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道路危货停车场安全要求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道路危货停车场安全要求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6.1.1停车场不应设置在饮用水源、政府机关、居住区、学校、医院、体育馆、风景游览区、电力设施区域和其它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
6.1.2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6.1.3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6.2平面布置
6.2.1停车场宜布置在本单位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2.2停车场地应坚实平整。
6.2.3停车场车位大于30个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6.2.4与停车车身方向平行的停车场路面坡度不应大于5%c,同时不宜小于最小排水坡度2%。
-3%。
6.3交通标志和标线
6.3.1停车场内应按照GB5768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6.3.2停车场内的车辆交通标线应采取单向行驶路线,避免互相交叉,并应与停车场的出入口方向相一致。
6.4消防设施配备停车场应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运输危险货物的种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设置地点应符合GB50140的要求。
6.5停车场地面积
自备停车场应与企业或单位经营规模相适应,停车位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租用其它单位停车场地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危化品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一)
危化品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一)危化品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背景介绍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停放是一个重要的安全问题,合理的建设标准可以提高停车场的安全性和管理效率。
以下是一份针对危化品车辆停车场建设的标准:设计标准1.停车场应位于远离居民区和火灾易燃区的安全地段,具备良好的环境和地理条件。
距离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停车场应具备合理的规模和布局,确保危化品车辆有足够的停放空间,并能保证车辆灵活进出。
3.停车场地面应坚固、平坦,同时具备防滑、防腐蚀和防火等特性。
道路标线应清晰,方便司机辨认和操作。
4.停车场应设有灭火器材、应急处理设施和报警系统等安全设备,以应对突发事故。
5.停车场应配备足够数量和规格的消防器材,包括消防龙头、灭火器、消防水带等,以保障危化品车辆在停放过程中的安全。
管理标准1.停车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教育背景,熟悉危化品车辆的特性和安全要求。
3.停车场应建立有效的进出管理制度,限制非相关人员的进入,并加强对入场车辆的核实和检查。
4.停车场应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意识。
5.停车场应定期检查安全设备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和有效性,并及时修复或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监管标准1.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危化品车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停车场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3.监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处罚机制,对违规和不合格的停车场予以处罚,并公布处罚结果,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结论危化品车辆停车场的建设标准是保障车辆安全的重要因素。
通过遵守上述设计、管理和监管标准,可以有效提高危化品车辆停车场的安全性和管理效率,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同时,政府、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危化品车辆停车场建设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系统距离参考实用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标准规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标准规定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而运输车辆的停车场管理更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的安全,制定科学、合理、严格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标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一、停车场选址与规划1、地理位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应选址在远离人口密集区、水源地、重要公共设施以及生态敏感区域的地方。
同时,要考虑到交通便利性,便于运输车辆的进出。
2、场地规模停车场的规模应根据当地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需求来确定,要确保有足够的停车位,以满足日常停放需求,并预留一定的应急空间。
3、分区设置停车场应明确划分不同的区域,如停车区、装卸区、办公区、消防设施区等。
停车区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进行分类停放,避免不同危险化学品相互接触引发事故。
二、设施设备要求1、消防设施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是停车场的基本要求。
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栓、灭火器等,且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2、监控系统安装全方位的监控系统,对停车场进行实时监控,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
3、通风系统良好的通风系统有助于降低危险化学品挥发气体的浓度,减少潜在的安全风险。
4、照明设施保证停车场内有充足的照明,特别是在夜间,以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5、防雷防静电设施对于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区域,要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防止雷击和静电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三、安全管理措施1、人员培训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了解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应急处理方法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2、出入管理严格控制停车场的出入口,对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
3、车辆检查运输车辆进入停车场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车辆的车况、危险化学品的装载情况、防护设施等。
4、装卸管理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要有专人监护,确保装卸过程的安全。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管理要求
5管理要求
8.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 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 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 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 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 小于15m。
