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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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视野下公立高等学校教师权益的救济

《劳动合同法》视野下公立高等学校教师权益的救济
21 0 0年 1 O月 第2 2卷第 5 期
安康学 院学报
Ju o m ̄ o k n ie  ̄ f An a gUno _ 2 № 5 l2
《 劳动合同法》视野下公立高等学校教师权益的救济
郭 颖
( 阳师范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 ,陕西 咸阳 7 2 0 ) 成 10 0
近年 来 ,我国高等教育稳步发展 。2 0 0 7年 ,全 国共
限 、同级 或上 级人 民政府有关 部门处理教师 申诉 的时限
作 出规 定 。
有普通高等学 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2 2 所 ,普通高等学校 31
教职工 174 9. 5万人 ,比上年增加 1. 01 9万人 ,生 师 比为
( 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事项 的范 围狭 小 ,仅涉及 “ 因解 除人事关系 以及履行 聘
高校教师 的权利却未 能得到有效保 障 ,特别是教 师的权 益受到侵害后 ,无法 得到有效 的救 济 ,产生 了不 利于高
校师资 队伍 建设 的影 响。20 年 实施 的 《 08 劳动合 同法》
扩大 了适用范 围 ,但 教师与我 国公立 高等学校 ( 以下简 称高校) 能否适用 《 劳动合同法》 ,相关法律规定 尚不明
种情 况 :一是对受 理 申诉的行政机关逾 期未作处理 或者 久拖 不决 ,且其 申诉 内容涉及人身权 、财产权 以及其 他 属于行 政复议 、行 政诉 讼受案范 围的 ,申诉人可 以依 法 提起行 政复议或者行 政诉讼 ;二是 申诉 当事人对行 政机
儆 师法》 和 《 国家教 委关 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 法 >若干问题 的实施意贝》 ( 以下简称 德 贝》 对教 师 ) 申诉制度作 出了规定 。但这一 制度存在诸多 缺陷 ,如处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公招 教育法学(7-8)教师的权利及其维护、教育法律救济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公招  教育法学(7-8)教师的权利及其维护、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师权利
170.2教师人身权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 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人身权利的保障中,还涉及到教师在学校的安全 问题。
【2017上】 25.张老师因上课连续迟到,学校依据相 关规章制度给予其记过处分,并停发半年绩效工资。 张老服处理结果,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张 老师的申诉不符合非诉讼的申诉制度,当地教育行政 部门应不于受理( )
173.2学生申诉制度
(1)含义: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 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 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二)教育行政申诉制度 173.2学生申诉制度 (2)特征: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
(二)教育行政申诉制度 173.2学生申诉制度 (3)范围: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
【答案】C
【解析】在教育行政诉讼中,被告始终是行政机关, 原告始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7下】25、教育法律救济的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是由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的。
答案A: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为:
1.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法院救济);
2.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
针对此案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应给予其纪律处分 B.王某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应给予劝其退学的处分 C.面对家长的威胁,赵老师应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D.在此事件中,学校没有协调处理,是一种不作为行为 E.王某之所以如此嚣张,是赵老师一步一步地纵容起来的
(一)法律救济 171.2特征: (1)是宪法精神的体现 (2)以各种纠纷的存在为基础, (3)以损害为前提, (4)其目的在于补救受害者。

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据

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据

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据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据一、引言聘用合同是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明确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介绍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据,着重讨论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适用。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的基本法规,对聘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解除等方面有详细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住所(营业场所);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及试用期的安排(如果有的话);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的约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的约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方式;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和条件。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事先约定的期限内或者经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也是聘用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对于劳动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指引。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了对聘用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方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法中的抽象规定。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劳动法和司法解释,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聘用合同进行了补充和规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与劳动法起到了相互配合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了聘用合同的法律制度。

三、总结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依据为聘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解除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在日常工作中,雇主和雇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协调。

同时,双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师的聘任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聘用老师合同的效力

