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暂行办法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天政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天政办发〔2022〕21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2021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5日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衔接“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时期,是天水市强力推动天水经开区建设,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引擎的关键时期。
经开区紧紧围绕“工业强市”战略,抢抓“一带一路”、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的双循环新发展格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关中平原城市群、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重大战略机遇,对接融入关中平原城市群、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两大国家级经济圈,着力培育一批与我市优势资源禀赋相匹配的新兴产业集群,努力开创天水经开区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及《天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天政发〔2021〕18号)编制本规划。
规划期为2021—2025年,远景目标为2035年。
规划范围包括三阳高新技术产业园、社棠工业园、二十铺工业园、东十里工业园、下曲工业园、冀城产业园、慕滩片区、相关县(区)工业园等区域。
一、正确认识基础现状(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天水经开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引领和高水平开放合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基础配套能力不断增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达到预期,较好地完成了“十三五”目标任务,为“十四五”开局奠定了坚实基础。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14]82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14〕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精神,抢抓国家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机遇,着力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进行统一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各年度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
对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打捆实施,整体开发。
根据棚户区的构成及项目特点,按照“难易均衡,盈亏平衡”的思路,打捆改造,实现区域平衡。
对于涉及地质灾害治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将改造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捆绑,统一实施,确保棚户区改造协调推进。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在政策、土地、资金、税收、金融上给予支持,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四)以人为本,依法推进。
严格按照国家、省上和我市制定的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开展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
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9•【字号】天政发〔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发〔2016〕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7月18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9日天水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94号)精神,深入实施“48113”现代农业推进计划和“一十百千”现代农业建设工程,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强农、协调惠农、绿色兴农、开放助农、共享富农的发展理念,把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根本途径,以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核心,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经营方式、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信息化、产业化水平,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二、基本原则——突出产业特色。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调整农产品生产结构,优化区域布局,大力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发挥比较优势,提升特色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突出适度规模经营。
坚持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作为核心要求,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农村土地、资本、科技、劳动力等资源要素向产业基地、农业园区、新型经营主体聚集,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更新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更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天政办发〔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更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城乡更新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6月3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更新的程序、计划与规划第三章更新的范围、方式和主体第四章更新的类型第五章更新资金筹措与使用第六章用地处置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八章附则天水市城乡更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更新活动,进一步促进城乡土地有计划开发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传承历史文化,提高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更新,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城乡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提升的活动。
第三条城乡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集约有序、保障权益、利益共享、公开公平、公众参与、公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一)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二)拓展市民活动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三)推进环保节能改造,实现城市绿色发展;(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保持城市特色风貌;(五)优化城市总体布局,增强城市发展动能。
第五条城乡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国土空间规划。
城乡更新实行城乡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支持东部企业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支持东部企业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麦政办发〔2018〕164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支持东部企业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麦政办发〔2018〕164号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单位,驻区有关单位:《天水市麦积区支持东部企业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已经区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9日天水市麦积区支持东部企业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为全面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产业合作发展,切实发挥招商引资在东西部扶贫协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支持和吸引更多东部企业来麦积区投资兴业,助力脱贫攻坚,实现共同发展,进一步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迈上新台阶,遵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陇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全省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旅游强市的实施意见》、《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鼓励支持高星级酒店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一)落实好省、市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用地特惠政策。
(二)落实市级加强节约用地的相关政策,工业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底价,参照区域内基准地价,结合土地市场价进行评估确定。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更新改造“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更新改造“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天政办发〔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乡规划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更新改造“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城市更新改造“十四五”规划》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3日天水市城市更新改造“十四五”规划一、发展环境(一)政策背景1.国家层面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强调,“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坚持做好城市工作,要顺应城市工作新形势、改革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
