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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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引言药品广告是指以各种方式传播的用于宣传、推广药品的信息。

药品广告对促进医疗服务、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为了规范药品广告行为,保护公众健康和权益,我国制定了《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一、药品广告的定义及范围药品广告是指使用广告手段宣传、推广药品的行为。

广告手段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

药品广告的范围涵盖了所有在境内宣传销售的药品,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和中药等。

二、药品广告的管理原则2.1 真实性原则药品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宣传药品的特性、功效和适应症等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药效或引用不准确的数据。

2.2 功能原则药品广告应当注重传递药品的功能和作用,不得宣传与药品功能无关的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

2.3 自律原则药品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广告宣传中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制造虚假信息、不得侵害他人利益。

三、药品广告的发布审查3.1 前审查制度根据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药品广告应当事先经过药品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发布者需要向药品监管机构提交广告内容、宣传材料等。

3.2 后审查制度除了前审查制度外,药品监管机构还实行后审查制度。

即已发布的广告,药品监管机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发布者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解释。

四、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4.1 虚假宣传对于虚假宣传行为,药品监管机构将根据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发布广告等处罚措施。

4.2 恶意竞争药品广告中的恶意竞争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例如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产品、扭曲事实等行为,药品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惩戒。

4.3 违法广告发布对于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药品监管机构将采取罚款、通报批评、撤销广告发布资质等处罚措施。

五、药品广告的监督和投诉公众有权对违法违规的药品广告进行举报投诉,药品监管机构将严肃处理,并根据情况公布处理结果。

2020年新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2020年新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2020年新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加强对药品(兽药和农药除外)广告的管理,保证药品宣传真实、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___药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关的额20xx 年最新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就出台了。

下面是收集的资料,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兽药和农药除外)广告的管理,保证药品宣传真实、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___药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法规规定。

禁止虚假和不健康的药品广告宣传。

第四条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 ___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章广告的审批第五条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宣传药品的主要成份、功效(功能)、适应症(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广告客户(包括广告主自身制作、发布广告,下同)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说明书、包装;(四)商标注册证;(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药品广告审批表的办理程序是:广告客户填写《药品广告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市、州、盟)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核准后发给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全部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外药品广告的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我国的药品广告管理制度

我国的药品广告管理制度

我国的药品广告管理制度引言随着我国医疗健康事业的不断发展,药品广告管理制度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药品广告的宣传力度对于增加药品销售、推广医疗知识、提升患者意识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不良的药品广告影响了患者的正常用药心理,也对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管理,规范药品广告宣传行为,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已成为我国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药品广告的定义药品广告是指为了促进药品销售而发布的宣传信息,一般包括言辞、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

它是药品企业与患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也是患者获取药品信息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药品广告的特殊性质,一旦出现不正当宣传,就有可能对公众的健康带来潜在的风险。

二、我国药品广告管理的现状1.监管部门的角色我国的药品广告管理主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批、监管和追踪药品广告。

此外,各省市的药品监管部门也应该配合监督管理局的工作,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2.现行法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是我国目前的主要药品广告管理法规,对药品广告的发布、审核、审批机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也有一些其他相关法规对药品广告的内容和发布进行了制定。

3.广告行业的自律广告行业自身也建立了药品广告的自律机制,以规范市场宣传。

例如,中国广告协会成立了药品广告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对行业内的药品广告进行监督。

三、我国药品广告管理存在的问题1.不合规的药品广告层出不穷一些企业为了增加产品销售,不择手段地发布不合规的药品广告,甚至存在夸大疗效、隐瞒不良反应等恶劣倾向。

2.药品广告监督不力一些地方的药品监管机构对药品广告的监督不足,导致了一些违规广告屡禁不止。

3.法律法规的完善性有待加强尽管我国有一套完备的药品广告管理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四、我国药品广告管理的发展与趋势1.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在未来,我国会不断完善药品广告的管理法规,从而更好地规范药品广告的宣传行为。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药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广告内容审查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发布药品广告前,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审查,取得《药品广告审查表》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广告客户要求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客户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药品使用单位。

第六条广告客户应当对其所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广告制作发布第七条药品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共利益。

第八条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第五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虚假广告处理第十一条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追究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因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广告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药品广告档案,保存相关审查文件、广告合同和广告样品等资料,以备查验。

