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城市化过程中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建设
关于土地利用规划中集体产权保护的建议
关于土地利用规划中集体产权保护的建议近年来,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中集体产权保护成为了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土地利用的变化,集体土地产权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为了促进土地有效利用,保护集体产权,推动乡村振兴,有必要对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集体产权进行更加全面的保护和规划。
本文将就土地利用规划中集体产权保护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望有关方面能够引起重视,加强对集体土地产权的保护,促进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
应当从法律层面对集体土地产权进行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对集体土地产权的保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容易给集体土地产权带来损害。
建议相关部门在立法时更加严格地对集体土地产权进行保护,明确规定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集体土地产权使用和管理权限,确保集体土地产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
需要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和登记工作。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和登记工作进展缓慢,导致很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不清晰,给土地利用规划和开发建设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和登记工作的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所有权确认和登记工作,为土地利用规划提供清晰的产权基础。
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集体土地流转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和监管。
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经营管理成为了当前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护集体土地产权,需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管理的规范,严格控制流转和经营行为,防止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应当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的综合规划和利用。
在土地利用规划中,需要充分考虑农村土地资源的特点和优势,合理规划农村土地利用结构,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护集体土地产权。
还应当加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集体土地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
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中完善集体土地产权的几点思考
02
经验总结
03
政府支持
04
农民参与
05
合理规划
某地区在完善集体土地产 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 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这个成功案例的经验可以 归纳为以下几点
政府在完善集体土地产权 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引 导,为当地农村的发展提 供了有力保障。
当地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 转过程,通过与企业合作 的方式实现了自身利益的 最大化。
集体土地流善,缺乏统一的市场和规范的操作流程,导致流 转不顺畅,难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
流转信息不对称
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导致流转双方信息不对称,难以达成公平、公正 的交易。
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
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土地被征用的现象十分普遍,但征地补偿标准往往过低,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
研究不足与展望:对未来研究的展望和期待
深入研究不同地区 、不同类型农村…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农村 集体土地产权问题,需要进行深 入研究和探讨,以制定更具针对 性的政策措施。
加强政策实施效果 评估和反馈机制…
需要加强对完善集体土地产权相 关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和反馈机 制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 整和完善。
关注农民意愿和参 与
在完善集体土地产权的过程中, 需要关注农民的意愿和参与,保 障农民的决策权和参与权,以增 强政策的可接受性和实施效果。
强化法律保障和制 度建设
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农村集体土地 产权的法律保障和制度建设,确 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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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
由于集体土地产权的不明晰和流转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土地增值收益往往被少数人获取,大多数农民无法分享 到应有的收益。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研究
的 主要 问题
( ) 村 集体 土地所 有 权得 不到 尊 重 、 一 农 建设 使
用权 受 到 严 格 限 制
要 使用 征 收 前本 属 于集 体 的土 地也 必 须支 付 . 民 农
集 体 土地 所有 权 没有 得 到应 有 的尊 重 。 ( ) 民集 4农
体不 仅 没有 使 用 属于 自己 的建设 用 地 的 自由 . 且 而
地 使 用权 受 到 了极 大 的限制 。 ( ) 2 集体 土 地 必须 经
有 三村 约 1 0 5 0个 , 2 2 到 0 0年 , 依建 设 部批 准 的 《 湖 北省 城镇 体 系规 划 》 将 达 到 2 0 , 0 0多个 。 从发 展来 看. 三村地 理 位 置 的特 殊性 决定 了三村 不 同于 广 大 农 村 地 区 ,其 基本 定 位 就 是 为 工 业 化 和 城 市 化服 务, 土地 最 终 也 将 全 部转 变 为非 农 用 地 , 格 保 护 严 耕地 的政 策在 三村难 以持 续 。而依 据现行 的土地 管
定, 在农 村 , 农 民建 房 的宅基 地 、 村公 共 设施 用 除 农
农 村 集体 土地 的征 占 ,造成 了大量 的失 地农 民 , 因
土地 问题 引发 的社 会 矛 盾 日益尖 锐 , 接影 响 着 和 直 谐 社 会 的建 设 。而 土地 矛 盾 最 尖 锐 的 则 是在 城 中 村、 城郊村 、 园中村 ( 以下 简称 村 ) 。如 湖北省 目前
中图 分 类 号 : 3 11 文 献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6 2 6 6 2 0 ) 4 0 7 — 5 F0. A 17 — 2 X(0 8 0 — 0 4 0
随着 我 国城 市化 进 程 的不 断推 进 . 城市 扩 张 对
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重视与改革
体成员的土地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 尤其是 当来 自 外部力量介入土地利用时, 作为具有双重代理性质的村
作者简介 : 陈拓 , 西安 交通 大学经 济与金 融学院博 士生( 陕西
1 7 4
西安
7 1 0 0 2 1 ) 。
委会更倾 向于通过外部力量实现 自身利益 , 造成集体成员的利益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
的基础上 , 规定了农民对其分得 的土地“ 有权 自由经营 、 买卖和出租” , 其后 1 9 5 4年通过 的《 宪法》 也肯定 了
