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0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大道东平中路北侧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通告-惠府[2010]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大道东平中路北侧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通告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大道东平中路北侧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通告(惠府〔2010〕5号)为加快城市建设,完善惠州大道东平中路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市政府决定依法拆迁惠州大道东平中路北侧规划绿化带(窑头北路至东平汽车站)地面上的建(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述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拆迁范围和对象。
(一)拆迁范围:惠州大道东平中路北侧绿化带(窑头北路至东平汽车站)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拆迁范围以该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拆迁对象: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范围内影响建设工程施工的各种建(构)筑物和管线。
二、拆迁时间。
房屋拆迁时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为准;管线迁移时限以迁移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
三、拆迁的组织实施。
由惠城区政府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
惠城区政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联系和协调,明确各自的拆迁范围和对象;市房管、公用事业、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拆迁单位做好拆迁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补偿安置。
(一)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征收盘整土方工程补偿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征收盘整土方工程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惠府办[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征收盘整土方工程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0〕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征收盘整土方工程补偿办法》业经十届1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征收盘整土方工程补偿办法第一条为有序推进土地征收、盘整工作,维护被征收、盘整土地上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分别对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辖区内土地征收、盘整时,涉及对被征收、盘整土地上土方工程的投入权利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发生在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辖区内依法征收、盘整土地涉及的土方工程补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被征收、盘整土地上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向征收、盘整该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补偿申请,补偿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实施土方工程的时间、位置、原因等主要情况,并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合同等权属证明材料(征地项目可不提供)及原貌图、现貌图、施工合同、预算书、结算书等能证明被征收、盘整土地有土方工程投入的证明资料。
(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提出的补偿申请和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实地调查了解被征收、盘整土地土方工程情况。
(三)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提供的土方工程投入的相关证明资料,能满足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被征收、盘整土地土方工程投入所需材料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将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制定补偿方案;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提供的被征收、盘整土地的土方工程投入相关证明资料不能满足中介机构审核所需材料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对该被征收、盘整土地土方工程量进行测算并出具测算结果。
关于惠城区三环路南段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的预公告
关于惠城区三环路南段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的预公告
惠府〔2010〕136号
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河南岸街道办事处湖山村民委员会位于三环路南段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村集体土地,作为三环路南段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
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地块位于三环路南段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西自南岸路起,沿三环路南段至惠澳大道止,属惠城区河南岸街道办事处湖山村的集体土地,总面积约116亩。
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三类区补偿标准执行。
具体见下表:
地类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亩)
耕地42900
养殖水面44553.33
园地33000
林地13200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7号)三类区补偿标准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到河南岸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500328)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已在金山湖片征地中清点过的附着物不再清点、登记。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
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惠府办[2010]7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10
【实施日期】2010.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9年,我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的决策部署,采取各项强有力措施,开发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全年完成项目选址6.5万亩,动工建设3.3万亩,已完成2.2万亩,其中通过县、市级验收并经省级抽查确认的有1.8万亩。
根据目前各县、区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情况,结合国家、省有关补充耕地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全面推进补充耕地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补充耕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
要做实做细项目实施的前期工作,如项目选址、测绘、规划设计等,没有水源保证、坡度超过25度和生态公益林等地块不得选入项目。
项目前期审核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并聘请水利专家参加,保证项目选址质量。
项目的勘测规划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的规定》(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93号),依法依规做好项目规划评审,规划设计不科学、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不得实施。
项目预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项目施工必须按。
惠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A humble heart is a heart like a weed flower, not making fun of the outside world or caring about the world'sridicul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惠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导读:征地想必大家都不陌生,现在我们国家的各地区一般都是有征地的现象,对于征地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征地补偿的。
各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因为各种条件的影响也都是不一样的。
对于惠州市当地是有标准的。
那么惠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地想必大家都不陌生,现在我们国家的各地区一般都是有征地的现象,对于征地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征地补偿的。
各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因为各种条件的影响也都是不一样的。
对于惠州市当地是有标准的。
那么惠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惠州市最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第四章征地拆迁补偿第十五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149号)确定的征地保护标准地区类别和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补偿。
各县、区征地保护标准地区类别及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惠城区。
1.地区类别三类的有:河南岸、龙丰、江南、小金口、惠环、桥西、桥东、水口、陈江、江北。
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42900元(643500元/公顷),园地每亩33000元(49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3200元(198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44553.3元(6683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四类的有:汝湖、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芦洲、横沥。
