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目录一、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的范围及定义(一)精神病的概念(二)我国刑法中精神病的定义(三)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二、刑事责任能力概述(一)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二)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三)刑事责任的分类三、国内外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一)国外对精神障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二)国内的相关规定(三)探讨国外可借鉴的规定四、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一)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划分(二)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三)精神障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的范围及定义(一)精神病的概念从医学上讲,精神病是指由于生物的,心理的或社会的,文化的有害因素作用于个体,直接或间接影响了脑的功能,出现心理或行为偏离正常,从而使本人感到痛苦,或使其社会适应能力受到明显损害。
精神病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
狭义的精神病是指精神病性障碍(psychoses),是一些最为严重的精神疾病的总称,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躁狂抑郁症)、精神病性抑郁等,以出现幻觉、妄想症状等精神病性症状为主要特征。
患此类疾病的病人会报告看到一些画面或听到一些声音,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物理刺激源;描述一些自己坚信不移的事情如被迫害,但完全不存在事实依据。
精神病性障碍严重损害了病人的现实检验能力,病人眼中的世界违反现实、异于常人,引发病人各种怪异行为,旁人无法理解认为是“发疯”,而病人本人并不自知。
广义概念为精神病是泛指各种以精神异常为表现特征的精神障碍,包括重型精神障碍,也包括轻型精神障碍;既包括持久性精神障碍,也包括间歇性精神障碍;既包括内源性的精神疾病患者,也包括其它各种原因引起的精神活动改变者。
综上,精神病人泛指以各种精神活动异常为表现特征,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R)者。
(二)我国刑法中精神病的定义在法学上,一般将凡是能使个体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损害的各种精神异常,不论是慢性的或者是暂时性的,先天的或者后天的,器质性的或者功能性的,重的或轻的,统称为精神病。
反社会性人格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
反社会性人格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笔名:省略号反社会性人格障碍曾被称为无情形人格障碍、违纪性人格障碍、社会精神病态和悖德狂等,“最新的调查显示,罪犯中的反社会性人格障碍的比例高达45.8%,其中男性更多,占48.3%,女性占19.6%。
”1可见,罪犯中的反社会性人格障碍者的比例非常之高,研究反社会性人格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和责任的大小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和慎重。
反社会性人格障碍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通常无视社会规范、缺乏责任感和公德心;经常做出一些违法违纪的事情,对人冷酷无情;缺乏自制力,遇事易推卸责任。
这种人格的形成主要源于体质因素和心理习得两个方面。
体质因素包括遗传、染色体异常以及脑部的器质性障碍。
“有不少学者研究发现不同类型的人格异常者,其家属同样具有人格异常的比率颇高。
另有学者发现,XYY及XXY性染色体异常,与人格违常的关系密切。
……精神医学家认为,有一部分人格违常者,是由于早年的脑障碍所造成的。
”2心理习得主要源于后天的教育,不同家庭的教育模式会对儿童的心理成长带来不同的影响,有些源于家庭教育的过于严厉导致成长中心理形成反抗的意识,有些则由于父母过分溺爱缺乏对社会规范的正确认识。
人格障碍不同于精神障碍,人格障碍者智能良好,对事物和环境以及行为性质有清晰的认识,能够正常地从事学习和工作。
“但他们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始终用理智驾驭自己的行为,合乎情理地处理日常事务,甚至有时在很少诱因或偶然动机驱使下就可实施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
”3人格障碍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时,能够清晰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
关于人格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德国学者认为,认定无责任能力的前提是,第一,必须存在法律列举的心理障碍之一,第二,该障碍必须对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有重大影响。
”4日本有部分学者认为,反社会人格障碍即使不属于精神疾病,至少也可以归入精神病质。
所谓精神病质,是指由于性格的异常欠缺社会生活能力的状态,它不是精神病的前阶段,也不是精神病。
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
部分 部分
充分 充分
8 作案当时情绪反应 9 作案后逃避责任
强烈,但 与环境不 相适应 无
轻中,但与环 境不相适应
可疑
强烈,与环境 相适应
部分
轻中,与环境 相适应
严密
无情绪反应
10 审讯或检查时掩盖 作案事实 11 审讯或检查时有伪 装 12 作案后果的正确估 计 13 作案行为的罪错性 认识 14 生活自理能力损害
无 无 无 无 严重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中度
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轻度
严密 严密 完全 完全 无
15 工作学习能力的损 严重
中度
轻度
无
害
16
严重
Hale Waihona Puke 部分无17 现实检验能力损害 严重
中度
轻度
稍微
无
18 自我控制能力损害 严重
中度
轻度
稍微
无
总分
分。
责任能力判断:总分 15 分以下为无责任能力,16-23 分为小部分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为 24-28 分,29-36 分为大部分责任能力,37 分以上为完全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条目
1 现实作案动机 2 作案前先兆 3 作案的诱因 4 作案时间选择性
0 病理 无 无 无
1 不明 可疑 可疑 临时
评分
2
3
4
部分现实
完全现实
明确有
部分
现实
部分
充分
得分
5 作案地点选择性
无
临时
部分
充分
6 作案对象选择性
无
7 作案工具选择性
无
