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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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范本

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范本

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学教职工的管理,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地小学教职工的聘用管理。

第三条小学教职工聘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选聘出优秀人才,推动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小学教职工聘用应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小学教职工的管理,建立健全教师队伍建设机制,提升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小学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小学教职工的管理和指导,推动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小学教职工的聘用范围包括校长、副校长、教师等职位。

第八条小学教职工的聘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师范专业学历,或者取得相应的教育学专业学位;(二)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道德素质;(三)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或者有相关教育教学能力证书;(四)身体健康,符合教师职业健康标准。

第九条小学教职工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职务、地区、人际关系等因素作为聘用的依据。

第十条小学教职工的聘用程序应包括招聘、考试、面试、体检、公示等环节,全程公开、公正进行。

第三章职位聘用第十一条小学校长、副校长的聘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聘公告,明确聘用条件和要求;(二)报名考试,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三)进行考试,评定考试成绩;(四)面试合格人员;(五)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六)公示聘用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小学教师的聘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聘公告,明确聘用条件和要求;(二)报名考试,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三)进行考试,评定考试成绩;(四)面试合格人员;(五)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六)公示聘用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三条小学教职工应定期进行考核与评价,既包括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也包括道德品质的评价。

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2024精)

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2024精)

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1. 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的管理制度,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效能,我们制定了《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我单位的所有教职工,旨在明确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双方的合作和共同发展。

2. 聘用合同的签订和期限2.1 聘用合同的签订聘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由雇主和教职工双方签字确认。

合同内容应详细规定教职工的职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

2.2 聘用合同的期限聘用合同的期限根据教职工的工作性质和单位需求确定。

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两种形式。

•固定期限合同:根据教职工的工作性质和单位需求,聘用合同的期限不超过5年,可以续签。

•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连续工作满10年的基础上,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3. 聘用合同的变更与终止3.1 聘用合同的变更聘用合同的变更应由雇主和教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聘用合同的变更包括职务调整、工资待遇调整、工作时间调整等内容。

变更后的合同应重新签订,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2 聘用合同的终止•合同到期:聘用合同的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

•合同解除:由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辞职或退休:教职工提出辞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 教职工权益与待遇4.1 工资待遇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薪酬制度进行支付,并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待遇等。

4.2 工作时间和休假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单位需求灵活安排,并享受法定的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等各项休假福利。

4.3 保险和福利教职工应享有国家和单位提供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

5. 教职工的责任和义务5.1 工作责任和义务教职工应按照工作要求,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并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凌鹏、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凌鹏、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凌鹏、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4【案件字号】(2019)粤20民终59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瑄钟平春王小红【审理法官】王瑄钟平春王小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凌鹏;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中山市小榄镇宝丰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凌鹏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中山市小榄镇宝丰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凌鹏【当事人-公司】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中山市小榄镇宝丰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李玉香广东金创律师事务所;陈润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叶建设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梁玲辉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玉香广东金创律师事务所陈润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叶建设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梁玲辉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玉香陈润叶建设梁玲辉【代理律所】广东金创律师事务所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凌鹏;中山市小榄镇宝丰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仲裁时效应当从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开始起算,《中山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仅是其权利受害的文件来源,凌鹏无论是否知晓该文件具体内容,其被辞退时都应当知晓权利受到侵害。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管辖第三人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人事争议,根据各方上诉答辩意见,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是凌鹏的诉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具体有下列几个方面:一、关于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

1997年8月开始施行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模版(三篇)

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模版(三篇)

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学教职工的聘用程序,明确聘用条件和程序,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学教职工的聘任、续聘、转正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教职工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吸引和选拔优秀的教育人才。

第四条本办法由小学校长、教师代表、教育局代表等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聘用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六条小学教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拥有相关教育专业的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三)取得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具备教师资格;(四)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理论水平;(五)身体健康,符合教职工体检标准;(六)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教育教学实践经验。

第七条聘用小学教职工应当考察其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教学能力、研究和创新能力以及工作态度和事业发展意愿。

第八条小学教师聘用工作应当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考虑教育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确保择优录用。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聘用计划,并报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聘用程序包括发布聘用需求、资格审查、面试选拔、体检、试教等环节。

第十一条发布聘用需求:学校根据需要和计划,发布聘用需求,明确所需教职工的数量和专业背景。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学校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聘用条件,并按照规定向报名人员发放面试准考证。

