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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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六种模式

新形势下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六种模式

新形势下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六种模式展开全文基础设施投资将继续作为2021年政府工作的一项重点,且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层面首提“社会资本参与”,意义重大。

在此大背景下,2021年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工作将有别于往年,不太可能出现投融资模式的主流模式,而是更多地谋求适合项目自身特点,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在地方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内有序开展项目投融资模式的设计和组合。

如下笔者列举了若干种或将使用到的投融资模式和交易结构。

下面介绍一下常见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1. 政府专项债券根据《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中的要求,各市县要求具备相应的额度才能发行专项债。

专项债实行配额发行,同时要求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实现资金自平衡。

2020年新增专项债券4.49万亿元,较2019年提高了57.8%。

专项债的大规模发行逐渐产生使用效率不高、借新还旧、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等问题,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2020年12月23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建立现代财税体制》并明确指出:“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机制,一般债务限额与税收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相匹配”;2021年1月,财政部印发的财预〔2021〕5号以及2月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印发的财办预〔2021〕29号文件,除要求对专项债项目实施穿透式监测外,再次强调了合规审核与风险防范。

2021年3月财政部已按程序提前下达各地部分新增专项债券额度17,700亿元。

根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今年新增专项债额度总计36500亿元。

已经提前下达的新增专项债额度占总额度比重约49%。

各地均要求尽快将专项债券额度对应到具体项目。

2.城投公司投资建设城投模式是将项目交给本级平台公司谋划实施项目建设,并由平台公司负责资金筹划。

2014-2017年我国PPP政策文件全汇总

2014-2017年我国PPP政策文件全汇总

发改投资〔2014〕2724号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并随文下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2014财金〔2014〕113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11-29),以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财金〔2014〕112号: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11-30),并发布了第一批30个PPP示范项目名单;财金〔2014〕156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12-30),制定下发《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

20151月1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财政部也公布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发布了PPP项目合同指南。

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3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发布《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社会资本开出了更优厚的条件,其中包括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等。

4月2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部、住建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印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将“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协商合作”作为特许经营实施的四项原则之一。

并强调“行政区划的调整、政府的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的变更都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

5月5日,国务院转发了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努力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并下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成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推进PPP模式的首个指导性文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PPP项目绩效管理是指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开展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项目管理活动。

第三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PPP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及再评价、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所有PPP项目,包括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使用者付费项目。

第五条各参与方应当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物有所值、风险分担、诚信履约、按效付费等原则开展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

第二章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管理第六条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编制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PPP项目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总体绩效目标是PPP项目在全生命周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根据总体绩效目标和项目实际确定的具体年度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具体、可衡量、可实现。

PPP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应符合区域经济、社会与行业发展规划,与当地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以结果为导向,反映项目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体现环境-社会-公司治理责任(ESG)理念。

(二)细化量化。

绩效目标应从产出、效果、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

绩效目标应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既具有前瞻性,又有可实现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创新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适用本法。

 第三条【定义】本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以合作协议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合作原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公平竞争的原则,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平等保护。

 第五条【权益风险配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权益风险配置。

 第六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型政策支持。

国务院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策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管原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负面清单管理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优化和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和流程,依法确定各自监管范围、监管方式、监管标准和监管流程。

 第八条【财政资金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所需财政资金应当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管理,确保支出透明、规范、有效。

 第二章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产生 第九条【项目特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应当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具有公共性、公益性; (二)风险可分担; (三)满足物有所值评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PPP的法律法规

PPP的法律法规

PPP与BOT和BT模式的关系PPP模式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英国,广义PPP以授予私人部门特许经营权为特征,包括BOT等多种形式。

狭义的PPP是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

PPP模式分类PPP模式含义狭义的PPP不仅仅是一种融资机制,是政府与私营投资机构长期合作关系,公营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更是一种管理机制、合作机制,它与BOT等其他模式在操作上有很大的不同。

BOT与PPP的共同点主要包括:①这两种融资模式的当事人都包括融资人、出资人、担保人;②两种模式都是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使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发生契约关系的;③两种模式都以项目运营的盈利偿还债务并获得投资回报,一般都以项目本身的资产作担保抵押。

BOT 与PPP的区别主要包括:①组织机构设置不同,BOT模式参与项目的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之间是以等级关系发生相互作用的,PPP模式是政府、赢利性企业和非赢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②运行程序不同,两种模式的不同之处主要在项目前期,PPP模式中私人企业从项目论证阶段就开始参与项目,而BOT模式则是从项目招标阶段才开始参与项目,PPP模式中政府始终参入其中,而在BOT模式中在特许协议签订之后政府对项目的影响力通常较弱。

