机工业健康发展,满足烟草行业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机零配件是指只能用于烟机的专用零配件,包括由其组装的部(整)件(含烟机专用的机电、元器件配套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烟机零配件开发、生产、经营企业和卷烟工业。

第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烟机零配件的开发、生产应引入公平、公开、平等竞争机制,根据各整机生产企业的加工装备特征、产品方向、方便配套等原则,合理分工,相互协作,形成规模经济。

第六条烟机定点生产企业要将零配件的开发、生产、供应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组织专职技术人员从事开发、研制工作;要将零配件生产纳入生产计划,制定考核标准。

第七条烟机零配件管理实行质量认证制度。

凡从事烟机零配件开发、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该项产品的“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

第八条凡申请“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的企业,须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查上报,由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审查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领导审批,核发“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

第九条申领“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烟机零配件生产的合理布局需要。

(二)企业具有比较先进、适宜的加工装备、检测手段;具有一支从事烟机专用零配件开发、研制的技术队伍;具有规范的管理。

(三)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开发的烟机零配件新产品,必须经卷烟工业企业试用三个月以上,并经中国烟草机械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测试,技术性能指标合格,(五)遵守烟机零配件管理的各项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2.03.24•【文号】国烟法[1992]第12号•【施行日期】1992.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1992〕第12号1992年3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年多来,对加强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加速烟机零配件新品开发,提高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等方面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的统一管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关于对烟草专用机械实行专卖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附件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实行专卖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烟机零配件(含烟机专用的机电配套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烟机零配件的生产经营,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的烟机零配件联营公司和烟机零件服务中心(以下统称烟机配件公司),按划定的服务区归口管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实行行业归口统一管理。

第二章生产与开发第四条烟机零件实行定点生产。

凡从事烟机零配件生产的企业,必须由所属烟机配件公司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申领生产许可证。

接受申请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核发烟机零配件生产许可证,同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国烟法〔2020〕2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国烟法〔2020〕2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国烟法〔2020〕29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为提升涉案烟草专用机械产品价格证明工作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国家局决定编制《涉案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共分两部分。

