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第二篇 建筑防火 第六章 安全疏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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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腾建华教育火题库

防烟楼梯间的适用范围

•一类髙层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或室外楼梯)

•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以及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

建筑高度疏散楼梯设置要求一类 ——防烟楼梯间

二类>32m防烟楼梯间

≤32m封闭楼梯间

裙房——封闭楼梯间(防火墙

时按单多层)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规定设置防烟设施。

•在楼梯间人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的前室合用。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正压送风口外的其它门窗洞口。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防烟前室使用面积的要求

建筑类型前室面积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面积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

≥6㎡≥10㎡

库)

住宅建筑≥4.5㎡≥6㎡

室外疏散楼梯

剪刀楼梯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并分别设前室。•梯段之间应不低于1.0h的实体墙分隔;•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

避难层(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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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层(间)

避难层(间):超高层建筑中专供发生火灾时人员临时避难使用的楼层或房间。

设置要求: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避难层净面积按5人/㎡计算。

•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髙度 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 于 50m。

•避难层应至少有两个不同的疏散方向可供疏散。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普通电梯严禁在避难层开设电梯门。•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避难层(间)

设置要求:

•避难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避难层应配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避难层 应设有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避难层用2.00h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和3.0h 的墙和甲级防火门隔开。

•避难层可与设备层结合布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排烟管道应集 中布置,并采用防火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设备间应采用2.0h的防火隔墙与避 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区出入口的距 离不应小于5m,且甲级防火门。

•避难层应设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3.0lx.

避难间设置

设置要求: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各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25㎡确定。

•靠近楼梯间,2.0h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隔开。

•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乙级或C1.00类防火窗。

避难间设置

逃生疏散辅助设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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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

设置场所:

除单、多层住宅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

•(逃生疏散部位和安全部位)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火灾时仍需工作的房间)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等。

•(人密场所)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超过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

•(地下建筑)建筑面积超过100㎡的地下、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人员密集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应急照明

设置要求: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按疏散路线顺序:1.0lx→ 5.0lx → 3.0lx )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 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工作需要)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疏散指示标志

设置场所: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

•高层厂房(仓库);

•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

疏散指示标志

设置场所:

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的展览建筑。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地上商店。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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