PPP模式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SPECIAL FOCUS|本期关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1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lisms)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202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国家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2020年第12期:由国攻府采购9本期关注I SPECIAL FOCUS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同3篇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同3篇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同3篇篇1甲方(政府):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社会资本):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合作背景及目的为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公共服务水平,提高项目运营效益,甲方通过引入社会资本,与乙方共同合作,以实现项目顺利建设及运营。

二、合作模式本次合作模式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

甲方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乙方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合作项目和内容1. 合作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合作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合作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合作项目建设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合作期限本次合作期限为______年,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五、投资金额及来源1. 乙方总投资额:人民币______元。

2. 资金来源:乙方自有资金及合法融资。

六、回报机制与收益分配1. 回报机制:根据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运营收入等方式获得投资回报。

2. 收益分配:在合作期内,甲乙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收益。

七、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管,确保项目按照约定进行建设和运营。

2. 甲方有义务提供项目所需的政策支持,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3. 甲方应按时支付约定的回报和补贴。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获得约定的投资回报和收益分配。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投入资金,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3.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供项目进展报告和财务报告。

PPP项目最全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PPP项目最全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71
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 年 5 月 25 日
72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42 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15 年 5 月 19 PPP)项目的通知
国发〔2013〕33 号
国务院
2013 年 8 月 9 日
4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3〕36 号
国务院
2013 年 9 月 6 日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 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13 年 9 月 26 日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国办发〔2014〕37 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14 年 7 月 29 日
7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 号
国务院
2014 年 9 月 21 日
8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4〕45 号
国务院
2014 年 9 月 26 日
9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
18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4〕838 号
财政部、住建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9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4〕839 号
财政部
2014 年 12 月 26 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是指政府为增强公路建设项目服务的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长期合作、风险分担及利益共享关系。

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是指与政府合作,负责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社会资本合作者。

根据PPP合作项目合同的约定,投资人可以自行或者组建项目公司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养护和移交的全部或者部分工作。

第三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授权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通过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公路建设项目并获得合理回报,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运作方式。

特许经营包括BOT(建设-运营-移交)、ROT(改建-运营-移交)和TOT(转让-运营-移交)等多种形式,由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根据PPP合作项目合同约定承担新建或者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和养护,或者根据PPP合作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将存量公路建设项目的经营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和养护;合作期满后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

(二)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需由政府直接提供的非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和养护,或者政府还贷公路的服务区经营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选择具备条件的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承担,合作期满后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并由政府根据PPP合作项目合同约定向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支付合理费用的项目运作方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PPP 项目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

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从事PPP项目采购业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第二章采购程序第四条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五条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第六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依照预算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能够统筹使用的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自身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

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单独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收支事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条各部门预算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

各部门预算支出为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和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本条第二款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条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

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部门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

各部门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除外。

2014年财政部113号文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2014年财政部113号文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识别第六条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创新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适用本法。

第三条【定义】本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以合作协议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合作原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公平竞争的原则,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平等保护。

第五条【权益风险配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权益风险配置。

第六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性政策措施。

国务院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策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管原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负面清单管理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优化和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和流程,依法确定各自监管范围、监管方式、监管标准和监管流程。

第八条【财政资金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所需财政资金应当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管理,确保支出透明、规范、有效。

第二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产生第九条【项目特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应当具有如下基本特征:(一)具有公共性、公益性;(二)风险可分性;1这是关于PPP的专门法律,是最高层级的法,高于任何其他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等,目前尚处于征集意见阶段。

财政部拟推最强PPP新规:政府不履约将被强制扣款

财政部拟推最强PPP新规:政府不履约将被强制扣款

财政部拟推最强PPP新规:政府不履约将被强制扣款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行为,切实保障PPP 项目合同政府履约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公共资产和资源流失,依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各类PPP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

第三条【管理内容】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下同)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支持PPP项目建设运营,严格履行项目识别、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管理、绩效评价、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二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四条【项目识别】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识别工作。

(一)【政府发起】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发起推荐PPP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二)【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应当向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提请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五条【提交材料要求】提请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项目产出说明、项目合作范围、期限与运作方式、风险分配框架、交易结构、监管框架、社会资本合作方采购方式等。

(二)除前款要求的材料外,新建、改扩建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社会资本发起的可提交项目建议书替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存量项目还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包括资产清册、性能状况、财务、人事等情况,以及第三方依法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创新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适用本法。