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建 国初期的新 中国“ 一穷二 白” , 内外交困。在农村 , 民间借贷 、 土地租赁甚至土地买 卖开始出现 , 继续保持 “ 耕者有其田” 的目标受到冲击。在城市 , 工业化发展需要农业生产的保 障, 加之朝鲜 战争爆发 , 当时市场化 的粮食供给体制无法保障政府的粮食征购 。要在短期内要解决这 2 0 1 5 . 0 5
LA N Z HoU XUE KA N
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重视 与改革
陈 拓
摘 要 城市化进程的冲击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在运行 中既无 法 实现效 率 目标也无 法实现公平 目标 , 反 而形
成对两种 目标的背 离。从历 史和现 实两个维度去认识 集体 土地所有 权的本质 , 集体 土地 所有权在 构建和演 变受到 政 治、 经济和社会三 重因素的深刻 影响。其在 面临城 市化进程需要对土地资 源重新配置 时表现 出缺乏适应性 , 矛盾
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各行业突飞猛进的发展,现有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已经严重滞后于目前的经济形势。
针对目前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中存在的归属不清,权能缺失,流通不畅等问题,笔者提出了明确土地产权,完善相关法律等一些列措施,以使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进一部完善,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产权;集体土地;权能;土地流转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已经成为迫切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这为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方向。
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理论,我国现在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还存在许多先天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无论对于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流转,还是征地制度改革,都有许多不利,所以分析我国集体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破解集体土地改革的难题,对于我国的土地制度综合改革有重要意义。
一、从产权主体的角度来看,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主体归属不清问题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从这一规定来看,可以确定的是,集体土地产权的法定主体为“乡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 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
但是,就像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于建嵘所说:“‘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成为了一个热门议题。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成为了我国面临的一项重大法律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法律的角度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展开思考。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定所有人。
这种制度在农村地区长期存在,并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和流转面临着一些问题,如权属不清、流转难度大等。
因此,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当务之急。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方向。
一个合理的改革方向应该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民的增收。
在改革中,我们可以考虑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主体建立合作关系,实行股份制改革或收益分配的方式,使农民能够通过土地增值收益提高自身的经济收入。
同时,可以通过优化农村土地市场,建立健全的流转机制,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
第三,我们需要探讨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中的法律保障措施。
在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时,必须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修订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和流转条件,加强对土地权益的保护。
同时,应建立公正、透明的土地流转市场,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也需要考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有限性逐渐凸显。
在改革中,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避免过度开发和破坏,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可以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加强环境监管等方式,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农民利益、土地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众多方面。
在改革中,我们应当注重法律保障,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土地流转提供规范和保障。
同时,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好农村的生态环境。
城市化进程中村级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远 郊一个 村也 要 3 0万元左 右 , 能维 持村 级组织 才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正常运转。 以往依靠交通便利、 开发成本低廉的 优势, 通过发展楼宇经济、 厂房出租、 仓储周转、 小
工 业 园区等项 目取得 经济效 益 ,但 随着土地 的不
体的现代企业制度, 保障农 民的资产权益, 维护农
民 的民主 权利 ,有 效地促 进村 级集 体经济 的持 续
健康发 展 。
一
、
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
认识村级集体经济产权制度 改革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 , 国家为了保证工业发展, 保证城市
居 民所 需 的农 产 品供 给 ,通 过 工 农 业 产 品 价 格 “ 剪刀 差 ” 税 收 , 益 向城市 倾 斜 。据 估 算 , 和 利 仅
为城 市扩 张的前沿 阵地 ,随着 工业 化和 城市 化 的 快速 推进 , 从构建 社会 主义和 谐社会 角度 考虑 , 对 农村集 体 经济产权 制度 改革 的要求 日益 迫切 。
1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没有降低 , 但
持 续发 展 空 间 日益 缩 小。
城 市近 郊 地 区的 公共 服 务体 制 不 断完 善 , 村 级 公共服 务 的任 务也越 来越 重 。村级集 体经 济组 织 既要负 担农 民的社会 保 障 、 各种 福利 等支 出 , 又 要 承担修 桥铺路 、 电设施 维护 、 水 公共 事业等 项 目 的费用 , 会管 理费用 逐年 增加 。在上 海郊 区 , 社 近
台一系列优惠政策 , 但当地村级集体经济在立项
使用 土地 等方 面却 处 于极大 的劣势之 中 。
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对策思考
维普资讯
E O O I A TC ・ C N MC R C IE 经济工作 —■●■一 P
的微不足 道。这只能说 明我 国的集 体土
权 ,对集体 土地 所 有权进 行 改革 完善 。
对于这些 意见 笔者认 为都有其存 在的理
益 的性质 也 发 生 了实 质性 的 变化 。但 是 ,随着集 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载体 的变
规定的农 业集体土地所有权从 本质上说
是一种不完整 的所有权 ,村 集体 、农 民
仅拥有使用和部分收益权 力 ,国家掌握 占有和处分权 。国家 与农 民在土地 问题 上的这种不平等对话使 我国集体土地所
直 接负责集体 土地 所有权行使 的具体工
作 ,使村 民代表 大会做 出的决策得 以贯
地所有权制度 中 ,所有权 的实质 主体缺 位 ,造成 真正的权利极 容易被少数 人滥 用 ,土地集体 所有实 际上 成 了政府 、乡
