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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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各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管理部,分管领导为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公司内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审定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编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五)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

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第五条工程部职责:

1、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2、负责项目安全、文明施工隐患整改的督促、落实和回复;

3、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安全措施。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职责:

1、负责监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对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负责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整改复查;

3、负责宣贯传达最新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4、负责每月向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上报在建项目安全和文明施工督查情况。

5、负责每月向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上报在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督查情况。

6、参与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工程部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项目管理部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督察。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高空作业、电焊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完成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等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

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十五条安全文明施工阶段考评制度

公司项目管理部与工程部联合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阶段考评。考评阶段参考区安监站监督程序执行。施工单位向区安监站申请阶段考评提交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由工程部和项目管理部共同打分,两部门各自占比50%,相加后即为本次得分。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填报,否则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七条办理工伤保险制度

工程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九条“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五)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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