教师的聘任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聘用老师合同的效力

教师的聘任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聘用老师合同的效力教师的聘任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 真正没什么大的区别~ 即使是有编制的教师每年也都要签合同签聘书等于是签合同3年一签除非是私立学校为笼络人才留住人签长期合同两个都是福利待遇视学校的办学性质揣体不一样学校效益好影响力大的话福利相应也会提高的~学校跟聘用老师怎样签订劳动合同当地的人事和劳动部门都有制式的合同样本,拿过来复印,一式三份,一份给老师,一份留学校,一份存教师档案中。

其实学校留人如果已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为代价实在没有必要。

为聘用教师交纳必要的社会保险也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当然,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辞职应提前**时间以书面形式告之单位,需得到单位批准才能离职。

这样如果有老师辞职,学校也可以有一个调整和招聘的时间,现在到处都是人才,学校还真不用担心找不到。

:)公办教师属于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是聘任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在编教师与学校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存在人事关系,所以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聘任合同。

教师的岗位聘任证算劳动合同吗教师的岗位聘任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的区别:从劳动合同原理讲,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聘用合同制与劳动合同制没有本质区别。

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职责不同,决定了劳动合同制与聘用合同制在人员的录取和管理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

从事业单位现在尚在实行的制度来讲,即便是正在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仍然要按照国家编制机构下达的编制限额聘用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提出辞职应经批准后方准辞职等。

对于实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自主决定的,管理是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经过对方批准。

在争议处理问题上,事业单位发生的是人事争议,先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是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

关于教师维权救济途径的探讨

关于教师维权救济途径的探讨

关于教师维权救济途径的探讨教师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有哪些?每种救济途径的内容是什么?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本文所说的教师合法权益是指与教师的特定身份或特定工作相关的事项,具体包括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保障、履行聘用合同等合法权益。

教师与学校发生纠纷后,从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

目前,教师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应有以下几种:信访、教师申诉、调解、人事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

一、信访。

(一)性质及依据。

本文所指的信访,是狭义的信访,即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并由有关机关单位负责处理的活动。

信访的实质是社会成员与国家组织之间的政治交往活动,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体现,是依法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纠正不正确行政行为、防止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救济途径和手段。

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法规《信访条例》,此后,信访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二)信访事项的处理。

教师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行政机关对来信来访应当进行登记。

登记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事项,应当直接办理,按照信访事项处理的原则,深入调查,依据法规政策,根据来信来访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在30天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信访人。

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

对需要由有关单位承办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责任单位转办或者交办。

各级行政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

有关行政机关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信访人的来信来访,信访承办机关应当进行书面答复。

不服信访答复,信访人可以向上级机关进行信访。

上级机关应当予以核查,如确认承办单位对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责令其重新做出处理,也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1991]8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1991]8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人〔1991〕8号)
在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下发后,有些地区就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是否可继续作为中小学教师评聘职务的参评条件等问题请示国家教委和人事部,经研究,通知如下:
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是国家教委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经过严格统一考试合格后颁发的一种证明。

上述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与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中所指的培训班颁发的专业证书不同,今后仍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时,视同相当学历的参评条件。

小学教师具有高中毕业学历,在补学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后,应视为具有小学教师的合格学历。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c60095--010921fjk
——结束——。

教育法律救济论文教师教育法律论文:关于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分析

教育法律救济论文教师教育法律论文:关于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分析

教育法律救济论文教师教育法律论文:关于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分析摘要:我国教育法规虽然对教师教育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法对教师教育权利的保护存在缺陷,在法律救济方面缺乏必要的有效措施。

从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教师教育权利受到侵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而只能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但是这一规定也极不完善,教师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本文将对教师教育法律救济现状深入分析,并拟对教师法律救济制度加以完善。

关键词:教师;教育法律救济;现状;构建一、公办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根据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侵犯教师教育权利时教师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的途径寻求法律救济,但这些制度大都是不完善和含糊不清的,这对保障教师的教育权的行使极其不利,本文就这些规定中主要涉及国家设立公办教师进行分析。