村干部等 团体 所有 ,这样 ,政府 、土地 开发商 、乡村 干部利用 土地牟取私 利和 利用对土地 的支配权欺压 百姓 的现 象也
地。 《 土地 管理 法 》第六 十 三条 又 规
规 定属 于国家所有的 以外 ,属于集体所
有 ;宅 基地和 自留地 、 自留山,也属 于
集体所有 。 我 国的 《 ” 土地管 理法 》第
二条也 明确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实行 土 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 民所有制 和
定 ,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的使用 权不得 出让 、转 让或 者出租 用于非农 业建 设 。
的收益 ,这是 现阶段农 村矛盾和一些官 员腐败 的一个制度性 原因 。农 民赖 以生
关于土地利用规划中集体产权保护的建议
关于土地利用规划中集体产权保护的建议近年来,中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中集体产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利用规划对于集体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有效保护集体产权,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质量,我们需要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加强对集体产权的保护,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本文将就这一话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加强集体产权保护的意识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集体产权保护首先需要加强相关部门和农民的意识,宣传集体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措施。
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农民参与土地规划,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集体产权的认识,增强其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主动性和保护意识。
二、建立健全的集体产权保护制度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建立健全的集体产权保护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集体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明确权责关系,确保集体产权得到充分保护。
三、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利用规划中,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由于利益纠纷导致土地闲置、浪费和滥用。
要鼓励土地流转,鼓励农民将闲置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监督和管理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集体产权得到切实保护。
加大对土地利用规划的执法力度,严格依法保护农民的集体产权,对于利用违法规划导致的集体产权侵害,要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严厉的处罚。
五、建立农民利益保护机制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应当建立健全的农民利益保护机制,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政府部门要充分听取和保护农民的意见,建立农民利益诉求的渠道,及时解决农民的合理诉求,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集体产权保护是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加强对集体产权的保护,有效推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才能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民利益的最大化。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问题剖析与对策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问题剖析与对策由于近年来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出现了不同形式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一个行政村内的行政主体“村委会”与经济主体“农村经济合作社”等的关系不明确,使得法律上的“农民集体”在现实中是个很模糊的概念。
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占用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土地的,很大部分为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确认这些历史上形成的没有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的政策法规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造成现在确权和发证困难。
有的无法取得合法产权,并因此而引发诸多问题。
当前,在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问题在经济发达的浙江沿海地区面临新的情况。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混乱因城市规划变更造成农民土地权益受损。
由于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快,建设思路调整或规划调整也快,对农村土地产权利益如何实现和保障冲击很大,特别是打乱了被征地地区“留用地”原有的使用方向,造成农民利益受到损害。
如,留用土地本为工业用地,因规划控制为绿地而不能发展,原有功能实现不了导致产权利益受损。
新建高速公路两旁的30米绿地控制带,产权虽保留集体但只能做农业,不能搞建设。
今后因规划变化引发土地利益变化的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
当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缺乏法律和配套政策支撑,自发流转引发各类矛盾。
由于相关税费政策不明,使得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不同,影响了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一旦发生产权纠纷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影响土地产权的交易安全。
明确产权归属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前提和保障。
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研究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制定完善处理具体问题的政策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146号)文件精神,全面查清宅基地使用权的位置、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真正做到产权明晰,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重构论文范文
集体土地全部权制度重构论文范文引言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绝加快,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变得尤为紧要。
作为企业法务人员,我们有责任订立相关规章制度,以保障集体土地全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本文旨在探讨集体土地全部权制度的重构,为企业法务人员供应一些参考。
一、背景分析集体土地全部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土地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农村政策的基石。
然而,当前的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全部权不清楚、权属证明不完满、流转困难等。
因此,有必需对集体土地全部权制度进行重构,以适应现代城市化发展的需要。
二、重构目标1.建立健全集体土地全部权的法律框架,保障土地权属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2.完满集体土地的权属证明制度,提高土地全部权的清楚度和可识别性。
3.促进集体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和便利化,加强土地资源的流动性和配置效率。