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其中明确提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准确研判我国城市发展新形势,对进一步提升城市发展质量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十四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城市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任务。
主要任务包括:完善城市空间结构;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风貌;加强居住社区建设;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
2.甘肃省层面2020年10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102号),明确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工作目标,至“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我省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市容环境和城市秩序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4]5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市容环境和城市秩序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市容环境和城市秩序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4〕5号)秦州区、麦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为了切实改善市容环境,强化城市秩序管理,创建更加整洁优美、温馨和谐的城市环境,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进一步提升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形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当前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决定从即日开始,在我市两区范围内开展市容环境和城市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市容环境和城市秩序集中整治活动以提升城市品位,完善服务功能、推行文明执法、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为重点,按照“标本兼治、治建结合、分级负责、网格管理、注重长效、严格考核、强化监管”的原则,深入开展市容环境和城市管理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着力解决影响城市容貌的各类突出问题,努力提高城市管理科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按照创建国家(省)级园林、卫生城市的标准,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抓点带面,分层达标。
坚持以城市中心区、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城中村以及高速公路出入口、河流沿线环境卫生整治为重点,集中力量和时间,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公厕、市场、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全面推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隙、全覆盖”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形成上下联动、相互协调、步调一致的整治工作格局,在全社会掀起市容环境和城市秩序集中整治活动高潮。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天政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14〕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4月17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水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6日天水市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发〔2012〕1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3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原则,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是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非公有制企业。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四部委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非公有制企业。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天水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非公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推动老工业城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推动老工业城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天政办发〔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推动老工业城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现将《天水市推动老工业城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4日天水市推动老工业城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在上海杨浦滨江考察时关于“生活秀带”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促进城市更新改造,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工业文化建设,探索西北欠发达地区老工业城市转型发展新路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文物局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老工业城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工业遗产是工业文明的见证,是工业文化的载体,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天水是全国老工业基地和西北重要的装备制造业基地之一,工业发展历史悠久,具有较高研究和保存价值的工业遗址较多。
天水工业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从建国初期到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在大力发展手工合作企业的基础上,兴办了造纸、电池、焦化、农机、水泥、制药等小型工业企业,为工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是国家“三线建设”时期,从北京、上海、哈尔滨、长春、洛阳等地迁建的一批工厂,相继在天水建成了开关厂、控制器厂、电工仪器厂、海林轴承厂、风动工具厂、甘肃绒线厂、星火机床厂、锻压机床厂等37户企业,初步形成了以重型机械、机床电器、风动工具、仪器仪表、轴承锻压、材料改制等为主体的工业体系,逐步发展成为国家西部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47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划拨用地目录》和《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一)充分发挥规划引导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强化规划对城市批次项目用地选址的控制及引领作用,坚决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各类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
涉及修改调整的,必须按程序严格依法依规修改调整。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做好用地预审,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
市、县区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预审。
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对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占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复垦方案和压覆矿产资源等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国家土地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落实。
(三)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调整和优化用地结构。
建设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依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天政发〔2015〕140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天政发〔2015〕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现将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天水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0日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编号TSFD施行日期有效期届满日期1天水市水利工程管理改革试行办法天政发〔1999〕4号1999.1.142018.12.312天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天政发〔1999〕101号1999.9.242018.12.313天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天政发〔1999〕107号1999.9.242018.12.314天水市国有企业改制后剥离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天政发〔1999〕114号1999.10.192018.12.315天水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办法天政发〔2001〕9号2001.3.62018.12.316天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天政发〔2001〕78号2001.8.172018.12.317天水市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天政发〔2002〕152号2003.1.12018.12.318天水市异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天政发〔2002〕154号2003.1.12018.12.319天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法天政发〔2002〕155号2003.1.12018.12.3110天水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天政发〔2003〕1号2003.2.12018.12.3111天水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天政发〔2003〕153号2004.1.12018.12.3112天水