4. 停车场按要求施划停车位、配备必要的安保设 备。
4人员要求
企业应设置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停车场,负 责对照车辆运行计划落实车辆出场、回场登 记制度。
5管理要求
1.企业应设置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停车场,负责对照 车辆运行计划落实车辆出场、回场登记制度。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管理要求
目录
法律依据 制度要求 硬件要求 人员要求 管理要求
一、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3年修正本)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部令2010年第5号)第八条(该规定已经更新)
一、法律依据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二 点。
11.所有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载有危险 货物。
5管理要求
12.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灭 火器等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 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规定 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管理要求
13.停放的车辆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 挡消防栓,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 疏散距离。
2.进入专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必须是在公司安保 部备案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无备案的、外来的、包括 公司其它的任何车辆均不得进入危化品专用停车场。
道路危货停车场安全要求
道路危货停车场安全要求道路危货停车场的安全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道路危货停车场地点选址的要求、道路危货停车场的设计规划、车辆进出管理、灭火设备与操作规程、安全巡查与检查、安全培训与演练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
一、道路危货停车场地点选址的要求1. 选择距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一定距离的地点,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选址处应具备充足的面积以容纳停放的车辆,并具备必要的生活与康复设施。
3. 避免选址在易发生自然灾害(如山体滑坡、河水暴涨等)和人为灾害(如危化品泄漏事故等)的区域。
二、道路危货停车场的设计规划1. 设计停车位数量与车辆类型相匹配,区分货车、危货车等不同类型的车辆停放区域。
2. 设置合理的出入口,确保车辆进出顺畅,同时减少行人与车辆相冲突。
3. 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与标线,以指导车辆停放和行驶。
4. 划分安全通道与疏散通道,保证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三、车辆进出管理1. 严格限制入口,只允许拥有合法有效许可证的车辆进入。
并设立检查站进行车辆和人员的安全检查。
2. 设立车辆出入登记制度,记录每辆车辆的进出时间、货物信息和驾驶员信息。
3. 采用封条或GPS追踪技术,对出入车辆进行监管,减少非法运输和偷盗现象。
四、灭火设备与操作规程1. 在危货停车场内设置灭火器材,并进行定期维护检查以确保可用性。
2. 正确使用和操作灭火器材,例如使用干粉灭火器对不同类型的火灾进行扑灭。
3. 安排专人负责灭火器材的管理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灭火应急预案。
五、安全巡查与检查1. 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2. 巡查内容包括灭火设备的完好情况、电线电缆的堆放安全、危险品的保管情况等。
3. 成立安全检查小组,对危货车辆和场地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六、安全培训与演练1. 对停车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对危险品性质、货车和危货车的安全控制能力。
2. 进行定期的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例如车辆事故、火灾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安全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安全要求1 基本要求租用其他单位停车场地的,应签订3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2 选址2.1 停车场不应设置在饮用水源、政府机关、居住区、学校、医院、体育馆、风景游览区、电力设施区域和其它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
2.2 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2.3 停车场宜布置在本单位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4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3 停车场面积和平面布置3.1 停车场场地面积应该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的要求。
3.2 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使用砖头、木头、铁栅栏、铁丝网等物品作为专用隔离设施的,其高度应不低于1.5米。
3.3 停车场车位大于30个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3.4 与停车车身方向平行的停车场路面坡度不应大于5‰,同时不宜小于最小排水坡度2‰-3‰。
3.5 停车场地应坚实平整,有良好排水系统,不得有积水现象。
3.6运输易溶于水、遇湿易燃或产生有害物质类货物车辆的停车场,地面应为水泥地面,应该具备遮雨棚或苫布等防雨防潮设施。
4 标志、标线4.1 停车场内应按照GB5768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4.2 停车场内的车辆交通标线应采取单向行驶路线,避免互相交叉,并应与停车场的出入口方向相一致。
4.3 停车场出入口和停车场内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并确保安全标志字迹清晰可见。
4.4 具有运输剧毒品、爆炸品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除外。
5 车辆停放要求5.1专用停车场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空车停放,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随意驶入、停放,不得混停。
5.2 同一停车场地内有多家单位共同停车的,应用专用隔离设施将各单位专用停车场地隔离,并按运输危险货物的种类设置警示标志,保证通道畅通,并执行统一的停车管理制度。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最新】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最新】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管理,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和停放。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
二、车辆停放要求1. 所有停车场必须设立明显的标示,标明停放区域及相关规定。
2.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停车位停放,不得占用非指定的停车位。
3. 车辆停放时,必须确保车辆与周围环境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火灾和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4. 临时停放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必须在工作人员的监管下停放,并尽快转移。
三、车辆进出管理1. 车辆进入停车场前,必须接受安全检查,确保车辆上的危险物品符合规定并处于良好状态。
2. 停车场应配备监控设施,记录车辆进出的时间和相关信息,以便追溯和调查。
3.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停车场,一般公众不得进入停车区域。
