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区域新资源勘探规章的制订工作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一、区域范围和资源种类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这些区域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包括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热液硫化物等。
这些资源对于人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纷纷开展了海底资源的研究和开发活动。
二、区域资源开发方式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方式主要有两种:商业开发和科学考察。
商业开发是指通过开采海底资源来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而科学考察则是为了研究海底地质、海洋环境和资源等方面的科学问题。
这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三、区域资源开发原则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各国应平等参与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
2. 可持续原则:资源开发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3. 合作原则: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
4. 透明原则:各国应公开资源开发的相关信息,接受国际社会的监督。
四、区域资源开发管理机构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机构是国际海底管理局(ISA)。
ISA 负责制定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政策和管理制度,监督各国在区域内的活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
五、区域资源开发国际合作各国在区域资源开发方面的合作是推动国际海底区域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建立联合研究机构等方式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区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同时,各国还可以通过参加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活动,为区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支持和帮助。
六、区域资源开发法律制度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相关的法律文件,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各国在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为区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七、区域资源开发争议解决机制在区域资源开发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和纠纷,国际社会建立了一套争议解决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深海勘探技术的不断成熟,在深海海底区域中发现了丰富的资源,比如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等。
这些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有着重要的经济和战略意义,但也存在许多风险和挑战。
因此,制定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深海环境并合理开发深海资源,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律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深海海底开发的法律制度,包括《海洋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资源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此外,国际法也对深海海底开发进行了规范,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二、招标规则深海海底勘探开发的招标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竞争性的原则进行。
政府应当通过公开的招标程序,确定适宜进入深海海底勘探开发领域的企业。
招标条件应当包括技术能力和资金、环境保护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进入深海海底勘探开发领域的企业有一定的实力和责任心。
三、环境保护深海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特别是海底生态环境更加复杂,需要注意深海海底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勘探和开发期间要采取适当的技术和措施,保护深海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系统,积极防止漏油、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四、费用管理深海海底勘探开发的成本较高,需要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费用进行管理,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确保投资者合理分配经营成果、避免各类经营风险。
五、知识产权在深海海底勘探开发中,各类技术、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竞争资源。
因此,要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提高勘探和开发效率和质量,推动深海海底勘探开发向高效、节能、环保、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总之,深海海底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循依法保护、科学开发、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行业相关各方应持续提高协同合作和整体发展水平,同时提高创新意识,促进新形势下科技创新及推广应用,实现深海资源勘探开发高效、可持续、安全的健康发展。
六、技术创新深海海底资源的勘探开发需要具备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要求企业扩大创新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力度,推动深海海底勘探开发技术的提升和改善。
国际海底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是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关于在国际海底区域进行资源开发活动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海底资源开发许可制度:根据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区域可以进行矿产资源、能源和其他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
为了鼓励各国参与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活动,公约规定了许可制度,即需要经过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才能获得在国际海底区域进行资源开发的权利。
2. 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制度:根据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资源可以实行平行开发制度,即多个国家可以同时在国际海底区域进行资源开发,但需要遵守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国际合作原则。
3. 国际海底环境保护制度:国际海底区域的环境保护至关重要,为了保障该区域的环境安全,海洋法公约规定了环境保护制度,包括生态备份、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
4. 国际海底争端解决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发生的争端,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以便维护国际海底区域的和平与稳定。
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国际海底区域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12.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为切实履行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活动中的担保国责任,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开发及相关活动,自然资源部(国家海洋局)修订形成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根据2018年发布的《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馈意见包括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电子邮箱、意见建议和主要理由等,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6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一号自然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大洋办(邮编100860),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附件:1.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附件1《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管理,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海洋环境,履行担保国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许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国家实行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自然资源部(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依法取得许可。
“国民女神”为国开拓万里海底矿场
密,在数千米深的大洋中寻找“海底成矿工厂”。
根据“先来先得”的国际规则,通过科考调查,为我国申请国际海底区域矿区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为国争取万里海底矿场。
她先后荣获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全国三八红旗手等众多荣誉。
“国民女神”为国开拓万里海底矿场□张东亮“地质美女”迷上海底探险今年53岁的韩喜球,出生在浙江台州农村。
在她的童年记忆中,爸爸常年在外,妈妈每天早早起床做饭、下田务农。
懂事的她从小就帮妈妈分担家务,照顾3个妹妹。
即使这样,她从小学到高中,学习成绩一直在班里名列前茅。
参加高考时,她背着爸妈报考了成都地质学院地质系。
4年后,成绩优异的韩喜球,被保送攻读本校的硕士研究生学位。
或许是家乡台州靠海的缘故,给了她喜欢研究海洋的动力。
1993年研究生毕业后,韩喜球进入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工作。
她埋头学术,潜心研究深海多金属结核。
当时我国地质学研究还处在低谷期,办公室里没有电脑,研究工作效率低,不少科研人员纷纷跳槽“下海”。
可韩喜球却一门心思扎在研究室里,当时一个月只挣243元的她,愣是拿出1万元积蓄购买了一台电脑。
1998年,韩喜球考上了浙江大学的博士,后来她的博士论文,还获得了第二届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
2001年,在一次国际交流会议中,韩喜球在和德国基尔海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休斯教授聊天时,讲到了自己对锰结核研究的看法,对方很感兴趣。
几个月后,便邀请她到德国做特邀学术报告,所有费用也由对方支付。
这次访问,直接促成了她此后3年在德国基尔大学的访问学习。
韩喜球第一次出大洋科考是在2002年,当时她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了基尔大学海洋科学研究中心的一个重大研究计划,这个项目其中的一部分,必须要到海上去调查,获取第一手的资料和样品。