4.强化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连续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可连续发展。
三、重构措施1.建立集体土地全部权登记制度•设立特地的土地登记机构,负责集体土地全部权的登记、更改和注销等事务。
•编制集体土地全部权登记手册,明确土地权属的公示要求和程序。
•联网共享土地信息,提高登记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2.完满集体土地权属证明制度•强化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权属的管理责任,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
•推行集体土地证书制度,为土地权属供应可靠的证明。
•清理规范土地权属争议,及时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3.促进集体土地流转管理•订立集体土地流转管理方法,明确流转的条件和程序。
•支持和鼓舞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供应流转交易的信息服务和保障措施。
•引入多元化的土地流转方式,如租赁、股权转让等,提高土地流转的敏捷性。
4.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可连续利用•订立集体土地资源保护法规,加强对耕地、林地等紧要资源的保护。
•加强土地使用权的管束性,推动集体土地的精细化管理和科学利用。
•鼓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绿色农业、生态旅游等可连续发展的财产。
四、重构实施1.宣传和培训•组织集体土地全部权重构的相关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浅谈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谈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作者:刘利来源:《吉林农业·C版》2011年第11期摘要:现当代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相应的,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其中,作为中国8亿农民生存发展保障的集体土地,是中国社会进行一切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经济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据统计,我国人均耕地数量不及世界人均耕地的47%,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危害,现有耕地后备资源2.02亿亩,而可开垦成耕地的仅有1.2亿亩。
近年来,我国耕地大幅度减少。
城镇外延扩张、村庄分散建设占用耕地严重,人地矛盾已经十分突出,在这种形势下,加强我国土地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将从集体土地演变入手,剖析其现状,进而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弊端;对策中图分类号:D92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11-0057-3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演变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建国初期,为了巩固已经取得的政权以及使国民经济尽快地从战争的破坏中恢复,中央政府在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改革,于1950年颁布《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在农村形成农民个人土地所有权制度,农民对其分得的土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1952年,在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以后,开始了全国性的互助合作社运动。
先是农民自愿组织互助组,这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协作关系,并没有改变原有的土地私人所有权和家庭经营形式。
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农民开始创办初级农业合作社。
这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合伙的联合经营关系,社员的土地依然实行私有。
然而自1955年以后,农业合作社步伐突然加快,中国农村掀起了农业合作化高潮,初级社转为高级社。
自1956 年底,全国大多数省份已基本实现了农业高级合作化。
高级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归合作社集体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的劳动组织形式,集体劳动以社为单位统一计划进行生产,产品归合作社集体所有。
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问题与对策
学术论坛科技创新导报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250我们知道,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无论是在历史、还是在现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都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在城镇化进程加快的现阶段,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仍不可以动摇。
而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的重要阶段,所以处理好三农问题才能解决我国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后顾之忧。
其中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所指的就是土地产权机构与产权关系之间的制度安排,具体内容包括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占有权、土地支配权以及土地收益权等,所以农村土地产权处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我国三农问题全局的发展。
所以,该文对城镇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研究,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与措施。
下面,我们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系统探讨下。
1 现阶段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我们来分析下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国策的深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加快了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速度,所以,城镇化农村土地已经形成一个完整体系,所以,纵观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五中基本的制度构成,这五种基本的制度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必须得到坚持与发展,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明细需要加强,其次就是农村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得到稳固与发展,但是还需要我们有关部门将其完善,第三,就是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得到发展与完善,但是仍出土地整体发展的初级阶段,有待我们进一步去发展与探索。
第四,就是农村土地征用与补偿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是还有很多方面存在不足,需要我们继续完善。
第五,就是我国农村土地的使用与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是需要进一步深化。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中产权体系存在的问题。