临时 临时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目 次前 言 (II)1 范围................................................................................ 113462 定义................................................................................3 总则 (2)4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25 附则................................................................................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前 言本技术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麦克劳顿条例”(McNaughton Rule)、“不可抗拒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及“美国法律协会法则”(ALI Test),即实质能力标准法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
中文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的信度和效度研究
中文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的信度和效度研究纪术茂;刘协和;吴斌;房明;郭娟【摘要】Objective:To study the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of Chinese vers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s-sessment scale(R-CRAS)in mental patients. Method:Twelve forensic psychiatrists from different provinces were presented three cases,and conducted blindly assessment of identification capacity,control ability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three suspects. the assessment results were analyzed. Results:The internal con-sistency coefficient(Cronbach′s alpha)of the scale was r = 0. 846. The consistency coefficient of 12 forensic psychiatrists was r = 0. 493. The obvious inconsistency items were 10th,11th,14th and 17th item,accounted for 22. 22% of full items(r = 0. 099 ~ 0. 294,all P > 0. 05),suggesting that there was no necessarily link between these items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irty-six rating results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ccording to 12 foren-sic psychiatrists assessments as follows:partial 7(19% ),small partial2(6% ),most 8(22% ),full 15(42% ) and no 4(11% )responsibility,suggesting that assessment results varied much. Based on 36 rating results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12 forensic psychiatrists converted to rank data,Friedman test(χ2 = 208. 824,df = 17) and Kendall′W test(Kendall Wa = 0. 341,χ2 = 208. 824,df = 17,all P = 0. 000)results showed diversified as-sessments of the scale. Multi dimensional scaling(MDS)found that the scale items could be divided into sever-al different categories according to their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identification capacity”and“control abili-ty”could notgeneralize their characteristics. Conclusion:The Chinese version of R-CRASis still imperfect and needs further improvement.%目的:探讨中文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中文版 R-CRAS)的信度和效度。
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
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刑法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实施犯罪行为后不承担刑事责任。
无刑事责任可以分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程序问题:▲1.精神鉴定的启动。
大陆法系国家受职权主义诉讼理念的影响,主要采取司法官启动制;英美法系国家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主要采取当事人启动制。
从鉴定的公正性及公信力来看,司法官启动制要优于当事人启动制。
从诉讼的成本及效率来看,司法官启动制相比于当事人启动制的成本要低但效率却高。
从诉讼理念与诉讼功能来看,两种启动制分别反映了不同诉讼模式的诉讼功能。
我国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都拥有鉴定启动程序的决定权,当事人既无精神鉴定的决定权,也无初次精神鉴定的申请权,只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与西方各国相比较,最大特点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诉讼活动中可以独立地决定司法鉴定的事项。
对此学者们的看法不一,而分歧产生的原因可归结为一点,即对精神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目的存在不同认识。
赞成者实际上是将精神鉴定的主要目的归为帮助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而那些反对者则将精神鉴定的目的更多地看作控辩双方获取证据的一种方法。
需强调的是,精神鉴定的合理启动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的完善。