第十三条面试选拔:学校将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安排进行面试,面试环节主要考察报名人员的教学能力、思维能力、组织能力等综合素质。

面试环节可以包括教学设计、教学演示、教育教学理论考察等。

第十四条体检:面试合格的人员将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第十五条试教:体检合格的人员将进行试教,学校根据试教表现、教学设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其他材料确定最终录用人选。

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区党委、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各副处级以上单位:中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5月23日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推进我市“科教兴市”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合同制,系指公办中小学(以下称聘用单位)与教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单位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聘用合同制的范围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届的中小学及其在编在册的教职工。

第三条中小学要按照按需设岗、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依法聘用教职工。

聘用时应先从本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中聘用。

若聘用校外人员,需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的实施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方式第五条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㈡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㈢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㈣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能完成本岗位工作职责和任务;(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非教学人员除外),具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六)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在基本合格以上。

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范文

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范文

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工的聘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聘用制度是指学校与教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实现教职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条教职工聘用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我校教职工聘用范围包括:(一)教师;(二)教辅人员;(三)行政管理人员;(四)工勤人员。

第五条教职工聘用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条件;(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聘用情形。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七条聘用程序包括:(一)发布聘用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与考核;(四)体检;(五)公示;(六)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聘用计划,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发布聘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聘用岗位名称、数量;(二)聘用条件;(三)报名方式及时间;(四)考试与考核方式;(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报名与资格审查:(一)报名方式可以采取现场报名或网络报名,具体方式由学校确定;(二)学校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进入考试与考核环节;(三)资格审查贯穿聘用全过程,凡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第十一条考试与考核:(一)考试与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二)笔试内容为专业知识测试,面试内容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三)考试与考核具体方案由学校制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四)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根据总成绩排名顺序确定进入下一环节人选。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为适应我省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

退休文件标题字号

退休文件标题字号
人法发〔1991〕5号《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专业技术岗位——退休
粤人发〔1992〕00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专业技术岗位——退休
劳人老〔1987〕2号《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专业技术岗位——退休
粤人老[1987]02号《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专业技术岗位——退休
粤办发〔2001〕9号2001年4月25日广东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来源: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论固定身份——岗位管理
国办发〔2002〕35号2002年7月6日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来源:中国政府网——不论固定身份——岗位管理
中委办〔2003〕30号2003年5月23日《中山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岗位核定——不论固定身份——岗位管理
人社厅函[2008]419号《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的退役士兵安置等问题的复函》——不论固定身份——岗位管理
国发〔1983〕142号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教师退休年龄
国发〔1986〕27号《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专业技术岗位——退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中中法行终字第163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3)中中法审监行申字第1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书(2014)粤高法行中字第124号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153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中中法行终字第204号

2024年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2024年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2024年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学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小学教职工的聘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的实施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小学教职工的聘用条件包括:(一)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学科专业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具备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职业道德;(三)身体条件符合工作需要;(四)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素质;(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六)具备相关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小学教职工的聘用程序包括:(一)公布招聘岗位和条件;(二)应聘人员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三)面试考核;(四)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审核;(五)公布聘用结果。

第六条小学教职工的聘用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进行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小学教职工聘用过程中,应严禁任何形式的腐败和不正当行为,如发现违规行为,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三章评价和管理第八条小学教职工的评价和管理主要包括考核和培训。

第九条小学教职工的考核内容包括:(一)教育教学能力;(二)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三)教学效果和学生评价;(四)学科专业知识和教学方法;(五)工作态度和责任心;(六)教育研究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小学教职工的考核方式包括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不定期考核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专家进行。

第十一条小学教职工的考核结果将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将被公示。

第十二条小学教职工的培训是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和素质的重要途径。

学校应根据不同教师的需求和发展方向,组织相关培训并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小学教职工应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不断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理论水平。