首先,值得指出的就是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其是一种以家庭为主体单位的小农式土地经营模式,该制度一般实用与小面积土地的耕种及密集型作物的耕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业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这种模式已经不能与现代化、产业化、种植规模化相适应了,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新型城镇化与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新型城镇化与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第一章引言在中国,城镇化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主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城镇化率在不断地提高,但在城市化的进程中,转移农村的人口与资源问题一直存在,也是制约城市化的难点之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和促进新型城镇化,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成为了当下的重要议题。
第二章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必要性分析新型城镇化是中国政府新时期城镇化发展理念的基础,其内涵主要包括城市化现代化、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等,旨在让城市化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更为健康和可持续地发展。
2019年7月,全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完善集体资产管理机制的措施,不仅规范了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更为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
第三章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概述农村土地是中国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30年前的土地流转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但是,由于土地流转没有彻底取消农村集体土地的制度,因此,在土地使用权改革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针对这个问题,自2013年开始,中国政府开始重视改革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集体土地产权个人化,让农民通过有限的土地使用权获得收益,促进农村市场化,更好地推进新型城镇化。
第四章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及其与新型城镇化的关系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是推进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条件。
在改革中,保障农民的收益分配权、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流转权等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保障农民权益,其土地租赁、流转等经济活动能够顺畅的进行,促进了农民及其村庄的经济层面的发展,进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发展。
第五章改革后的效果和前景展望通过改革,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得到了有效解决,并成功促进了土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推进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
未来,随着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的不断完善,更多的农民集体土地将被使用和流转,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将会更加顺利。
城镇化背景下农地产权制度问题
城镇化背景下农地产权制度问题赵阳【摘要】随着中国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土地制度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不但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更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稳定,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文章剖析了我国农地产权结构,以及这样一种产权制度安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目前与农地产权制度有关的几个热点问题提出了作者的看法。
【关键词】产权制度;农地流转;征地;抵押权土地问题始终是中国农民问题的核心,特别是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时期,土地问题依然是农民问题的核心,而土地问题的核心问题又是农民的权利问题。
杜润生老先生在1998年改革开放20年座谈会上曾经讲过:我们农村改革的内容主要就是两个,第一个就是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第二个就是逐步恢复了市场交易。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基本制度涉及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安排,就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这样的产权制度安排对改革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贡献是巨大的,可以说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而农村的改革首先起始于对土地制度的调整。
改革开放32年,我国GDP以年均10%的速度增长,城镇化率以每年0.9个百分点提高,特别是从1996年以来进入了一个加速发展阶段。
1996年到2009年,平均每年增长1.27个百分点,带来了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和社会结构转型。
在这个过程中,从国家现代化的角度来说,出现的最大变化、面临的最大压力是对土地需求的急剧增加和巨大数量的农民转移进城。
在这个大背景下,我国的土地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和严峻挑战,一系列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亟待做出抉择。
一、集体所有与家庭承包(一)我国农地产权结构农地产权制度作为农村土地管理和市场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农村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中国的农地产权结构涉及到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地产权制度研究
以是 村 民委 员会 、 民小 组 。 种 土 地 产 权 村 这 主体 的 多元 化 必 然 导 致 产 权 主 体 为 争夺 所 有 权 而 发 生 冲 突 , 成 对 农 民 土 地 产 权 的 造 S i lt ) tg iz 曾有 一 个 著 名 论 断 , 2 世 纪 影 响 随 意 侵 害 。 种 “ 出多 门 , “1 这 政 多头 管 理 ” 的土 世 界 进程 和 改 变 世界 面 貌 的有 两 件 事 : 地产权主体不利 于集体土地 产权的稳定 , 这 是 美国高 科技产 业 的发展 , 是 中 国 二 也 形 不 成 农 民 的 有 效 和 稳 定 预 期 , 样 必 的城镇化 进程 ” 城 镇化 已被 我国列 为 实 。 然会导致土地 产权制度 的有效性降低 。 因 现 小 康 社 会 的 头 等 目标 , 的 十 六 大 指 出 党 此, 明确 农 民 集 体 土地 所 有 权 的 具 体 代表 ,
所 有 权 的具 体 土 地 位 置 、 围界 线 , 范 以及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与 使 用 权 的 权 益 内 涵 、 有 所 权 与 使 用 权 之 间的 具 体 权 益 关 系 , 证 农 保 民 土 地 产 权 权 能 , 立 规 范 的 国家 与农 民 建 集体土地权益 关系。
引言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流 转 的 大量 存 在 已经 是 一 个 不 争 的 事 实 。 在 河 南 郑 州 等 地 郊 区 的 大 如 型 家 电市 场 、 建材 市 场 、 贸 市场 等 使 用 的 集 土地全部是集 体建设用地。
4实施土地产权登记
明 确 土 地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的 主 体 以
研 究 报 告
SIc a eh lyn v i e: cne n Tc og loao Hrd e d no n tn a l
论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产权问题