4. 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停放的车辆,必须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四、危险物品管理1.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放区域内,不得存放其他非危险物品。
2. 危险物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标识进行标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泄露和事故发生。
3. 停放区域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
五、安全培训与演练1. 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2. 安全培训包括危险物品的正确操作、事故处理和应急措施等内容,以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六、违规处罚1. 对违反本规定的车辆和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2. 对于严重影响危险物品运输安全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停车场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的内容。
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
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嘿,朋友们!咱今天来聊聊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危险品运输车辆,那可真是不能小瞧啊!就像一个个移动的小炸弹,要是停车场没建好,那可不得了哇!就好比你把宝贝瓷器随便乱放,一不小心就给磕碎了。
那这停车场得建成啥样呢?首先,场地得够大吧!你想想,那么多危险品车辆,总不能挤在一起吧,那不就跟菜市场一样乱糟糟啦!得给它们足够的空间,让它们能舒舒服服地停着。
还有啊,地面得结实吧!不能说车开上去,扑哧扑哧往下陷,那多不安全呐!就跟人走路得踩在踏实的地面上一样,这危险品车辆也得有个稳当的“家”。
排水系统也很重要哇!要是下大雨,停车场成了小水塘,那危险品不就危险啦?这可不行,得赶紧把水排走,不能让它们泡在水里呀!再说说安全设施,那肯定不能少啊!灭火器得备足了吧,万一有点小火苗,能马上扑灭。
还有监控,得时刻盯着这些车辆,就像老鹰盯着小鸡一样,有啥风吹草动都能知道。
周边环境也得注意呢!不能离居民区太近呀,你想想,万一有点啥情况,那多吓人!就像你不会把鞭炮放在自己床头一样道理。
而且啊,这停车场的标识得清楚明白呀!不能让司机们像无头苍蝇一样乱转。
要让他们一下子就知道该往哪儿停,该怎么走。
这就好比你回家的路,得清清楚楚的,不然可就找不着北啦!说到这里,咱想想,要是停车场没按照这些标准来建,那会咋样?那可真是不敢想啊!说不定哪天就出大问题啦!所以啊,这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可不是闹着玩的,得认真对待呀!咱可不能拿安全开玩笑,是不是?大家都得重视起来,把停车场建得好好的,让这些危险品车辆有个安全可靠的“家”,这样咱们大家才能放心呐!这可不是我在吓唬你,你自己好好琢磨琢磨是不是这个理儿!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危化品运输企业停车场要求
危化品运输企业停车场要求: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⑴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⑶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化工园区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
化工园区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
化工园区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道路危货停车场安全要求
道路危货停车场安全要求是指在危险品运输进出城市、进出镇、进出工矿区、进出重点工程项目、通过重要交通干线等某一路段或线路上,为保障危险品运输安全,在合适位置设置的专门用于停放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场所。
以下是关于道路危货停车场安全要求的一些内容,以供参考:1.场所选择:(1)停车场要尽可能远离居民区、人口稠密地区,以减少对周围居民造成的安全隐患;(2)不能设置在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如山体滑坡、洪水泛滥等;(3)尽量选择平坦的场地,并保证场地的排水设施完善;(4)要设在远离火源的地方,并要与高速公路等主干道连接方便;(5)停车场一般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以免影响救援和疏散。
2.围栏及警示标识:(1)在围栏上应设有可见的警示标识,提示危险品停车场的范围和禁止携带危险品入场;(2)围栏应牢固、结实,并具备一定的阻拦能力;(3)围栏上应设立出入口,并设有门禁或者人工管理的岗亭。
3.消防设施:(1)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且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养;(2)要保持消防设施畅通无阻,如水源、消防通道等;(3)设置灭火器具应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标准进行布置,以确保火灾发生时可以及时灭火。
4.安全管理人员:(1)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2)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和指挥能力;(3)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提高其对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5.应急处置:(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和泄漏事故的处置流程;(2)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装置,如应急救生箱、泄漏处理设备等;(3)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4)与当地的有关部门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共同制定和完善应急处置工作。
6.危险品车辆停放要求:(1)停车位置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防止因发生事故造成连带灾害;(2)车辆停放时要将发动机熄火,车门上锁,并设立必要的防盗设备;(3)停放车辆要保持适当的间距,防止因车辆之间发生火灾时无法疏散;(4)禁止在车辆周围存放危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防止引发火灾。
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的安全距离与存储要求
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的安全距离与存储要求危险品的运输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减少潜在的危险事故发生。
在实施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时,安全距离与存储要求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本文将重点讨论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中的安全距离与存储要求。
一、安全距离要求在危险品的运输过程中,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是至关重要的。
安全距离的计算依据包括危险品的性质、储存量和容器类型等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各种危险品都有其特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1. 液体和气体危险品的安全距离要求:液体和气体危险品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其燃烧性、爆炸性以及毒性等特点来确定。
一般来说,对于易燃液体和气体,安全距离通常为30米至100米。
而对于剧毒气体和高度易燃液体,其安全距离则可能会更远,达到200米以上。
2. 固体危险品的安全距离要求:固体危险品的安全距离要求与其易燃性、爆炸性以及放射性等特性有关。
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一般来说,易燃固体和放射性物质的安全距离要求为30米至100米。
对于高度易燃固体和爆炸性物质,其安全距离要求则可能更远,达到200米以上。
二、存储要求除了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距离,危险品的存储也需要符合特定的要求。
不同类型的危险品具有不同的存储要求,包括储存设施的选择、存储环境的控制以及安全设备的使用等。