于是韩喜球就有机会登上科考船,到东太平洋,也就是中美洲大陆边缘去调查天然气水合物。
从那以后,她就开始了大洋探险之旅,着手海底冷泉系统与天然气水合物资源的研究。
2005年韩喜球学成归来,当时我国决定组织首次大洋环球科学考察,全面寻找国际海底区域多金属硫化物资源。
“深水区”的挑战:论国际海底区域开发规章的双重面向
“深水区”的挑战:论国际海底区域开发规章的双重面向郝艺颖
【期刊名称】《东南学术》
【年(卷),期】2024()1
【摘要】以《“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为标志的深海海底区域开发国际法已经进入“深水区”,按照既有路线图制定规章遇到了新的困难与挑战,原因是当前开发规章谈判呈现出双重面向。
第一重面向是在区域利益集团的利益不断分化与弥合的过程中,国际海底管理局“自上而下”地推动《开发规章》与已有国际法规范的协调,这一面向的主要矛盾在于如何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进行类型化的适用以及法律与技术委员会对决策的参与。
第二重面向是以担保国立法和承包者的实践为出发点“自下而上”地推动《开发规章》及标准和准则内容的完善与发展,这一面向要求海管局开发的各个阶段都应根据健全的商业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来建立正当高效的程序,以适应开发实践的需要。
据此,中国作为海底事务的主要参与方,应当顺应“双重面向”的趋势,从外交政策和国内立法两个方面贡献中国的智慧与力量。
【总页数】11页(P81-91)
【作者】郝艺颖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3.5
【相关文献】
1.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的国家担保制度研究〔∗〕
2.论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担保国责任制度
3.国际海底区域开发阶段的担保国责任问题
4.论国际投资法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的适用及对中国的启示
5.论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担保国的环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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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国内立法研究
国外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国内立法研究【摘要】本文主要研究国外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国内立法情况,通过对比分析国际海底资源开发规则,揭示我国海底资源开发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基于研究成果提出一些立法建议,以解决当前海底资源开发面临的挑战。
文章引言部分从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入手,为读者提供研究的基础和依据。
结论部分总结分析了研究成果,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国外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立法情况,为我国海底资源开发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我国海底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国外、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立法、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规则对比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建议、总结分析、展望未来、研究成果。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随着海洋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资源的日益枯竭,海底资源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海底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海域划界、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问题密切相关,需要有明确的国内立法来规范和管理。
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和国际社会对海洋事务的日益重视,各国对海底资源的开发也变得愈发活跃,国外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海底资源开发的立法和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利益和维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性。
我国在海底资源开发立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滞后和不足,需要加强相关研究和立法完善。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国外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国内立法的研究,分析其现状与规则,并结合我国当前海底资源开发立法的情况,探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为我国海底资源开发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我国海底资源开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意义海底区域资源是人类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具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矿产等资源。
国外国际间对海底资源的争夺日益激烈,海底开发立法成为国内研究的重要议题。
研究海底资源开发立法的意义在于,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法》的议案
案由: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法》的议案案据:1982年通过、l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也于1996年生效。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和底土,区域内蕴藏着极其丰富的资源,主要有多金属结核资源、富钴结壳资源、热液多金属硫化物资源、天然气水合物和深海生物基因资源等。
大洋多金属结核的资源总储量达3万亿吨,广泛分布在世界各个大洋4000米~6000米深的海底深处,含有锰、铜、钻、镍、铁等70多种元素,具有极高的开发价值。
热液多金属硫化物主要出现在2000多米水深的大洋中脊和断裂活动带上,是一种含有铜、锌、铅、金、银等多种元素的重要矿产资源,具有良好的开发远景。
“天然气水合物”被称为“可燃烧的冰”,它的资源总量约等于世界煤炭、石油、天然气的总储量的两倍,是一种潜力极大的新型能源。
国际海底区域除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外,还具有巨大的科研和军事价值,已成为大国争夺的重点海域。
在假定各国管辖范围海域为200海里的情况下,国际海底区域约占海洋总面积的65%、地球表面积的49%。
目前国际海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围绕战略空间、资源分配和科学技术的竞争愈演愈烈。
在新一轮“蓝色圈地”运动中,相关国家大肆扩张地球上的最后疆界-大陆架外部边界,导致国际海底区域范围的逐步缩小。
国际海底与国家管辖的大陆架外部边界范围此消彼长,我国大陆架外部边界扩展空间受制于地理上的局限,从海洋法公约有关划界规定中基本无利可图,更显示出国际海底作为我未来战略空间发展与战略资源来源的重要地位与积极意义。
近年来,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也有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
截止到2010年12月,已有161个国家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的普遍性得到加强。
国际海底管理局于2001年通过了《关于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的规章》,各国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争夺在有序合法的国际环境下愈演愈烈。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是指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和利用油气资源等自然资源时,相关国家或地区之间合作共享资源,共同开发和管理的制度。
根据国际法,海洋的自然资源是全人类共享的,而国际海底区域则是指超过国家海域管辖范围的海域,包括大洋深处和距离陆地较远的地区。
由于这些海域可能含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各个国家都希望进行开发和利用。
然而,由于边界争议、技术及经济因素等原因,单一国家独自开发利用海底资源可能面临困难和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提出了海洋合作和平行开发的概念。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允许相邻国家或地区通过协商和合作共同开发和管理这些海域资源。
这种制度要求各方在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资金投入等方面进行合作,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关的合作机制和协议。
例如,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来划定海域边界、确定资源分配比例、协商开发计划和技术合作等。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协调各方开发利用活动,监测和评估资源利用情况,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环境保护措施。
总之,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是为了有效合理地利用海洋资源,促进国际合作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而建立的制度。
它通过合作共享资源、科学研究和环境保
护等方式,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简介国际海底区域(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简称ISA,是指位于地球表面以下200海里的海底区域,这部分区域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共同的遗产,并受到国际海洋法的保护和管理。
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及环境对全人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通过国际合作来管理和开发该地区的资源。
国际海底区域的划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 the Law of the Sea),国际海底区域被划分为以下几个区域:1.大陆架之外的海底区域:这部分区域位于大陆架之外,由国际海底区域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Authority,简称ISA)负责管理和监管。
根据公约规定,ISA是由各缔约国组成的政府间组织,总部位于牙买加首都金斯敦。
ISA负责制定和实施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方针和规则,以保护该区域的资源和环境。
2.大陆架的延伸区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可以对其大陆架的延伸区域行使主权和管辖权。
这部分区域的资源开发和管理由沿海国自行负责。
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国际海底区域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包括矿产资源、能源资源和生物资源等。
1.矿产资源:国际海底区域的矿产资源主要包括锰结壳矿、硫化物矿和热液硫化物矿等。
这些矿产资源富含铜、镍、钴等有价值的金属元素。
目前,尽管在国际海底区域进行矿产开发的技术和设备还不够成熟,但各国对这些矿产资源的开发前景非常看好。
2.能源资源:国际海底区域还蕴藏着丰富的能源资源,包括天然气和石油等。
据估计,该地区的天然气储量相当可观,一些国家已经开始试图在国际海底区域进行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
3.生物资源:国际海底区域的生物多样性非常丰富,其中包括各种海洋生物、珊瑚礁和海绵等。