其中,目录一适用于能查得清产品型号或与有关产品型号相近的涉案烟机产品,目录二适用于无法查清或确定产品型号的涉案烟机产品。

现将《涉案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涉案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2020年1月20日附件涉案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一)设备名称组件名称型号规格单位价格(万元)卷烟机—YJ131600支/分台12YJ142000支/分台33滤嘴接装机—YJ212000支/分台10YJ222000支/分台183000型包装机组—3000型套84卷接机组卷接机组ZJ14B套44其中:卷烟机YJ14B台34滤嘴接装机YJ2310卷接机组卷接机组ZJ14D2000支/分套44其中:卷烟机YJ14D台34滤嘴接装机YJ23A10卷接机组卷接机组ZJ156500支/分套492卷接机组ZJ15A6500支/分套492其中:卷烟机YJ15A台294滤嘴接装机YJ26A145装盘机YJ3553卷接机组卷接机组ZJ184000支/分套156卷接机组卷接机组ZJ197000支/分套833卷接机组卷接机组ZJ11616000支/分钟套2980其中:卷烟机YJ116台1860滤嘴接装机YJ2161120卷接机组卷接机组ZJ11210000支/分钟套1590其中:卷烟机YJ112台954滤嘴接装机YJ212636卷接机组卷接机组ZJ177000支/分钟套935其中:卷烟机YJ17台555滤嘴接装机YJ27380装盘机YJ3553卷接机组—ZJ1145000支/分钟套445装盘机装盘机YJ35A10000支/分钟台53YJ35C14000支/分钟53茄衣成型机—TJ9112片/分钟53TJ91A25片/分钟68卷接机组卷接机组ZJ19B8000支/分钟套860实验用卷烟机实验用卷烟机NJ11A60支/分钟台15卷烟机卷烟机YJ14F800支/分钟120实验用滤嘴接装机实验用滤嘴接装机NJ2160支/分钟11盒包储存输送装置盒包储存输送装置YF63600包/分钟台79滤棒固化储存输送装置滤棒固化储存输送装置YF172270盘纸自动更换机盘纸自动更换机YF71800米/分钟140复合滤棒成型机复合滤棒成型机YL43200米/分钟台349复合滤棒成型机组复合滤棒成型机组ZL41400米/分钟组780其中:两元滤棒组合机YL31台530复合滤棒成型机YL44250滚筒式碎片干燥机—KG431D600kg/h台70烟包密度检测仪—FE1112000kg/h单探头台135FE1312000kg/h三探头台130实验室用切丝机—NQ418公斤/小时台8纸箱开包机—FT522C48箱/小时台70机械式垂直分切机—FT63119600kg/h切三刀四片台85刮板式烟梗回潮机刮板式烟梗回潮机WQ51A/WQ52A5805×866×35201000kg/h 台40WQ55A/WQ56A5796×1066×37201500kg/h 台43WQ561500kg/h台43刮板式烟梗回潮机刮板式烟梗回潮机WQ5123000kg/h台48WQ57A/WQ58A5796×1266×39182000kg/h 台48WQ511A/WQ512A6176×1566×49703000kg/h 台53WQ513A/WQ514A6994×1566×49274000kg/h台67隧道式烟片回潮机隧道式烟片回潮机WQ7181BB=500 500kg/h台44WQ7181A/WQ7182AB=800 2400kg/h台49WQ7181/WQ7182B=1000 4000kg/h台58WQ7183/WQ7184B=1100 4800kg/h台62WQ7185/WQ7186B=1270 6400kg/h台65滚筒管板式烘丝机—SH33B/SH34Bφ1400×55001000kg/h(叶丝)台210SH35C/SH36Cφ1400×70002000kg/h(叶丝)750kg/h(梗丝)台230SH35D/SH36Dφ1400×85002400kg/h(叶丝)1000kg/h(梗丝)台258SH35E/SH36Eφ1800×90003000kg/h(叶丝)台278SH35F/SH36Fφ1800×100004000kg/h(叶丝)1500kg/h(梗丝)台290SH37φ2200×95004800kg/h(叶丝)台315SH313C/SH314Cφ914×87504800kg/h台255SH315C/SH316Cφ914×93504000kg/h台298管道式烘丝机管道式烘丝机SH973300kg/h叶丝台450白肋烟烘烤机—SB155/SB156B=3000 