第三条【定义】本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以合作协议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合作原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公平竞争的原则,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平等保护。

第五条【权益风险配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由市场在资源配臵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权益风险配臵。

第六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性政策措施。

国务院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策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管原则】政府和杜会资本的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负面清单管理原则依法确定各自监管范围、监管方式、监管标准和监管流程。

第八条【财政资金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所需财政资金应当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管理,确保支出透明、规范、有效。

第二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产生第九条【项目特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应当具有如下基本特征:(一)具有公共性、公益性;(二)风险可分担;(三)满足物有所值评价;(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前款所称物有所值评价,是指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传统模式相比,社会资本参与能有效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效率。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 项目各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PPP项目信息公开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开展以下工作:(一)收集、整理PPP项目信息;(二)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维护和更新PPP项目信息;(三)组织编制本级政府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在其他渠道同时公开PPP项目信息;(五)与PPP项目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参与主体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PPP项目信息。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五条项目识别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一)项目实施方案概要,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

(二)经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包含:定性评价的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定量评价测算的主要指标、方法、过程和结果(含PSC值、PPP值)等(如有);物有所值评价通过与否的结论。

(三)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包含:本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累计支出责任总额,本级政府本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总和及其占各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情况;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测算依据、主要因素和指标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与否的结论。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书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书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书甲方:_______人民政府乙方: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地方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与社会资本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项目1. 项目名称:_______(项目名称)2. 项目地点:_______(项目地点)3. 项目内容:_______(项目内容)4. 项目投资估算:_______(项目投资估算)二、合作方式1. 甲方负责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等手续办理,并给予乙方政策支持、优惠和补贴。

2. 乙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合作费用。

3. 项目合作期限为_______年,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三、合作费用1.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和方式,向甲方支付合作费用。

2. 合作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双方在具体合作协议中约定。

四、利益分配1. 甲方按照约定享有项目收益的权利。

2. 乙方按照约定享有项目运营收益的权利。

3. 项目收益的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由双方在具体合作协议中约定。

五、风险分担1. 甲方承担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和项目审批风险。

2. 乙方承担投资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和市场风险。

六、合作协调1. 甲乙双方应设立合作协调机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2. 合作协调机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甲方和乙方代表参加。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及具体合作协议的约定。

2. 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及具体合作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人民政府乙方: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上协议仅供参考,具体合作协议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的协议为准。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指政府为增强公路建设项目服务的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长期合作、风险分担及利益共享关系。

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是指与政府合作,负责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社会资本合作者。

根据合作项目合同的约定,投资人可以自行或者组建项目公司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养护和移交的全部或者部分工作。

第三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授权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通过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公路建设项目并获得合理回报,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运作方式。

特许经营包括(建设运营移交)、(改建运营移交)和(转让运营移交)等多种形式,由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根据合作项目合同约定承担新建或者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和养护,或者根据合作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将存量公路建设项目的经营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和养护;合作期满后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

(二)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需由政府直接提供的非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和养护,或者政府还贷公路的服务区经营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选择具备条件的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承担,合作期满后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并由政府根据合作项目合同约定向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支付合理费用的项目运作方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本期关注I SPECIAL FOCUS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我们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现行政府采购法为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岀一些不足,如采购人主体责任缺失、采购绩效有待提高、政策功能发挥不充分、公共采购制度不统一不衔接等。

当前,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创新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突岀问题,优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都亟需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原则此次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提供法律引领和保障。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

三是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10章146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章对政府采购参加人、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O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二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新增政府采购政策一章,在采购政策目标中增加支持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内容,明确政策制定主体及政策执行措施,新增对采购人落实采购政策的要求,新设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新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一章,明确采购需求的定义及定位,规定编制主体、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和主要内容,增加对采购人内部需求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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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创新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适用本法。

第三条【定义】本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以合作协议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合作原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公平竞争的原则,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平等保护。

第五条【权益风险配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权益风险配置。

第六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型政策支持。

国务院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策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管原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负面清单管理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优化和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和流程,依法确定各自监管范围、监管方式、监管标准和监管流程。

第八条【财政资金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所需财政资金应当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管理,确保支出透明、规范、有效。

第二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产生第九条【项目特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应当具有如下基本特征:(一)具有公共性、公益性;(二)风险可分担;(三)满足物有所值评价;(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前款所称物有所值评价,是指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传统模式相比,社会资本参与能有效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效率。

第十条【项目类型】合作项目包括基础设施类项目和公共服务类项目。

基础设施类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城市轨道交通、供水、供暖、燃气和污水垃圾处理等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包括环境保护、大气污染治理、教育培训、公共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住房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运行维护等项目。