第九章附则与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共同解释。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引言广告是市场营销中的必要手段,但在医疗领域,广告需要更严谨的管理,以保证广告内容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为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而制定的法规,下面就它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法规内容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适用范围药品广告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

包括各种媒体的广告、推广资料以及支持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活动,但不包括对医疗机构的宣传。

广告主体药品广告主体为药品生产企业、经销商和广告代理机构。

广告准备广告主体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才能发布广告。

广告应以药品的属性和疾病的明确防治目的为主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迷信等内容。

广告应该符合国家法规和相关卫生部门规定的药品广告发布标准。

广告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应该准确、真实、明确、科学,且不应涉及疾病治愈、保证疗效、追求过分美好的描述。

药品广告还应该标注使用说明、禁忌症、使用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内容。

广告媒体药品广告的媒体需要有合法经营资格,对广告内容负责,并在广告中标注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使用说明等信息。

广告审查药品广告需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广告,需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相关措施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实施期间,监督管理部门将对药品广告进行抽样检查,对发现的违法广告,履行立即停止发布并通报相关单位要求尽快改正错误。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广告主体,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结论药品广告是药品营销中不可或缺的手段,但在信息爆炸的今天,药品广告的发布和管理已经变得越来越复杂。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为药品广告发布和管理提供了标准化的规范,有利于保障广告内容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的内容和方式,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发布的药品广告行为。

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遵循诚实、守法、科学、准确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第二章药品广告的内容和形式第四条药品广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准文号和生产企业的名称;2. 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3. 医学专家等人员的介绍必须真实可靠;第五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 医学尚未证明的疗效或保健功能;2. 药品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未明确提出警示;3. 与无关药品的比较宣传;4. 含有明显错误或难以理解的文字或图片;5. 含有过度的赞扬、虚假特效或夸大宣传语。

第三章药品广告的发布和监测第六条药品广告应当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

第七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药品广告进行定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的药品广告行为,将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发布前的药品广告行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条药品广告的文案和形式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修改,对于已经投放的广告,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修正。

第十一条有关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是关于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医药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023修正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是推广药品和医疗服务的重要手段,但不当的药品广告可能引发误导和伤害消费者的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规范药品广告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实施了《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一、广告准确性要求药品广告必须准确、明确地传递产品的信息和特性。

广告内容应符合药品的批准文号、适应症和禁忌症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广告中使用的证据、数据和医生推荐等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夸大其词。

二、广告警示要求药品广告必须提供清晰、明确的警示信息,包括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等。

警示信息应以明显的方式展示,字体大小和颜色要与广告主体保持一致。

广告还应提醒消费者请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医生嘱托使用药品,避免滥用和误用。

三、广告审批与监督机制为了控制药品广告的质量,减少误导和虚假宣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了广告审批和监督机制。

广告发布前必须先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规要求。

同时,监督部门会定期抽查广告内容,对违规广告进行处罚,并通报公众。

四、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督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首先,对广告发布者进行警告和罚款,并收回违规广告。

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虚假宣传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同时,广告审批机构也将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核力度,提高行业的规范程度。

五、消费者投诉渠道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了消费者投诉渠道。

消费者可以通过方式、邮件或在线平台等方式向监督部门投诉违规广告行为。

监督部门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保障公众利益。

六、加强宣传教育除了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药品广告的辨识能力。

通过举办培训班、发布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药品广告的法规要求和风险警示,引导公众理性使用药品。

结论《药品广告管理办法》为规范药品广告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和监管措施。

医药广告运营管理办法最新

医药广告运营管理办法最新

医药广告运营管理办法最新1. 前言医药广告是指医药领域的产品或服务在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形式。

为了规范医药广告的运营和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医药广告运营管理办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介绍医药广告运营管理办法的最新内容,以供各相关方了解和遵守。

2. 医药广告的定义根据医药广告运营管理办法,医药广告被定义为:“任何对医疗器械、药品、保健品及其他与医疗保健有关的产品或服务的宣传、推广或促销活动,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书刊、报纸、杂志、户外广告等媒介发布给公众的信息”。

医药广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文字广告•音频广告•视频广告•广告包装与标签•网络广告•手机短信广告•广告宣传册•广告宣传展板等3. 医药广告运营管理办法的内容要点医药广告运营管理办法的最新修订主要关注以下几个要点:3.1 广告内容的要求•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明确、客观,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

