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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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和安全环保红线意识,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环保责任制)制(以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的原则,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来源于网络第九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直线责任,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管理责任。

第十条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应对建立健全本业务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责任,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环保责任。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制定况;逐级上报到编制小组;(七)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职责进行审核;(八)通过审核的安全环保职责由主要负责人批准,以行政文件发布。

来源于网络第十四条安全环保职责应当依据岗位职责,充分考虑岗位和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结合业务工作全过程中的具体任务,明确应承担的责任,至少应包括:(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二)上级管理要求;服从管理;(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环保知识,熟练本岗位操作技能,具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掌握了解作业现场、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来源于网络(四)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应当做到上下配套、层层分解、逐级衔接,形成完整的安全环保责任体系。

第二十三条各级组织每年应对岗位人员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进行评价;对于不胜任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培训或岗位调整。

第二十四条各级领导应当带头履行其岗位安全环保职责,认真编制并严格落实个人安全行动计划。

来源于网络第二十五条各级组织应当通过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开展安全环保述职、HSE管理体系审核和安全环保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环保责任制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范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范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范篇一:AQ 2012-2007《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 2012-2007《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一般规定4.1 一般管理要求4.2 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4.3 风险管理4.4 安全作业许可4.5 硫化氢防护4.6 应急管理5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5.1 石油物探5.2 钻井5.3 录井5.4 测井5.5 试油(气)和井下作业5.6 采油、采气5.7 油气处理5.8注水、注汽(气)与注聚合物及其他助剂6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6.1 一般要求6.2 石油物探6.3 钻井6.4 录井6.5 测井与测试6.6 海洋油气田工程6.7 海洋油气田生产6.8 油气装卸作业6.9 船舶安全6.10 海底管道6.11 浅(滩)海石油天然气开采6.12 滩海陆岸石油天然气开采7 油气管道储运7.1 管道干线7.2 输油气站场7.3 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7.4 管道监控与通信7.5 管道试运投产7.6 管道清管与检测7.7 管道维抢修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英国劳氏船级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俊荣、杜民、黄刚、左柯庆、闫啸、刘景凯、卢世红、吴庆善、李六有、王智晓、于洪金、徐刚、宋立崧、贺荣芳。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油气管道储运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油气管道储运;不适用于城市燃气、成品油、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和压缩天然气(CNG)的储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
理规定
为确保石油和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人身、财产和社会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以下是针对此类行业的安全规定:
钻井
对于井口钻探作业场所,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满足钻探井口操作场所的安全要求并配备防止井喷、井控的应急设施和救援设备;
•乙炔与氧气瓶均应与电焊机分开,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在钻探过程中,应随时检查井口的瓦斯含量,确保环境安全;
•禁止在井口附近吸烟,限制明火和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开发
对于开发过程中的瓦斯爆炸防控,应采取以下措施:
•采用全封闭基础设施,如瓦斯抽采站、瓦斯泄放站等系统,保证工作区域内瓦斯和温度的有效监测、采集;
•保证瓦斯浓度监测仪器的精确可靠,并规定其反馈报警值;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制定严格的瓦斯防控操作规程;
•当贵重机械设备无法顺利工作时(如电机过载、停机、闸火等),及时切断电源,排查原因。

储运
对于石油、天然气的运输过程,应采取以下措施:
•严格落实液化石油气及压缩天然气贯彻管理措施,按规范要求配备防静电及泄露控制设施;
•对加注、卸料站、油罐、储罐、管线及集气站等存盘设施进行24小时实时监测,建立完善的监控和报警系统;
•确保各储藏器具符合规定标准,并执行严格的开放规程;
•维护管线,确保管线无泄露或肮脏的现象,以保证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资产和人员安全。

总之,在钻井、开发和储运过程中,保证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是保障人员和资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长距离石油输油管道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注意哪些事项?在长距离输油管道的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注意下述几点内容:1.首站、中间站、终点站的防火措施首站、中间站、终点站是管道运输的重点部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设置完善的灭火装置。

对于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安全规程必须有落实、有检查。

输油管路应当远离战时敌机轰炸的目标,首站、中间站、终点站等的建筑物,宜便于伪装隐蔽。

泵站站内生产区的检修、施工用火、生活用火,输油管道、油罐维修用火,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用火申请票,上报主管单位按权限审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清理现场、准备消防器材等)后,方可动火。

2.消防组织与消防道路各输油生产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

各生产区的消防道路必须畅通无阻,严禁堆放杂物,形成障碍。

3.人员的培训、上岗各岗位、各生产调度系统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获得该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岗位合格证书只对本岗位有效,不允许其他岗位人员代班、替班,防止偶然发生事故。