我们尚需在提高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建立有效的强制医疗制度以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方面继续努力,而其中至关重要的强制医疗制度,则有赖于国家的财政支出与资源投入来支持。
▲ 2.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
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不属于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
理由之一,从法学理论来看,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应由司法人员来行使,这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
理由之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并不是行为人知识上“认识”的问题,而是行为人应该依照一定规范而行动,但却未能这么做时应否给予非难的问题。
因此,刑事责任能力应由司法人员来判断,而非医学这种经验科学专家来鉴定。
精神障碍者之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参见上条注释]当患者表现出从事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时,他们能够区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如果这种能力因疾病的原因而有所减弱,则评估为限制刑事责任。如果精神分裂症患者处于发病阶段,但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在间歇期缓解不足,留下不同程度后遗症,在这些情况下实施有害行为,由于他们可以区分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将他们应评估为有限的刑事责任。
(1)精神分裂障碍
精神分裂障碍患者的症状有可能被人们认为是疯狂的行为, 患者经常表现出对世界的看法与现实不符,患者有各种各样的幻想和错觉,它还经常表现出妄想型障碍是表现出一系列的非离奇性的幻想、偏执的症状,并且幻想持续的期间比较长;患者幻想出来的内容有一定的现实根据, 而并不是完全与现实脱节。
(二)精神障碍的评定标准
1.医学标准:
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必须经是医学上鉴定正在处于发病期的精神病人。
首先:行为人是精神疾病患者,他们因精神方面出现了某些疾病从而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其次:精神疾病患者从事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些有害行为被刑法明文规定禁止而作为为犯罪行为。
再次: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必须正处于精神疾病的发作阶段,并且精神疾病的发作与严重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邹豫莨、高野,《完善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08(05)]如果精神病患者处于疾病发作期,但是不是由于精神疾病导致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我国刑法对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对精神病人的规定可作出以下划分:
1.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中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如果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处于发病期,患者从事了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的犯罪行为,则患者被认定为失去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和认可;或者患者处于疾病的衰退期,心理活动不稳定或残留疾病的症状会导致他可能实施对社会严重有害的行为,在这些情况下,患者被定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偏执性精神障碍患者的责任能力和服刑能力
论。
服刑能力是指 被判决后 的罪犯接受 改造 的能力 , 有无服 刑能力以判决后 在刑罚执行 期间的身体 、 神状况实 际上能 精 否服刑为准 J 。本病患者 的妄想 比较 固定而单一 , 不涉及 妄想时精神活动 完整 无损 , 一般 对服 刑改 造并 无 明显的影 响。然而 , 本案例在首次服刑能力鉴定时 , 认为“ 嫉妒妄想明 显, 坚信不疑” 是疾病 的“ , 发病 期” 评定为无服刑 能力。我 ,
维普资讯
・
31 ・ 8
S aga A cie f sc ir,20 ,V 11 , o5 hhh i rhvso Pyha y 0 7 o.9 N . t
’
争 鸣 与讨论 ・
偏执性精神障碍患者 的责任能 力和服刑能力
汪志 良 王剑跃 范 强
疑阿萍与康某及其两个舅子有男女关系 , 多次要 阿萍认 错并
“ 邪归正” 改 。为 此 遭 到 阿 萍 及 其 亲 属 的 谩 骂 和 殴 打 , 者 患 因此 怀恨 在心 。18 9 8年 1 0月 2 日凌 晨 3时 , 者 又 因追 问 2 患
阿萍的“ 外遇” 问题 而发生 争吵 , 阿萍气 极把 患者 的一 只收 音机抛人河 中 , 患者即用双手掐和用绳子勒阿萍的颈部 致其 窒息死亡 。事后患者向公安机关投案 自首并要求枪毙。 在审讯时 , 因患者交 待问题混 乱 , 18 于 9 8年 1 由某 1月 精神病院作首次鉴定 。精神 检查 发现患者 有 明显且较 固定 的嫉妒妄想 , 妄想结构欠严 密, 对象较 泛化 , 绪较低 落 , 情 无 自知力。结合病程 已5、 , 6年 人格保 持完整 , 和周 围人 相 能 处, 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 。由于作案是在“ 妻对不起我 , 夫 妻情 份没有 了, 活着没 意思 ” 的妄想支配下所为 , 辨认和控制 能力丧失 , 故评定 为无责任 能力 。18 99年 1月 , 办案单位 对 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 , 又委托某 司法鉴定机构再次 鉴定。精 神检查也发现患者有 明显的嫉妒 妄想 , 存在 联想 障碍 , 辑 逻 推理荒谬 、 离奇 , 记忆明显增强 , 自知力丧 失。结合被鉴 定人 有个 性缺陷, 其他精神 活动完整 无损 , 断仍为偏 执性精神 诊 障碍。但认为患者在妻子将 其心爱 的收音 机抛 人河 中这 一 瞬间激情发作 的情况下 , 对妻子 采取 了暴力 性致死行 为 , 因 此患者在作案 当时辨认 能力存在 , 自我控制 能力减 弱 , 评 故 定为限定 责任 能力 。法院采信了限定责任能力 的结论 , 患者 被判处无期徒刑 。由于监狱拒收精神病人 , 患者只好 长期被 关押在某看守所 , 生活和劳动能力如常人。 近因看守所清理长期关押人员 , 故于 20 0 3年 1 1月委托 当地某精神病 院作首次 服刑能力鉴定 。精 神检查 仍发现 患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在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等级评定中的应用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在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等级评定中的应用
近年来,社会对精神障碍者的法律责任问题越来越关注,而《精
