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互助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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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供销社
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基层供销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专业合作社在内部设立资金互助部开展资金互助业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互助部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互助部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互助部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业务范围
禁非社员借贷。
借款,以增强资金的流动性;对信用程度较高的成员实施贷款优先的政策。
第三章社员
八社员是指符合专业社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互助部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
部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安丘市;
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部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余;
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一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二
集体股为供销社投入的资金。资格股1000元,是取得社员资格所需入的股金,为本部社员入社的起点金额。投资股是社员在资格股金外进行投资或取得贷款所需要增加的股金。投资股金额由取得资格股的投资人自行决定,单个农民认购股金总额(包括资格股在内)不能超
过股本金总额的10%,流动股没有数额限制,随入随出,无表决权,只有利息。
第十三条
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本部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不能办理退股。一年后如要退股,由理事会批准,可以退股。资金互助部成立以后,村民仍想入社的,可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
十七,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贷款,以该社员在本部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部章程;
名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日期。
第五章
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管理制度;
损方案;
1次;经三分
之一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可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上的社员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可授权其他社员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前4名的农民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共同享有本部基本表决权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并按照社员入股比例进行分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
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3名理事组成,社员
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拟订本部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本部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七)审议通过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八)制定本部的内部管理制度;
(九)拟订本部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拟订本部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投资人等利益相关者担任,由社员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部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权:
本部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对其他理事、监事以误工补贴形式进行支付薪酬。
第二十八条
员或者以本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贷款申请
(一)社员向理事会提出贷款申请,理事会要及时受理。
(二)社员向本社申请贷款实行预约制度,进行贷款预约登记,填写贷款调查表(申请表),调查表应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贷款用途、金额、期限、担保情况等。
第三十条贷款审查
(一)理事进行贷前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理事会应根据理事的调查报告,组织由社员组成的三人信用评估小组,对该社员进行信用评级,信用小组评级信用履约情况并记录个人信用档案。
(二)借款社员对理事会指定信用小组评级不认可的,可由借款社员本人、监事会和理事会各指定一名社员进行信用评级。
第三十一条贷款保证
(一)借款额度10000元以下的要由1名社员担保(担保社员股金应不小于借款额),并负担保责任;
(二)借款额度10000-30000元的要由2-3名社员担保(担保社员股金应不小于借款额),并负担保责任;
(三)借款额度30000-50000元的要由3-5名社员担保(担保社员股金应不小于借款额),并负担保责任;
(四)借款额度50000—100000元的,由5名以上社员担保(担保社员股金应不小于借款额),并负担保责任。
第三十二条贷款审批
10000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贷款额度10000——30000元的,由理事长审批,报理事会核准;贷款30000——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