第十一条【指导目录】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目录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资本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评价和论证】纳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目录的项目应当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十三条【实施方案的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目录,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实施方案的内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作项目名称和实施单位;(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经济技术指标;(三)社会资本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四)合作项目运作方式及期限;(五)合作项目投资总额、预期收益、支付方式、价格及其测算;(六)合作项目融资方案;(七)合作项目风险分配方案;(八)需要政府提供的支持措施;(九)合作项目满足物有所值评价的基本情况;(十)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社会资本自提】社会资本可以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目录,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方案建议。

实施方案建议应当包括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实施单位、社会资本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以外的其他内容以及自身优势条件。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评估审查实施方案建议,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联合评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参加联合评审的部门对实施方案存在较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实施单位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其职责范围作为实施单位,负责有关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社会资本选择】实施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程序选择社会资本,并进行公示。

社会资本选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社会资本自提补偿】被采纳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方案建议的提出者,未被依法选择为社会资本的,有权获得制作实施方案建议的成本补偿。

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参与】有关金融机构可以在社会资本选择阶段参与制定市场化融资方案。

第二十一条【合作协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与选定的社会资本签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需要为合作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实施单位签署关于继承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项目审批】实施单位和社会资本根据合作协议和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依法办理合作项目设计、规划、用地、建设、收费等审批手续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对于本部门依据本法第十六条提出的意见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公司成立】根据合作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社会资本应当按照约定依法成立项目公司。

本级人民政府出资企业可以依法参股项目公司,参股比例由项目实施单位与社会资本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协议内容】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作项目名称、内容、运作方式及期限;(二)项目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三)合作项目的融资;(四)合作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的标准和监督管理;(五)收益取得方式;(六)价费及其调整机制;(七)履约担保、权益配置和风险分担;(八)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九)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十)合作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及转移;(十一)合作协议变更、提前终止和补偿;(十二)合作期满移交;(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十四)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合作协议指南或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收益取得】合作协议可以约定社会资本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合作收益:(一)政府付费;(二)向使用公共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收费;(三)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与合作项目相关的其他配套开发经营权益;(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合作期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一般不少于25年。

第二十七条【价格确定和调整】合作协议应当约定合作项目定价的依据、标准,调价的条件、方法和程序等内容。

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对合作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运营成本和收益进行监测。

合作项目连续3年收益过高或过低,幅度超过合作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合作协议调整政府付费标准,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第二十八条【政府承诺】政府可结合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情况,为保证社会资本取得合理收益,在合作协议中承诺有关土地使用、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费用支出、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涉及资金支出的纳入政府预算进行管理。

需要政府付费或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项目所需用地采取划拨或者作价入股方式提供,但用于与合作项目相关的配套开发用地除外。

第二十九条【风险分担】合作协议中应当合理分配合作项目风险,原则上合作项目设计、建设、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第三十条【融资担保】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和权利可以抵押、质押:(一)项目公司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二)项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三)项目公司的股权;(四)合作项目的收益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抵押、质押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三十一条【融资方式】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以通过以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财产和权利抵押、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监管机构指定。

第三十二条【协议的变更】合作期限内,确需变更合作协议的,合作各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合作协议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不得解除协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合作协议。

第四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第三十四条【全面履约】合作协议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单位和社会资本任何一方不履行合作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政府换届、负责人变更、实施单位职能调整、合并分立或撤销不得影响合作协议履行。

第三十五条【社会资本权利限制】未经依法批准或者合作协议约定,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得擅自转让股权和核心资产,不得将合作项目的设施、土地和项目收益权等相关权益用于合作项目之外的用途,不得以上述财产和权利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六条【社会资本普遍服务义务】社会资本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作协议,提供普遍、优质、持续、无差别公共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验收】合作项目建设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当依法验收。

逾期未完成或不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验收标准的,实施单位有权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在限期内完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临时接管】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临时接管合作项目,直至启动合作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

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各责任方分担。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获得的终止补充中扣减。

临时接管期限内项目公司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接管程序终止。

临时接管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解散、合并或者依法破产的,终止接管转入重组或者破产清算程序。

第三十九条【项目重启或政府回收】合作协议提前终止后,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选择社会资本。

在一定期限内未能重新选择社会资本,影响公共产品或服务提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回收。

第四十条【项目移交】合作期限结束或者合作协议提前终止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当将项目资产、技术、人员、资料和相关权益,以合作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移交给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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