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作为评定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等级的
重要工具,在这个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这个量表基于先进的科学研究和严谨的数据样本,通过一
系列的评估指标,对精神障碍者的责任能力进行了全面而准确的评定。
这些指标包括智力能力、思维能力、情感反应、意志力等方面,覆盖
了精神障碍者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其次,该量表在评估过程中注重精神障碍者的个体差异和特殊情况,充分考虑到其精神状况对其行为的影响,对行为背后的意图和动
机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从而避免了对其非法行为的简单归咎和武断评定。
最后,该量表所得出来的评估结果反映了精神障碍者的实际责任
能力水平,为司法部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既有利于维护社会公
正和法律秩序,又有利于保护精神障碍者的权益。
总之,《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在精神障碍者责任能
力等级评定中的应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司法部门的工作提供了
准确和有力的帮助,也给精神障碍者提供了更公正和客观的评估标准。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中对精神病的定义是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R)的精神障碍患者。
该标准包括了各种精神障碍,不仅仅限于精神病性障碍。
在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是指已经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并且已经达到了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同时,精神病人也必须符合刑法中精神病的范围,才能被认定为精神病人。
三)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在我国刑法中,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包括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部分责任能力。
其中,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虽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部分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对其应当减轻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概述一)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拥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前提,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障刑法公正适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包括智力、意志和情感三个方面。
智力是指一个人的智力水平是否正常,是否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意志是指一个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行动。
情感是指一个人的情感状态是否正常,是否能够适应社会环境和社会规范。
三)刑事责任的分类刑事责任可以分为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部分责任能力三种。
完全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由于精神障碍等原因,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应当减轻其刑事责任。
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判的演变
司法精神病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诞生和演变与法学的主旋律始终保持一致。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是司法精神病学的主要构成部分,英国1843年的麦克.纳顿条例是专门就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它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都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
美国最近20多年处理违法精神病人的法律改革对现代诸国的司法精神病学完善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所以研究英美两个国家这一方面的司法精神病学的历史和现状对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进步意义重大。
司法精神病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诞生和演变与法学的主旋律始终保持一致。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是司法精神病学的主要内容。
英国1843年的麦克·纳顿条例(M’Naghten rule)是专门就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它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都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
美国最近20多年处理违法精神病人的法律改革对现代诸国的司法精神病学完善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所以研究英美两个国家这一方面的司法精神病学的历史和现状对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进步意义重大。
在13世纪前,英国的普通法不问一个人的内心想法如何,只要他有违法行为就要接受法庭审判。
直到亨利二世,首席法官布雷克顿(de Bracton)才首次提到审案时要考虑作案人的心理因素。
在罗马的宗教法庭,教士将道德上的罪恶作为可罚性的一个必备要素,在那个时代,将过错之人的罪过描述为邪恶的意图或犯意。
宗教法规中的“精神因素”是一个需要证实和确认的焦点问题,细致的分析判断伤害的意愿从时间上至少要追溯至《查士丁尼法典的法律汇编》(公元535年)。
布雷克顿(de Bracton)把这一点引入了普通法中,他认为精神要素与犯罪行为对于构成刑事责任同等重要,他的解释是:“除非有伤害的意志,否则不能判其有罪……对于其过错,我们在乎的是意志非结果。
”根据意志来定义人的行为,接着是刑事责任。