这些生物资源对于科学研究和新药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和开发为了保护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和环境,各国通过海洋法公约建立了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和开发机制。
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制定与法律保障
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制定与法律保障海底矿产资源被认为是未来能源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其开发利用已成为各国关注和争夺的焦点。
然而,由于海底矿产资源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开发过程中存在众多的挑战和风险。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并建立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公平利益分配至关重要。
首先,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制定包括对资源的管理、利用、分配和保护等方面。
政策应该明确规定资源开发的目标和原则,确保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制定准确的开发计划,科学合理的勘探和开采技术;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保证资源开发的公平和透明;加强国际合作,确保资源开发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其次,法律保障是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确保开发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开发操作的行为准则,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完整性以及保障资源开发的公平和正义。
具体而言,法律保障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层面。
国家应当制定一部科学合理的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法,明确资源管理和开发的基本原则、权益保护的机制、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的规定等。
这部法律应当具有权威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以实现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和公正利益分配。
二是管理层面。
国家应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该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和人员,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开发计划,确保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同时,还应建立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合作机制,形成多方参与、共同决策和共同治理的格局。
三是权益保护层面。
对于资源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应当制定明确的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应充分考虑开发者的投资风险和周期,确保其在资源开发过程中获得公正的回报。
另外,还应制定相关法律规定,禁止侵犯他人资源开发权益的行为,维护公平和正义。
四是环境保护层面。
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重要影响,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国家应加强资源开发过程的环境评估,确保开发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国际海底区域管理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管理制度目前,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主要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所规定。
UNCLOS于1982年通过,旨在确立国家对海洋和海底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保护海洋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UNCLOS将海洋划分为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高海洋自由区,规定各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
在UNCLOS框架下,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海洋研究和科学合作海洋研究是了解和利用海洋资源的基础。
UNCLOS规定各国有义务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并鼓励国际合作。
联合国海洋事务部门(DOALOS)和海洋科学技术委员会(COSTECH)等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资源共享,促进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
二、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是国际海底区域管理的重要内容。
UNCLOS规定各国有责任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国际海洋环境研究机构和保护组织积极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推动海洋生态平衡的实现。
三、海洋资源开发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
UNCLOS规定各国有权开发和利用海底矿产资源,但需遵守区域合作协议和环境保护规定。
海洋资源开发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EIA),确保项目对海洋生态系统和环境的影响最小。
四、海洋领域合作国际海底区域管理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UNCLOS鼓励各国通过政府间合作和国际组织合作,共同解决海洋领域的问题。
海洋资源开发、科学研究、环境保护等方面都需要国际合作,促进海洋事务的可持续发展。
五、海洋法律和监管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
UNCLOS规定各国应加强海洋法律教育和培训,提升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需要建立健全,加强对海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海洋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国际海底区域管理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科学研究、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合作协调等多个方面。
只有通过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有效管理和保护国际海底区域,促进海洋事务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制度研究
二、现状分析
1、主要相关国际法律文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最重要的法 律文书。根据《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应遵守一般性的原则和规 定,同时设立国际海底管理局负责管理和监督。此外,《公约》还规定了沿海 国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中的权利和义务。
2、开发模式
此外,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需要更加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环境保护, 避免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污染。
中国态度与参与
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地位和资源开发制度的研究与实践。中国 主张拥有国际海底区域的合法权利,并积极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中国不仅参与了多个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项目,还积极投资研发深海技术, 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此外,中国还强调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 护和可持续发展。
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海洋科技的不断发展,未来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制度将面临更多 的挑战。首先,各国对于国际海底区域的争夺将更加激烈,需要进一步完善相 关法律制度来规范国家之间的开发行为。其次,随着深海技术的进步,未来对 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开发将更加高效和深入,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资源开发 制度来引导和规范企业的开发行为。
法律地位
国际海底区域是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是指国家管辖范围 以外的海底区域。该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产,任 何国家不得将其据为己有。然而,对于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各国之间仍 存在分歧。
一方面,一些国家主张国际海底区域应适用公约中规定的“区域制度”,即国 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受国际管辖和支配,各国应平等分享利益。另一方面,一 些国家则认为国际海底区域应适用“领土主权原则”,即国家可以在其领土范 围内开发和管理资源,包括在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
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管理制度
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管理制度一、引言深海是人类尚未完全探索的神秘领域,蕴藏着丰富的资源。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深海资源,制定一套科学、权威、可行的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二、背景随着陆地资源的逐渐枯竭和人类对能源、矿产等资源的持续需求,深海成为了人们争相探索的新领域。
深海资源的勘探开发涉及到技术、经济、环境等多个领域,因此需要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来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管理原则1. 科学性原则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管理制度应基于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科学性原则应贯穿于整个管理过程中,涵盖勘探、开发、生产等各个环节。
2. 公平公正原则管理制度应确保资源勘探开发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资源的过度开采和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
公平公正原则可以通过招标、竞争性许可证制度等方式来实施。
3.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深海是生态系统脆弱的环境,资源开发必须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管理制度应明确勘探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和监测要求,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管理内容1. 许可证制度为了规范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管理制度应明确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流程。