论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产权问题一、引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正在不断加速,产权问题成为了城市化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产权问题是指在不同主体之间围绕着城市土地、房产等资源所涉及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各种权利的划分、支配、交换与限制的问题。
二、产权问题的历史发展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土地产权属于皇帝、贵族和寺院等少数权贵手中,普通百姓无产权。
到了近代,中国逐渐走向以私有制为主的经济模式,但是土地依然被限制为国有、集体所有,这种模式一直延续到了改革开放前期。
随着转型期的发展,土地产权逐渐转向以私有制为主,但城市产权的转移过程仍然任重道远。
三、城市土地产权的分类城市土地产权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产权和集体土地产权。
国有土地产权归国家所有,所有土地出让均在政府的计划和控制下进行。
集体土地产权一般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集体,国家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自治区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内,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的转让、出租等经营活动。
目前,集体土地的流转还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土地所有权不可流转等。
四、城市房屋的产权问题城市房屋的产权分为商品房和保障房,商品房的产权一般是红本,归购买者所有,保障房的产权则一般归国家及有关单位所有,享受使用权的人为居住者。
在商品房方面,房屋产权问题更加复杂,包括开发商的产权、业主的产权、物业的产权三部分。
在房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购买土地、建造房屋,享有开发权,而房屋的所有权一般归购房业主所有。
物业的产权属于物业服务公司或开发商所有。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障,因此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
五、城市化进程中产权问题的挑战城市化进程中的产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产权问题:土地资源的国有化、集体化与私有化转换,导致了产权的转移和公共资源管理、服务和利益分配等问题的出现。
2.无产阶级的保护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许多农民工、流动人口进入城市,他们的住房、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论述城市化背景下的土地产权问题.
论述城市化背景下的土地产权问题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地非农化已是一个不可扭转的趋势。
突出表现为房地产的开发热,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供销两旺、房地产业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房价涨幅较快的情况,并影响到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从2003年起,我国房价出现了过快上涨现象。
2005年1一8月份,全国商品房均价为2996元/平方米,同比上18.7%。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数据,2006年1一10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6% ,涨幅比上月提高0.3个百分点。
与上年同期相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涨幅较大的城市依次为北京(10.7%)、厦门(10.5%)、深圳(9.9%)、福州(9.6%)、沈阳(9%)、广州(8.8%)等。
2006年10月,上海市的商品房均价再次突破万元大关,达到10714元/平方米,环比增长17.66%。
与此同时,我国可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却在不断的快速下降。
“土地是财富之母”这一名言形象地概括了土地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可耕地更是基础中的基础。
但是,根据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在册基本农田面积只有l5.89亿亩,已经低于上一轮全国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16.28亿亩的底线。
同时,我国的耕地后备资源又非常有限,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全国目前共有耕地后备资源总量为1.13亿亩,耕地保护工作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形势。
由此,就形成了当前我国的城市化背景下,房地产开发高烧不断、房价持续高涨与耕地锐减,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问题紧迫的冲突。
本文正是从关注这一矛盾着眼,探索这个冲突存在的根源。
在研究了现行的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前提下,借鉴国内学者关于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研究,并且结合新制度经济学中产权理论,着重分析土地产权自由交易的可行性,以此作为当期尖锐冲突的解决思路。
一方面,从城市组织的特性出发,探索土地产权自由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另一方面,研究了政府行为在土地产权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
城镇化过程中农村集体产权维护的制度分析
城镇化过程中农村集体产权维护的制度分析作者:[北京]李红伟,高岩来源:《中国商人》 2013年第11期李红伟高岩摘要:目前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农村集体产权面临着制度性风险,“两田制”使村委会代行农村集体产权的运营,存在着“政企不分”的现象;虽然在集体拥有土地和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产权体制下农村土地实现了“两权分离”,但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是融为一体而不可分的,“两权分离”使土地既无法流转,也不利于规模经营。
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同样可以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将展开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可看作是“政企分开”与“两权分离”理论的又一次具体运用:村委会的行政化与村集体产权的股份合作化分开;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以股份合作为基础探索农村集体产权的具体实现方式,是维护农村集体产权的重要制度保障和有效途径。
关键词:城镇化集体产权股份合作中图分类号:F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1-095-02201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思路和指导政策,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政策的进一步的细化举措,专家对其赋予高度评价,称之为“新世纪以来聚焦三农工作的12个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最全面系统的部署。
”由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时期。
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中,我们不能绕开“两田制”。
所谓“两田制”是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前提下,将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两部分。
由于这种制度给了地方政府较大的土地支配权,容易损害农民利益。
1997年国务院曾经发出通知,中央不提倡实行“两田制”,没有实行“两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经实行的必须按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认真进行整顿。
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科技资讯 SC I EN C E &TE C HN O LO G Y I NF O R MA T IO N 学 术 论 坛自从1979年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农业和农村的快速、稳步发展,不仅解决了全中国人民的温饱问题,还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为中国经济的腾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合国力以及国民生产总值的稳步攀升,使中国由贫穷落后走向繁荣富强。