•广告内容不得涉及禁止广告内容的行为、产品或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告中所述效果、疗效、功效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3.2 广告的发布及审查•医药广告应当经过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广告发布者应当保留广告原始材料和发布记录,以备监管部门查验。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医药广告,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发布者进行修改或撤回。

3.3 广告宣传的限制•医药广告不得进行医学诊断、医学治疗、疾病预防的承诺或者保证。

•医药广告不得违反伦理道德、漠视社会责任,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针对敏感人群的产品或服务,应当谨慎宣传。

3.4 广告标识与说明•广告中的产品或服务名称、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信息应当清晰标识。

•对于处方药,广告中应当明确指出“请按说明或医师指导使用”。

4. 执法和处罚医药广告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会被暂停发布广告或吊销广告发布资质。

同时,违法行为的广告发布者可能被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药品广告的发布、制作、发布、审核、监管等各个方面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同时维护医疗卫生市场的秩序,促进药品经济的健康发展。

下面我们将从药品广告管理的基本要求、药品广告审查的程序、药品广告审核的标准、药品广告投放的限制等几个方面来详细解析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一、药品广告管理的基本要求药品广告必须遵循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适度性等原则,必须不得涉及虚假、夸大、误导、不良竞争、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业准则等规定。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该真实、客观、准确,不得夸大、虚假或引人误解。

药品广告的宣传效果应该与药品的真实效果相一致,宣传中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敏感词语及具有欺诈性质的词语。

广告语言要规范,不能含有语言干扰、夸大宣传的内容。

在广告中使用的图片、视频等素材应真实可信,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通讯工具。

药品广告的承诺和保证必须可靠性和有据可查。

广告承诺和保证应该有实际的、可检验的效果,不得夸大、夸张,不得降低法定质量标准。

不能在广告中使用虚假的医学专家复核证书、承诺书等内容,以表现出药品保救无望的效果。

药品广告的制作要符合先进科学技术和市场需要的要求,药品广告的作用应该在药学、医学领域得到广泛认可。

广告制作的创意、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都要符合行业标准,不能含有虚假或误导等内容。

二、药品广告审查的程序药品广告的审查程序包括初审、复审和核准三个步骤。

初审:由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初审投放广告的药品的广告资料。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准确、规范;广告的文案、图片、视频是否符合要求;广告是否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等。

复审:主要针对初审不符合要求、需要修正的广告进行复审,并将结论反馈给广告主或广告代理机构,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修正。

如经复审符合要求,则进入核准阶段。

医学药品广告和价格管理制度

医学药品广告和价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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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品广告和审批和监管机构及其职能
• 广告审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拥有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权 (2)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 (3)对违法广告的公告及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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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品广告和审批和监管机构及其职能
•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拥有 对药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处罚权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 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 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 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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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 准文号的,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广告监 督管理机关,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 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 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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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品广告审查的目的和审查内容
• 审查目的:保证药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 审查内容: (1)药品广告的内容、表现形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广告 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 有效; (3)药品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4)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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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广告活动的主体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保护广告受众和公众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活动。

第二章广告内容的审查第三条药品广告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明确、合法。

第四条药品广告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准确传递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二)注意宣传方式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得误导消费者;(三)遵循科学性、规范性、社会责任性的原则,不提倡过度食用;(四)尊重并保护患者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自主权。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药品广告应当遵循以下审查程序:(一)药品广告委员会的初审;(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复审。

第六条对于药品广告的主体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广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广告内容的具体要求第七条药品广告应当注重传递药品的临床实际应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准确传递药品的适应症、使用范围、用法用量等信息;(二)不得编造疗效或者过度夸大疗效;(三)不得从事虚假宣传、缺乏科学依据的宣传;(四)药品广告中的营销手段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的要求。

第八条药品广告中“先进技术”“新颖”“独特”等性质的宣传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可靠,并且有国家鉴定、批准的文件支持。

第九条药品广告中应当对药品的主要适应症和限制情况进行如下说明:(一)适应症明确,禁止过度宣传;(二)限制情况包括剂型、用法、用量、服用时间及使用对象等;(三)特定的限制情况应当出来,如孕妇患者需遵医嘱。