第四章奖励和惩处第十四条小学教职工的工作认真负责、教学质量高,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式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孙珊与中山市实验小学人事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孙珊与中山市实验小学人事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孙珊与中山市实验小学人事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29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瑄卢俊辉王小红【审理法官】王瑄卢俊辉王小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珊;中山市实验小学【当事人】孙珊中山市实验小学【当事人-个人】孙珊【当事人-公司】中山市实验小学【代理律师/律所】廖柱华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柱华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柱华【代理律所】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孙珊【被告】中山市实验小学【本院观点】关于孙珊主张的撤掉刘道康与徐明侃校长职务,撤掉黄曦煜副校长职务,撤掉何利副校长职务,撤掉王文儒副校长职务,撤掉肖振汉副主任职务,撤掉郑亚文主任职务,撤掉刘敏娟审判员职务的上诉请求,均属于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且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孙珊主张的撤掉刘道康与徐明侃校长职务,撤掉黄曦煜副校长职务,撤掉何利副校长职务,撤掉王文儒副校长职务,撤掉肖振汉副主任职务,撤掉郑亚文主任职务,撤掉刘敏娟审判员职务的上诉请求,均属于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且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实验小学是否违法更改孙珊的工作合同。

聘用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的岗位聘用书以及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岗位聘用书照片中均已明确约定孙珊聘用岗位为图书管理员,孙珊确认上述岗位聘用书真实性并在该聘用书上签名,岗位聘用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024年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2篇)

2024年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2篇)

2024年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升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学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第三条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特级教师。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聘任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考虑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业绩和专业发展能力,充分体现岗位需求和公开选聘原则。

第六条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应根据教师的教育背景、教学经验、学术成果和专业发展计划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并通过公开选拔进行甄选。

第二章聘任条件第七条申请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与所申请职务相关;(二)具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三)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学评价优良;(四)在学科或教研中取得一定的成果,有一定的科研能力;(五)具备较强的师德师风和良好的教育教学素养。

第八条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根据岗位需求和教师申请情况,学校应组织相应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二)评审小组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学科教研组和学科专家组成;(三)评审小组对教师的综合素质、学术成果和发展潜力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聘任人数。

第三章聘任程序第九条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教师进行聘任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二)学校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三)评审小组对教师进行面试和教学演示等环节进行综合评价;(四)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聘任人选;(五)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聘任结果;(六)聘任结果向教师宣布,并出具聘任文件。

第十条学校应将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结果向教师公示,并接受教师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3篇)

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3篇)

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和要求:1. 招聘方式: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进行教职工的聘用,包括公开招聘、面试、考核等环节。

2. 聘用条件:教职工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包括具备小学师范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并且符合教育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聘用条件要求。

3. 聘用流程:招聘单位应公布招聘岗位和聘用条件,并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

申请者经过资格初审后,通过面试和笔试等环节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聘用人选。

4. 聘用期限:教职工的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年,根据工作情况和需要,可以进行续聘或解聘。

5. 聘用待遇:教职工根据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享受相应的薪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6. 聘用考核:聘用期满后,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评价其工作表现、教学质量和专业素养等方面的情况。

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7. 续聘和解聘: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作表现优秀的教职工可以予以续聘,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对工作不合格或操办职责的教职工,可以解聘其聘用关系。

以上是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的一些常见实施办法,具体的规定还需要根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来执行。

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如下:一、招聘标准1. 符合国家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件和学历学位要求;2.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3. 具备良好的师德和教育教学经验,且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成果;4. 无不良教育教学记录和严重职务违法违纪行为。

二、聘用程序1.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聘计划,并公开宣布招聘意向;2. 考核评估:通过面试、笔试、教学演示等形式,对报名者进行综合评估和考察,并根据考核结果择优选拔;3. 聘用程序:根据评估结果,学校提出聘用意向,并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明确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

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范本文)

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范本文)

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随着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发展,教职工聘用制度也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激励教职工,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效率,本文提出了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的目的是明确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建立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合同关系,旨在推动教职工的专业发展和提高学校整体实力。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所有教育机构的教职工,包括教师、教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

各级教育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导文件。

三、合同签订流程1.学校发布招聘公告:学校应按照实际需求,发布教职工招聘公告,明确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并公示招聘流程和时间表。

2.笔试和面试:学校对报名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考察基础知识,面试主要考察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

3.合同签订:学校将根据笔试和面试结果,向合格的教职工发放聘用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聘用岗位、聘期、工资待遇、工作职责等。

4.合同备案:教职工签订合同后,学校应将合同信息及时备案,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四、合同内容1.聘用岗位:明确教职工的聘用岗位和所在部门。

