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的管理方式(ppt 46页)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税务机关的义务。如果税务机关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 限期内已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 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2、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从 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ຫໍສະໝຸດ Baidu人、 纳税担保人。
(1)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 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 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缴纳。
(2)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 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两项措 施强制执行: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税款;二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 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同时,对于因迟 缴税款而加收滞纳金也一并强制执行。
为保护纳税人的权益,2001年新《征管法》规 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 施必须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 扣押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 和用品。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个人 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的, 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税款的追征
赋予税务机关溯及既往的征税权,把过去 那些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故意或过 错以及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应缴未 缴或少缴的税款追回来。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税款:税务 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持有营业执照的 中国人
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 无照经营的
外国人
应办理纳税申报的特殊情形的单位和个人: 1、“自行核税、自行开票、自行缴库” 的纳税人; 2、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3、经税务部门批准减税、免税或有减税、 免税项目的纳税人; 4、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向税 务机关办理纳税的法定程序,纳税申报资 料是纳税人对其负有的纳税义务的经济活 动的真实程度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凭证; 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税业务、核实 应征税额,开具完税凭证的重要依据。
一、纳税申报的范围
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依法在中国境 内发生纳税义务,都应当办理纳税申报。具体范 围包括:
(3)冻结存款、扣押货物。如果纳税人不 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 准,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税收保全,即“书 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 停支付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或者“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 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存款扣缴、货物拍卖抵缴。如果纳税人 在上述第一道程序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缴 纳税款的,税务机关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如果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 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 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暂停支付的 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 税款。
(三)税款征收的行政保障
1、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1)限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只要有根据 认为纳税人有逃税行为,就可以在规定的 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提供纳税担保。如果在限期内发现纳 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 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 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其提供纳 税担保。包括纳税担保人和纳税担保物;
E、无照经营的。
(2)方法 A、参照当地同(似)行业和收入相近的 纳税人的最高经营额和利润率核定; B、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C、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推算 核定; D、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二)缴款期限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缴 款期限。
2、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确定的缴款期限。在缴款期限内,纳税人 如果未按照规定期限缴款,税务机关除责 令限期缴款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 加收2‰的滞纳金。
1、纳税申报表:税种、税目、应纳税 项目、适用税率、计税依据、扣除项目 及标准、应纳税额、税款所属期限。 (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有关纳税资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 协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境 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情况的 有关资料;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 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2 、 核 定 方 式 ( 核 定 征 收 ) ——“ 账 证 不 全”、“无账无证”的纳税人。 (1)范围 A、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 簿的; B、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账簿 但未设置账簿的;
C、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凭证残缺 不全,难以查账的;
D、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 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 报的;
四、纳税申报方式
1、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个人纳税人); 3、电子申报。
二、税款的征收
(一)征收方式 1、核实方式(查账征收)——“有完整账 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依税 法规定自行计算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经税务机关审核,开具完税凭证,向银行 缴纳税款。
3、离境清税制度。适用对象——需要离开中国, 但有税款未结清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外 国人、无国籍人、私营企业主、个人承包、承租 经营者等。
凡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都应当在出境 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取得税务机关出具 的清税证明,或者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未 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 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有权要求税务 机关退还,这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了税款,应当立即 通知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 2、纳税人自己发现多缴了税款,可在“自结算 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要求 退还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为确保纳税人的权益不受侵害,2001年新《征管 法》规定: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不仅可以要求 税务机关退还,而且还可以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