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手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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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手卫生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各临床医技科室。

2、手卫生为医务人员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3、各科室应配备合格的手卫生设施,洗手应使用流动水和洗手液。

4、重点部门、各科室治疗室、换药室等处应安装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并保持正

常使用。

5、洗手液的容器定期清洁和消毒。禁止将洗手液直接添加到未使用完的出液器

中,应在清洁、消毒取液器后添加洗手液。

6、用于洗手的手卫生设施,包括洗手池、水龙头、流动水、清洁剂、干手用品

及手消毒剂等应保持清洁,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7、所有医务人员应掌握并正确运用手卫生方法,保证洗手与手消毒效果。

8、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洗手:

1)直接接触病人前后,接触不同病人之间,从同一病人身体的污染部位

移动到清洁部位时,接触特殊易感病人前后;

2)接触病人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

物、排泄物、伤口敷料之后;

3)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4)进行无菌操作、接触清洁、无菌物品之前;

5)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后;

6)处理药物或配餐前。

9、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时应当进行手消毒:

1)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后。

2)直接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患者污物之后。

10、医务人员手无可见污染物时,可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11、手术室、产房、导管室、骨髓移植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母婴室、血液透析室、烧伤病房、感染疾病科、口腔科等科室每季度对手卫生效果进行监测。当怀疑流行暴发与医务人员手有关时,及时进行监测。

12、手卫生合格标准如下:洗手及卫生手消毒,细菌菌落总数≤10cfu/cm2;外科手消毒细菌菌落总数≤5cfu/cm2。

13、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及高年资的医务人员应当率先做好手卫生,感染监控小组应将本科室手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纳入科室日常质量管理工作,监督医务人员手卫生执行情况,努力提高手卫生依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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