2.聘期:规定聘期的时间,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3.工资待遇和福利:明确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待遇,并说明相关福利政策。

4.工作职责:详细说明教职工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包括教学任务、科研任务、管理任务等。

5.考核评价:制定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制度,包括定期考核和绩效评价等。

6.合同解除: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五、教职工权利保障1.工资待遇保障:学校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拖欠或压减。

2.专业发展支持:学校应为教职工提供专业发展机会和培训,并鼓励其参加学术交流和教学研讨活动。

3.聘用稳定保障:学校应按合同约定,稳定教职工的聘用关系,不得随意解雇或改变聘用条件。

4.权益维护渠道: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权益维护机制,为教职工提供申诉和处理不公正待遇的投诉渠道。

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区党委、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各副处级以上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5月23日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推进我市“科教兴市”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合同制,系指公办中小学(以下称聘用单位)与教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单位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聘用合同制的范围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中小学及其在编在册的教职工。

第三条中小学要按照按需设岗、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依法聘用教职工。

聘用时应先从本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中聘用。

若聘用校外人员,需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的实施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方式第五条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㈡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㈢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㈣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能完成本岗位工作职责和任务;㈤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非教学人员除外),具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㈥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在基本合格以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上岗:㈠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㈡不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㈣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㈤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㈥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㈦近两年的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且考核结果排于本单位末位5%范围内的;㈧有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办法

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办法

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办法
是针对小学教职工招聘与聘任工作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招聘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小学教职工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遵循竞争上岗原则,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确定岗位需求。

2. 聘任条件:小学教职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规定的聘任条件,包括具备相应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具备教育教学经验等。

3. 聘任程序:确定需要聘任的教职工岗位后,学校应进行公开招聘,发布招聘公告,接收应聘者的申请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面试或考试等环节,最终确定聘任人选。

4. 聘任期限: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对教职工进行长期或短期聘用,聘任期限可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学校的需求进行调整。

5. 聘任考核:对聘任的教职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教育教学水平,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续聘或解聘。

6. 聘任待遇:学校应根据教职工的职务和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聘任待遇,包括薪资、福利、职称晋升等。

7. 聘任权责:学校对聘任的教职工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教职工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工作。

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和细则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和教育部门的要求进行制定和完善。

[2009]152中山市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2009]152中山市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中教[2009]152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市直属学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主题词: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办、市府办中山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24日印(共印60份)2中山市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聘教师是指公办中小学因在编教师脱产进修、产假、长期病假、支教等原因确需临时聘用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本市公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聘用临时专任教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临聘教师的聘用要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合同管理的原则。

临聘教师在同一学校的聘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临聘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二)受聘到中学任教的,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聘到小学任教的,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三)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符合受聘岗位相关要求;(四)身体健康;(五)男教师45岁以下,女教师40岁以下;(六)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违纪和犯罪记录。

3第六条临聘教师的聘用程序:(一)学校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聘用计划和招聘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学校组织招聘;(二)学校确定拟聘人选,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财政、人事部门备案;(三)经批准后,由学校与临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范本见附件一),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将《中山市公办中小学聘用临聘教师审批表》(附件二)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学校与临聘教师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临聘教师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临聘教师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待遇方面与本校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所需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核拨。

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办法

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办法

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办法
是指对小学教职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和奖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办法的一般内容:
1. 聘任资格:教职工应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同时还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2. 聘期和薪资待遇:教职工的聘期一般为一年,根据工作表现和业绩评定薪资待遇。

3. 合同和附加条件:聘任教职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工作内容、聘期、薪资待遇、工作责任等方面的具体条件。

4. 聘任程序:教职工聘任应经过招聘、资格审查、面试等程序,并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审核和批准。

5. 培训和考核:教职工聘任后应接受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6. 晋升和奖惩: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学校可对其进行晋升和奖励,也可对其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7. 终止聘任合同:聘任教职工的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或解聘,解聘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程序进行。

以上是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办法的一般内容,具体情况可根据各地的规定和政策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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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2008年2月2日粤机编办[2008]7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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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区党委、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各副处级以上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5月23日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推进我市“科教兴市”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合同制,系指公办中小学(以下称聘用单位)与教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单位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聘用合同制的范围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中小学及其在编在册的教职工。