1000kg/h台430旋转气力式烟丝输送分配装置—SF11216管单管:300kg/h台42模块化曲(直)刃水平滚刀式切丝机模块化曲(直)刃水平滚刀式切丝机SQ3615000kg/h叶丝台340SQ3639000kg/h叶丝台345SQ36514000kg/h叶丝台355SQ3621200kg/h梗丝台345SQ3642100kg/h梗丝台350SQ3663000kg/h梗丝台360打梗制粒机打梗制粒机DGZL.0B=600600kg/h台35二氧化碳浸渍装置二氧化碳浸渍装置SP25570kg/h套3200二氧化碳升华装置SP65套1450滚筒式叶丝回潮机WQ395台50二氧化碳浸渍装置二氧化碳浸渍装置SP271140kg/h套4565其中:进口件——套1150二氧化碳升华装置二氧化碳升华装置SP671140kg/h套2350其中:进口件套500燃烧炉及废气输送装置燃烧炉及废气输送装置570kg/h套4421140kg/h套582扁硬盒包装机组扁硬盒包装机组ZB42100包/分钟组185其中:硬盒包装机YB42台146盒外透明纸包装机YB58台14硬条包装机YB68台12抽取式扁硬盒包装机组抽取式扁硬盒包装机组ZB46组166抽取式扁硬盒包装机YB46台115盒外透明纸包装机YB59A台20硬条包装机YB69A/YB62F台15条外透明纸包装机YB99B台16双路配叶切尖解把机双路配叶切尖解把机FA476000kg/h(烤烟.白肋烟) 台52松散机松散机FA656000kg/h台34滚筒式叶片加料回潮机滚筒式叶片加料回潮机WQ373/WQ374Φ800×5000 640kg/h 台88WQ375/WQ376台91WQ381/WQ382Φ1250×5730 1600kg/h 台94WQ383/WQ384Φ1500×6100 2400kg/h 台108WQ385/WQ386Φ1750×7000 4000kg/h 台121WQ3323/WQ3324Φ1900×7045 4800kg/h 台138WQ387/WQ388Φ2450×8150 6400kg/h 台159WQ391/WQ392Φ2750×9500 9600kg/h 台184滚筒式烟片叶丝回潮机滚筒式烟片叶丝回潮机NA311/NA312台50.43隧道式梗丝(叶丝、叶片)回潮机—NA73/NA742400×390×150 600kg/h台39螺旋式烟梗回潮机—WQ21300-1250kg/h台14WQ221B/WQ222B1250kg/h台24WQ225A/WQ226A1500kg/h台31WQ227/WQ2282000kg/h台34滤棒储存输送系统滤棒储存输送系统YF163120组/小时套1188其中:烟盘堆垛机YF163.145组/小时H=54004台419.58烟盘货架YF163.215盘/单元650单元62.4烟盘输送机YF163.3.1L=3300B=105010台49.3烟盘输送机YF163.3.2L=2900B=105026台125.84烟盘输送机YF163.3.3L=2500B=8502台9.38烟盘提升移位机YF163.4150盘/小时10台93.1烟盘提升机YF163.590盘/小时10台60.4控制系统YF163.1016机组1套368移动式翻箱倒料机移动式翻箱倒料机FJ7230箱/小时,150公斤/箱台48立式打叶机立式打叶机AL11/AL121100kg/h台165AL13A/AL14A2400kg/h台179烟叶风选除杂装置—FT4111/FT4112 4000kg/h台109FT4113/FT4114 6000kg/h台127FT4115/FT4116 9600kg/h台146FT4117/FT4118 12000kg/h台163碎烟片复烤机碎烟片复烤机KG461/KG462600kg/h台45KG465/KG466300kg/h台41单联液压式预压机单联液压式预压机KY14624箱/小时台186.5二联液压式预压机二联液压式预压机KY141/KY142/KY14348箱/小时台295KY14424包/小时400kg木夹板台395薄片预压机薄片预压机GH8222700kg/h台285GH8311080kg/h台198GH8322160kg/h台260叶片(垛)垂直分切机叶片(垛)垂直分切机FT621/FT62224垛/小时(200kg/垛)(纸箱或木夹板) 