但是,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在城市化及工业化的进程中,农用土地被大量占用,土地所有权的矛盾和纠纷也日益突出,一系列社会问题也随之产生。
对于失去了生产资料,却又缺乏再就业能力的农民来说,仅靠数量有限的补偿金来维持生活是十分艰难的。
另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得每个家庭拥有的土地数量受到制约,很难形成规模化的生产经营模式,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竞争的能力相对不足,很难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需要。
任何一种制度都应当随时根据生产力发展状况不断加以调整和改进。
现行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经过30多年发展之后,已经逐步显现出其弊端。
同时,我国正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色彩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难以适应新体制发展的要求。
1 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我国《宪法》和新的《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通过这样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际操作中,已经交给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都属于基层行政组织,而非经济组织,无法拥有土地所有权,这就无法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也就导致了在征用农民土地时出现的大量的纠纷,因此,建立能够保障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来管理集体土地是势在必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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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城市化过程中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建设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面临的具体困难,探究了造成这些困境的深层次原因。
提出现阶段我国只有建立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才能解决农民的就业、收入问题,才能突破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遇到的“瓶颈”,加快城市化进程。
关键词:城市化土地产权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一、城市化对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提出挑战21世纪是世界城市化高度发展的时期。
据联合国人居中心的预测,2000年,全球城市化水平将达到50%,2010年达到55%,2025年达到65%,发达国家将达到83%,发展中国家达到61%。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经过20多年的经济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城市化水平由1978年的不足18%,增长到2000年的36%,城市化水平增长了18个百分点,但还远低于世界城市化的平均水平,因此中国的城市化还将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
(一)城市化的内涵城市化是工业化过程中的伴生现象,是指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活动的比重逐步下降,非农业活动的比重逐步上升,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
具体包括:1、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化过程2、农业人口由分散居住走向集中居住的过程3、农业结构的转变和土地利用空间的变化过程综上所述,城市化的基本问题,主要是乡村城市化问题,农业现代化问题。
落实到我国的具体情况,就是要解决好“三农”问题。
(二)目前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面临的突出困境1、人口迁移困难。
一方面我国乡村人口基数大,自然增长率高,有限的乡村土地资源难以容纳众多的乡村人口,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
另一方面,城市基础设施不足,国有经济资源配置不合理,均不利于安排就业,制约了农村人口的迁入。
2、社会保障的欠缺,不利于农业人口城市化。
首先,我国社会保障实施范围小,在二元经济结构下,还未形成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阻碍了劳动力的流转。
其次,社会保障的缺陷,牵扯了国家和企业的大部分精力,消耗了大量的资金,减少了国家城市建设资金和企业发展资金,不利于吸纳乡村人口和安排就业。
3、农业发展缓慢,制约了工业化的发展,进而影响了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工业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的支持,在我国制约农业的发展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历史上,利用工农产品“剪刀差”剥削农业剩余,以支持工业,削弱了农业发展的基础;二是对农业的重视程度不够,农业投入不足,农业科技进步缓慢,农业生产率难以提高,特别是近些年出现了农村土地大量撂荒的现象。
从城市化面临的突出问题看,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关键要解决农民的就业与收入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当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否则,将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制度经济学也认为,有效率的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无效率的制度抑制甚至阻碍经济发展。
当我们探究造成这些困境的原因时,纵观我国现行的经济制度,尤其是与农民密切相关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在内容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欠缺与不合理,进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的发展,甚至使我国的经济建设陷入困境。
因此,要想加快城市化进程,突破发展中的“瓶颈”,我们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调整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及相关规定,理清国家、地方政府、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使农民们能充分利用土地,增加收入,完善土地的保障功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创造一个适合城市化发展的经济、政策环境,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农村问题,这也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严峻挑战。
二、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现状分析产权经济学认为,土地产权是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所派生出的一个权利束,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土地处置权和土地抵押权等。
其中每项权利都由相应的权能和权益组成。
权能就是产权主体对财产的权利和职能。
权益即产权的利益,是产权对产权主体的效用或带来的好处,具体表现为实物的或货币收入的享有或劳务的直接享用。
权能和权益相互依存,内在统一,也就是说“权能行使必须有权益”,有利才算有权,才能起到产权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主体的积极性,因此说单纯的权能不够成产权。