(一)公办教师的身份现状我国公办教师既不是严格意义的上的公务员,也不是劳动法的适用主体,他们的身份很特殊。

1.学校与教师聘用合同的性质不明我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教师实行聘任制,其目的在于:“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聘任制是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我国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其实质在于打破教师终身任用制度,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以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升,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

该聘任关系中的学校和教师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双方平等自愿是聘任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

[1](p159)学校对实行聘任制的教师仍“依法对教师自主进行管理,有权对教师进行聘任或对其的任免、晋升提出意见;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学校“因处理失职行为而与教师之间发生关系,就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度

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度

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度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度是指公办幼儿园与教师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劳动保障和薪酬管理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一、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度的特点1. 合法性: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度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明确的合法性。

2. 平等性:公办幼儿园与教师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地位平等,双方公平自愿。

3. 保障性: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度保障教师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

4. 灵活性: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度根据教育行业特点和幼儿园实际需求,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二、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内容1. 劳动合同的签订公办幼儿园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可以续签。

合同期内,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2. 工资福利待遇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等组成。

同时,教师依法享受带薪休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

3. 岗位管理公办幼儿园实行岗位管理,教师根据自己的职务、能力和业绩,竞争相应的岗位。

岗位设置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等。

4. 考核与晋升公办幼儿园对教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

根据考核结果,教师可以晋升职务、职称。

5. 培训与发展公办幼儿园重视教师的培训与发展,鼓励教师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同时,幼儿园应为教师提供专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

6. 解除与终止合同合同期内,如教师违反合同约定,公办幼儿园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选择续签或终止合同。

三、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意义1. 规范管理: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度有助于规范幼儿园的人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2. 保障权益: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度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关系的法律适用--兼论对《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理解

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关系的法律适用--兼论对《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理解

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关系的法律适用--兼论对《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理解漆思剑【摘要】Personnel management and business management are two labor systems being practiced in China for long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for college teachers is managed by many offices due to the administrative character of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 so that the legal application is complex and empty .This employment is in common with labor contract legally , which may indicate the use of “Labor ContractLaw”;however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re dif-ferent from other business entities , where the labor relationship is different .It is suggested to take “Labor Contract Law” as a reference and make a more feasible law for this institution a-lone.%长期以来,中国实行人事管理和企业管理两套不同的劳动制度。

由于具有行政体制特点,高校教师聘任人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可谓政出多门,导致法律适用的无以适从。

就法律性质来说,高校聘任关系与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共性,可以一定程度地适用《劳动合同法》来调整。

但是,高校等事业单位毕竟与企业不同,其劳动关系也存在差异性。

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及其纠纷的处理

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及其纠纷的处理

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及其纠纷的处理中小学教师的任用一直是一个备受的问题。

一个优秀的教师对于学生的成长和教育成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对于教育机构来说,如何任用合适的教师,并处理可能出现的纠纷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和纠纷处理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在招聘中小学教师时,学校需要考虑到诸多因素,以确保聘用到合适的人选。

首先是招聘流程,学校需要制定严格的招聘流程,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接受简历、进行面试和试讲等环节。

其次是培训计划,对于新聘用的教师,学校应提供全面的培训,包括教学技能、教育理论和教育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

工作安排上,学校需根据每个教师的特长和经验,合理分配教学任务和工作时间。

实践建议方面,可以参考一些具体的案例。

比如,有些学校在招聘教师时,会重视教师的教育经验和教学技能,同时也会考虑教师的个性特征和沟通能力。

在培训教师方面,一些学校会举办新教师培训班,邀请有经验的老师进行指导,并组织定期的教研活动,以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

在教学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教学纠纷。

如何及时、有效地处理这些纠纷,对于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不同教师之间的纠纷,学校可以采取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