台66FT623/FT62448垛/小时(200kg/垛)(纸箱或木夹板) 台66FT64台55FT651/FT65242箱/小时(150kg/箱)台60FT653/FT65448箱/小时(200kg/箱)台60FT655/FT65636箱/小时(400kg/箱)台60加料机加料装置加料机加料装置SJ1×45L套41.56SJ2×80L套87.23SJ2×160L套91.18松片回潮机加料装置松片回潮机加料装置—2×80L套90.12—2×160L套94.03加料加香机多点喷射集成装置加料加香机多点喷射集成装置GT16000108套15.6加香机加香装置加香机加香装置SJ2×60L套66.22纸箱开包机纸箱开包机FT51200公斤/箱48箱/小时台95FT51B台95.44FT51A200公斤/箱48箱/小时(龙门式)台168FT51C200公斤/箱48箱/小时台95纸箱/夹板两用开包机纸箱/夹板两用开包机FT55200Kg纸箱/木夹板48箱/小时台163装箱机装箱机FJ621/FJ62216000kg/h台68.64FJ623/FJ62410000kg/h台FJ625/FJ6268000kg/h台68.64振动式筛分机—FS13/FS146000kg/h台50FS17/FS1812000kg/h台52直刃倾斜滚刀式切丝机—SQ211250kg/h台18直刃倾斜滚刀式切叶丝机—NQ1450~150kg/h台105SQ211B2400kg/h台SQ213B/SQ215B4000~4800kg/h台135SQ217B6400kg/h台145直刃倾斜滚刀式切叶丝机—SQ219B9600kg/h台150SQ219C台175SQ211D2400kg/h台143SQ213D/SQ215D4000~4800kg/h台160SQ217D6400kg/h台170SQ219D9600kg/h台210直刃倾斜滚刀式切梗丝机—SQ212A750kg/h台108SQ214A1250kg/h台226SQ27台18.2SQ27A台23SQ213A4000kg/h台105SQ217A6400kg/h台226SQ212B750kg/h台126SQ214B/SQ216B 1000~1250kg/h台134SQ218B1500kg/h台145SQ218C2000kg/h台175SQ212D750kg/h台143SQ214D/SQ216D 1000~1250kg/h台159SQ218D3000kg/h台210隧道式烟丝流动冷却机—NN11/NN12800kg/h20SL11/SL121600kg/h台26.6SL13/SL142400kg/h台29.9SL15/SL164800kg/h台35旋鼓气力式烟丝输送分配装置—SF145/SF1465管单管:900kg/h台73机械式翻箱机—FJ7340箱/小时台32真空回潮机真空回潮机WZ116F6000公斤/小时230WZ116G9000公斤/小时台322WZ116H12000公斤/小时台399WZ118H台399转辊式筛分机—SBD0902900×78486000kg/h 台34.28SBD12-261200×784812000kg/h 台36KC-2浸渍装置KC-2浸渍装置SP31台310滚筒式碎叶复烤机—φ900×4000 800kg/h 台40.8一打打叶器一打打叶器B=30505台170旋转分料器—B=2440台13.1风分器风分器ET2203B=3050台32ET2207B=1830台25高速皮带机高速皮带机ET2H031B=3050台18ET2H071B=1830台14异物检测剔除装置异物检测剔除装置FT471/FT472 3000kg/h台280FT4735000kg/h台302FT473A7000kg/h台315FT475/FT476 9000kg/h台360FT475A12000kg/h台385比例分料器比例分料器—B=305063.25—B=1525台42.5气力式烟丝输送分配装置气力式烟丝输送分配装置SF1146管单管600kg/h台46SF1158管单管600kg/h台50气力式烟丝分配系统气力式烟丝分配系统SF1276管单管:750kg/h台49两联液压式预压机—KY1180包/小时套336KY1224箱/小时356KY14/KY15套336KY1644箱/小时套335KY16A44箱/小时套370KY16B44箱/小时套370薄片液压式打包机—BH8114500kg/h套146BH9114500kg/h套29.7液压式烟片打包机液压式烟片打包机KY29A25箱/小时套39.7KY29B25箱/小时套39.7振动气力式烟丝分配输送装置振动气力式烟丝分配输送装置SF144管单管:720kg/h套37SF1712管单管:240kg/h套41SF1816管单管:180kg/h套43三级喷射式真空回潮机—WZ151/WZ1521000kg/h台143WZ153A2000kg/h台85WZ153A∕WZ154A 