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渊源(三)——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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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法的渊源

试论国际法的渊源

试论国际法的渊源【内容摘要】国际法律渊源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判例、国际法学说,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律渊源现在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争议,比如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分,联合国在国际法中的作用,以及众多国际法律的效力问题。

本文将围绕上述内容对国际法律渊源的相关重点内容进行整理和研究。

【关键词】国际法、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律效力、国际组织。

【Abstract】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international law, including international treaties, international custom,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resolution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now exist many problems and disputes, such as to distinguish international custom and international practice, the role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effect of many international legal problems. This paper will focus on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related to the collation and Research on the above content.【Key words】International Law;The sources of law;International treaties;International custom;Legal effect;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而言的,是指调整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四章 国际法的渊源(三)——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第四章 国际法的渊源(三)——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在国际法院已有判例中曾被实际适用 的一般法律原则: “禁止反言”(estoppel); “禁止自己裁判”(nemojudex in re sua,no one may be judge of his own case); “禁止权利滥用”(abuse of rights); “不得因不法行为而获利”(a party can not take advantage of its own wrong)等
2 、如何确定“文明各国”(civilized nations)的范围? 3 、在当代“文明各国”间是否存在着 共同的一般法律原则? 4 、 “文明各国”间一般法律原则的范 围?
(二)国际裁判适用实践 [案例]土耳其赔偿案 1879年2月8日,俄国与土耳其就相互间战争结束问题达成 《君士坦丁堡和约》,土耳其同意赔偿俄国国民在1877年至 1878年俄土战争期间遭受的损害,并向俄国偿付一笔战争赔款。 1881年依和约设立的委员会通知土耳其应向俄国国民赔偿26.5 万土耳其镑,但土耳其迟迟未能履行。1884年,俄国驻使馆向 土耳其表示如果土耳其不能立即付清全部赔款,俄国将要求土 耳其就延迟履行支付利息。在土耳其开始分期支付赔款后,俄 国曾于1885年1月12日的照会中明确要求土耳其偿付债务的本金 和利息,但其后俄国的相关照会中只要求支付剩余的赔款本金, 不再提及延迟利息问题。至1902年土耳其即将全部付清赔款本 金时,俄国又提出要求支付相当于赔款本金3倍的延迟利息,被 土耳其拒绝。1910年7月2日至8月4日,双方在君士坦丁堡签署 专门协议,将此争端交由常设仲裁法院裁决。
四、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决议 (一)联大决议概述 1 、分类
(1)关于联合国内部事务方面的决议; (2)就具体事项对会员国所作的决议; (3)有关宣示国际法一般原则和规范的规范 性决议(normative resolutions)。 2 、基本性质 《联合国宪章》:联大决议包括规范性决议 的性质属于建议性质的政治性文件,不具法律 拘束力。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作者为我国国际法领域的权威李浩培先生。

这样一本很薄的书似乎不足以用来诠释今天有关国际法的相关概念,但是书中有关对于国际法的理解诠释都是作者本人的思索的结果,并且很多东西对于今天的国家法来说依然是正确的,正是由于这种学者独立性的思考,时至今日,这本《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仍然是学习国际法必读的教材。

从1994年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7年,距离作者成书的时间(1988年)过去了23年,而国际法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那么笔者仅从比较的角度谈谈我对这本书的一些微不足道的看法。

1.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的定义对于国际法的定义来说,学者们的看法是很不一致,王铁崖先生在其主编的《国际法》里就说道:“要把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在一个完整而简明的定义里,是不易做到的。

”Kelsen强调国际法是规定“各国在其往来中的行为”,Fauchille强调国际法规定了权利义务并且是一个总体,周鲠生则强调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李浩培先生在比较了Kelsen,Fauchille,周鲠生等人关于国际法的定义之后,认为国际法就支配各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的关系并决定其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李浩培先生关于国际法的概念应该融合了Kelsen和Fauchille国际法定义的精华,他强调国际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性,也承认国际法不单单表现为法律,应该说李浩培先生的这一观点是有远见卓识的,至少我们在谈到国际法的表现形式时,我们一般都会承认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都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2.国际法的主体李浩培先生列举了十一个国际法的主体,具体包括主权国家(Sovereign State),永久中立国(Perpetually Neutral State),联邦及其成员国(Federal State),被保护国(Protected State),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交战团体(Belligerent Party),民族解放运动组织(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罗马教廷和梵蒂冈市国家,马尔他骑士团(Order of Malta),国际红十字会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个人。