选用邪恶(evil)来揭示邪恶的意志,布雷克顿(de Bracton)的理论核心为:邪恶的意图(evil intent)。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3)5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 (3)6 附录 (4)附录A (规范性附录)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5)附录B (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7)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第三版),《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 第十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麦克劳顿条例”(McNaughton Rule)、“不可抗拒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及“美国法律协会法则”(ALI Test)、即实质能力标准法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张钦廷、管唯、汤涛、黄富银。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4002——2011。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被鉴定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关违法案件的受处罚能力评定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ICD-10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3 定义3.1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第四讲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
被鉴定人家居农村,平素性情温和,与邻里关系 融洽,婚后感情不睦,长为家务事争吵,曾因家务事 争吵生气而发作不省人事,经医生扎针后清醒。其丈 夫曾因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嫌丈夫不务正业,丈夫的 父亲也有调戏她的行为,她曾数次出走。案发当晚, 夫妻发生激烈争吵,其丈夫拿了一把铡刀放在她脖子 上吓唬她,其跪地求饶才放下了刀,各自上床睡觉。 她想起一桩桩往事,出走在外的困难,,伤心的久久 不能入睡。后来她丈夫睡着了,她也睡着了。到凌晨 2时许,她不知是做梦,还是真的听见喊“砍”的声 音,便突然起来,衣服也没穿,拿了铡刀就砍,连砍 13刀,像砍木头一样,越砍越有劲,砍完突然发现砍 的是一个人。其夫头、颈严重砍伤致死。
案例:
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某甲因性 欲冲动,拦路强奸妇女未遂,作案时即认识 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时能够利用时 机、地点,案发被捕后极力掩饰与诡辩为是 要“抢钱”,后经教育,坦白了强奸意图, 并承认改口抢钱是为了“避重就轻、减轻处 分”。此案经鉴定认为,被告虽确患精神分 裂症,其强奸未遂一事与其精神病无关,并 非精神分裂症病理所致,并且根据其未丧失 责任能力,结论为应负刑事责任。
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11条第2款规定:“对于 虽然在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中犯了罪,但在法院判决 前已患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也 不得适用刑罚,对于这类人,根据法院决定可以采 用医疗性的强制方法,待他痊愈时再处以刑罚。”
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1条第2款规定: “对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中实施刑事法律所规 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法院可以判处本法典规定 的医疗性强制方法。”
第二,行为人因精神病的作用而于行为时丧失 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其中之一,就应认定为丧 失责任能力,而不要求同时丧失对行为的辨认或者 控制行为能力。
假装精神病逃脱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精神病患者的“意外逃脱”引发的法律纠纷。
患者张某因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其家人送至当地一家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然而,在一次护理人员的疏忽下,张某趁人不备逃离了医院。
随后,张某在街头行凶,导致一名无辜市民受伤。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质疑精神病患者的监管问题以及法律在其中的角色。
二、案件经过1. 张某被送至精神病医院张某,男,35岁,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
在发病期间,张某曾多次在家中伤害家人,导致其家人生活困苦。
2015年,张某的家人将他送至当地一家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2. 张某逃离医院在张某住院期间,医护人员对其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然而,在一次护理人员的疏忽下,张某趁人不备逃离了医院。
医院方面发现张某失踪后,立即报警并展开搜捕。
3. 张某行凶逃离医院后,张某在街头行凶,导致一名无辜市民受伤。
受害者家属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4.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张某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张某在作案时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不负刑事责任。
三、法律问题1. 精神病患者的监管问题此案引发了对精神病患者的监管问题的关注。
一方面,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往往难以预测,一旦失控,就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
另一方面,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也需要得到保障。
如何在保障患者权益的同时,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监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法律在精神病患者案件中的作用此案中,法院判决张某不负刑事责任,主要依据是其精神分裂症的病情。
然而,这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在精神病患者案件中作用的质疑。
一方面,法律需要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但另一方面,法律也需要对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进行规范,以防止其对他人造成伤害。
四、道德问题1. 家庭责任在此案中,张某的家人将其送至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这体现了家庭对患者的关爱。