2000kg/h台160WZ155A3000kg/h台96WZ155A∕WZ156A 3000kg/h台177WZ157A4000kg/h台104WZ157A∕WZ158A 4000kg/h台191WZ161A5000kg/h台117WZ161A∕WZ162A 5000kg/h台211WZ191A台136WZ191A∕WZ192A 6000kg/h台235WZ193/WZ1948000kg/h台285WZ195A∕WZ196A 9000kg/h台343WZ197A∕WZ198A 12000kg/h台418在线连续式真空回潮机—WZ11313200kg/h台310WZ11324000kg/h台344WZ1133台366WZ11346000kg/h台410WZ11357200kg/h台512WZ11368400kg/h台589WZ113912000kg/h台898片烟烟包真空降温机片烟烟包真空降温机KL114800kg/h台480KL126000kg/h台590直刃水平滚刀式切丝机—SQ11A1600kg/h切叶台60SQ12A500kg/h切梗台62SQ13A2400kg/h切叶台64SQ14A750kg/h切梗台66直刃水平滚刀式切丝机—SQ15A4000kg/h切叶台70SQ16A1250kg/h切梗台72滚刀式薄片切丝机—SQ9112000kg/h套339旋盘式烟丝风送配丝机—SF1314管单管:960kg/h台37SF1326管单管:960kg/h台46SF1338管单管:960kg/h台48侧吸气力式柔性烟丝风送配丝机—SF131B4管单管:960kg/h台37SF132B6管单管:960kg/h台46SF133B8管单管:960kg/h台上吸气力式柔性烟丝风送配丝机—SF131C4管单管:960kg/h台37SF132C6管单管:960kg/h台46SF133C8管单管:960kg/h台48下吸气力式柔性烟丝风送配丝机—SF131D4管单管:1200kg/h台37SF132D6管单管:1200kg/h台46配叶解把机配叶解把机FA11/FA121500kg/h台FA132000kg/h台20FA153000kg/h台22就地风选机就地风选机FX-61500kg/h台49FX-103000kg/h台62.5滤棒成型机组滤棒成型机组ZL21丙纤滤棒70米/分钟组19.8滤棒成型机组其中:开松上胶机YL11台7.4滤棒成型机YL21台12.4滤棒成型机组滤棒成型机组ZL23醋纤滤棒250米/分钟组60.96其中:开松上胶机YL13台14.96滤棒成型机YL23台46叶丝在线膨胀系统叶丝在线膨胀系统SH924000kg/h套1000其中:叶丝膨胀干燥机台839.3叶丝回潮机Φ1400×7000台46叶丝在线膨胀系统叶丝冷却机1100×8000台11.5叶丝在线膨胀系统除尘器120袋台11.2电控柜套92叶丝在线膨胀系统叶丝在线膨胀系统SH934800kg/h套1175其中:叶丝膨胀干燥机台1004.64叶丝回潮机Φ1400×7000台46叶丝冷却机1100×8000台11.5除尘器120袋台11.2电控柜套101.66叶丝在线膨胀系统叶丝在线膨胀系统SH946400kg/h套1330其中:叶丝膨胀干燥机台1123.12叶丝回潮机Φ1400×7000台46叶丝冷却机1100×8000台11.5除尘器120袋台11.2电控柜套138.18塔管式烘丝机塔管式烘丝机SH511500kg/h套705其中:叶丝干燥机台572叶丝回潮机Φ800×4500台45电控系统套88塔管式烘丝机塔管式烘丝机SH5121000kg/h套其中:叶丝干燥机台656叶丝回潮机Φ1100×5000台49电控系统套95塔管式烘丝机塔管式烘丝机SH5132000kg/h套850其中:叶丝干燥机台698叶丝回潮机Φ1250×5000台52电控系统套100塔管式烘丝机塔管式烘丝机3000kg/h套900其中:叶丝干燥机台739.8塔管式烘丝机叶丝回潮机SH514Φ1400×6000台55电控系统套105.2烟梗膨胀系统烟梗膨胀系统SP811200kg/h套2680梗丝膨胀机梗丝膨胀机SH23A.1台122梗丝膨胀机控制系统。