获得合格证书的操作人员对本岗位设备应当能进行正确的操作和日常维护,能够根据设备的运行状态,分析、判断设备的运行情况,具有应急处理设备事故的能力。

2、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和管道公司的区别你好,我也是石油院校毕业的,估计你也是石油院校毕业的。

你提的问题我做进一步回答:1、天然气管道局和天然气管道公司的关系,以前曾经是一家单位,在1999年,搞主辅业分离,分成两家,一家是占有相当多,大部分,有的单位接近70%的资产,只有20%职工,主要是油气输送,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核心,也就是天然气管道公司,是上市公司,财务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而占有30%资产,而养活了70%的人的就成了非核心,非上市资产,主要负责,管道建设,设计,配套设施服务等,财务属于中国石油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领导应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资源,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 展。
监督考核
领导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监督 和考核,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 执行。
管理部门的职责制定安全生来自计划和方案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 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和方案。
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 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 急处置能力。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06
附则
解释权
解释权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有。
解释方式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权对规定中的条款进行解释,并对相关 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解释效力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与规定本身具有同等 的约束力。
生效日期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 全生产管理规定
汇报人:
2023-12-28
目录
• 总则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管理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 安全生产奖惩 • 附则
01
总则
目的和意义
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通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规 定,降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 事特种作业。
安全生产检查
01
02
03
定期检查
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 检查,包括设备设施、作 业场所、员工劳动防护用 品等方面的检查。
不定期检查
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抽查 ,重点检查易发生事故的 环节和部位,确保安全生 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03

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规定

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规定

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规定石油和天然气是重要的能源资源,其开采和加工涉及到较为危险的操作环境,因此必须实施高标准的安全生产规定。

以下是针对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定概述。

责任机构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必须建立并且健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同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

企业领导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并且要将其转化为行动。

管理层必须设立安全生产部门或委员会,以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

安全保障措施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必须对其厂房、车间、设备、工具和员工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以确保其达到国家标准和规定,并且必须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换。

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加强现场管理,防止发生事故。

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规定,针对不同的设备和工序,实施不同的安全措施。

特别是对于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等特殊作业要有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及使用安全防护装备。

安全意识培训针对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员工的特点,企业应当耐心开展安全意识培训工作,并确保全员参与。

员工只有掌握了正确的安全操作方法、规范操作流程和应急措施,才能提高自身守护生命的意识,避免产生安全事故。

安全意识培训应当经常进行,并与实际操作相结合。

内容应当包括安全规则的宣传、安全意识的培养、安全知识的普及、危险源的识别和处置方式的演练等方面。

事故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可以迅速采取措施,堵塞危险源,控制事故范围,减少损失。

具体实施过程应当包括预警和报警、应急处理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和健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评估机制。

在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时,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涉及到的官民需求、应急条件的保证等方面,并且应制定相关的演练活动,以便在发生事故时,快速地执行预案,并减少损失。

安全检查企业应当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以便早发现问题、及时改正,防止事故的发生。

同时,对于重要设备、特殊工艺、事故易发生的区域以及重要设施,应当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天然气场站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天然气场站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天然气场站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天然气场站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和要求:
1.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天然气场站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天然气场站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等。

3. 安全设施和装备:天然气场站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火灾报警系统、泄漏报警系统、救生设备等,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4. 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天然气场站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潜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

5.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天然气场站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行动流程,提前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6.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天然气场站发生事故后要及时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及时处理事故后果。

7. 安全教育和培训:天然气场站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8. 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天然气场站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以上只是简要介绍了一些天然气场站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的内容,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以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行业进行细化和界定。

为此,建议您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了解。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石油与自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石油与自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与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油与自然气行业中从事钻井、开发和储运等工作的各级单位和人员。

企业应建立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安全责任制度1.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分工和相关人员的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负责人对石油与自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

2.分工明确的相关负责人应订立安全生产目标、标准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规范的执行和达标。

第四条作业规程1.石油与自然气钻井、开发、储运工作应有认真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编制。

2.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应包含安全检查措施、防火防爆要求、应急预案等内容,以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设备检修维护1.钻井、开发、储运设备的安全、完好运行对于防火防爆安全生产至关紧要。

企业应建立设备检修维护制度,确保设备在合理、安全的状态下进行操作。

2.每日开始前,由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1.企业应定期组织针对石油与自然气钻井、开发、储运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防爆意识和安全意识。

2.安全教育培训应包含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内容,确保员工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正确应对。

第七条隐患排查与处理1.企业应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及时处理。

2.发现隐患后,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修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1.针对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定期对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

2.考核内容应包含领导责任履行情况、安全制度执行情况、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情况等。

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第三节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管理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内设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承担日常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别设立海油分部、石化分部和中油分部,各分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监督处。

各分部及所属地区监督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作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生产作业单位包括作业者和承包商。

第五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控制,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八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鼓励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及释义(总局令第67号)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及释义(总局令第67号)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4.必须按设计配备井控装备,落实井控防范措施。