申请者需提交详细的勘探计划、环境评估报告等资料,经专业评估机构审查后,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
2. 技术标准深海资源开发涉及到复杂的技术和装备,管理制度应明确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技术标准应包括勘探、开发、生产等各环节的技术要求,以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3. 环境监测深海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密不可分,管理制度应规定环境监测的要求和方法。
开发企业应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勘探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4. 监督执法管理制度应确立健全的监督执法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并保护合法权益。
监督执法应由专业的管理机构负责,通过现场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五、国际合作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涉及到国际海洋法和国际公约等多个方面,需要国际合作来共同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谈判: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
第1期2020年1月阅江学刊YuejiangAcademicJournalNo.1January2020㊃专题研究: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㊃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谈判: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曾文革㊀高㊀颖摘要:科技进步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不断冲击现行海洋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滞后问题普遍存在㊂深海技术的进步使得海底区域采矿成为现实,制定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迫在眉睫㊂现阶段,‘ 区域 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历经三稿,结构趋近合理,内容不断完善,但是,各国在缴费与惠益分享机制㊁担保国责任㊁海洋环境保护等核心议题上仍争议较大㊂当下,需要在平等协商㊁合作共赢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统筹完善缴费机制和惠益分享机制,逐步完善担保国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范围,构建全方位㊁多层次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㊂我国应当更新理念,深入研究采矿规章的具体制度并完善国内深海法律制度,为商业开采提供法律保障㊂关键词: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海洋命运共同体;海洋治理;区域环境管理计划;零和博弈中图分类号:D99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20)01⁃0094⁃12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一带一路 倡议下中国农业海外投资的企业权益法律保障 (17SFB2045);重庆市国际法导师团队项目(022600111200107);重庆大学科研培育专项(0226001104020/004)作者简介:曾文革,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㊁博士研究生导师;高颖,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㊂㊀㊀一㊁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与勘探实践国际海底区域(InternationalSeabedArea,下文简称 区域 )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㊁洋底及其底土㊂因 区域 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已成为21世纪各国瞩目的新疆域㊂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核心,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及‘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⓪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下文简称‘执行协定“)为基础的深海法律体系㊂针对勘探活动,以多金属结核㊁多金属硫化物㊁富钴铁锰结壳三种主要矿产资源为代表的探矿和勘探规章已经颁布㊂科学技术迅猛发展,陆地矿产资源日益枯竭,深海活动正逐步从勘探阶段过渡到开采阶段㊂西49. All Rights Reserved.曾文革㊁高㊀颖: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谈判: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方发达国家利用资金和技术优势,已经做好了开采的准备,但是深海矿产开采活动具有特殊的法律和商业属性,不仅需要科学技术,更需要完善的法律规范以协调各方利益㊂在勘探向开采过渡的关键期,必须坚持立法先行㊂2011年,在第17届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海管局)大会上,斐济代表团提出了拟定 区域 内开采规章的建议,被理事会采纳㊂2012年,第18届海管局大会提出了‘关于拟订 区域 内多金属结核开发规章的工作计划“,①并将其作为海管局的优先事项展开谈判㊂2017年召开的第23届海管局大会正式公布了‘ 区域 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1 0版本),②并邀请利益攸关方提出反馈意见㊂2018年,第24届海管局大会充分考量了各方意见,修订后的‘ 区域 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2 0版本)问世㊂③2019年,第25届海管局大会公布了‘ 区域 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3 0版本),④并要求利益攸关方于2019年10月20日之前提出反馈意见㊂在勘探实践方面,截至2019年7月,海管局已经核准了30份勘探计划㊂根据‘ 区域 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关于15年期限的规定,⑤包括中国在内的7个首批承包者的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在2017年相继到期,延期5年后可能直接转入开发阶段㊂目前,海管局正加快‘ 区域 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下文简称‘采矿规章“)的谈判与制定工作,规章预计将在2020年公布㊂因此,及时跟踪‘采矿规章“的谈判进程,把握主要争议点,进而提出兼顾我国利益的完善方案,对于提升我国深海规则制定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㊂当下,需要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突破‘采矿规章“谈判的制度困境,统筹完善缴费机制和惠益分享机制,构建全方位㊁多层次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促使规章尽快通过,为商业开采提供制度保障㊂㊀㊀二、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谈判的理念更新现阶段,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产生了诸如 区域 商业开采㊁公海保护区㊁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发展等新问题,以‘公约“为核心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正在经历新一轮变革㊂关于‘公约“第十一部分 区域 制度的争议最大,‘执行协定“修改了争议条款之后,‘公约“才得以通过㊂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核心的 区域 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再加上制定‘采矿规章“时,缴费与惠益分享机制㊁担保国责任㊁海洋环境保护等新规定需59①②③④⑤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关于拟订 区域 内多金属结核开发规章的工作计划“,2012年4月12日,https://ran-s3.s3.amazonaws.com/isa.org.jm/s3fs-public/files/documents/isba-18c-4_1.pdf,2019年8月15日㊂InternationalSeabedAuthority, DraftRegulationsonExploitationofMineralResourcesintheArea ,Aug.8th,2017,https://ran-s3.s3.amazonaws.com/isa.org.jm/s3fs-public/documents/EN/Regs/DraftExpl/ISBA23-LTC-CRP3-Rev.pdf,Aug.15th,2019.InternationalSeabedAuthority, DraftRegulationsonExploitationofMineralResourcesintheArea∗ ,Jul.9th,https://ran-s3.s3.amazonaws.com/isa.org.jm/s3fs-public/files/documents/isba24_ltcwp1rev1-en_0.pdf,Aug.15th,2019 InternationalSeabedAuthority, DraftRegulationsonExploitationofMineralResourcesintheArea ,Mar.22nd,2019,https://ran-s3.s3.amazonaws.com/isa.org.jm/s3fs-public/files/documents/isba_25_c_wp1-e.pdf,Aug.15th,2019.‘ 区域 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第26条第1款规定: 核准的勘探工作计划的期限应为15年㊂勘探工作计划期满时,承包者应申请开发工作计划,除非承包者已经提出申请,或已获准延长勘探工作计划,或决定放弃其在勘探工作计划所涉区域的权利㊂. All Rights Reserved.阅江学刊:2020年第1期要新的理念,需要重新审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该原则赋予新的时代内涵㊂中国倡导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契合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合作共赢㊁惠益共享的核心思想正是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继承与发展㊂因此,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引入国际立法,指导‘采矿规章“的制定,不仅是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继承与发展,而且契合新时代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的现实需求㊂㊀㊀(一)从公海自由原则到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16世纪, 国际法之父 ㊁荷兰法学家胡果㊃格老秀斯提出了海洋自由的主张,这是公海自由原则的重要理论基础㊂1603年,格老秀斯为荷兰船只在马六甲海峡捕获葡萄牙商船的行为进行辩护,并在1605年完成了‘论捕获法“的辩护词㊂1609年,该辩护词的第十二章公开发表,即‘海洋自由论“㊂①公海自由原则是指公海不得被某个(或某些)国家独占,所有国家,无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均有权利自由利用公海㊂②当然,毫无疑问,公海自由原则并不是无限制的,已有的国际条约中大多含有对公海自由的合理限制条款,无限制的公海自由必然会引起巨大争议㊂例如,美国坚持,勘探和开发海底资源属于 公海自由 ,这一基本立场与发展中国家的主张相去甚远,难以达成一致㊂1968年,英国学者加勒特㊃哈丁(GarrettHardin)在‘公地的悲剧“中阐释了公地悲剧理论㊂他认为资源用尽和环境污染问题都源于人们获取资源的动机,当没有人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公共资源或将污染物排放至公地时,有限的资源最终会被用尽,污染不可避免,只有限制进入和使用公地方能避免公地悲剧㊂③实际上,在国际海底矿产资源探勘开发中,公地悲剧正在日益显现㊂为了预防公海自由被过度使用,1963年,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多提出,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应该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㊂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宣布 