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6•【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02.12.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2002年11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假烟”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质量认证标志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卷烟、雪茄烟;“私烟”是指无合法进口手续的境外卷烟、雪茄烟和在国内市场非法流通并标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雪茄烟;“非烟”是指非计划内烟厂生产的卷烟和未经当地烟草专卖渠道上市流通的卷烟、雪茄烟。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经营行为包括: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收购、进出口贸易等。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昆明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负责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二)拟订本行政区域烟草专卖管理的政策和措施,报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四)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烟草专卖局(公司)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局(公司)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范围:本标准规定公司所有的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符合性所需的设备的管理和管理职责,以及对这些设备的更新、移装、使用、检修、保养、报废、封存等的管理要求。

适用于公司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符合性所需的设备的管理。

2.目的:通过对设备的有效的综合管理、使用和维护,使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职责:3.1办公室是设备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设备的更新改造、使用维护管理以及设备的资产管理,设备所需要的能源动力管理等。

3.2各使用单位负责相关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

4.固定资产管理:4.1 凡价值在2000元以上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均列入公司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自制的设备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一年以上者,经生产验证合格,图纸资料齐全,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凡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设备,属低值易耗品,应由使用部门建帐管理和维修。

4.2 财务科应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增减及转移做好业务记录,及时进行核对,并会同办公室年终核实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4.3办公室对所属固定资产的设备进行综合管理,要逐台编号,安装固定资产标牌,建立设备台帐。

各部门有分台帐,并做到帐物相符。

4.4 各种仪器、仪表、试验测试设备由办公室采购,使用部门保管和使用,办公室负责安排定期检查鉴定和校验工作。

5.设备的更新:5.1设备更新的原则是为提高公司装备素质,符合产品生产要求,减轻生产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公司内正常的设备更新工作于每年10月由各部门提出申请,报办公室。

办公室应根据所掌握的设备技术状态,提出下一年度的设备更新计划报局长(经理)审批,经批准后纳入公司年度综合计划中执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6.新增设备的管理:6.1设备采购时,按去哪保卫科参与设备安全性能、安全装置等选型和评审;涉及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装置较多的设备验收时,应由安全保卫科人员参加,并保存验收记录;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相关机构、技术人员参与验收;6.2新设备进厂后,由办公室处会同使用、档案部门共同开箱,设备的安装调试由办公室负责,使用部门配合,重点关键设备或特殊设备安装调试由办公室安排或委托专业安装单位进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现将《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1996年9月9日附件:《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烟草行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强化烟草专用机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原则,按照“统筹、简化、协调、服务”的方针,做好国产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国产烟机)的产需衔接和分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购销国产烟机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国产烟机是指国烟法[1992]第18号文规定的28种烟草专用机械设备。

第二章国产烟机项目的申报第四条凡购置国产烟机的单位,必须将“购置烟机设备及相应淘汰设备申报表”和资金落实证明报省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省级局)审核。

有关省级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报告,并填写“国产烟机设备需求计划汇总表”,连同购置单位的申报表和资金落实证明一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综合计划司。

第五条省级局向国家局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20日前报下一年度的需求计划;每年4月20日前报本年度的需求调整计划。

超过上述时间申报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章项目的审定第六条国家局分别于每年8月和5月上旬召开办公会议进行审查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超过申报时间,但因特殊情况确需解决的单项需求计划,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查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23)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23)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31•【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0 号《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1日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四条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烟草专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海关、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二章烟草专卖监督管理第五条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四)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五)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以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储存烟草专卖品的场所、运输工具等,依法对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三)收集、调取、查阅、复制、摘抄、拍摄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电子数据和其他资料;(四)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车站、机场、码头、港口、道路等场所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处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6.29•【文号】主席令46号•【施行日期】1991.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主席令4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七条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

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专用机械大修和项修及改造管理办法

烟草专用机械大修和项修及改造管理办法

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专用机械大修和项修及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监督管理,规范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大修理(以下简称大修)、项目修理(以下简称项修)和项目改造(以下简称改造)行为,保障烟机的正常、高效运转,进一步提高烟草加工企业的生产效率,提升行业设备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烟草总公司设备管理办法》(中烟办[2009]84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机是指国家局公布的《烟草专用机械产品名录》(国烟法[2004]294号)所定义范围内的烟草专用机械(含电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商业公司和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机械集团公司);卷烟(雪茄)、打叶复烤、滤嘴棒等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烟机使用单位);烟机大修项目承担企业。

第四条烟机大修、项修及改造(含机械和电气)。

(一)大修:大修是指对达到大修状态的烟机进行全面解体,修复或更换全部不合格零配件,恢复或提升设备原有的精度、性能和效率。

卷接包类设备一般累计运行30000小时以上或者经过多次项修后仍生产效率低下、技术性能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即进入大修状态。