1. 储存设施的选择:危险品的储存设施应该具备防火、防爆、防腐蚀等功能。
根据危险品的性质不同,储存设施可以选择固定储罐、压力容器或保温储罐等。
同时,储存设施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密封性能,以避免危险品泄漏引发意外事故。
2. 存储环境的控制:危险品的存储环境需要进行适当的控制,包括温度、湿度以及通风等因素。
温度和湿度的控制对于某些易燃固体和易爆物品尤为重要,以防止其在储存过程中发生自燃或爆炸等意外事故。
同时,通风设施的设置也能有效地降低危险品积聚的风险。
3. 安全设备的使用:在危险品的存储过程中,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精心整理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机场以、2.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3日起施行)为:10米;(3)……4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电压与距离1~10kv5m35~110kv10m154~330kv15m500kv20m(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5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危险品停车场管理规定
危险品停车场管理规定随着物流行业的发展,危险品的运输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环节。
而危险品停车场作为保障危险品运输安全的重要环节,其管理规定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危险品停车场管理规定,以确保危险品运输的安全性。
一、停车场选址危险品停车场的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1. 距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一定的距离,以防万一发生事故时对人群的威胁。
2. 周边交通条件便利,有高速公路、交通枢纽等便捷的进出口道路,方便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进出。
3. 选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如加油站、化工厂等。
二、场地布局危险品停车场的场地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1. 停车场应划分不同区域,按照危险品种类和级别进行分类管理。
2. 每个区域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施、泡沫喷淋系统等,以应对突发事件。
3. 各个区域应有明确的通道和标识,方便车辆进出和应急疏散。
三、停车场设施危险品停车场应该配备以下设施:1. 安全围栏:围栏高度应满足相关标准,并设有防爬设计,以防止未授权人员进入。
2. 安全告示牌:在停车场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告示牌,包括禁止吸烟、禁止明火等提示。
3. 监控系统:停车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监控停车场的情况并记录录像。
4. 照明设施:停车场内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以确保夜间运输车辆的安全。
四、人员管理危险品停车场的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的人员准入制度,只有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岗位认证的人员才能进入停车场工作。
2. 停车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停车场的秩序。
3. 所有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和操作规程,以应对突发情况。
五、应急预案危险品停车场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演练、灭火器材配备、应急联系人等。
1.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熟悉应急预案的操作流程。
2. 停车场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材,放置在易于取用和识别的位置。
3. 设立应急联系人,建立紧急通信渠道,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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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1)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4)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2)……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年1月7日起施行)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电压与距离1~10kv5m35~110kv10m154~330kv15m500kv20m(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2)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5、《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982〕28号,1982 年 9 月20日起施行)第七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5)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汽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
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二、部门规章文件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2)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3)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2、《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铁运〔2010〕05号)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m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3、1.2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系指铁路车站边界向外起算的最短水平直线距离。
铁路车站边界系指车站、货场、到发场、编组场、机务段、车辆段等的围墙、围网及其他形式站界外侧。
三、行业准入条件1、《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0号,2007年10月12日起实施)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2、《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3、《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产业〔2008年〕第15号,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4、《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工联电子〔2010〕137号,2010年12月31日起实施)在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疗养地、食品生产地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周边1000米内或国家、地方规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敏感区域内,不得新建多晶硅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多晶硅项目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5、《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6号,2011年2月14日起实施)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
6、《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第7号,2011年3月7日起实施)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镁冶炼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