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自由与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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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的自由与法律观

【摘要】马克思继承和发展了前人关于自由的观点,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也有精彩的论述。他认为,法律的使命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并规定自由的界限,而自由在被法律限制的同时又有着自己的运动规律。法律必须尊重自由的客观运动规律,才能增强法律的调整作用。只有限定自由范围的同时又保障自由的实施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这些对自由观和法律观的论述是研究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方面,有着巨大的进步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自由观;法律观;价值

一、引文

自由、法律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因为它们的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历来受到学者们的高度关注。自近代以来,许多的哲学家和法学家都对自由有过精彩的描述。举例来说,《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曾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不在枷锁之中。”康德认为,自由是“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说:“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方式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妨害他人的此种自由,不试图阻止他们取得此种自由的努力。”马克思在前人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关于自由和法律的思想,这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都有所体现。本文旨在分析马克思的自由观、法律观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评述马克思自由观与法律观的进步和指导意义。

二、马克思的自由观及其特点

(一)马克思关于自由的论述

马克思从诸多角度对自由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从分析和批判前人观点的角度对自由进行分析。马克思认可了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的定义,他在《论犹太人的问题》中提出:“自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反对自由之人在阻碍自由的实现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资本主义学者利用通行于商品关系中的这种自由和平等,作为反封建的思想武器,并长期标榜为所谓“自由意志”。马克思对此持批判态度。他指出人的意志从实质上来说是被决定的,所以不是自由的。

从自由与限制的关系对自由进行更深入的分析。马克思运用事物内在界限的理论阐明了自由与限制之间的相互关系。马克思认为,自由与有无限制无关,而在于限制是否源于自身。所谓自由自身的限制,就是当自由在一定生产方式内时“只受自身的生活条件的限制”。既然自由有限制,那么就不是绝对的;限制既然源于自身,就不会感觉有限制,也就等于无限制。事物的内在界限决定了自由的自身限制。内在界限只要是现实的、合理的,自身限制和自由就不冲突,而且仅有这种自由才是真实的自由。此外,马克思认为存在除了自身限制之外的真正外在的限制。当事物的发展要求打破原本的、陈腐的、过时的内在界限时,这一内在界限如果还迟迟不愿退出历史舞台,那么它就成了一种真正的限制。马克思把这种

限制叫做“外在的、束缚性的限制”举例来说,封建的生产方式对于资本来说是一种真正的限制、束缚性的限制,对此,资本感觉不自由,要冲破它。雇佣劳动者是新生产力的代表,在资本面前不可能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资本对雇佣劳动最终也是一种限制。自由,一方面受其自身限制,即无限制;另一方面还可能受到妨碍事物顺应规律地发展和变化的外在的、约束性的限制,也就是真正限制。自由与约束性的限制之矛盾运动,使自由不会长期在不自由的状态中停留,其必然会或迟或早地打破外在的限制以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这可以概括为自由与限制的矛盾运动总规律。

(二)马克思自由观中自由的特点

第一,自由有其历史性。自由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马克思关于自由发展三阶段的学说详细地阐述了自由的历史过程性。因此,人的自由的实现程度与社会历史的发展程度是相统一的。

第二,自由有其阶级性。迄今为止的文明社会中的自由具有阶级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一般交换者之间的平等和自由关系仅仅是形式上的关系,“这种形式是表面现象,而且是骗人的表面现象”。

第三,自由有其实践性。马克思指出:“自我实现,主体的对象,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在此,马克思认为自由就是通过劳动实践来改造客观世界,以实现其价值。自由是客观实在的,广泛的存在于实践当中,不能仅仅把它理

解为意识范畴内的思想和意志上的自由。它是我们支配和改造自然界的基础。人们的劳动实践就是立足于自由这一基础上,经由自由的支配产生客观上的效果,换句话说,自由表现为客观的实践。

第四,自由有其个体性。在《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中,马克思认为理想社会是“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换言之,自由的个体性优先于群体性而存在。

三、马克思自由观与法律观的关系

自由具有巨大的追求价值,然而在现实中自由是怎样存在的呢,又是怎样实现和发展的呢,法律与自由在实践中是如何彼此作用的呢,对这些问题,马克思也进行了诸多论述和探索。

第一,自由精神是法律产生发展的动力。从历史角度来看,自由是社会创造力的源泉,正是因为了有了自由,才有了规定自由界限的需求,进而有了法律这样一种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社会规则。而随着人们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不断加深,对自由的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要求也日益强烈,在这一规律的推动下,自由的边界也要不断的扩大,由此,推动了法律不断的向前发展,虽然法律的发展还受到政治、历史、甚至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自由是根本动力,就如马克思所强调的那样,“不自由的世界要求不自由的法,因为这种动物的法是不自由的体现,而人类的法是自由的体现。”

第二,自由的界限由法律规定,同时自由有自己的运动规律,法律在自由面前应该退让。“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自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界限能行驶才能保障其他人的自由,虽然自由的限度虽由法律确定,但同时法律也必须服从于自由。法律应当始终是为自由服务的规则,不能违背自由的初衷,它既不能成为自由的枷锁,也不能阻止自由的存在和实现。

第三,法律规则本身要服务于自由。法律规则的表述要符合实在自由的发展规律,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律调整的社会效果。法学家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要对事物必然性有深刻的认识,这种认识当然是在符合自由规律的实践中获得的。因此,法律是在表述自由,服务自由,也只有表述自由,服务自由的法律,才能保持活力,才能与经济、文化、社会相适应,才能起到调节社会关系的效果。

第四,真正的法律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马克思把自由看作是衡量现在或者过去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的一个标准。他认为“真正的法律”就应该迁就事物的法的本质,这个过程是法律体现事物的法的本质的过程,换句话说,“真正的法律”就应该去实现人类法的本质,也就是自由。如果法律对自由这一本质的适应程度较低,就不能称其为真正的法律。

第五,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的使命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虽然法律规定了自由的界限,但是法律的这一功能并不是为了压制自由,恰恰相反,如果法律不对组成社会的个体的自由进行限制,那么会出现个体的自由无限制冲突的情形,那么整个社会的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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