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70号
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贴财税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贴财税处理如果你的企业施行小企业会计准侧,那么现在对于政府补贴在财税方面有了新的处理方法。
一、会计处理政府补助,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规定设置“递延收益”科目,用于核算政府补助的取得和使用。
“递延收益”科目就是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的。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1.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管属应税收入或者不征税收入,下同),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2.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对于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处置(出售或报废),资产处置分录与一般资产处置分录相同,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应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即按处置前递延收益账面余额,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将取得后5年(60个月)内未用或未用完的政府补助的剩余部分,由原按不征税收入处理改按应税收入处理时,账务上不作变动。
以上规定说明:(1)所谓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政府拨款,或者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土地)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
(2)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其起点是相关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或摊销时,但分配的递延收益金额未必与资产折旧、摊销相等,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使用年限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
(3)每月应分配政府补助金额=用于购置或补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政府补助金额÷(相应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年限×12)。
(4)收到政府补助,有时也可能是收到非货币性资产,应借科目则应为固定资产等科目。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目前,我国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而是等到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做即不符合财务核算信息完整性和可理解性的要求,又增加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量。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就企业如何规范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做如下探讨。
确认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前两个条件是企业必须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第三个条件是企业自身财务处理问题,必须对资金及资金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进行财务处理前要确认支出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核算。
如果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对资金未发生支出的财务处理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案例甲企业于2010年1月收到政府拨付的环保减排扶持专项资金200万元(有资金拨付文件和具体管理要求),用于扶持甲企业的环保减排改造120万元及补偿当年环保减排费用支出80万元。
不征税收入粮食储备所得税申报
不征税收入粮食储备所得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规定,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类政策中的重要事项。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了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即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文件将不征税收入的政策进一步细化。
目前,财税〔2011〕70号文件最具指导性,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凡同时符合: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不同性质。
一是不征税收入是指专门从事特定目的从政府部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财税201170号
财税201170号摘要财税201170号为一项财政税务政策文件,旨在规范财税管理,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财税201170号的背景、内容和影响,并分析其对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的意义。
背景财税201170号是由国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文件。
财税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可以调控经济发展和优化资源配置。
财税201170号作为一项重要的财税政策文件,旨在进一步完善财税管理体系,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税收征管效能,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内容财税201170号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1.税收政策调整财税201170号对税收政策进行了适度调整,以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需求。
该调整主要包括减税、降费、优化税收结构等方面。
通过减轻企业税负和个人所得税负担,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就业增长。
2.财政支出管理财税201170号对财政支出进行了规范管理,强调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和效益。
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同时,注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防止浪费和滥用。
3.税收征管加强财税20117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的精准性和效率。
通过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体系和加强税收执法力度,有效遏制和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4.税收政策宣传财税201170号强调税收政策的宣传推广工作,加强税收宣传的力度和广度。
通过加大税收政策宣传的力度,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参与程度,形成良好的纳税意识。
影响财税201170号对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将产生以下影响:1.促进经济发展财税201170号通过减税和降费等措施,有效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税负,提高了经济主体的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增长。
2.优化资源配置财税201170号通过税收结构调整和财政支出管理的改革,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3.提高税收征管效能财税201170号加强了对税收征管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了税收征管的精准性和效率,减少了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维护了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财税[2011]70号
浅析财税[2011]70号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7日信息来源: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陈俊杰字体:【大中小】访问次数:2761对于财政性资金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财政部门拨付的一些具有专项用途的拨款。
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中的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笔者现对财税[2011]70号文进行浅要解析。
一、该文件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才有权确定不征税收入。
而财税[2011]70号文很好地贯彻了该规定,表述为“经国务院批准”,确保了有效性。
二、对财税[2009]87号和财税[2008]151号的优惠延期实际上,对于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过明确。
对比这两个文件不难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1]70号的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即无限期)。
可以说,财税[2011]70号是财税[2009]87号的优惠延期。
财税2011年70号文件
财税[2011]70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2011-9-23 中国会计网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过明确。
对比这两个文件,我们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而财税[2011]70号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
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
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比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三:企业应正确进行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把握一个5年时间限制,即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1 70号文
财税[2011]70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2011-9-23 8:51赵国庆【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过明确。
对比这两个文件,我们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而财税[2011]70号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
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
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比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三:企业应正确进行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涉税处理
目前国家对于产权无偿划转的税务安排散见于不同的法规中,并无明确统一的规定,部分观点认为由于是无偿的产权移转,资产不涉及资金问题的处理,因而不存在税务问题。
但也有观点认为,国有资金的流动符合税务征收的特征,属于部分税种的征管范畴,需要考虑相应的税务征缴问题。
尽管产权无偿划转税务实践中观点多有分歧,但普遍认为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五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如果客体为非实物资产,则主要包含三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本文将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进行分析。
=相关规定(一)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4、《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对特定主体之间及特定情况下产权划转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作了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二)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三)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财税实务:如何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
如何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一、运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中规定如下:淤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盂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为无偿取得,且政府不享有企业的所有权,所以属于政府补助。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应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进行会计核算,即将政府补助全额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科目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
笔者建议利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政府补助的特点,在收到不征税收入时,一律记入该科目。
当不征税收入在支出形成费用时,形成资产的,在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再将“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金额为对应的费用和折旧或摊销金额。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政府不征税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支出形成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支出形成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资产折旧或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企业将符合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在第六年应转让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使用政府部门的资金拨款购买批设备是否可以抵扣?