调解过程中,学校需要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诉求,并尽可能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学校可以组织教师进行交流和研讨,以增进相互理解和合作。

如果纠纷涉及到教学质量问题,学校可以采取听课和评课的方式进行评估。

对于确实存在教学质量问题的教师,学校可以提供培训和指导,帮助其提升教学水平。

而对于个别无法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学校可以考虑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对其进行转岗培训。

在处理教学纠纷时,学校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同时,学校还需学生的利益,确保学生在教学纠纷处理过程中不受影响。

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及其纠纷处理是教育管理中的两个重要方面。

对于教师任用,需要制定严格的招聘流程和培训计划,确保聘用到合适的人选。

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释读

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释读

案 的 核 心 是 陈 笠 与 学 校 之 间
类: 第一类是编 制内聘 用人员 。 包括签订
聘 用 合 同 的编 制 内 聘 用 人 员 和 无 须 签 订
究 竟 是 劳 动 关 系 还 是 劳 务 关 系 . 果 陈 笠 与 学 校 之 间 是 劳 如
聘 用合 同 的编 制 内 聘 用 人 员 :第 二 类 是 编 制外 人 员 .包 括 档 案 内部 管 理 的编 外 人 员和 档 案 外 部 管 理 的 编外 人 员 :第 三 类 是 劳 务派 遣 人 员 。 目前 通 常 认 为 。 制 编 外人 员 一般 实 行 企 业化 管理 .与事 业 单 位 签订 劳 动 合 同 。 此 , 校 招聘 的编 制 因 学
符合相 应任 职条件 的教师进行任命 的一
种制度。 任命制下 , 教师的身份 是国家干
部. 其与学校之间是准行政关系 。 任命 制
有 利 于 国 家 统 一 调 配 教 师 .便 于对 教 师 的 统 一 管 理 使 用 .但 学 校 和 教 师缺 乏平 等 协 商 的 基 础 . 没 有 选 择 的 自 由 . 能 都 不 形 成 合 理 的竞 争 机 制和 教 师 流 动 机 制 。 教 师 聘 任 制 改 革 之 后 .教 师 与 学 校 的 关
劳动 者 。 立 、 行 、 更 、 除 或 者 终 止 订 履 变 解
家 中等 专 业 学 校 担 任 教 师 . 两 年 后 离
职 。 后 他 将 学 校 告 到 法 院 。 学 校 未 之 以 签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未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为 由 . 求 校 方 支 付 双 倍 工 资 、 保 费 和 要 社
从 聘 任 制 改 革 的 角 度 分 析 .教 与 币 学 校 之 间 正 在 向 劳 动合 同 关 系 演 变 。 教 《 师 法 》 十 七 条 规 定 :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第 学

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

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

(1)概念。 (2)教师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维权
实施教师任命制的公立学校:
人事仲裁——民事诉讼;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学校(含公立学校与民 办学校): 劳动仲裁——民事诉讼。 (3)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
在教师权益的保障方面,《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体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是通过刑事司法制度予以保障,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
二是通过行政申诉制度予以保障,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途径或手 段是进行教育法律救济。
6.人民调解 (1)概念:指各方当事人在第三人主持下,查清事
实,通过第三人劝说诱导,促使当事人各方在自愿的 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2)种类。 行政调解: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校内调解:校内调解委员会,所达成的调解 协议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公力救济的具体方式
1.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 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 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 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 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 动。
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集体谈判应该是教师寻求救济的第一站。
2.教师申诉制度
(1)概念:指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 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适用对象:教师。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九条。

如何处理聘用合同中的争议和纠纷

如何处理聘用合同中的争议和纠纷

如何处理聘用合同中的争议和纠纷1. 引言本合同旨在规定和明确聘用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的处理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和合法途径解决合同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争议和纠纷的定义本合同所称争议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合同条款的解释或执行发生的争议;(2)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3)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引起的争议;(4)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合法权益纠纷。

3. 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方式3.1 双方应积极沟通,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和纠纷。