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天政发〔2004〕44号2004.4.12018.12.3113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天政发〔2004〕62号2004.6.12018.12.3114天水市封山禁牧实施细则天政发〔2004〕67号2004.7.12018.12.3115天水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办法天政发〔2004〕76号2004.7.12018.12.3116天水市荣誉市民授予办法天政发〔2004〕86号2004.7.12018.12.3117天水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天政发〔2004〕104号2004.9.12018.12.3118天水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天政发〔2004〕141号2004.12.12018.12.3119天水市麦贾公路车辆通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天政发〔2005〕8号2005.3.152018.12.3120天水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天政发〔2005〕98号2006.1.12018.12.3121天水市城市房屋修缮新建管理办法天政发〔2006〕100号2006.11.12018.12.3122天水市乡村旅游农家乐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06〕135号2006.10.12018.12.3123天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天政发〔2007〕13号2007.1.12018.12.3124天水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天政发〔2008〕65号2018.12.3125天水市武山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管理办法天政发〔2008〕84号2008.8.142018.12.3126天水花牛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天政发〔2008〕111号2008.11.12018.12.3127天水市城镇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天政发〔2009〕49号2009.6.222018.12.3128天水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办法天政发〔2011〕74号2011.8.152016.8.1529天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天政发〔2011〕92号2011.9.302016.9.3030天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天政发〔2011〕99号2011.10.142016.10.1431天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天政发〔2011〕121号2012.2.12017.2.132天水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天政发〔2012〕51号2012.4.102017.4.1033天水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天政发〔2012〕114号2012.11.134天水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天政发〔2013〕30号2013.3.42018.3.435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天政发〔2013〕56号2013Z—0012013.6.12018.6.136天水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天政发〔2013〕57号2013Z—0022013.5.232018.5.2337天水市扶持旅游业发展优惠政策天政发〔2013〕66号2013Z—0032013.6.172018.6.1738天水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天政发〔2013〕84号2013Z—0042013.9.162018.9.1639天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天政发〔2013〕95号2013Z—0052013.9.292018.9.2940天水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天政发〔2013〕104号2013Z—0062014.1.12019.1.141天水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天政发〔2013〕112号2013Z—0072014.1.12019.1.142天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天政发〔2013〕111号2013Z—0082013.12.102018.12.1043天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天政发〔2013〕114号2013Z—0092013.12.162018.12.1644天水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天政发〔2013〕115号2013Z—0102014.1.12019.1.145天水市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天政发〔2014〕48号2014Z—0012014.7.146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天政发〔2014〕59号2014Z—0022014.6.42019.6.447天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天政发〔2014〕65号2014Z—0032014.6.272019.6.2748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天政发〔2014〕67号2014Z—0042014.6.302019.6.3049天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天政发〔2014〕86号2014Z—0052014.10.150天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天政发〔2014〕95号2014Z—0062015.1.12020.1.151天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天政发〔2014〕97号2014Z—0072014.11.12019.11.152天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天政发〔2014〕106号2014Z—0082015.1.12020.1.153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天政发〔2014〕115号2014Z—0092015.1.154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天政发〔2014〕109号2014Z—0102015.1.12020.1.155天水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天政发〔2015〕102号2015Z—0012015.10.12020.10.156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天政发〔2015〕120号2015Z—0022015.11.122020.11.1257天水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天政发〔2015〕124号2015Z—0032015.12.11——结束——。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天政办发[2014]95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天政办发〔2014〕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土地管理的责任体系各县区政府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监察、公安、发改、国土、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共同责任单位。
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土地管理问题,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形势及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等情况,分析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管理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土地管理工作,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土地共同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二、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一)规范土地征收工作。
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执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及时足额兑付;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逐步改善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严格土地征收程序,听证告知书等凡需当事人亲自签署意见的一律不得代签。
(二)严格规范供地行为。
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确保按照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制度,招拍挂文件中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的限制性条件;凡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一律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不得将拆迁未完毕、抵押未解除、未形成开发条件的土地组织出让;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审批备案制度,不得违反规定搞永久性建筑。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天政办发〔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土地资源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3月23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0日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征收部门,指导监督组织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指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保证房屋征收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使,配备足够执法人员。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推动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推动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天政发〔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推动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现将《天水市推动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天水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8日天水市推动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工作方案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是立市之本、兴市之器、强市之基。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区域发展战略、构建全国高质量发展新动力源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发展布局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长极增长带的意见》精神,全力推动我市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加快工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升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老工业城市集中了不同历史时期国家布局建设的重点项目,是振兴实体经济、建设制造强国的重要阵地。
