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死亡病例追踪调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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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与评价综〔2010〕25号
关于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死亡病例追踪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死亡病例追踪调查工作规范(试行)》(详见附件)业经2010年度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任工作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死亡病例追踪调查工作规范(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死亡病例调查工作规范通知
抄送:中心领导,办公室,ADR处。存档(2)。
药品评价中心 2010年2月20日印发
共印41份
附件: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死亡病例追踪调查工作规范
(试行)
1.为及时、全面获取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死亡病例相关资料,准确评价死亡病例的因果关联性,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2.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织开展辖区内死亡病例追踪调查工作。
3.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死亡病例报告后,应立即指导下级监测机构进行核实追踪,并视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前往发生不良反应/事件的地区或机构进行调查。
4.追踪调查内容(附件1)
4.1对死亡病例的一般情况、药械使用情况、不良反应/事件发生及诊治等信息进行核实、补充和完善,如患者转院进行救治,应对所转医院、救治医生及诊疗情况进行调查。
4.2对事发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药械储存、是否发生与死亡病例类似不良反应/事件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医护人员素质进行调查。
5.除上述调查内容外,应根据现实情况收集或跟踪怀疑药品包装、说明书(原件),患者病历、尸检报告、药品检验报告、器械检验报告等资料的复印件。
6.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对死亡病例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可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
7.调查工作结束后,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并撰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死亡病例追踪调查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2),于死亡病例接收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8.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可参照此工作规范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细则。
9.本规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10.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死亡病例追踪调查内容要求
2.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死亡病例追踪调查报告样稿
附件1: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死亡病例追踪调查内容要求
死亡病例追踪调查需对病例详细情况(一般情况、药械情况、不良反应/事件情况)进行核实、完善和补充,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情
况进行调查,对医护人员素质进行考察。具体要求如下:
一、针对死亡病例调查的内容
(一)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体重、民族;既往疾病史、过敏史(包括药品、食物、花粉等各种过敏史)、
药品不良反应史、家族疾病史、家族过敏史,如果有上述各种疾病史
或过敏史,应填写具体情况;原患疾病情况。
(二)药品情况: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给药途径、生产企业、批号、用药时间、剂量、频次、有效期等。用药时间包括用药开
始时间和用药结束时间,应尽可能精确到分钟。如果存在多种药品混
合在同一输液器内情况,应加以说明。如果静脉途径给药时,多组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