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39000元(585000元/公顷),园地每亩30000元(45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元(180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40500元(607500元/公顷)。
(二)惠阳区。
1.地区类别五类的有:淡水、秋长。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
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30
•【字号】惠府〔2017〕189号
•【施行日期】2017.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
办法》的通知
惠府〔2017〕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业经十二届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0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1•【字号】惠府办[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3〕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4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日惠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征地拆迁(含清场,下同)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市、县(区)财政下拨或者用地单位拨付,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留用地补偿安置费、拆迁安置费等。
第三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总体原则: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规范审批、严格管理、公开透明。
第四条各参与征地拆迁的有关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监管,根据项目征地拆迁推进情况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资金安排计划,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第五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到位,征地补偿款实行预存制度。
第六条预存征地补偿款是指在土地征收报批前,用地单位应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预先存入国土资源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专款用于支付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公开透明、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五条实行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实施的征地工作体制,禁止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征地。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辖区内的征地公告,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依法、有效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等工作;拟定征地公告、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负责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支付征地补偿费;负责留用地指标核定,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相关手续;其他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征地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水务、农业、林业、审计、国资、工商、城管执法、法制、公用事业、园林、房管、代建、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和清场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惠府办〔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5〕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十一届9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8日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留用地的管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留用地的收益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事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应纳入农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惠州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惠州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第四章征地拆迁补偿第十五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确定的征地保护标准地区类别和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补偿。
各县、区征地保护标准地区类别及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惠城区。
1、地区类别三类的有:河南岸、龙丰、江南、小金口、惠环、桥西、桥东、水口、陈江、江北。
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42900元(643500元/公顷),园地每亩33000元(49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3200元(198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44553.3元(6683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四类的有:汝湖、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芦洲、横沥。
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39000元(585000元/公顷),园地每亩30000元(45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2000元(180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40500元(607500元/公顷)。
(二)惠阳区。
1、地区类别五类的有:淡水、秋长。
其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耕地每亩31200元(468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4000元(36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9600元(144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32400元(4860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六类的有:镇隆、平潭、沙田、良井、永湖、新圩、三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8600元(429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2000元(33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800元(13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9700元(445500元/公顷)。
(三)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区类别五类的有:澳头、西区、霞涌。
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31200元(468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4000元(36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9600元(144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32400元(486000元/公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建设项目用地征收的预公告(惠府[2007]172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建设项目用地征收的预公告(惠府[2007]17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0•【字号】惠府[2007]172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建设项目用地征收的预公告(惠府〔2007〕172号)根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姚村村委会冷水和上坌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作为惠州市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
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地块位于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姚村村委会冷水和上坌村民小组辖区,属村集体土地,总面积约67公顷。
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三类区补偿标准执行。
具体见下表:┌────────────────────┬────────────────────┐│地类│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万元/公顷)│├────────────────────┼────────────────────┤│耕地(宅基地)│64.35│├────────────────────┼────────────────────┤│园地│49.50│├────────────────────┼────────────────────┤│林地│19.80│├────────────────────┼────────────────────┤│养殖水面(鱼塘)│66.83│├────────────────────┴────────────────────┤│ 备注:未利用地按邻近耕地的50%补偿│└─────────────────────────────────────────┘(二)青苗、零星青苗、临时房屋和永久性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39号)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惠府〔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十二届17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程序与工作职责第三章征地补偿第一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第二节村民住宅补偿第三节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第四节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第四章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等有关单位,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各项征地补偿工作。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实施、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单位。