天水市是全国120家老工业基地之一和甘肃省重要的装备制造业基地。
近年来,我市抢抓“中国制造2025”等重大战略机遇,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持续培育发展壮大制造业,全市工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一个有集成电路封装、半导体电子元器件、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工仪器仪表、金属加工机床、轴承、风动工具、制药设备等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尤其是装备制造业已成为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
我市先后被列为全国老工业基地技术改造试点城市、全国制造业信息化示范试点城市、全国技术创新试点城市、甘肃两大装备制造业基地之一和甘肃装备制造循环经济基地。
虽然我市装备制造业增长势头强劲,创新能力和城市影响力显著增强,老工业城市产业结构日趋完善,但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任务依然艰巨,制造业整体竞争力有待重塑提升,老工业城市的竞争力有待重构。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1•【字号】天政发〔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天政发〔2015〕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甘政发﹝2014﹞111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努力营造中小微型企业政策环境(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加快清理不必要的证照和资质、资格审批,为中小微型企业降门槛、除障碍。
凡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县区。
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各类投资领域。
投资项目实行告知备案、审批事项限时办结制度,凡涉及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向社会公示办结流程及时限,并在规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办结。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二)政府采购向中小微型企业倾斜。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进行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2%-3%的价格扣除。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不得实行垄断干预。
不得强制指定涉及中小微型企业财务审计、法律咨询、安全评价、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必须指定购买的特种产品外,不得指定中小微型企业购买任何相关产品和有偿服务。
[计划]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暂行办法
[计划]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市委办发〔2012〕48号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暂行办法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工业产业结构,有效整合土地资源,鼓励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现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协调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出城入园”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企业搬迁与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
搬迁企业要以经济结构布局调整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企业加速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坚持企业搬迁与产业集聚整合相结合。
搬迁企业要按照城乡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服从全市的行业规划、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积极整合区域内工业资源,围绕“六大产业”打造“六大园区”,向工业园区集中,向优势产业集中,形成重点行业相对集中,产业关联有序分布的格局。
同时,要以推进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为契机,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园区综合服务功能。
(三)坚持企业搬迁与推进技术进步相结合。
搬迁企业要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同时,盘活存量资产,积极鼓励支持搬迁企业与远郊及县区企业进行整合,努力节约搬迁成本,提高资本的运营效率,推动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坚持企业搬迁与引进战略合作相结合。
鼓励企业通过异地搬迁引进资金和技术,特别是与国内外大公司合资、合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提高企业竞争力。
(五)坚持企业搬迁与争取上市相结合。
通过企业搬迁改造,推动企业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运行质量,提升盈利能力。
择优扶持若干大中型优势骨干企业及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影响力的企业快速发展、早日上市。
(六)坚持企业搬迁与立足现实节约用地相结合。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城镇新增就业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城镇新增就业十二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天政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城镇新增就业十二项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关于促进城镇新增就业十二项措施》已经2021年4月29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30日关于促进城镇新增就业十二项措施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继续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七届市委十三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精神,今年我市继续坚持就业优先,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首要任务,把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的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深入开展稳就业保民生专项行动,确保圆满完成城镇新增就业4.3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的目标任务。
重点落实好以下四个方面12项措施。
一、激活市场扩大就业(一)紧盯产业升级改造吸纳用工。
围绕壮大“千亿级园区、百亿级产业集群、十亿级重点企业”,以经开区“扩区增容”,推进三阳川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社棠工业园北区改造以及传统产业搬迁改造为契机,鼓励企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继续落实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成立用工信息对接专班,全面摸排全市各类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及时发布就业岗位,帮助6000余名城镇就业人员实现就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工信局,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二)紧盯新建续建项目扩大用工。
重点围绕今年实施的369个重点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进一步扩大以工代赈规模,主动加强与发改、交通、住建、水务等部门对接沟通,精准排摸用工需求,帮助8000余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3万余名农民工优先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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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市委办发〔2012〕48号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暂行办法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工业产业结构,有效整合土地资源,鼓励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现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协调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出城入园”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企业搬迁与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
搬迁企业要以经济结构布局调整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企业加速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坚持企业搬迁与产业集聚整合相结合。
搬迁企业要按照城乡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服从全市的行业规划、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积极整合区域内工业资源,围绕“六大产业”打造“六大园区”,向工业园区集中,向优势产业集中,形成重点行业相对集中,产业关联有序分布的格局。
同时,要以推进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为契机,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园区综合服务功能。
(三)坚持企业搬迁与推进技术进步相结合。
搬迁企业要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同时,盘活存量资产,积极鼓励支持搬迁企业与远郊及县区企业进行整合,努力节约搬迁成本,提高资本的运营效率,推动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坚持企业搬迁与引进战略合作相结合。
鼓励企业通过异地搬迁引进资金和技术,特别是与国内外大公司合资、合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提高企业竞争力。