协商不成的,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解决:(1)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2)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3.2 在争议和纠纷解决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合同的履行状态。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因争议和纠纷的存在影响合同的履行。

4. 争议和纠纷的举证责任4.1 双方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举证责任。

主张权利一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4.2 双方对争议和纠纷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承担法律责任。

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 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期限5.1 双方在争议和纠纷发生后,应尽快启动解决程序。

自争议和纠纷发生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解决。

如双方协商不成或协商期限届满仍未解决,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5.2 如一方在争议和纠纷解决期限内未采取任何解决措施,另一方有权选择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6. 保密条款6.1 双方在争议和纠纷解决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敏感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泄露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2 本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继续有效,双方对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披露对双方不再具有实际意义时止。

7. 适用法律本合同争议和纠纷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 其他条款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办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书(通用8篇)

公办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书(通用8篇)

公办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书(通用8篇)公办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书篇1甲方:_______(通常为聘用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乙方:_______(通常为被聘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任)岗位及职务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任)乙方在_____岗位工作,并聘任____________职务。

二、聘用(任)合同期限1.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____年。

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限为_____个月。

2.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合同中约定之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三、工作职责、内容和工作条件1.乙方的工作职责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具体工作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对本岗位任务和职责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任务。

5.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乙方岗位要求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6.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此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工作规程和纪律,有权对甲方的违规安排提出批评、申诉、检举和控告。

四、工作报酬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按月核发乙方应得均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补贴。

聘任制下高校教师权益的司法救济

聘任制下高校教师权益的司法救济

聘 任 下 高 教 师 权 益 的 司 法救 济 制 校
郭 庆 菊
( 春职 业 学院 法律 系, 伊 黑龙 江 伊春 13 0 ) 500
【 摘 要 】 任 制 下 高校 教 师权 益 的 保 障 ,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改 革 健 康 发展 的 必 然 要 求 , 是 充 分 调 聘 是 也
益 包括教 育教 学权 、 科学 研究 与学术 活动 权 、 指 导评 价学 生权 、 得报酬 待 遇权 、 获 民主管理 参 与
[ 稿 日期 ]0 l 9— 6 收 2 1 一0 2
益 救济 , 该类 规章 为高校 因解 除人事关 系 、 行 履 聘 用 合 同 发生 的争 议 增 加 制 定 了人 事 仲 裁 程 序 。 自此 , 事争 议 仲 裁 成 为规 章 赋予 的另 一 人
[ 金 项 目 ] 龙 江 省 教 育 厅 2 1 高 职 高 专 院校 科 研 项 目。 目编 号 :15 1 2 基 黑 00年 项 l5 5 1 。
【 者 简 介 】 庆 菊 ( 9 1一) 女 , 龙 江 伊 春人 , 作 郭 17 , 黑 副教 授 , 学硕 士 。 法 主要 从 事行 政 法与 行 政 诉 讼 法学 研 究 。
动 教 师 积 极 性 、 动 性 、 造性 。 高 高校教 学 质 量 的 关键 。 当前 以行 政 救 济 为 核 心 的 申诉 制 度 、 事争 主 创 提 人
议 仲 裁 制 度 和 行 政 复 议 制 度 尚 存很 多 不足 , 必 要把 教 师权 益 纳入 司 法救 济 , 对 于切 实保 护教 师 合 法 有 这
第3 3卷
第 4期
哈 尔 滨 学 院 学 报
J URNA O L OF HARB N UNI ER I Y I V ST

教师是聘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教师是聘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教师是聘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教师是聘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是一个涉及劳动法和教育法的重要问题。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教师被视为教育机构的员工,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教师可能被视为特殊职业,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一种特殊劳动合同。

在教育领域,聘用合同通常适用于一些特殊职业,例如大学教授、研究人员等。

聘用合同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的期限性,通常是一年或两年,并且在合同期满后需要进行续签。

聘用合同的续签通常需要评估教师的绩效和表现。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一种常见劳动关系。