第四章 国际法的渊源(三)——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第四章 国际法的渊源(三)——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二)联大决议的法律效果



实践中诸多联大决议产生了法律上的直接影响: 1、联大决议的性质——是否具有国际“立法” 职能? 伊莱亚斯(尼日利亚):如果 ( 某项决议 ) 在联 大表决中获得一致通过,则“所有(投票国)将受约束 于该项决议”;如果表决的结果是多数通过而非一致 通过,“那么,那些对按法定票数获得多数通过的某 一决议投了赞成票的国家,基于同意和禁止反言的原 理,将受这一决议的约束”;投弃权票的国家“基于 默认或默示同意的原因,也受决议的约束,因为弃权 票不等于反对票”;而那些投了反对票的国家,“根 据多数意见应当总是占据上风这一民主原则,也应当 认为受决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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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大决议的法律效果分析 1、一些联大决议构成了对《联合国宪章》 的有权解释-----如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 人民独立宣言》即为对第11章“关于非自治领 土之宣言”的具体解释。 *《联合国宪章》的解释必要? *谁有权 解释《联合国宪章》? 2、一些联大决议在实践中构成普遍性条 约的立法基础——“软法”(soft law)、“特洛 伊木马”(Trojan Horse)

四、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决议 (一)联大决议概述 1 、分类

(1)关于联合国内部事务方面的决议; (2)就具体事项对会员国所作的决议; (3)有关宣示国际法一般原则和规范的规范 性决议(normative resolutions)。 2 、基本性质 《联合国宪章》:联大决议包括规范性决议 的性质属于建议性质的政治性文件,不具法律 拘束力。
在国际法院已有判例中曾被实际适用 的一般法律原则: “禁止反言”(estoppel); “禁止自己裁判”(nemojudex in re sua,no one may be judge of his own case); “禁止权利滥用”(abuse of rights); “不得因不法行为而获利”(a party can not take advantage of its own wrong)等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三法》考点:国际法的概念、编篡、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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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三法》考点:国际法的概念、编篡、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编纂、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渊源
1、独立的渊源:
条约;
国际习惯: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2、辅助资料:
国际组织的决议;
司法判例;
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平行论)、纳入和转化、中国实践
直接适用、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
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如特权与豁免领域,国内法细化和补充
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
条约在中国国内的适用
【例题】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

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

针对甲国的上述做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
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D.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名词解释】一、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国际法的历史渊源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协定法)(1)从国际条约的内容和宗旨来分析,条约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以确立或更改国际法规范为内容,参加国家多,具有一般国际法的效力,是一般国际法的渊源。

契约性条约:其内容通常不超出现行国际法规范的范围,而且只对少数缔约国有效,不具有一般国际法约束力,不是一般国际法的渊源。

(2)条约只对缔约方有效。

2、国际习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是国际法主要渊源之一。

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通例之存在。

通例(usage),又称常例或惯例,指各国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的类似行为。

这种行为,由于为国际社会的许多国家长期和反复地采取,形成某些公认的规则。

——“物质因素”(2)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即这些通例按照国际法为必须的和正当的信念下形成的——“心理因素”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包括:国家之间签订的协议等国际文件;国家的各种外交文件、国内的立法文件;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文件;国际和国内的司法判决等。

国际习惯可以成为“一般国际法”,但不一定是“普遍国际法”,如某一国家清楚而且一贯的反对,则此规则不适用于该反对国。

国际习惯在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家主权的范围、自卫的定义、国家豁免、国家责任、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和继承、外层空间法、国际刑法、国际原子能法等领域仍大量存在。

3、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1)各国学者对“一般法律原则”的不同理解:一般法律原则就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基本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从“一般法律意识”中引申而来;“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的某些共有的原则,例如诚信原则、不当得利、禁止翻供、时效原则等,这些原则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是采用的,只是解释有所不同。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国际法渊源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国际法渊源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国际法渊源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国际法渊源,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

它的基本意义在于指明去哪里寻找国际法规则,以及如何识别一项规则是否是有效力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被普遍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最权威的说明,虽然该条款本身是旨在规定国际法院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

该条规定如下:1.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2.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据此,国际法的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其他各项是确立法律原则时的辅助资料。

(一)国际条约条约是现代国际法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从渊源的角度看,有人将条约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

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

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多数国家参加的“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但是,由于所谓“契约性”和“造法性”条约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开,并且任何条约都为当事国创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从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角度看,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三国法背诵笔记