(五)坚持企业搬迁与争取上市相结合。
通过企业搬迁改造,推动企业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运行质量,提升盈利能力。
择优扶持若干大中型优势骨干企业及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影响力的企业快速发展、早日上市。
(六)坚持企业搬迁与立足现实节约用地相结合。
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对全市搬迁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并按照先易后难、一企一策的原则,科学制定搬迁方案和鼓励政策,积极稳妥实施搬迁。
企业搬迁改造的新址选择,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园区规划、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要充分论证、科学选址、合理开发、有效使用,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二、搬迁企业范围与搬迁方向(七)城市规划区内因受场地等因素制约而严重影响经营发展的优势骨干企业,应通过整体搬迁改造,不断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中心城区内存在安全隐患和环保、节能减排问题且难以治理的企业应当搬迁改造;中心城区内的一般企业,应适应城市规划要求逐步创造条件实施搬迁改造。
(八)按照我市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导向和工业园区布局,根据“区域集中、产业集聚、集约开发”的原则,搬迁改造企业要向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秦州、麦积两区境内条件相对成熟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集中。
三、搬迁企业补偿政策及优惠政策(九)搬迁企业的原划拨工业用地,原则上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储备;出让的工业用地,对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已享受了优惠政策的出让工业用地,补偿价原则上不高于当时的出让价),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储备;企业改制冲抵负资产出让的工业用地,按出让时的评估价进行补偿,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储备。
改制企业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值原则上不高于企业改制时的评估价值。
(十)搬迁改造中企业原有设备损失及其他固定资产损失等,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予以补偿,纳入土地出让收入列支范围。
(十一)搬迁企业家属区中供水、供电、供暖与原企业未彻底分离部分的改造费用,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测算,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列支范围。
搬迁企业家属区由搬迁企业委托现有物业管理公司或成立独立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改造。
(十二)已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缺口部分的补偿,纳入土地出让收入列支范围。
(十三)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固定资产评估以及其他资产评估,由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对于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处置形成的出让收入,扣除土地收储成本和政策规定提取项目(省级分成、农业土地开发、廉租住房和农田水利建设、教育资金等)以及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列支项目后,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09〕44号)有关规定,经批准由财政部门按不同比例提供支持资金,用于扶持搬迁企业项目建设和发展,具体比例为:土地出让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含5000万元),支持资金额度为85%;土地出让收入在5000万元一1亿元(含1亿元)的,支持资金额度为80%;土地出让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支持资金比例根据企业项目建设投资情况,由市政府“一事一议”决定。
(十五)对于搬迁企业原址土地按城市规划用于公共设施,不能用于商业变现的,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比照同类土地的市场价值提出意见,报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企业搬迁改造所需资金数量。
(十六)对“出城入园”企业的项目用地,在达到开工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按协议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用地。
(十七)企业用于“出城入园”项目建设自有资金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20%以上。
企业搬迁改造总费用超过政府安排土地出让金的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
(十八)对搬迁企业无力筹措搬迁启动资金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先期借支启动资金,待土地处置后,从土地出让金中收回。
(十九)企业的搬迁改造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并签订土地收购储备合同后,搬迁企业可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利息计入搬迁改造总费用),筹措前期周转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和搬迁工作进度。
有关部门应积极与银行进行协调,争取金融单位的支持。
(二十)搬迁改造企业已抵押的土地和房产,按以下方式处理:1。
不能处置抵押贷款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换原抵押物,也可寻找担保人,将抵押贷款转为担保贷款。
2。
既不能处置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将用于安排的土地出让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由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督使用;在企业取得新址土地和房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二十一)对企业在“出城入园”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天水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天政发〔2010〕26号)的规定。
(二十二)对拟“出城入园”的原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争取国家老工业基地改造相关政策。
(二十三)秦州、麦积两区和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积极支持中心城区企业进行搬迁改造,在土地供应价格、规费收取等方面按相关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四)对列入搬迁范围内的企业,积极实施搬迁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支持。
四、审批程序及相关问题处理(二十五)为加强对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研究决定重大的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搬迁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搬迁改造政策,指导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实施,协调处理企业搬迁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二十六)企业搬迁改造的审批程序1。
由企业提出搬迁改造申请及有关测算依据,同时提交企业总体搬迁改造方案、搬迁改造或新厂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以及企业职代会(股东会)通过的搬迁改造决议等相关文件。
2。
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进行审查。
具体划分为:中央、省属、县区企业分别按企业归口管理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市属工业企业由市工信委审查。
3。
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对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审查同意后,报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预审通过后提交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实施。
4。
用于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土地出让金,由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
搬迁改造企业依据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的批复,到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安监、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
企业搬迁改造完成后,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组织竣工审计和验收,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
(二十七)搬迁资金使用管理秦州区、麦积区境内搬迁企业的土地出让金中用于支持企业搬迁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先由市工信委根据建设进度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再由市财政局按工程进度拨付搬迁企业使用。
工程竣工后,由财政、工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和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十八)搬迁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五、“出城入园”的政策要求(二十九)秦州、麦积两区“出城入园”规划范围内不再新审批设立工业企业。
(三十)已列入“出城入园”搬迁规划范围的企业,现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律停止审批、核准和备案;企业自行新建项目不纳入今后企业搬迁补偿范围,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对经批准暂不“出城入园”搬迁的企业,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新建项目原则上向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集中。
(三十一)对拖延搬迁的企业,根据拖延时间相应递减搬迁支持资金。
(三十二)进入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区的搬迁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十三)搬迁企业新建项目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六、附则(三十四)本办法适用于秦州区、麦积区“出城入园”规划范围内的搬迁企业,其他县可参照制订具体办法。
(三十五)本办法不适用于已搬迁企业。
(三十六)本办法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三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