市、县(区)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审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国资、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惠府办[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2〕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规范土地补偿支出和出让价款的审核程序,确保财政资金的收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我市关于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以下称“补偿及出让项目”),涉及评审事项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评审事项包括:补偿项目审计、工程投入审核、土地价值评估、地上建(构)筑物评估、补偿标准以外青苗的评估等。
没有建筑物、附着物的空地盘整,已有明确补偿标准的,不需再进行评审,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按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结果提交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补偿。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委托评审事务,评审费用列入土地征收征用盘整出让成本。
二、中介机构的选择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参与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信誉良好。
三、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补偿及出让项目的评审事项,按本市有关规定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实施评审的机构,并出具委托书及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
四、评审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专业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开展评审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审报告书。
评审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名称;(二)评审项目概况说明;(三)评审目的和范围;(四)评审的基准时间,评审结果的有效期间;(五)评审依据、原则、方法以及评审程序;(六)评审结果及其说明;(七)评审项目的权属资料(复印件)、现状照片、委托评审书(复印件)、评审机构盖章和评审人员的签名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等附件;(八)涉及工程审核的应附有相关的工程图纸、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预(结)算报告等;(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惠城区金山湖片区城市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
惠城区金山湖片区城市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以及《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补充规定》(惠府〔2015〕1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集体土地范围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0日发布《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金山湖片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惠府〔2013〕28号),依法征收位于惠城区河南岸街道办事处金山湖片区湖山村集体土地,面积约为170.41亩,土地四至范围:东南面为金山河,西北面为湖山村委会上吕、下吕村民小组老村庄。
并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建(构)筑物实施拆迁补偿(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组织实施惠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负责组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签约工作。
河南岸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承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分类本方案所称房屋是指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建筑物。
根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被拆迁房屋具体情况,被拆迁房屋分类如下:(一)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住宅房屋。
(二)有房产证的住宅房屋。
(三)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的住宅房屋。
(四)有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颁发的市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通知书》、《建房许可证》等许可文件的住宅房屋。
项目管理-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附件 精品
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惠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范围说明:一、惠城区1、三类区河南岸、龙丰、江南、小金口、惠环、桥西、桥东、水口、陈江、江北2、四类区汝湖、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芦洲、横沥二、大亚湾区五类区澳头、西区、霞涌三、惠阳区1、五类区淡水镇、秋长镇2、六类区镇隆、平潭、沙田、良井、永湖、新圩、三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博罗县1、六类区罗阳2、七类区石湾3、八类区园洲、福田、湖镇、长宁、观音阁、麻陂、石坝、柏塘、杨侨、公庄、泰美、龙溪、杨村、龙华、白芒林场、鸡笼山林场、水东陂林场、汤泉林场、罗浮山林场、梅花林场、下村林农场五、惠东县1、六类区平山、吉隆、大岭2、七类区白花、梁化、稔山、平海、铁涌、巽寮3、八类区多祝、安墩、高潭、宝口、白盆珠六、龙门县1、七类区龙城2、八类区永汉、平陵3、九类区麻榨、沙迳、龙华、龙江、左潭、路溪、地派、龙田、蓝田瑶族乡、油田林场、密溪林场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表(附表2)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附表2)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附表2)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附表2)惠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范围说明:一、惠城区1、三类区河南岸、龙丰、江南、小金口、惠环、桥西、桥东、水口、陈江、江北2、四类区汝湖、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芦洲、横沥二、大亚湾区五类区澳头、西区、霞涌三、惠阳区1、五类区淡水镇、秋长镇2、六类区镇隆、平潭、沙田、良井、永湖、新圩、三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博罗县1、六类区罗阳2、七类区石湾3、八类区园洲、福田、湖镇、长宁、观音阁、麻陂、石坝、柏塘、杨侨、公庄、泰美、龙溪、杨村、龙华、白芒林场、鸡笼山林场、水东陂林场、汤泉林场、罗浮山林场、梅花林场、下村林农场五、惠东县1、六类区平山、吉隆、大岭2、七类区白花、梁化、稔山、平海、铁涌、巽寮3、八类区多祝、安墩、高潭、宝口、白盆珠六、龙门县1、七类区龙城2、八类区永汉、平陵3、九类区麻榨、沙迳、龙华、龙江、左潭、路溪、地派、龙田、蓝田瑶族乡、油田林场、密溪林场。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0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0-04-07 11:45:16 作者:来源:中房联网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大】【中】【小】 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10年1月11日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10年1月11日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二○一○年三月二日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征收未利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农民集体非农建设(含宅基地)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留地安置。
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留地安置。
留用地安置标准按新征土地面积10%计算,其中工商用地占8%,住宅用地占2%。
住宅留用地原则上按规定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一户有一宅基地,住宅留用地面积少于“一户一宅”标准的,可将部分工商留用地转为住宅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住宅留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惠城区西出口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
惠城区西出口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以及《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补充规定》(惠府〔2015〕1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集体土地范围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27日发布了《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西出口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惠府〔2016〕62号),依法征收位于惠城区龙丰共联村约81亩集体土地及依法收回惠州市国营东江林场约57亩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作为西出口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并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建(构)筑物实施拆迁补偿(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组织实施惠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负责组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签约工作。