三国法背诵笔记

国际法部分一、导论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国际习惯一旦形成,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一般法律原则:辅助资料包括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不为要件)(1)缔约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约能力,如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缔约权是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全权证书是一国主管当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完全同意受条约的约束,或完全与条约有关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谈判代表要有缔约权,要出示全权证书。

无须全权证书的五种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国家向国际组织或会议派遣的代表(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中的条约约文)。

(2)自由同意《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欺诈和贿赂、强迫(3)符合强行法规则条约的保留: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的问题,多边条约存在保留的问题。

(1)保留范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保留: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如《联合国宪章》、《WTO多边协议》);条约仅准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该项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符。

条约保留的接受和效力图示: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保留的接受和效力(如三国订立的约定)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相应条约条款之间视为不存在接受保留国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条约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图示: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才有效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同意”的形式:义务——不反对权利——书面形式条约的适用:条约冲突解决图示: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无论其在此之前或之后,宪章的义务应优先)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例:先约 后约 后约生效后:在乙丙两国适用后约;在甲乙、甲丙适用先约;在乙丙、乙丁适用后约;在甲丁之间没有约定。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国际公法的渊源

国际公法的渊源

国际公法的渊源: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惯例(是反复实践的产物最古老,一旦形成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一般法律原则(渊源是指能作为判决依据)一般法律原则是从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的国际条约约束所有缔约国,缔约国必首国际惯例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6个):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侵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约权)、自由同意(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不违条约只能产生在国际法主体之间反国际强行法(国际法的6个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不得违背)国际法主包括: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代表代表国际法主体缔约条约必须有缔约权,该缔约权是由国内法授予个人的国际条约是否为书面形式不影响条约的成立代表一国缔结国际条约的国际代表资格要件:实质要件:国内法授予的缔约权形式要件:全权证书例外:五类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其正职出面缔约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副职要出具全权证书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是指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自己生效时作出例外:《联合国宪章》《WTO多边协议》不允许保留关于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情况一: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情况二: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条款涉及条约宗旨:缔约国全体接受方有效情况三: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的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情况四: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保留条约国自行决定的情形;保留因接受与否而是否生效:保留国、接受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三者之间的关系保留国和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不存在,但其他条款适用接受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适用条约规定条约冲突的解决:意思指就同一事项存在若干条约对其进行规定,并且各条约的规定存在冲突。

第4章:国际法的渊源

第4章:国际法的渊源
有些学者认为,国家的任何行为均可以视为国家实践,只不过这些 实践在辨别法律规则的内容时具有不同的权重而已。在分析不同行 为的权重时,国家的行动比国家的声明国家重要。此外,国家的不 作为同样在国际法的形成中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实践
狭义
广义
实声立国 践明法组
实践
作为
不作 为
权重


12
三.国际习惯
2.实践的一致性
简言之,习惯国际法的根本性越强,则对该习惯国际法进行改变的 国家实践就更需要一致性。否则,应被视为违反现存习惯国际法规 则,或者说这种相反的国家实践不过是可能的新习惯国际法形成过 程中的因素而已。

程度
主题
强行法


形式
程度
作为
不作 为
正比
后果
13
三.国际习惯
3.实践的普遍性 普遍习惯国际法(相对于区域习惯公法)要求这种实践具有普遍性,
而这些条件又被表述为习惯国际法的要素,这种表述主要源自PCIJ和 ICJ的系列决议,其中典型者则是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s (1969), the Lotus Case (1927),the Anglo-Norwegian Fisheries Case 1951 ,Nicaragua v USA 1986。具体而言,这种要素可以分为三种不 同的表述方式,第一种方式认为习惯国际法包括国家实践和法律确 信;第二种方式认为,在第一种的表述上应该加上背景;第三种方 式认为包括六个方面:该实践、实践的一致性、实践的普遍性、实 践的持续时间、法律确信以及习惯法是如何变化的。
ICJ第38条1款


国际法复习重点

国际法复习重点

国际法复习重点国际法的渊源一.简述国际法的渊源即《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规定1、国际条约: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2、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4、国际组织决议:按照国际组织的组成文书通过的决定和决议。

或者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法.3、国际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和最高权威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形成的方式和程序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二个: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协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补助资料二.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合法和有效的条约;一般而言是造法性条约,对于契约性条约,于签订国之间也可作为条约)比较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⒈概念不同:造法性条约则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契约性条约规定缔约国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⒉造法性条约对所有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契约性条约仅对缔约方有效⒊性质不同造法性条约可以直接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国家渊源三.国际习惯 1.它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