区域 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㊂至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坚持的法律信念,并且在 区域 落地,成为一项法律原则㊂④1982年,‘公约“以条约形式确认 区域 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㊂⑤㊀㊀(二)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到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尽管‘公约“确定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然而并没有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给出明确的界定,而且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拒绝签署或批准‘公约“㊂美国是世界最大的海洋强国,却未批准‘公约“,这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有效性造成了重大挑战㊂⑥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需要引入新的理论,以摆脱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适用困境㊂笔者认为,可以将现阶段中国倡议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引入海洋国际立法㊂其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具体领域的延伸㊂2019年4月23日,习近平主席提69①②③④⑤⑥张磊:‘论公海自由与公海保护区的关系“,‘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0期,第92页㊂王勇:‘论 公海保护区 对公海自由的合理限制 基于实证的视角“,‘法学“,2019年第1期,第109页㊂HardinG, TheTragedyoftheCommons ,Science,vol.162,no.3859(1968.12),pp.1243-1248.邱文弦:‘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理论的新发展 基于 一带一路 倡议的促动“,‘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第116页㊂夏春利:‘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兼谈世界资源的公平分享“,‘理论与改革“,2014年第1期,第53页㊂张志勋㊁谭雪春:‘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适用困境及其出路“,‘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第155页㊂. All Rights Reserved.曾文革㊁高㊀颖: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谈判: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出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这是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基本立场与方案㊂①其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继承与发展,蕴含着合作共赢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这些思想不仅与资源共享㊁责任共担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是吻合的,而且还有所发展㊂其三, 区域 是全人类的共有物,国际社会要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合作共赢㊁惠益分享,避免零和博弈㊂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呈现出更多的中国智慧㊂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可以唤醒国际社会的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资源共享㊁规则共建㊁责任共担㊁问题共解的伦理目标指引下,‘采矿规章“的制定过程将更加公平正义㊂㊀㊀(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契合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当前,科学技术不断更新升级,陆地资源逐渐枯竭,各国在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时提出了不同的利益主张和权利追求,争议难以得到有效解决㊂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众多,包括权利变迁等历史因素和资源枯竭等现实难题,导致 毕其功于一役 的合作方案很难顺利实施,有关海洋的争议和危机在所难免㊂因此,坚持平等协商,妥善解决分歧具有重要意义㊂正如习近平主席所说,国家间要有事多商量㊁有事好商量,不能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各国应坚持平等协商,完善危机沟通机制,加强区域安全合作,推动涉海分歧妥善解决;大家集思广益㊁增进共识,努力为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贡献智慧㊂②习近平主席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这是中国主动承担引领国际海洋新秩序重构重任的重要表现㊂倡导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海洋合作伙伴关系,体现出中国积极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的努力㊂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海洋秩序与规则的重构,其中包含了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的新方案,如切实加强国际协调,追求各方共赢等㊂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深化 一带一路 倡议,开展海上合作实践的进阶思考,旨在实现 维护海洋和谐㊁服务全人类利益 的宏伟目标㊂中国始终坚持‘公约“等文件,在各项事务中有效落实国际法规㊂当前,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引领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理念,各国坚持以开放包容㊁合作共赢为引领,加强国家间的对话与协调,可以促进海上互联互通和各领域务实的功能性合作,合力维护海洋和平安宁,共同增进海洋福祉㊂③㊀㊀三、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谈判的最新进展及主要争议自2011年海管局第17届大会决定启动‘采矿规章“的制定工作以来,‘采矿规章“已修改三稿,三次征求利益攸关方意见㊂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采矿规章“仍未生效㊂从‘采矿规章“谈判的进程来看,规章的内容趋近完善,结构不断优化㊂但是,缴费机制㊁惠益分享㊁担保国责任㊁海洋环境保护等相关制度的争议是阻碍‘采矿规章“生效的主要难题㊂79①②③姚莹:‘ 海洋命运共同体 的国际法意涵:理念创新与制度构建“,‘当代法学“,2019年第5期,第138页㊂王子晖:‘关乎人类福祉!习近平提出一个重要理念“,2019年4月23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xxjxs/2019-04/23/c_1124406391.htm,2019年8月17日㊂卢晓燕㊁廖国祥:‘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环境保护“,2019年第15期,第30页㊂. All Rights Reserved.阅江学刊:2020年第1期㊀㊀(一)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谈判的最新进展对比前两个版本的草案,‘采矿规章“草案(3 0版本)主要取得了以下三方面的进展㊂其一,结构趋近合理,由分到总再不断整合㊂海管局需要制定一部简要㊁综合㊁灵活性强的‘采矿规章“,避免出现重复的条文,减少冗杂的监管流程㊂1 0版本整合先前的‘环境规章“‘海管局监管规章“等,采取综合立法的形式,包括14章㊁94条和10个附件,涵盖了请求核准计划书㊁承包者义务㊁核准计划的审查和修改㊁财务条款㊁行政费用㊁检查㊁执法和争端解决等规定㊂①2 0版本在1 0版本的基础上增加了目录㊁承包者的权利条款,整合了海管局的检查执法章节,同时合并了年费㊁行政费和其他有关收费的全部条款㊂在2 0版本的基础上,3 0版本的结构不断优化㊂其二,内容趋近完善,着眼于具体制度的谈判㊂在谈判中,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不断得到细化㊂比如规定了环境履约保障金;设立环境责任信托基金,规范了基金的适用范围;拟定了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评估的程序细节,制定了区域环境管理计划(RegionalEnvironmentalManagementPlan,即REMP);以附件的形式明确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内容等㊂关于缴费机制的讨论也有所突破,增加了激励条款㊂2019年3月,法律与技术委员会以及财务委员会联合举办了第一次关于财政条款的讨论,取得了明显进展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提交的财务模型报告进一步推动了缴费机制的建立㊂同时,财务委员会的报告首次提及惠益分享的问题㊂其三,侧重具体内容的细节完善㊂当前,海洋环境保护的内容更加具体化,增加 制定环境标准 环境管理系统 等内容,将 环境责任信托基金 修改为 环境补偿基金 ,目的在于解决承包者履行不能所造成的责任缺口问题㊂此外,用语更加标准化,将 沿海国的权利 改为 与沿海国有关的保护措施 ,旨在协调承包者义务㊁沿海国权利以及海管局的监督检查权,共同促进商业开发有序进行,共同保护沿海国利益和海洋环境㊂②综上,经过三次修订,‘采矿规章“草案的结构趋近合理,内容趋近完善,措辞更加严密标准,总体取得了很大进展㊂但是,利益攸关方对于规章核心制度的争议,比如缴费机制和惠益分享机制㊁担保国责任㊁海洋环境具体标准等,成为阻碍规章通过的主要难题㊂㊀㊀(二)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谈判的主要争议点如上所述,‘采矿规章“草案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㊂2019年7月,海管局第25届大会仍然将经济模型与财务条款㊁区域环境管理计划㊁预防性办法㊁独立专家审查环境计划㊁标准与准则的制定等内容作为规章制定的优先领域,③这也是阻碍规章生效的关键领域㊂显然, 区域 矿产资源开采的商业属性和高风险性不可避免地涉及利益分配和海洋环境保89①②③InternationalSeabedAuthority, DraftRegulationsonExploitationofMineralResourcesintheArea ,Aug.8th,2017,https://ran-s3.s3.amazonaws.com/isa.org.jm/s3fs-public/documents/EN/Regs/DraftExpl/ISBA23-LTC-CRP3-Rev.pdf,Aug.15th,2019.InternationalSeabedAuthority, DraftRegulationsonExploitationofMineralResourcesintheArea ,Mar.22nd,2019,https://ran-s3.s3.amazonaws.com/isa.org.jm/s3fs-public/files/documents/isba_25_c_wp1-e.pdf,Aug.15th,2019.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关于 区域 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的评论意见“,2018年12月4日,https://ran-s3.s3.amazonaws.com/isa.org.jm/s3fs-public/files/documents/25c-2-c_3.pdf,2019年8月15日㊂. All Rights Reserved.