制丝、打叶复烤类设备一般根据工艺、技术改进和节能降耗的需要进行整线或单机的大修。

(二)项修:项修是指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达不到工艺和技术要求的某个或某些部位,进行单项或多项针对性修理,以恢复或提升所修部位的精度、性能。

(三)改造: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改变设备的结构(更换或增添新部件、新装置等),以提高设备的技术性能。

第五条中烟机械集团公司是烟草行业烟机大修、项修及改造工作的主管单位。

负责对行业烟机大修、项修及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对大修、项修及改造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省级公司的大修、项修及改造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烟法〔2020〕205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现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2020年12月31日附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实施机关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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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烟草专用机械出口暂行规定

闲置烟草专用机械出口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2000年第一条为加强对闲置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闲置烟机)出口工作的管理,发挥闲置烟机的作用,盘活现有存量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闲置烟机是处于闲置状态并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在编烟草专用机械。

第三条闲置烟机应优先在国内卷烟生产企业间进行调配,确实无法调配再考虑出口。

第四条严格控制向境外已有国内烟草行业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口闲置烟机设备。

第五条闲置烟机必须出口到境外指定的卷烟生产企业,不得中途转移,禁止倒流回国内。

第六条对拟出口的闲置烟机设备,事先必须由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设备的价值。

评估结果应取得财政部的确认。

第七条出口闲置烟机由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统一对外报价、谈判、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出口手续。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经营闲置烟机业务。

第八条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同时出口闲置烟机和新烟机时,应当优先出口新烟机。

第九条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同时上报出口闲置烟机和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待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应当优先审批境外投资项目。

第十条出口闲置烟机的价格不得低于财政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

第十一条出售闲置烟机的卷烟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出口闲置烟机设备清单;(二)境外购买商或中间商的资信证明;(三)购买闲置烟机中间商及使用单位的注册证明(复印件)及经营情况;(四)境外烟机使用单位委托中间商购买闲置烟机的委托书(或合同、协议)等有关材料。

(五)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根据上报的材料对本省卷烟生产企业出口闲置烟机的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十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的审核意见和上报材料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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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办法2006-07-2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烟机专卖管理机械及职责第三章国产烟机专卖管理第四章进出口烟机专卖管理第五章特定烟机部件的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的专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合法的烟机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产销烟机的活动。

第三条烟机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并严格按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生产计划与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签订合同,组织生产、经营。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烟机,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列的烟草专用机械。

第五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烟机专卖管理工作,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省范围内的烟机专卖管理工作。

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置烟机专卖管理工作岗位。

第六条对领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要派驻驻厂员。

驻厂员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驻厂员的派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省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实施。

第七条各地查获的违反烟草专卖法规的有关烟机类案件,应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逐级上报,并由省级烟草专卖局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视情况直接组织查处或授权省级烟草专卖局查处。

第八条对烟机类案件举报的奖励可参照卷烟案件奖励办法实施。

省级烟草专卖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机械公司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烟机制造,大修及零配件的生产经营业务。

第十条烟机生产、经营企业要接受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中国烟草机械公司每年应将烟机的生产、经营情况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和发展计划、经济运行部门;烟机生产企业应将本厂烟机生产、销售情况每半年上报给所在省级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委托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对省内烟机生产企业、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的烟机购销、转让、报废、销毁等环节进行年检,并将年检结果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十三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取缔本省辖区内的非法烟机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对关停并转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的烟机专卖管理,保证烟机不流入非法渠道;严格维护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对违法企业的处理决定;加强对所辖区内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的管理,以保证特定烟机部件不用于非法组装烟机。

第十四条烟机生产企业必须在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烟机的生产销售。

经营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申领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研制烟机的企业,经中国烟草机械公司汇总后,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列入年度科研计划,方可研制生产;研制样机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3台(套);研制的产品在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可的中介机构组织的技术鉴定并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正式生产和销售。

第十六条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烟机的生产。

第十七条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必须在烟机机身上制作本企业的永久性标记,以便于烟机销售后的专卖管理;要加强对企业技术职工和烟机图纸、技术资料的管理,防止用于非法组装和生产烟机。