在教育领域,大多数教师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具有长期性,通常没有固定的终止日期,只有在双方协商解除或者发生严重违约行为时才会终止。

劳动合同通常包含雇佣期限、工资待遇、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假等方面的条款。

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教师的雇佣形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

举例来说,美国的教师通常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而中国的教师则通常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在中国,教师的聘用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期限性,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续签。

而在美国,教师的劳动合同通常是长期有效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解除。

四、教师合同的重要性教师合同对于维护教师权益和保障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明确了教师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假等方面的条款。

合同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通过签订合同,教师可以获得一定的保障,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教师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教师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解除合同。

另外,教师在工作期间如果发生了严重违约行为,学校也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需要进行结算和清算,确保各自的权益得到保障。

六、教师合同的争议解决教师合同的争议解决通常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

公立学校教师维权的仲裁与民事诉讼途径剖析

公立学校教师维权的仲裁与民事诉讼途径剖析

教师维权的仲裁与民事诉讼途径穆家中心小学薛成国作为事业单位的公立学校,实施教师聘任制的,与教师之间在聘用合同方面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出现劳动争议时,适用先劳动仲裁后进人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实施教师任命制的,与教师之间形成了人事法律关系,出现人事争议时,适用先人事仲裁后进入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

随着教师聘任制的推进和实施,人事仲裁应与劳动仲裁逐步接轨和融合,将二者逐步统一纳入劳动仲裁的调整范围中,实现我国劳动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一体化。

公立学校;教师维权;仲裁;民事诉讼当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出现纠纷时,教师维权途径较多,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在这些维权途径中,最具公信力的是诉讼途径。

但目前我国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出现纠纷时,如何从诉讼的途径维权,常常处于劳动法规与人事法规各自适用范围的“中间”和模糊地带,地位颇显尴尬,是立法的难点: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纠纷时,教师能否提起诉讼?如果可以,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如果提起的是民事诉讼,是先仲裁后诉讼,还是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是先仲裁后诉讼,是先经人事仲裁还是先经劳动仲裁,或是先经其他仲裁后提起民事诉讼?这些问题的含糊不清,使得教师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形同虚设。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主体,仍然是最基本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农业技术服务领域的公共服务机构,单教育行业的职工,就占了全国事业单位人员的三分之一左右,可见,研究公立学校教师维权的仲裁和诉讼途径在事业单位改革全局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本文试图探讨公立学校(不含民办学校)与教师之间在任用纠纷中维权的仲裁与民事诉讼途径及两种途径的衔接问题。

要探讨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这一基本问题。

一、聘任制下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形成的是混合关系。

任命制下二者之间形成的是人事关系(一)长期以来人们对“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两个概念的理解受传统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划分的影响,我国把人力资源管理分为人事管理和劳动管理,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结成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分为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隶属于两个不同的政府主管行政部门。

基础教育阶段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法理研究

基础教育阶段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法理研究

20 0 4年 以来 ,学校 以聘 任方式共 引进新 教师 8 5人 ,引进
教 师 10 为 一 次 性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平 均 年 龄 3 0% 2岁 。 引 进 教 师 人 事 身 份 交 湖 北 省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管 理 ,这 突 破 了 原 有 人 事 制 度 ,如 编 制 不 足 等 问 题 造 成 的 优 秀 教 师 短 缺
人 待 遇 、社 会 保 险 等 切 身 利 益 为 代 价 。 在 这 个 层 面 , 教 师 往 往 是 孤 军 作 战 ,学 校 为 防 止 人 才 流 失 ,常 常 扮 演 阻 碍 者 的 角 色 。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人 才 畅 通 流 动 还 需 要 面 对 很
多 问题 。
的 系 统 工 程 ,我 们 还 必 须 结 合 实 际 ,从 各 个 方 面 探 寻 有 效 手段 ,真 正 实 现 教 师 资 源 的优 化 配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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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教 育 学 院 曾 艳
【 摘
要 】我 国在 基础教 育阶段 实施教 师聘 任制 取得 了一 定的成绩 ,但 由于缺乏 法源性 的法律依 据 、学校与教 师之
么 , “ 步 ”实 行 该如 何 实 行 、又按 照 什 么标 准实 行 ? 逐
《 教师 法》第 1 7条第 2款 规定 : “ 施教 育聘 任制 的步 实
骤 、办法 由 国务 院教育行政部 门规定 。 ”人 事部 、教 育部 在联 合 发文 《 于 深化 学校 人 事 制度 改革 的实施 意 见》 关 中提 出 :全 面推 行聘 任 制 ,按 照按 需 设 岗 、公开 招聘 、 平等竞 争 、择优聘 用 、严 格 考核 、合 同管理 的原 则 。但