2.成为国际习惯的条件①各国重复类似行为(物质因素)②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心理因素) 3.在现代,国际习惯一般是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形成的⑴国家间的外交关系,表现于条约,宣言和声明,各种外交文书等⑵国际组织的实践,如决议,判决等⑶国家内部行为,如国内法规,判决和行政命令等比较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不同 1. 概念不同2.成文与否3.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渊源四.一般法律原则是各个法律体系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为文明各国所承认。

2020军队文职考试-国际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

2020军队文职考试-国际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

2020军队文职考试-国际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一、国际法渊源类型1、国际条约: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条约的表现形式有宪章、盟约、规约、公约、议定书等,但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不是条约2、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

它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注意:(1)国际条约具有相对性,即已经生效的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国际习惯具有普遍性,一经形成,对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2)国际法渊源与其辅助资料。

国际法独立的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其中前二者是最主要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在前二者存在空缺时起填补空白的作用。

而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司法判例并不是国际法渊源,而是国际法渊源的辅助资料。

(3)应掌握国际习惯法的两个构成要件:存在反复一致的实践(客观要素)和法律确信(主观要素)。

其中,法律确信,即各国认为该实践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并构成国际法体系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注意:国际法基本原则都是强行法原则,但并不是所有的强行法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2、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3、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主权的涵义包括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保权。

4、不干涉内政原则。

注意: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关键在于其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及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名称解释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

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

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国际法渊源中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渊源中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渊源中的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将一般法律原则列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之后国际法的第三种正式渊源。

然而,如何理解和解释一般法律原则的确切涵义,特别是关于一般法律原则是否等于自然法的问题,国际法学术界对此一直尚存争议。

一、国际法渊源的争议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法理论界一直被视为一个重要问题而倍受关注。

对于国际法渊源内涵的研究,不仅可以丰富和完善国际法学研究体系,对指导国际法实践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关于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学者们有不用的见解。

周鲠生教授认为“所谓国际法渊源可以有两种意义:其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其二是指国际法渊源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从法律的观点说,前一意义的渊源才是国际法的渊源;后一意义的渊源只能说是国际法的历史渊源。

”在我国国际法学者中,有的采取前一种意义,如朱荔荪等著《国际公法》。

有的采取第二种意义,如王铁崖主编的《国际法》。

英国《奥本海国际法》采取第二种意义。

我觉得第二种意义虽然被相当一部分学者所拥护,但不能令人完全信服。

所谓的国际法渊源第一次出现的处所,很多都是些国内法规定的或者是学说所提出的原则及规范,在没有通过长期反复适用,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并承认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形成国际习惯或成为造法性条约确认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之前,不具有国际法的效力。

既然国际法渊源的概念有所争议,国际法渊源的种类也相应的存在分歧。

主要有两种见解:一种见解认为,国际法渊源只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学说只能是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补助资料;另一种观点认为,除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外,还有其他种类的国际法渊源——也就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规定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公法学说。

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我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只是指出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进行国际司法裁判之依据,规约明确地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同确定国际法原则之补助资料分开,并没有指出这些依据就是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期末面试题库最终答案

国际法期末面试题库最终答案

国际法学面试题库1. What are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How do these sources affect eachother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来源是什么?这些来源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是怎样相互影响的?答:一、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协定(2)国际习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

(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其相互关系是: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

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

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

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为了查明某项国际习惯法规范是否确立,就必须找到证据。

由于国际习惯是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其证据只能从国际实践中查找。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的资料去查找:(1)国家间的各种外交文书;(2)国际机构的决议和判决等;(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等。

一项原则、规则或制度,只有从国际实践的有关资料中找到已被各国承认为具有法律约束里的充分证据,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如查找不到证据,则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

由此可见,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相互补充,各自发挥其调整国际关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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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巴塞罗那牵引公司 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是一家于1911年成立于加拿大多伦多控股 公司,其总部、帐户及股份登记册均设在多伦多。自一战结束以 后,公司的大部分股份一直为比利时国民所拥有。为在西班牙的 加泰罗西亚建立和发展电力生产和输送系统,该公司分别在加拿 大和西班牙建立了附属公司。一战结束以后,巴塞罗那公司发行 了几批比塞塔债券和英币债券,其中的英币债券由于西班牙外汇 管制当局的禁令一直得不到偿还。1948年2月,西班牙塔拉戈纳 省的雷乌斯地方法院应本国3名英币债券持有人的请求,判决并 宣布巴塞罗那牵引公司破产,同时命令没收巴塞罗那牵引公司及 其两个附属公司的资产。此后不久,其他附属公司的资产也被没 收并出售。1962年6月19日,比利时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西班牙国家机关的有关行为违反了国际法, 西班牙国家有义务赔偿作为巴塞罗那牵引公司股东的比利时国民 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 、什么是“公允及善良” 原则?
二、司法判例(judicial decisions)
(一)范围 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
在国际司法判例中,国际法院判例占有主要地 位。
(二)国际法院判决的国际“立法”价 值?
1、《国际法院规约》态度 第59条:国际法院裁判除对当事国及 本案外无拘束力。 Article 59. The decision of the Court has no binding force except