龙丰街道办事处、市国营东江林场为本辖区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承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分类本方案所称房屋是指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建筑物。
根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被拆迁房屋具体情况,被拆迁房屋分类如下:(一)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住宅房屋。
(二)有房产证的住宅房屋。
(三)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的住宅房屋。
(四)有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颁发的市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通知书》、《建房许可证》等许可文件的住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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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0-04-07 11:45:16 作者:来源:中房联网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大】【中】【小】 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10年1月11日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10年1月11日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二○一○年三月二日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征收未利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农民集体非农建设(含宅基地)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留地安置。
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留地安置。
留用地安置标准按新征土地面积10%计算,其中工商用地占8%,住宅用地占2%。
住宅留用地原则上按规定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一户有一宅基地,住宅留用地面积少于“一户一宅”标准的,可将部分工商留用地转为住宅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住宅留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地级以上市、县(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参照基准地价评估确定:将留用地中的80%的工商用地分为工业用地占70%、商业用地占30%,再综合留用地中的20%住宅用地,计算出综合基准地价,并参照基准地价评估确定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
总补偿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该项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由项目用地单位支付。
三、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中的部分补偿项目的补偿标准作如下修改:(一)铁皮瓦面的简易棚房、越冬池棚架的补偿标准修改为按20元/平方米补偿(不分地类)。
(二)石棉瓦或油毡纸面的简易棚房、越冬池棚架的补偿标准修改为按15元/平方米补偿(不分地类)。
(三)水管的补偿标准修改为按4元/米补偿(不分地类)。
四、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惠州市土地征收暂行规定》(惠府〔2005〕83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省、市、县(区)为了经济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拆迁其地上建(构)筑物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降低,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保障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既按法定程序办理,又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协助征地工作的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
第五条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拆迁程序,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土地。
社会保障、建设、规划、发改、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业等部门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准确的征地范围红线图和符合规定要求的报批文件、资料等,在项目计划使用土地前6个月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第七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在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粤国土资发〔2004〕273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实行县级受理、逐级转报、分级预审的原则办理。
需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报同级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报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二)用地标准和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需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到位。
(四)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及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规定等。
国土资源部门应对上述内容做出结论性意见,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意见》并对建设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征地报批时,应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到位。
对无银行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到位证明,或征地补偿款已经支付但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证明的,不予受理征地报批。
第九条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及时调处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行为合法、公平和公正。
调解机构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农业、财政、监察、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
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争议的,投诉因征地拆迁而导致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社保政策未落实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受理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市政府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再调解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建立土地征收监管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由同级政府监察、审计、法制、国土资源、民政、农业、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土地征收监管机构,负责对年度内土地征收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费用的分配、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土地征收不得采取费用包干方式,不得制定低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凡已制定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三章征地程序第十二条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程序,提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征收土地。
第十三条征地具体程序为:(一)发布征地预公告。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向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的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用途、补偿登记期限等。
(二)现状拍录。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用地现状进行录像纪录及拍照。
(三)勘测定界。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明确拟征收土地的现状和界线。
(四)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和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核实和登记,并由参加现场调查登记的地上附着物权利人代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表、主管部门代表签名,监察部门代表查验签名后,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在政府预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核实结果为准。
(五)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汇总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的要求,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要求听证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须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签名同意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示取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九)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市、县(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