第十条药品广告不得涉及以下内容:(一)减少或者增加人体器官结构或者功能的宣传;(二)宣称治愈或者一劳永逸的宣传;(三)使用未批准的治疗手段或者药物的宣传;(四)不当使用医学术语和标准的宣传;(五)不当引用临床实验结果的宣传。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夸大或者否定标准治疗的疗效;(二)擅自改变或者超越药品的使用范围;(三)严重出入药品说明书和用法用量;(四)药品广告中使用影视明星和医生,涉及医疗和医学行为的广告,需注明其不构成诊断和医疗行为;(五)其他涉及个人隐私、道德、民族文化和国家利益等因素的不当行为。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它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和药品商品名)的和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和药品商品名)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药品管理法》;(三)《广告管理条例》;(四)《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五)《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六)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第七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

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审查的申请事宜。

第九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二)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制件;(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批准的说明书复制件和实际使用的包装及说明书;(四)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制件;(五)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的文件委托书原件。

药店广告管理制度

药店广告管理制度

药店广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店广告行为,提高广告管理水平,加强药店广告监督管理,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药店广告活动,包括传统媒体广告、网络广告、促销活动等。

第三条药店广告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真实的原则,禁止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广告宣传。

第四条药店广告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采取欺诈、诱导等手段。

第五条药店广告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条药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第七条药店广告应当尊重竞争行为准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广告审查第八条药店广告应当经过严格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广告内容审查由药店负责,审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人员。

第九条广告内容审查应当涵盖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道德性等方面,确保广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十条对于特殊类型的药品广告,应当由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对涉及医疗保健的广告,应当由医疗保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广告发布第十二条药店广告发布应当明确广告发布者和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药店广告发布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媒体,不得在未经审批的媒体上发布广告。

第十四条药店广告发布应当符合相关广告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第十五条药店广告发布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

第十六条药店广告发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广告监督第十七条药店广告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督制度,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广告监督。

第十八条广告监督主要包括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自律监督。

第十九条社会监督是指广大消费者和公众对广告内容和效果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二十条行政监督是指相关政府部门对广告内容和效果进行监督和管理。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25号]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25号]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和卫生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卫生部部长陈敏章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宣传材料,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三条药品广告审查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

广告审查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查。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有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查处的责任。

第五条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他药品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需在异地发布的药品广告,须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广告发布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二)《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四)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或其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该商标注册的文件;(五)有商品名称的药品,必须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该商品名称的批准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药品广告(不包括兽药和农药)的管理,正确地向药品经营单位、医药卫生工作者和人民群众介绍药品的成份、功效、用法、用量、禁忌症和毒副作用,以达到防病、治病、合理用药之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凡利用各种媒体刊播、印制、设置、张贴有关药品质量和功效的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广告客户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批表”,方可发布药品广告。

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事先提供下列证明:一、制药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二、营业执照;三、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证明文件;四、批准该药品生产的文号、说明书、商标注册证、颁奖证书;五、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办理药品广告或进口药品广告,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广告经营单位应按“审批表”批准的广告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广告批准号必须列入宣传内容同时发布。

“审批表”应立案存档备查。

批准的广告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如需要更改,应重新申报。

下列药品,禁止发布广告:一、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临床试用、试生产的药品。

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广告,须经药品生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广告。

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药品,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暂停发布广告或吊销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严重不良反应;二、药品质量下降,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三、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广告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广告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药品广告呈现出多样化、频繁化、覆盖范围广泛等特点,对药品市场秩序、公众健康安全等方面的影响越来越明显。

为了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国家规定了药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利于切实提高药品广告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药品广告管理的原则药品广告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性原则:广告必须基于科学依据,广告宣传内容应公开透明,不得夸大疗效,不得违背科学原则。

2.安全性原则:广告必须考虑公众健康安全,不得隐瞒药品的不良反应和禁忌症。

3.真实性原则:广告宣传的药品属性、疗效、安全性等应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内容。

4.道德性原则:广告内容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反映不健康、低俗、淫秽的内容,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

药品广告的分类药品广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药品广告的形式1.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广告:广告面向公众宣传,覆盖范围广泛,是药品广告宣传的主要形式。

2.网络广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上的广告日益增多。

药品公司可以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药品广告,也可以选择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投放广告或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广告。