4 、 “文明各国”间一般法律原则
的范围?
(二)国际裁判适用实践 [案例]土耳其赔偿案 1879年2月8日,俄国与土耳其就相互间战争结束问题达成 《君士坦丁堡和约》,土耳其同意赔偿俄国国民在1877年至 1878年俄土战争期间遭受的损害,并向俄国偿付一笔战争赔款。 1881年依和约设立的委员会通知土耳其应向俄国国民赔偿26.5 万土耳其镑,但土耳其迟迟未能履行。1884年,俄国驻使馆向 土耳其表示如果土耳其不能立即付清全部赔款,俄国将要求土 耳其就延迟履行支付利息。在土耳其开始分期支付赔款后,俄 国曾于1885年1月12日的照会中明确要求土耳其偿付债务的本金 和利息,但其后俄国的相关照会中只要求支付剩余的赔款本金, 不再提及延迟利息问题。至1902年土耳其即将全部付清赔款本 金时,俄国又提出要求支付相当于赔款本金3倍的延迟利息,被 土耳其拒绝。1910年7月2日至8月4日,双方在君士坦丁堡签署 专门协议,将此争端交由常设仲裁法院裁决。

(三)国际行政法庭适用实践:

“平等和防止歧视作为行政行为最高义务
之原则”、“行政权行使的适度原则”、“违法行政决
定应在合理时间内撤回原则”等
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已经决定解除联合国选举援助司负责 人卡丽娜·佩雷利的职务。该人士指出,卡丽娜·佩雷利被解 职的主要原因是涉嫌向男性雇员提供不当晋升承诺,并把办公 室当成权色交易场所。根据联合国有关规定,如果佩雷利对安 南决定不服,可以首先要求联合国联合纪律委员会对解职决定 进行审议,再向更高一级的联合国行政法庭上诉。行政法庭的
(Internation Law Comission )的立
法功能
四、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决议 (一)联大决议概述 1 、分类

(1)关于联合国内部事务方面的决议;

(2)就具体事项对会员国所作的决议;
(1)国际法基本原则; (2)国际法与国内法共有的一般法律 意识; (3)世界各主要文明代表国家和各大 法系代表国家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存在 的一般性、共同性的法律原则。

2 、如何确定“文明各国”
(civilized nations)的范围?

3 、在当代“文明各国”间是否存在
着共同的一般法律原则?
在国际法院已有判例中曾被实际适用 的一般法律原则:
“禁止反言”(estoppel); “禁止自己裁判”(nemojudex in re sua,no one may be judge of his own case); “禁止权利滥用”(abuse of rights); “不得因不法行为而获利”(a party can not take advantage of its own wrong)等
国际争端解决的 法律渊源(三)-------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 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一、一般法律原则 (一) 对“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 所承认者”(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之 理解
1、学说争议:什么是一般法律原 则?
裁决对安南具有约束力。
联合国选举援助司原负责人卡丽娜·佩雷利
(四)对“公允及善良”原则的 理解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2款: 国际法院在征得当事国同意后可以适用 “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power of the Court to decide a case ex aequo et bono, if the parties agree thereto) 。
2、实际价值 国际法院成立以来所作的判决和咨 询意见,对于认证和确定相应国际法律原则 具有重要意义,对所涉及国际法问题的发展 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司法立法(Judicial Legislation) (2)自我突破 劳特派特:“(国际)法院的一些先 前的判决是它认为什么是法律的证明,它们是 (国际)法院将来态度的可靠指示;所以,为 了最实际的目的,它们表明了什么是国际法。” (3)查找习惯法重要依据
• 三、学者学说(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 (一)学者学说的一般效力? (二)学者学说在国际法领域的意义?

1 、十七、十八世纪

2 、 二十世纪以来

3 、 国际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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