然而,在患者逃离医院后,家庭责任也随之而来。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目 次前 言 (II)1 范围................................................................................ 113462 定义................................................................................3 总则 (2)4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25 附则................................................................................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前 言本技术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麦克劳顿条例”(McNaughton Rule)、“不可抗拒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及“美国法律协会法则”(ALI Test),即实质能力标准法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
从邱兴华案件看我国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从邱兴华案件看我国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摘要】:精神病人犯罪是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我国确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采用折衷标准,同时还必须经法定程序确认。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受到意志自由的影响,法律不应谴责无意识力、意志力者的危害行为。
【关键词】:精神病人;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2006年最热门的法制事件之一--震惊全国的陕西省汉阴县”7·16”特大杀人案罪犯邱兴华已被判处死刑并执行完毕,在宣判之前由此引发的从医学界到法学界广泛而激烈的争论也暂时告一段落。
陕西省高院认为,检察人员提供的证据和事实足以证明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辩护人要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而提供的两份证据,来源不合法,内容缺乏客观真实性,不予采纳,当庭宣布维持原判,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于未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邱是否有精神病我们不得而知,但是精神病人犯罪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据了解,在我国,精神病人占总人口的6.7‰,其中肇事率达3‰,是一个数目不小的群体。
[1]文章试就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确认作一粗浅探讨。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规定体现我国《刑法》确立的是刑事责任能力三分制的制度。
①一、刑事责任能力辨析所谓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一切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2]刑事责任的实质就是国家对犯罪所作出的谴责,是对行为人所作出的政治、道德等方面的综合性否定评价。
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通常通过刑罚来体现。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意思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意思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那些由于某种生理原因、精神状态或身体条件而被法律规定的仅需部分承担责任的人。
具体来说,以下几类人群被视为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群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下特定的重罪,如故意X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障碍患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这类人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负刑事责任,除非他们处于无法自我管理的状态。
老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他们的FZ行为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听力或视力障碍人士: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他们的FZ行为有时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这种制度旨在考虑到个体的特殊情况,给予他们在法律上的宽容处理,同时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对社会秩序的保护。
在中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这些特定情况的FZ行为施以不同程度的责任减免。
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若犯罪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话,不是说就一定不用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根据实际的情况,精神病人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
那到底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
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
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如何划分▲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核心内容】:精神病人犯罪了,是不是所有都是需要附上刑事责任的呢?哪些情况下,可能是被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哪些是限制性行为责任的呢?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韩旭吉律师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1、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