5.必须确保在含硫地区配齐硫化氢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

6.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内部许可制度。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释义: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除应取得工商、税务等基本证照外,还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测井等作业的企业还应取得地质勘察资质证、放射性物品使用证;物探等涉爆单位还应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运输、使用许可证等国家法规规定的证照。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属高风险行业,企业应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配套相应考核机制,确保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建立完善培训管理机制,确保所有岗位人员定期得到安全方面的培训;建立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分层培训机制,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师傅带徒弟制度。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等岗位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训。

3.必须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是钻井作业的重要指导文件。

钻井地质设计为钻井作业人员提供明确的地质构造特征和地层地质信息,并针对地质录井提出特定的要求,同时提供相关井的复杂情况描述,并针对具体井况提供地质预告。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简介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和储运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和储运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旨在规范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

2. 术语定义•钻井:指通过旋转钻杆、注入钻井液等方法,刺入地下钻探地层并取样或者完成井筒分段、固井、完井等工序。

•开发:指对石油天然气资源进行开采利用的工作,包括生产井的钻井、完井作业和产出矿物质的提取过程。

•储运:指从生产现场将石油和天然气输送到储气罐、油罐、管道等设施进行储存和运输的过程。

•防火:指预防火灾的措施和方法,包括防止火源,减少可燃物、易燃物的使用和储存等。

•防爆:指预防爆炸的措施和方法,包括控制爆炸危险源,采取防爆装置和技术措施等。

•安全生产管理:指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的管理活动。

3. 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措施要求3.1 设备和工程要求•石油天然气钻井设备及工艺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保养。

•钻井平台、生产井、储运设施等应具备防火防爆功能;必要时应安装防爆、防火装置,并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钻井开发储运现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校验。

•钻井开发储运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设备等应符合防火要求,禁止使用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和腐蚀性的物质。

3.2 作业操作要求•钻井开发储运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了解防火防爆知识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确保安全作业。

•钻井开发储运作业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工艺进行,禁止违章作业和乱堆乱放。

•钻井开发储运作业中,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

•钻井开发储运设施需定期进行防火、防爆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记录和整改工作。

3.3 安全管理要求•钻井开发储运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定(精)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定(精)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 (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 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 以人为本” 的思想、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基本方针和贯彻“ 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 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 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 HSE 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 两书一表” ,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 ;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

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和安全环保红线意识,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工作,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环保责任,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管行业管安全、管工作管安全”的安全环保责任体系,防止和减少安全环保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全面覆盖,全员有责;(三)直线责任,风险管控;(四)管行业管安全环保,管工作管安全环保。

第四条各级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的原则,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直线责任,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应对建立健全本业务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责任,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制定和落实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

第八条所有员工应当参与本岗位安全环保职责的制定工作,并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环保职责。

第二章编制程序和内容要求第九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应按以下程序编制:(一)成立编制小组,制定安全环保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二)人事劳资部门明确管理部门及岗位、下属单位及岗位的设置情况;(三)明确牵头部门,根据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职责分工,统一编制安全环保职责;(四)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参与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编制工作;(五)所有员工参加本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的编制工作;(六)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经直线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到编制小组;(七)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职责进行审核;(八)通过审核的安全环保职责由主要负责人批准,以行政文件发布。

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

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

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一、概述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是现代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生产规范对于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以及维护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进行探讨和总结,以期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1. 以人为本: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安全生产的首要原则。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培训和防护设施,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的培养。

2. 预防为主:重点通过科技手段和管理措施来预防事故的发生。

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3. 全员参与:安全生产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

企业应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4. 法律依据:企业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及时补充和更新安全生产标准。

三、作业安全1. 作业许可制度:对于涉及高风险的作业环节,应实行作业许可制度,明确作业人员的资质和操作要求,并制定必要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措施。

2. 火和爆炸防护:在石油和天然气生产过程中,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是至关重要的。

企业应配备专业的消防设备,定期演练应急救援演习,并确保作业场所的通风安全。

3. 电气安全: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应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

四、环境保护1. 废气排放: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生产活动可能会产生大量的废气,企业应配备先进的排放处理设备,监测和控制废气的排放浓度,确保符合环保标准。

2. 废水处理:废水处理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建立相应的废水处理系统,减少对水资源的污染。

3. 固体废弃物管理:合理收集、分类、储存和处置固体废弃物,避免对周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污染和破坏。

五、安全培训和教育1. 岗位培训: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培训计划,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知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集团公司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企业、项目或者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并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着力推进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着力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着力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业公司分专业监管、所属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管理体制,建立各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各负其责,各级业务管理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基层单位属地监管和全员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级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人为本、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理念,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集团公司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企业、项目或者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并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着力推进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着力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着力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业公司分专业监管、所属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管理体制,建立各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各负其责,各级业务管理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基层单位属地监管和全员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级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人为本、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理念,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国家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燃气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等环节,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各类燃气。