曾文革㊁高㊀颖: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谈判: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护等难题㊂因此,本文简要分析缴费机制㊁惠益分享机制㊁担保国责任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机制的主要争议,并提出浅显的对策㊂其一,关于缴费机制的争议㊂缴费机制就是规定承包者就其矿产开发的获益而向海管局缴纳的费用㊁缴费方式和途径等的制度㊂基于 区域 及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相比于勘探活动,海底矿产的开发将面临所有权转移和商业利益分配等问题㊂要确立缴费机制,不仅要平衡代表全人类的海管局和代表部分人的承包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还要考虑海底采矿活动对陆地采矿者利益的潜在影响㊂这些因素导致缴费机制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㊂‘公约“附件三第十三条确定了合同财务条款的指导原则:确保海管局从商业生产收益中获得最佳收入,吸引投资和技术用于勘探和开发,确保承包商的财务待遇和可比财务负担平等㊂‘执行协定“附件第八节也规定了制定合同财务条款的规则与基本原则,例如:付款率应在陆上采矿的通行范围内,避免赋予深海海底采矿者拥有人为的竞争优势或陷入竞争劣势之中;缴费系统不应复杂,也不应当使海管局或承包商产生重大的行政费用;可以考虑采用特许权使用费制度,或将特许权使用费制度和利润分享制度结合起来,供承包者选择㊂①2018年,第24届海管局大会将缴费机制作为重要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委托麻省理工学院对财务模型进行对比并提出相应的方案㊂2019年,第25届海管局大会举行了两次不限成员名额的会议,进一步对缴费机制进行讨论㊂总体而言,关于缴费机制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案:第一,固定费率的单一从价特许权使用费机制;第二,双层级的单一从价特许权使用费机制;第三,单一从价特许权使用费和基于利润体制的混合机制㊂②现阶段,各国对上述三种方案仍然争论不休,大多数国家的代表支持从价,但是关于一级从价和二级从价仍有争论㊂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提出累进从价机制,但是有代表认为这一机制过于复杂,违背了‘执行协定“;非洲集团向海管局大会提交了高缴费率的缴费方案;另外还有部分国家认为,在保障海管局商业利益的同时可提供多种方案供承包者选择㊂总而言之,当下关于缴费机制的方案以及缴费率仍然没有定论,需要海管局在坚持‘公约“和‘执行协定“的基础上加强谈判,尽可能满足各方的利益,确立公平合理的方案㊂其二,关于惠益分享机制的争议㊂惠益分享机制是指海管局分配承包者缴纳费用的机制,其目的是更好地落实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㊂如果说缴费机制的目的是处理承包者和海管局的关系,那么惠益分享机制的目的则是解决全人类利益的分配问题,其中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无需多言,因此,惠益分享机制理应成为开发规章的核心内容㊂‘公约“第140条规定: 区域 活动为了全人类利益,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公平分配从 区域 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 ㊂‘执行协定“附件第八节提出,财务委员会应制定规则㊁规章和程序,公平分配从 区域 内活动取得的财政收入及其他经济利益㊂但是,‘采矿规章“草案仅对缴费机制进行了框架性规定,对惠益分享问题只字未提㊂中国代表团始终认99①②参见‘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⓪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第八节的相关规定㊂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主席关于理事会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⓪附件三第十三条第1款和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第十一部分的协定⓪附件第八节下合同财务条款的制定和谈判问题而设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二次会议成果的报告“,2019年7月15日,https://ran-s3.s3.amazonaws.com/isa.org.jm/s3fs-public/files/documents/isba_25_c_32-1912014c_0.pdf,2019年8月15日㊂. All Rights Reserved.阅江学刊:2020年第1期为,惠益分享是‘采矿规章“不可或缺的内容,如果单纯地强调收益而不分享收益,不仅在逻辑上是混乱的,从内容来看也不完整㊂2019年7月,在第25届海管局大会上,财务委员会编写了公平分享从深海海底采矿所获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的标准的报告供大会审议㊂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该报告是惠益分享机制的起点,并指出,支付海管局行政开支的剩余资金才能作为惠益分享资金㊂但是,目前讨论惠益分享机制的考虑因素㊁备选方案等建议为时尚早,后续工作仍需在充分讨论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循序推进㊂①在海管局成立25周年纪念会议上,我国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张丹副研究员在边会上作报告,阐述了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指引下建立惠益分享机制应遵循的指导原则,惠益分享的方式,并再次强调惠益分享机制的重要性㊂②总之,惠益分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互妥协的产物,已经得到了海管局的重视㊂惠益分享机制应当考虑的因素,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等仍是未来讨论的重要事项㊂其三,担保国责任方面的争议㊂‘公约“规定:如果从事 区域 内活动的主体为自然人或法人时,应当获得公约缔约国的担保㊂③缔约国协助海管局确保 区域 开发活动有序进行㊂‘公约“规定: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㊂简短的规定导致担保国责任存在模糊性,担保国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范围仍无定论㊂就最新版‘采矿规章“草案(即2019年版草案)而言,仍然延续 担保国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这样的模糊规定㊂④国际海洋法法庭第17号 咨询意见案 确立了担保国的 确保义务 和 直接义务 ,显然突破了 尽职 义务的规定㊂但是,该咨询意见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也存在诸如免责条件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承担同等义务等不足之处㊂⑤虽然咨询意见为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参考,但是最新草案仍然延续了‘公约“的模糊性规定,争议依旧存在㊂至此,关于担保国的归责原则与责任范围的相关规定尚无定论㊂其四,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机制的争议㊂确保深海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平衡是‘采矿规章“的基本原则㊂‘公约“规定:海管局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海洋环境不受 区域 内活动可能的有害影响㊂‘采矿规章“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㊁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制度㊁环境损害事故的应对和预防㊁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等规定取得了较大进展㊂区域环境管理计划是海管局独特的环保措施,‘采矿规章“是否要对区域环境管理计划进行明确规定,各国就此展开辩论㊂2019年7月,英国㊁德国㊁荷兰和一些非洲国家的代表提出,区域环境管理计划应当是采矿活动的先决条件;⑥以中国为代表的另一种声音却认为区域环境管理计划不应成为阻碍商业开发的绊脚石㊂关于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标准和001①②③④⑤⑥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关于 区域 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的评论意见“,2018年12月4日,https://ran-s3.s3.amazonaws.com/isa.org.jm/s3fs-public/files/documents/25c-2-c_3.pdf,2019年8月15日㊂‘我在牙买加唱响 合作㊁贡献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主旋律 中国大洋协会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5届大会期间举行主题边会“,2019年7月25日,http://www.comra.org/2019-07/25/content_40841338.htm,2019年10月4日㊂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3条2(b)款的相关规定㊂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 区域 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2019年3月22日,https://ran-s3.s3.amazonaws.com/isa.org.jm/s3fs-public/files/documents/isba_25_c_wp1-c.pdf,2019年8月4日㊂李文杰:‘也谈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以国际海洋法法庭第17号 咨询意见案 为基点“,‘河北法学“,2019年第1期,第114页㊂‘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5届会议第二期会议综述“,2019年8月2日,http://www.comra.org/2019-08/02/content_40851580.htm,2019年9月4日㊂.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评析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①约占海底总面积的70%[1]。
“区域”内蕴藏丰富,有着数量巨大的资源,②包括人类目前主要勘探的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锰结壳[2],以及未来可能发现的具有商业价值和开发潜力的新资源。
“区域”资源将成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物质保障[3]。
“区域”资源属于战略性资源,其开发不仅简单的经济问题,更牵涉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具有特殊的政治价值[4][5]。
我国在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锰结壳三大“区域”资源领域都获得了勘探合同(共4个),是区域活动的深度参与者。
我国既是发展中国家,又是“区域”先驱投资者,需要在双重身份下使得本国利益最大化。
我国顺应国际发展潮流,“十八大”提出海洋强国战略,③“十九大”提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④2016年,在全国科技大会上,我国首次提出了中国深海战略的“三部曲”:“深海进入”、“深海探测”和“深海开发”。
⑤为了履行“区域”内活动国际法义务,规范我国深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我国于2016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简称《深海法》)。
有必要对《深海法》进行全面评析并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促进我国“区域”资源开发国内立法发展。
一、《深海法》的基本内容《深海法》由7章29条组成,是规范我国“区域”内活动的基本国内法,提供原则性法律规定,后续应通过配套制度进行具体落实。
《深海法》是一部符合《公约》要求,并具有科学性与创新性的立法,其对“区域”国际立法的发展具有推动意义[6]。
下面也从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主体资格、许可制度、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六个方面对《深海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一)国内法适用范围《深海法》主要规范我国相关主体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上从事的资源勘探与开发、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活动。
⑥(二)“区域”内活动管理机构《深海法》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对深海海底区域内活动的监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职责规定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规章述评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规章述评
金永明
【期刊名称】《海洋开发与管理》
【年(卷),期】2006(23)4
【摘要】概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规章,有利于我国正确合理实施勘探和开发"区域"内资源活动,确保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资源,并推进我国深
海事业发展.为此,文章系统阐述了管理局首部规范"区域"内多金属结核资源活动的
勘探规章,重点指出了承包者和管理局的权利、义务及职权.