第三条中小学要按照按需设岗、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依法聘用教职工。

聘用时应先从本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中聘用。

若聘用校外人员,需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的实施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方式第五条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㈡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㈢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㈣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能完成本岗位工作职责和任务;㈤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非教学人员除外),具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㈥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在基本合格以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上岗:㈠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㈡不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㈣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㈤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㈥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㈦近两年的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且考核结果排于本单位末位5%范围内的;㈧有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与教职工缓签聘用合同:㈠教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㈡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㈢因工负伤治疗仍未康复的;㈣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㈤属于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缓签期间,聘用单位与教职工维持原有的劳动人事关系及有关工资待遇。

第八条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1年试用期。

试用期满考核符合聘用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以聘用。

试用期满考核不符合聘用条件者,不能聘用。

第三章聘用的方法和程序第九条聘用单位应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按照岗位分类、专兼结合、满负荷工作的原则,设置各级各类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第十条聘用单位要按照《中山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评聘分开。

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高职低聘:1、不胜任所聘的专业技术职务;2、不能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没有达到任期目标;3、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4、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量限制而聘不到同级职务。

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低职高聘:1、有突出贡献;2、业绩显著,在教育、教学或教研方面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奖励;3、具有胜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能力。

对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人员,要经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并加具评价意见,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应在签订聘用合同基础上,与受聘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手续。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和岗位聘任书是聘用合同书的附件。

岗位聘任书原则上每学年签订一次,具体管理办法由聘用单位制定。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应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岗位聘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中层干部和教职工代表5—9人组成。

同时成立监督小组,负责纪检和监督工作,监督小组由学校党组织成员、中层干部、工会委员和教职工代表5—7人组成。

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监督小组成员不得重复担任。

第十三条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教职工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

方案应包括:㈠岗位的设置及要求;㈡聘用的条件;㈢聘用的原则;㈣聘用的方法和程序;㈤聘用的期限;㈥分流人员安置的办法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条聘用教职工的基本程序如下:㈠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㈡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形式产生拟聘人选;㈢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考核考察;㈣经聘用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㈤公示聘用人选;㈥签订聘用合同,履行审核和鉴证程序;㈦颁发聘书。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五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签订由中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如实说明。

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订定的合同无效。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㈠聘用岗位及其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㈡聘用合同期限;㈢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㈣工资福利和社保待遇;㈤工作纪律;㈥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㈦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㈧人事争议处理;㈨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期限以学年度为单位,一般为3年。

对教学第一线的优秀骨干教师,单位提出、本人愿意的,可协商约定聘用期限。

对上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聘用期为1年。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同意。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由学校校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不因学校校长的变更而丧失其有效性。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按管理权限审核,经市教育行政部门鉴证后生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一份由聘用单位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存档。

第十九条受聘人员享有以下权利:㈠参与民主管理和获得政治荣誉;㈡根据分配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获得工资和享受有关福利待遇;㈢本市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㈣按国家、省、市和学校规定,参加学习、培训和进修;㈤享受节假、寒暑假等带薪休假,以及女性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㈥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因工负伤、致残及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抚恤待遇;㈦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㈧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可根据《中山市中小学教师工作绩效综合评价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教职工工作绩效评价方案,对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岗位和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且考核结果排于本单位末位5%范围内的,聘用单位可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㈠受聘人员因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而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㈡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的;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㈠在聘期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聘用单位的工作安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㈡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㈢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㈣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出境)或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㈤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除第六、七项外)所列情形之一的。

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㈠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㈢受聘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且考核结果排于本单位末位5%范围内的;㈣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㈠受聘人员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㈡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㈢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㈣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㈤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㈥属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㈠在试用期内的;㈡经有关部门确认,学校教学、工作安全、卫生等条件恶劣,严重危害教职工身体健康的;㈢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㈣经所在单位同意,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被招考(选调)到国家机关、应征入伍、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允许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日向聘用单位递交书面申请。

根据教育系统教育教学特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30日向聘用单位提出。

若不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聘用单位应在接到受聘人员书面申请后30日内给予明确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要求工作调动,需于每年的3月底前递交书面申请,经聘用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解除聘用合同和调动手续。

教育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调动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应予服从,并及时办理解除聘用合同的手续和调动手续。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㈠聘用合同期满的;㈡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㈢聘用单位被撤销的;㈣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㈤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止履行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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