我国现行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在权能与权益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使农民不能真正地行使手中的权利,不能获得应有的收益,进而造成各种生产资料,尤其是土地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甚至造成浪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的发展,阻碍了城市化进程。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权益受到侵害,失去根本的生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可以看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而农民只享有对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即承包经营权。
另外,这种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是完整的,具有残缺性。
国家(各级政府)仍然保留了土地征用权、总体规划权、管理权等重要的实际控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可以看出,征用土地的范围不明确,何为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导致大量以商业为用途的农地也通过征用方式转为国有土地。
国家在征地过程中,往往将征地价钱压得很低,而国家的土地出让价格却很高,政府一转手即可获得高额收益。
而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和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却所得甚少。
根据有关资料,目前在城市建设征用农用地的过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是:农民得5-10%,集体得25-30%,政府及其机构得60-70%。
有时还存在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商合谋,以低价征用土地,通过土地开发或直接转手,获得高额利润。
在国家、地方政府征用土地过程中,大部分农民只能得到有限利益,远远不能替代被征用的土地,发挥相应的保障作用。
在农民进入城市后增加了生活和就业的风险,也使国家增添了难以解决的负担。
征地,一般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家为了建设的需要,使用强制力,让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这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部分。
城市化的关键,首先要解决农民进入城市后的社会保障问题。
当前如果单靠政府财力,建立起一个像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很难做到。
因此,只有依靠农民天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来解决农民自己的问题,即要充分发挥土地的资产属性,让其真正承担起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
但从现实情况看,这种征地制度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削弱了土地的保障功能,本质上不利于我国的城市化进程。
2、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不清,难以形成合理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使土地的资产性隐化。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权利集合,相对于一个完整的产权而言,它是不完整的。
在目前的法律条文中,尚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农民的财产权。
因此,虽然国家在有关文件中表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但是在现实中,一方面,农民缺少对土地收入的长远预期,尤其是在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民,将土地作为最后的退路,不会轻易流转或放弃土地;另一方面,一些基层组织以各种名义,以低价强迫或者替代农民和集体转让土地,有时甚至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等,侵犯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使自愿、有偿的流转原则有虚无实。
合理、有序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应是城市化过程中农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向城市迁移的过程,可以保障农民在一定经济基础下,以低风险,进入城市;可以使分散、狭小的地块集中,进行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的生产力,促进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发展。
但是,由于土地使用权流转不畅,流转过程中的不够规范,使这些都很难实现,甚至导致干部与群众间的矛盾日益加深,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三、建立与城市化发展相适应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城市化过程中,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核心就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而政府只是从宏观上对资源配置进行调整。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建设也应适应这个大环境,确保在农村现有的生产力水平下,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使土地作为资源可以合理配置,作为资产能够体现应有的经济价值;要尊重农民集体、农民作为独立经济实体所具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的权利。
1、明确征地范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实现农民的利益。
目前,国家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要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农用地。
但在无形中突破了只有用于公益目的的土地,才能通过征用获得的规定。
在这样的制度下,很难保证农民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失去了土地的保障功能。
因此,我们要在征地制度中具体指出公益用地的范围,明确国家征用集体土地,也应通过市场定价,向农民集体购买。
以这种方式返还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
对于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商业性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一律通过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获得土地。
当然这种入市,并非放任自流,而是完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项目设计、用地指标严格审批。
2、明晰权能,鼓励土地流转,推进土地资本化国家应在相关法律上明确,农民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和承担的相应责任、义务。
只有这样,农民们才能在法律的保护下,经营自己的土地,拥有对土地现实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从而也为建立正常、有序、公平、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打下基础。
土地流转有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提高农业经营的科技含量、投入水平和经济效益,实现农业增效与农民增收的统一。
因此,国家应鼓励通过实行各种形式,如:反租倒包、转包转让、租赁、拍卖、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或大户托管等,有效的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土地增值,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
为了建设一个公平、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应建立一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规程,规范流转行为,避免一些基层组织以各种名义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
国家还要建立农村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农地评估组织和监督机构,为土地流转保驾护航。
通过有效的土地流转,使农民进城后生活有保障,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也为农民在进城之后提供资金,继续投入到城市的建设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