教师聘任纠纷法律适用的现实状况与未来走向

教师聘任纠纷法律适用的现实状况与未来走向

定 设 立 的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所 作 的 人 事 争 议 仲裁 裁
变 为教 师 聘任制 纷 日渐 增 多

学 校 在实施 教 师 聘任 制 的 过 程 中

决 不 服 自收 到 仲 裁 裁 决 之 日起 十 五 日 内 向人 民 法 院

与 被 聘任 教 师 之 间 因 履 行 聘任 合 同而 引 发 的 法 律 纠

2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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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用 合 同所 发 生 的 争 议 适 用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法 》
的规 定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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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而 这项 制 度 很 难 真 正 在 现 实生 活 中发 挥 作 用 对 于
人 事 争议 仲裁 制 度

的 这 里 适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动 法 》

其 主 要 依 据是
以 通 过 教 师 申诉 人 事 争 议 仲裁 两 种 途 径 解 决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又 出 台 了 《 高 人 民 法 院关 于 事 业 单 位 最
4 ( 人 事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等 问题 的 答 复 》法 ~ [2 0 0 13 0 2 0 0 3 11 3 号 的 规 定 进 最 号 ) 对法释[ 步作 出补 充 : 《


教 师 聘 任 纠 纷 的 法 律 适 用 :立 法 的 滞 后 与 司
业 单 位 人 事 争议 的 范畴 因 而 该 司法 解 释 同样 为教 师

法 实 践 的 突破
聘 任 纠纷 的处 理 提 供 了 较 完 整 的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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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我 国现 行 法 律 框架 下 教 师 与学 校 聘 任 纠 纷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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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公立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司法救济①叶阳永(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公立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法律性质定位不清不利于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侵蚀着教师职业的吸引力。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制度成果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为明确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提供了制度支撑。

教师聘用合同满足行政合同在目的、主体、职权、意思及内容要素等方面的定义性规定,是一种行政合同。

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纠纷可依法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诉讼形式、法律适用、判决方式等问题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人事制度;聘用合同;司法救济The Legal Status of Employment Contract of Public School Teachers and Its Legal RemedyYE Yang-yong(School of Education,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872,China)Abstract:The legal status of employment contract of public school teachers is not clear,which can be detrimental to the protection of legal rights of teachers.New Regulations on the Personnel Management of Public Institutions and the Amendment to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provide an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 to solve this problem.The author maintains that employment contract of public school teachers is an administrative contract.Accordingly,disputes on it should be brought into court and procedural issues should be regulated by the ne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Key words:Public School Teachers;Personnel System;Employment Contract;Legal Remedy一、引言中小学教师质量是基础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而提升中小学教师质量的重要前提是提升教师职业的吸引力,但教师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正侵蚀着教师职业的吸引力。

首先,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教师对因职称、工资待遇、开除等处理决定不服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②。

因缺乏合法有效的救济渠道,自2014年底以来,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安徽、广西、湖南等地先后发生教师因对工资待遇不满发起的请愿、罢课事件。