第十八条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只能将烟机出售给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为技术改造购进烟机,必须将相应的淘汰设备清单经省级烟草专卖局上所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计划管理部门下达分配计划。

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不得自行转让或出售烟机。

需要转让或出售烟机的,要经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执行后由转让或出售方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关停并转企业的烟机调拨,必须经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执行后调入方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持有烟草专卖征税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机型的烟机大修理业务,进行其他机型大修理的许可范围,在许可证中明确或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不得从事烟机大修理业务。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不得到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进行烟机大修理。

YJ14-23/22型卷接机组和3000型包装机及其他生产能力在每分钟3000支以下的卷接包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厂大修理。

特殊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具体业务由中国烟草机械公司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局生产企业购买的烟机入厂三个月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相应报废设备的报废手续,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局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将报废的烟机予以销毁,并现场联合签署销毁证明;设备销毁材料的复印件应及时由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机,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准运证。

省内运输凭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

第二十五条对于各级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有使用价值的烟机,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按有关规定销售。

第二十六条经营烟机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烟机的进口,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进口计划,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谈判、统一签约,并安排有关烟草进出口公司履行合同。

第二十八条烟机的出口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按规定组织经营,并由出口企业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烟机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其生产和经营业务情况要定期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其生产和经营业务情况要定期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特定烟机部件是指卷接包机械中的烟机机身、后身和牌子箱等部件。

特定烟机部件名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

第三十一条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要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定点许可,并要将本企业所生产和销售特定烟机部件的业务情况定期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烟机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不得从非定点的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购买特定烟机部件。

第三十三条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要在特定部件上制作企业的永久性标志;只能将特定部件销售给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和使用该部件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四条对各地发生的违反烟草专卖法规的烟机类案件,不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或未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擅自处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将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案件处理不当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将撤销或改变其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未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擅自生产烟机的,处以非法生产烟机总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机公开销假。

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研制烟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向非法烟厂、制假窝点出售烟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销烟机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属系统内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行政撤职处分,直接责任者开除公职;属系统外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按照系统内企业处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擅自向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出售烟机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通报批评;产生严重后果的,视情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无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机的,处以违法运输烟机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所运输的烟机。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机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机的,处以烟机总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属系统内的,并暂停该企业技术改造一年。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从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烟机的,处以其购销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所购设备。

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或出售烟机的,处以所售烟机原价总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视情况暂停该企业技术改造一至两年。

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将烟机(含淘汰)直接销售给制假窝点和非法烟厂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该企业技术改造两年,并按所售烟机的生产能力永久性核减该厂及其所在省当年的卷烟生产计划指标,并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行政撤职处分,直接责任人开除公职。

对因违反行业管理规定,间接导致烟机流入到制假窝点和非法烟厂的,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并按所售烟机的生产能力一次性核减该厂和所在省当年的卷烟生产计划指标。

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烟机大修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逃避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联合监督,擅自销毁报废烟机的,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该企业技术改造一年。

第四十五条拒绝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或经查证将特定烟机部件直接或间接用于非法组装烟机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报经局领导批准取消其定点生产许可。

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从非定点生产许可的特定部件生产厂购买特定烟机部件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烟机企业采取欺骗手段或抗拒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属系统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属系统外的,视情节暂停其烟机生产和经营业务一年。

第四十八条在制假窝点查获的属于烟机生产企业生产的设备,烟机生产企业不配合查清设备是如何流入制假窝点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有关规定,擅自进口烟机的,没收所进口的烟机,并视情况暂停该企业技术改造一至两年。

对于烟机生产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出口烟机造成烟机出口倒流后果的,暂停其生产和经营业务一至两年。

第五十条对未按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取缔非法烟机生产企业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可取消其生产经营承包评奖资格。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企业,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由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执行;需要对企业进行暂停业务削减生产计划指标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执行;涉及对责任人和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由纪检、监察、人事和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报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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