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常用规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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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常用规汇总

一、规划设计类: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 50180—93(2002年版)

《公园设计规》CJJ 48-92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GB50298-1999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CJJ 75-97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GJJ 83-99

《城市绿地设计规》GB50420-2007

《无障碍设计规》GB 50763—2012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JGJ 50-2001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JTG B04-2010

《石油化工厂区绿化设计规》SH3008-2000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LY/T5132—95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正式版)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屋顶绿化规》DB11/T 281—2005 市地方标准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11.01实施)

二、建筑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住宅建筑规》GB 50368-2005

《园林园建工程规》

《园林古建工程技术操作规程》

三、消防类:

《小区消防车道设计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 50045-95(2005年版)

三、绿化类: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CJJA3 82-2012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08.01实施)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1995]383号)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城[2000]192号)《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CJ/T 24—1999

四、其他类:

《景观施工图绘图规》(施工图分册)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67-95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编制规》DB11/T 989-2013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GB 50858-2013

《建筑场地园林景观设计深度及图样》06SJ805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 J217-2002)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建设部2005.3)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建设部2004.6)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

《园林景观工程设计(行业)取费标准》2013

园林景观设计常用规摘抄

一、《公园设计规》CJJ 48-92

第4.3.2条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围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围以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第4.3.3条溢水口的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

第4.3.4条护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近水心理和防止岸体冲刷。

第5.1.2条园路宽度宜符合表5.1.2的规定。

园路宽度(m)表5.1.2

第5.1.3条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二、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三、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第5.1.4条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

第5.1.5条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栏设施。

第5.1.6条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第5.1.7条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5.1.8条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第5.3.3条通行车辆的园桥在正常情况下,汽车荷载等级可按汽车-10级计算。

第5.3.4条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桥面人群荷载按3.5kN/m2计算。

第5.3.5条作用在园桥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1.0 kN/m计算。

第7.1.2条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它造园要素统一协调;

二、层数以一层为宜,起主题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 m的台阶,设护栏设施;

四、建筑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 m处,均设护栏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 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 m;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本规第5.3.5条的规定;

五、有吊顶的亭、廊、敞厅,吊顶采用防潮材料;

六、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服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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