其次,行政部门不断加大对教师的职业要求。

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国家开始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改革,县级政府可以根据政策规定教师在不同学校之间交流轮岗③。

2015年教育部发布《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禁止中小学教师参与一切形式的有偿补课。

教师聘用合同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双方合意的约定,这些政策改革涉及对教师聘任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增加了教师聘用合同约定之外的义务。

总之,一方面教师的DOI:10.13397/ki.fef.2017.01.004合法权益救济途径狭窄,另一方面其相关权益又不断受到行政机关的限缩。

这侵蚀着教师这个职业的吸引力,挫伤了优秀人才投入到教师队伍中来的积极性。

教师队伍质量的下滑最终牺牲的是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质量。

因此,研究如何有效地保障和救济教师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教师聘用合同是确定教师权利义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法律性质尚不明确是教师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原因。

关于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已有了一些研究。

有研究者认为教师聘用合同属于民事的劳动合同[1-2],其合同的解除也参照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3]。

也有研究者认为教师聘任合同是一种同时兼具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某些特征的混合合同[4]。

另有研究者认为基于公益性、行政主导性和优益权的理论,聘任合同应该是一种行政合同,因此必须对聘用合同进行公法规制[5-6]。

认为教师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主张其相关纠纷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认为教师聘用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的,主张其纠纷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已有研究深化了我们对教师聘用合同法律性质的理解,但还存在一些不足。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没有深入分析与教师聘用合同相关的我国近些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制度成果,这些成果对于我们理解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非常重要;其二,研究多侧重于法理学的分析,没有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其三,对于教师聘用合同的司法救济程序论述不足,仅指出需要司法救济,但关于司法救济的诉讼形式、法律适用、判决方式等问题没有深入研究。

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实施,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行政协议的规定,为我们理解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司法救济提供了新的制度支撑。

本文将在全面分析教师聘任制度的形成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判断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并对其司法救济的程序进行详细研究。

具体涉及以下问题:教师聘用合同是如何运行的?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如何对教师聘用合同纠纷进行司法救济?二、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制度的形成及其运行实践正如很多研究者所言,虽然1994年的《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但自教师聘用合同制度推行以来,国家一直未出台专门关于规范教师聘用合同的规章制度[4-5]。

然而这并不说明国家对于总体性的聘用合同制度没有相关规定。

自从2000年中组部和人事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文件。

因为公立中小学校的事业单位属性,这些规定当然适用于公立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合同。

为了清晰认识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制度和在这些制度规范下的中小学人事管理实践进行分析④。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这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纲领性文件的发布,拉开了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制度改革的序幕。

文件提出“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聘用制度的基本内涵。

文件规定了聘用合同的内容、形式、期限、解聘与续聘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相关争议的处理程序。

各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推行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制度的办法。

比如,200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

2005年底,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招聘行为,人事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包括公开招聘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及违纪处分等。

文件同时明确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

招聘过程中的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根据这个规定的要求,实践中中小学新教师的公开招聘工作一般是由县人事主管部门和中小学的上级主管部门县教育局统一组织,招聘中的笔试环节由省级或市级教育考试部门负责实施。

2006年,人事部公布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实践中的中小学岗位设置方案首先需要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而后经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方可施行。

2012年,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监察部共同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违法违纪行为及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等情况作了详细规定。

其规定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实践中,对于中小学教师除了一般的诫勉谈话由中小学自主决定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等正式的处分都由县教育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

2014年2月,国务院总结前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也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条例》既总结了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比如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奖励和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也对之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薄弱的部分进行了规定,比如聘用合同、考核和培训、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

《条例》最终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涵盖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各个方面,是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综合性的法律规范。

三、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确定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是确定对其提供何种司法救济的前提,因此弄清中小学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尤为重要。

已有关于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法律性质的探讨中,认为教师聘用合同是行政合同的研究只停留在法理学上,缺乏从法律规定层面上的论证,这是因为之前我国缺乏对行政合同的法律上的定义。

随着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一问题得到解决。

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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