【总页数】11页(P18-28)
【作者】金永明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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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的惠益分享财政制度取向 [J], 林家骏;李志文
3.国际海底区域国家担保义务的履行研究——兼评我国《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法》[J], 刘画洁
4.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谈判: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 [J], 曾文革; 高颖
5.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规章研究 [J], 倪然;谢青霞;杨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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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
国际海底管理局ISBA/16/C/L.5理事会Distr.: Limited4 May 2010ChineseOriginal: English040510 040510第十六届会议2010年4月26日至5月7日牙买加金斯敦“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草案由理事会主席提出序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规定,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事。
本套规章旨在规定多金属硫化物的探矿和勘探活动。
第一部分导言第1条用语和范围1. 《公约》所用用语在本规章内涵义相同。
2.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协定》)规定,《协定》的条款及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应作为一个单一文书来解释和适用。
本规章和本规章中提及《公约》的条款应相应地加以解释和适用。
3. 为本规章的目的:(a) “开发”是指在“区域”内为商业目的回收多金属硫化物和从中选取矿物,包括建设和运行供生产和销售金属之用的采矿、加工和运输系统;(b) “勘探”是指以专属权利在“区域”内探寻多金属硫化物矿床,分析这些矿床,使用并测试采集系统和设备、加工设施及运输系统,以及对开发时必须考虑的环境、技术、经济、商业和其他有关因素进行研究;(c) “海洋环境”包括影响和决定海洋生态系统、海洋水域及这些水域的上空,以及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的生产力、状态、状况和素质的物理、化学、地质和生物的组成部分、条件和因素;(d) “多金属硫化物”是指“区域”内热液作用形成的硫化物矿床及伴生的矿物资源,其富含的金属除其他外包括铜、铅、锌、金和银;(e) “探矿”是指在不享有任何专属权利的情况下,在“区域”内探寻多金属硫化物矿床,包括估计多金属硫化物矿床的成分、规模和分布情况及其经济价值;(f) “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是指“区域”内活动对海洋环境所造成的任何使海洋环境出现显著不良变化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按照管理局根据国际公认标准和惯例所制定的规则、规章和程序断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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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新资源勘探规章的制订工作国际海底管理局近期最重要的工作是制订多金属硫化物与富钴结壳资源的管理框架。
在今年8月召开的管理局11届会议上,理事会已对这两种新资源的勘探规章草案进行了一读审议,在此基础上,近期的工作安排包括:2006年3月举办第8次研讨会,着重讨论国际海底区域内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富钴结壳矿床的分布及成矿条件,评估海山动物多样性、特有性和空间分布模式及形成这种模式的因素;2006年8月举办第9次研讨会,讨论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与技术可行性。
在对这两种海底资源提供更多的科学、技术、经济、环境知识基础上,理事会将对规章草案进行二读审议,同时法律技术委员会将着手制订与海底新资源勘探规章相配套的环境指南。
规章草案的起草与审议1998年8月管理局4届二次会议期间,俄罗斯代表团提请大会将国际海底区域其他资源、特别是富钴结壳与热液硫化物资源的规章制订问题提上管理局的议事日程,俄并发表声明,公布了其调查过的位于西太平洋的富钴结壳矿区坐标,并声称对这一“区域”内的富钴结壳矿区申请享有优先。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六二条2(0)(2)款的有关规定,有关多金属结核以外任何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应于管理局任何成员向其要求制订之日起三年内予以制定。
从1999年到2000年,管理局理事会的工作重点是审议制订《“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
该规章自1997年3月管理局法律技术委员会开始审议始,至2000年7月获得管理局大会的核准。
尽管这一时期管理局并没有直接涉及新资源规章的制订,但多金属结核勘探规章的制订为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资源勘探制度提供了一套可以借鉴的范本。
为制订海底新资源勘探规章的目的,管理局秘书处于2000年6月召开了第3次研讨会,主题是“多金属结核以外的其他深海底资源”。
研讨会涉及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的地质学和矿物学、分布情况和资源潜力以及这些资源的研究现状、勘探和未来开采的技术要求等。
根据研讨会成果,秘书处编制了一份文件,其中介绍了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制度的可能要素。
2001年管理局7届会议期间,理事会就如何制订新资源勘探规章问题展开了辩论。
美、英、德等发达国家认为目前的知识尚不足以制订相应的规章,而应继续收集有关资料与数据,提高人类对这两种资源的认识水平;发展中国家则强调管理局应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针对“区域”其他资源的活动,切实负起管理“区域”资源的责任,立即启动“区域”其他资源的规章制订工作。
中国支持管理局启动管理这两种新资源的活动,但认为有关工作不应操之过急,而应逐步渐进地进行。
理事会经过辩论后决定在管理局8届会议上继续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并决定法律技术委员会应同时着手规章的制订工作。
2002年管理局8届会议上理事会举行了一次为期一天的讲座,邀请有关专家介绍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的现状与前景。
法律技术委员会随后开始了规章的制订工作,在2003年管理局9届会议期间就新资源勘探产生的环境问题、勘探区域面积、勘探工作计划形式、承包者与管理局之间体制安排的类型分成4个非正式工作组进行详细审议。
至2004年管理局10届会议期间,法律技术委员会完成了《“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铁锰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草案的制订工作,提交理事会进行审议。