3.宣传单、样本、宣传册等:面向医生及患者宣传。

药品广告的内容1.OTC广告:OTC即非处方药,其广告欺骗性相对较小,对消费者诱惑相对较弱,主要向购买者传递产品的疗效和作用范围等信息。

2.处方药广告:处方药广告主要面向医生,宣传的是药品的药效以及适应症,在广告宣传时,必须明确指出“需医生处方”并注明不良反应、禁忌症等内容。

药品广告的管理我国药品广告管理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药品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规定以及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

2.发布OTC广告前需经申报批准,药品广告违法、虚假、不实的,药品生产企业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处方药广告不得在非医疗卫生专业杂志和医药网站、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发布,只能在医学专业杂志上刊登。

4.药品广告必须明确标注产品名称、有效成分、生产单位等基本信息,严禁虚假宣传及夸大宣传。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制作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药品广告应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合法、合规、科学的原则,不得误导、夸大、混淆、诱导、欺骗,不得含有虚假、不当、危险、误导性和误解性的内容,不得涉及治愈百病或其他过度宣传。

第四条药品广告应具有较强的证据支持,所引述的资料和数据应该可靠,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药品广告应当在药品注册批件中标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以及其他必要信息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药品广告应当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管。

接受监督部门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颁发机构的检验,并应向监管部门报告药品广告的发布情况以及相应的反馈和处理结果。

第七条药品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以处罚,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章药品广告的范围和种类第八条药品广告是指为了宣传、推销、推广药品而制作的各种形式的广告,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广播、户外、网络等各种媒介广告。

第九条药品广告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五种:(一)推荐型广告:用于推荐某种药品或推荐某种疗法,强调其疗效及其他优点,以达到宣传、推销、推广的目的。

(二)比较型广告:将该药品与同类别药品进行比对,强调其疗效优于其他同类药品。

(三)评价型广告:引用权威专家或公众人物的名言和见解,以增强推销的可信度。

(四)悬念型广告:以引起公众的兴趣和注意,不透露药品名或药品作用,通过利用偏引、空降等手段达到炒作、推广、宣传的目的。

(五)其他形式的广告:如品牌广告、服务广告、公益广告、事件营销等。

第三章药品广告内容和形式第十条药品广告应当在真实、准确、全面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宣传手段,制作广告内容,不能含有虚假、不当、危险、误导性和误解性的内容。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宣传的内容应当以下列方式表述:(一)药品名称、注册证号、厂家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批号等信息。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药品广告管理办法【颁布部门】国家工商局/卫生部【颁布日期】1992年06月01日【正第五条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宣传药品的主要成份、功效(功能)、适应症(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广告客户(包括广告主自身制作、发布广告,下同)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说明书、包装;(四)商标注册证;(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市、日。

药第十条经营进口药品的企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国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向其广告代理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在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二)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进口药品许可证》);(三)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说明书、包装(应附中文译本);(四)委托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有国外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港、澳地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其他印刷品以及路牌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的宣传批准文号应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利用前款媒介发布推荐给个人使用的药品广告,广告内容必须标明对患者的忠告性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不得印制在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和《药品广告审批表》不得转让、出租或借用。

第十六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表现形式:(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二)贬低同类产品或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的;(三)企业被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其他不宜继续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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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邵明立局长:周伯华二○○七年三月十三日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药品管理法》;(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四)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六)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七)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八)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申请:(一)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第十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收到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药品广告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药品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将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中存在问题的药品广告,应当责成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予以纠正。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二)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三)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

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申请,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给予备案,在《药品广告审查表》上签注“已备案”,加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药品广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填写《药品广告备案意见书》(附表2),交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复核,并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药品广告备案意见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告知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与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裁定。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

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广告申请人自行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将《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备查。

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广告申请人委托代理、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十八条已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药品广告复审通知书》(附表3),进行复审。

复审期间,该药品广告可以继续发布。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三)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形。

经复审,认为与法定条件不符的,收回《药品广告审查表》,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作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第二十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被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必须立即停止发布;异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停止受理该企业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备案。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

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4),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汇总发布。

对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必要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案件中,涉及到药品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将需要认定的内容通知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反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人员和药品广告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和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

★精品文档★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0”为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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