使用政府部门的资金拨款购买批设备是否可以抵扣?公司得到政府部门的资金拨款,使用这笔资金拨款购买了一批设备,取得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还有其他涉税事项需要注意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增值税,取得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断。
政府返还回迁户的回购房补助款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政府返还回迁户的回购房补助款如何进⾏会计和税务处理?政府返还回迁户的回购房补助款如何进⾏会计和税务处理?作者:杨敏问:我公司是⼀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最近我们公司购买了⼀块净地(政府负责拆迁安置⼯作),并且获得了政府返还⼀部份回迁户的回购房补助款,我们公司负责建好回迁房,安置回迁户,请问我们对于这笔补助款要怎么进⾏会计和税务处理?回复:贵公司该项⽬系政府主导拆迁,返还⼀笔款项⽤于建设回迁房,本质就是由政府出资购买贵公司建造的回迁房,⽤于安置动迁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属于销售回迁房⾏为。
会计处理收到返还款时:借:银⾏存款贷:预收账款预交税款时:借:应交税费——××税⾦及附加贷:银⾏存款完⼯结转收⼊时: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税务处理1、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及国税函[2007]768号的规定,纳税⼈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取得房屋作何⽤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条例》第⼗⼆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为纳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转让⼟地使⽤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式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时间进⾏判断。
我们认为,贵公司收到政府的这笔补助款为回迁房销售的预收款,具备了纳税义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本业务属于政府主导的拆迁安置⼯作,该款项是开发企业销售回迁房取得的收⼊,应当并⼊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助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7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系中,政府补助的填报是一个难点问题,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政府补助的正确填报,需要4张表的相互配合,它们分别是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表“A105080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其次,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它在会计上分为两类,分别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两类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
但是整体上说,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涉及两个账户:一是递延收益,这是一个负债类账户;二是营业外收入,这是损益类账户。
简言之,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有两种可能性,要么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要么先记入递延收益,再转入营业外收入。
也就是说,政府补助在会计上最终一定是记入营业外收入,从而增加利润总额。
再次,政府补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税收上,政府补助可能被界定为征税收入,也可能被界定为不征税收入,具体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来判定。
本文仅涉及它的填报问题。
政府补助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高霞涉税鉴证第一种情况,假设政府补助被界定为征税收入,依据151号文应计入取得当年的收入总额计税,即坚持收付实现制,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永远坚持权责发生制,二者形成暂时性差异。
第二种情况,假设政府补助被界定为不征税收入,而其会计处理最终一定是记入营业外收入,从而增加会计利润,由此,二者形成永久性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房地产企业取得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取得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摘要: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准确地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摆在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面前的新课题。
本文通过作者长期的工作实践和参与本公司多项城中村改造工作实务及其环节中的财税研讨、管理工作经历,对改造中土地出让金返还环节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总结。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返还;会计处理;税务处理首先介绍一下城中村改造背景及相关政策。
城中村是指在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城中村对于吸纳外来劳动力、缓解城市安置外来人口的居住压力、解决部分村民的收入来源等具有一定的作用。
但是,其对城市建设发展的消极影响却也十分明显:村民居住环境差、用地管理混乱、基础设施不完善、安全隐患多、治安问题突出等等。
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发展的需要,全国各地相继实施城中村改造。
在这一背景下,近年来郑州市政府大力进行城中村改造工作。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工作,改造周期长,占用资金量大。
为了激发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郑州市政府研究出台郑政文〔2007〕103号等相关优惠政策。
城中村改造中如何准确地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摆在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面前的新课题。
笔者长期从事房地产企业财务工作,参与本公司多项城中村改造工作实务及其环节中的财税研讨、管理工作,现对土地出让金返还环节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总结,以供各位地产财务从业同仁借鉴和参考。
一、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返还会计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以实际资金净流出金额作为土地成本,因此实际收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应冲减土地成本。
第二种观点认为,收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是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应计入“专项应付款”进行明细核算。
收到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应付款”;发生规定用途的资金支付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该项返还款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税务总局公告[20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现将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一、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设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专员办或资产管理部,其企业所得税应汇总到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计算缴纳。
二、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的财产所涉及的各项税收事宜,可由该公司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办理。
设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直属机构的地方,可利用集中便利的优势,实现对纳税人集中管理。
三、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 1 —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四、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拥有房产的,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向其在全国各地的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持以下证件资料复印件: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税务登记名称为:“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管理部**县(市、区)”,并以“资产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域 码+组 织机构代码”设定各纳税人识别号。
五、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管理部**县(市、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票使用量大、需自行开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使用量小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的办法。
六、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可与一家商业银行签定缴税协议书,委托该银行完成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所有税款的划缴。
关于对财税〔2011〕70号的理解
关于对财税〔2011〕70号的理解《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但并不是所有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都是不征税收入,还要根据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财税〔2011〕70号规定的条件具体判定。
一、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确定不征税收入的拨款范围及条件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解读:财税[2011]70号
解读:财税[2011]70号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对《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中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
笔者对70号文作简要解读,以供参考。
一、不征税收入三条具体基本条件不变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可见70号文相对87号文,上述三条条件基本未发生变化。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税70号文不再要求资金拨付文件中必须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实务中政府下发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时,往往还无法具体确定资金的详细用途,往往只是规定一个大致的使用方向或者排除性条款,而原87号文规定必须在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和实际情况有所不适应,70号文可能基于这一原因,不再限制资金拨付文件必须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不过资金的专项用途通常已包含在第二个条件中了,但“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这个条件很难得到满足。
如果严格执行上述条件,很少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定义。
二、其他关注点(一)与财税[2008]151号的关系纳税人应注意87号文是对《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有关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进一步细化,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
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四、本通知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以下简称实
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
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
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
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
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
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
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
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
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
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
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பைடு நூலகம்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
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