理事会于2004年5月管理局10届会议结束前开始审议新资源规章草案。
大多数成员表示需要时间来研究案文,要求秘书处就规章草案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提供解释性说明,为管理局11届会议重点审议该规章作准备。
管理局秘书处并于2004年9月举办了主题为“建立富钴结壳与多金属硫化物矿区环境基线”的研讨会,就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的资源分布、环境要素,勘探这些资源的现有技术和未来发展,以及勘探开发活动对深海生物、化学、物理等环境要素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进行研讨,为协助法律技术委员会制订与新资源勘探规章相配套的环境指南提供科学依据。
2005年管理局11届会议期间理事会的工作重点是审议规章草案。
尽管法律技术委员会在会议期间向理事会提供了一份规章有关条款的解释性说明,但理事会对规章草案进行了一读审议后认为,对该规章的某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包括:探矿与勘探之间的关系;勘探区域面积问题;管理局参与方式(制度安排);海洋环境保护;申请区重叠问题;反垄断条款等。
理事会要求管理局秘书长与法律技术委员会协商后,就该规章草案的上述有关方面提供更详细的分析和解释,供理事会在12届会议上继续审议时参考。
规章草案的结构与难点理事会曾就为多金属硫化物与富钴结壳这两种资源制订一套规章还是分别制订两套规章进行过讨论,达成的基本共识是: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勘探管理制度应尽可能与多金属结核勘探制度一致,应充分利用多金属结核勘探规章已有的规定。
例如,申请的基本程序、有关申请者资格的规定、法律技术委员会及理事会审议申请书的程序,以及勘探合同的大多数标准条款等,可以照搬《“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中的相关条款。
在这些事项上,不同海底资源的规章都应反映《公约》及其《执行协定》的规定,而无须针对不同性质的资源进行实质性的调整,因此制订一套同时适用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的规章,并为勘探这两种资源的未来申请者制订同样的勘探合同样本,既切实可行、也便于操作。
在这一基础上,制订新资源勘探规章的重点是在一些具体条款上作出相应调整,以反映这两种资源与多金属结核资源的不同特征和由此所涉及的不同政治及经济因素。
典型的多金属结核矿床是二维矿床,呈地毯状大面积分布于海底表层,多金属硫化物及富钴结壳则主要以局部矿床的形式存在,范围往往只有几平方公里。
因此与多金属结核勘探规章相比,新资源勘探规章草案对相关方面所作的重要调整涉及到:矿区形式(区块)、分配给承包者的勘探区面积、管理局保留矿区制度的适用性及变通办法、对重叠主张的处理程序和探矿的相应规定。
此外,鉴于新资源所处的海洋环境与相关的生态系统和当前国际社会对深海生物多样性的日益关注,规章草案对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从规章草案的起草与审议过程中迄今反映的主要难点问题包括:1、多金属硫化物与富钴结壳的不同性问题尽管理事会就制订一套同时适用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的规章基本达成共识,但就这两种新资源本身而言,在矿床特征、金属组分、分布范围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
富钴结壳矿床主要存在于深海海山,或多或少呈随机分布状态,多金属硫化物矿床则分布于海脊周围与弧后盆地,比较有系统地稀疏分布;富钴结壳矿床基本上是以钴金属为主要有用组分的矿床,而多金属硫化物则可以具有不同的有用金属组合。
法律技术委员会在开始审议时意识到,这两种矿床的性质彼此之间的特性并不相同,需要对二者分别审议;理事会也承认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为根本不同的两种资源,应当以不同的条款分别规定。
但法律技术委员会根据管理局10届会议期间邀请的有关专家的观点,提交理事会最终审议的规章草案在所有方面对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作了同等对待,其中包括在分配给承包者的勘探区面积及区域放弃、区块数目以及区块的毗连等方面作了不加区别的同样规定。
2、勘探区面积、连续性和区域放弃就矿床单位面积上的资源量与金属价值而言,多金属硫化物与富钴结壳远远高于多金属结核,因此一个满足商业开采有利可图的这两种资源的矿址面积必定远小于多金属结核矿址面积。
另一方面,由于多金属硫化物与富钴结壳资源的矿床与分布特征,与多金属结核相比,单个矿床的面积相当小,就目前知识而言,没有一个已发现的单个矿床能够满足经济上有利可图的开采规模,因此可以假定,将来的承包者势必要同时经营几个不同的矿点。
规章草案对有关勘探区面积的规定引入了区块概念,涉及的因素包括:对区块的空间界定(是否采用网格制度)、空间排列(是否需要相互毗连),每个承包者可得到的区块面积和最多数目、区域(区块)放弃程序与时间限制,以及承包者在维持商业开发活动所需要的区块数目及面积方面的经济考虑。
规章草案第1 条对区块的定义是:管理局规定的网格单元,约10 X 10公里,但不超过100平方公里。
第12条规定了勘探区由至多100个区块构成,且勘探区内的区块之间应该毗连。
第27条规定了在勘探合同签订之日算起至5年结束时,应放弃已分配区块数的50%,至10年结束时,再放弃已分配区块数的25%,这样在勘探合同15年到期之日、或承包者若在此之前申请商业开发权时,由承包者保留的区块数至多为25 块,即用于未来商业开发的区域面积最大为2,500平方公里。
3、管理局参与方式(制度安排)《公约》所确立的勘探制度是基于多金属结核的有关知识。
多金属结核矿床是在海底大面积、且相对稳定分布的二维矿床,申请者比较容易将一个结核资源申请区分为两块具有同等估计商业价值的区域,由管理局审议后决定分配给申请者的勘探区和留给管理局自己待今后开发的保留区,这是《公约》所确立的平行开发制度的具体体现。
海底新资源分布范围及不同矿床之间的差别等因素使未来的承包者不进行大量而昂贵的勘探,不可能确定两个矿区的估计商业价值相等,因此难以把矿区保留制度适用于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
为体现《公约》的平行开发制度精神和符合1994年《执行协定》的原则,使平行开发制具有实际意义,规章草案作了变通处理,特别是通过持有采矿活动的股份的参股形式取代向管理局提供保留矿区的办法,使管理局能够有机会切实参与资源的开发。
这种参股方式在陆上采矿和近海石油开采合同安排中并不少见。
按照这些变通处理,规章草案规定了每一个申请者在申请批准勘探工作计划时有四种选择:1、提供一个保留矿区;2、提供股份;3、建立联合企业;4、收益分享。
规章草案第16条规定了申请者可作的这四种选择;第17条规定了如选择提供管理局保留矿区,申请者应提供的资料与数据;第19条规定了保留区制度外的其他的三种选择办法。
其中股份与联合企业的安排规定股份在申请者(承包者)申请商业开发合同之时生效,管理局企业部将按照本条款所列的若干条件,在联合企业中持有至少20%的股份(最低保证参股额),并按照同申请者(承包者)在一切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在联合企业中获得高至50%的参股额。
收益分享则要求申请者(承包者)与管理局签订一份收益分享合同,规定在商业开发阶段承包者逐年收回生产成本后,利润与管理局企业部对半分成。
4、矿区重叠冲突的处理原则在多金属结核矿区申请过程中,主要申请者之间曾存在严重的矿区重叠问题。
但多金属结核勘探规章没有涉及重叠冲突的处理,这是因为对重叠冲突问题已经在《公约》决议二中作了规定,并且事实上在联合国海底筹备委员会会议期间所达成的有关协议中解决了。
《公约》决议二规定,提出多金属结核矿区申请的证明国须确保申请区不与他国的申请区或与已划定的开辟区重叠,如存在重叠冲突,解决程序为:1、有关各方应在一段合理期间内以谈判解决冲突;2、如未解决,提交有关仲裁法庭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