第三条国家燃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三)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六)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七)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审查、修订和完善。

第九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一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对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的报告和处理。

第十三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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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第三节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管理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内设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承担日常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别设立海油分部、石化分部和中油分部,各分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监督处。

各分部及所属地区监督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作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生产作业单位包括作业者和承包商。

第五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控制,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八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鼓励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设计定员超过30人的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人工岛和移动式平台等设施上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条生产作业单位及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人工岛和移动式平台等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海油安办各分部考核合格。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对海洋石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油气消防、稳性与压载、井控和防硫化氢等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针对生产作业活动所涉及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物料、工艺、环境等进行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与评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生产作业单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作业特点和季节变化、特殊时段,组织开展专项或者专业安全检查。

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管理,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等,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外包作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外包作业单位资质审查,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现场作业风险,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外包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业绩评估。

第十五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动火作业、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的许可制度,加强现场作业的监督和监护,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和故障、缺陷报告制度,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增加、拆除重要设备或者改变其性能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

第十七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

第十八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等,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节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海洋石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总体开发方案编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地区监督处或者相关分部。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送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地区监督处或者相关分部。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前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前,建设项目所含设施应当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符合证书。

在试生产45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试生产方案报送地区监督处或者相关分部。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海油安办各分部及地区监督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建造、安装和生产全过程实施发证检验制度。

第二十七条发证检验工作由生产作业单位委托发证检验机构进行。

发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生产作业单位选定的技术标准实施审查、检验,发证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审查、检验结果负责。

生产作业单位选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发证检验符合证书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所属设施的所有相关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海上结构,钻井和修井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起重和升降设备,火灾、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及控制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航行信号,锚泊装置和系泊系统,直升机甲板及其设备,居住舱室。

其中,救生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和航行信号必须由中国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所属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生产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和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设施的安全状态、风险状况、防范措施、改造措施、继续服役期限等内容。

经评估确认可继续使用的,应当将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地区监督处。

设施在继续服役期间应当取得发证检验机构颁发的符合证书。

第三十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建设项目所属设施弃置的安全管理,对弃置作业进行安全评估,编制设施弃置方案,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设施弃置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地区监督处。

第三节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守护船值班制度。

守护船应当配备能够满足应急救助和撤离人员需要的设备和器具。

守护船开始承担守护作业前,生产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地区监督处。

第三十二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起重和升降设备的安全管理,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刹车、限位、起重负荷指示、报警等装置齐全可靠。

第三十三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严格直升机服务企业的安全条件审查和监督。

海洋石油设施上的直升机起降设备必须处于安全和适用状态。

第三十四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安装在不同等级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停电、送电、倒闸、带电作业和临时用电等应当严格执行电工作业许可制度,并落实能量隔离措施。

第三十五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水消防、泡沫灭火、气体灭火和干粉灭火等消防设施和火灾、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及控制系统进行检查,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三十六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救逃生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足额配置、合理存放、定期维护保养。

所有应急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

第三十七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井控管理制度。

钻井和井下作业井控装备的选型应当满足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安装、试压、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进行电缆射孔、生产测井、钢丝作业前,应当进行防喷管的压力试验。

气井、自喷井应当安装井下安全阀。

第三十八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对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生产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并制定防硫化氢应急预案。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钻井和井下作业时,以及进行含硫化氢油气开采、集输与处理时,应当配备硫化氢探测、报警和防护设备。

第三十九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海底管道巡护制度,设置警示标志。

建立定期清管制度,并对海底管道进行定期检测和试压。

第四十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物探、钻井、铺管等作业活动的管理,移动式钻井平台、物探船、铺管船、起重船、酸化压裂船等设施进行作业活动15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地区监督处。

第四十一条物探作业时,应当加强挂机艇、空气船、震源船等作业船舶开工前的安全检查,装载民用爆炸物品船只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和使用气枪震源等物探设备。

第四十二条钻完井作业时,尤其对探井以及在高温、高压、高含硫和环境敏感地区的钻井和特殊工艺作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对采用新的钻井工具和设备的,应当编制相应操作规程。

第四十三条测井、录井作业应当纳入钻井作业统一管理。

放射源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隔离、警戒措施,放射源的运输、存储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要求。

综合录井房应当正压防爆,现场录井信号采集设备应当采用本质安全型、隔爆型。

第四十四条井下作业的设备设施布置应当规范合理,应急通道必须畅通。

高压作业区域、化学添加剂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酸化、压裂、连续油管等作业应当编制联合作业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海油安办、分部、地区监督处的业务垂直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为:(一)海油安办负责组织起草和宣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发证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查,按照事故分级管理原则组织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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