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超限超载源头治理方案
超限超载源头治理方案超限超载是指货物或车辆超出规定的限定重量或尺寸而行驶的违法行为,它严重危害公路交通安全、损害道路设施、加剧交通拥堵,甚至对环境造成污染。
在治理超限超载问题上,应该采取源头治理措施,从货物的装载、车辆的检测和管理、道路的监控等方面入手,全面提高超限超载的管理水平,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货物装载管理1.建立完善装载规范针对不同类型的货物制定相应的装载规范,明确最大允许装载量及尺寸限制。
要求运输企业按规范进行货物装载,并明确责任人和违规处罚措施。
2.严格货物过磅检测加强对货物重量的检测,建立严格的过磅管理制度。
对于涉及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要进行细致的检查,确保其装载情况符合规定,必要时可以进行非毁性检测。
二、强化车辆检测和管理1.加强技术标准和检测手段制定更加严格的车辆技术标准,对超限超载问题易发车辆进行重点监控和检测。
推广应用先进的检测设备,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效率,防止使用假冒伪劣设备。
2.加强车辆在线监控系统建立车辆在线监控系统,对重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采集。
通过远程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超限超载行为,对违法车辆进行罚款和违规处理。
三、完善法律法规和执法措施1.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超限超载行为的执法力度,提高查处违法行为的频率和效果。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交警、公路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等的合作作用,形成合力。
2.加强处罚力度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罚款、扣分、吊销从业资格证等严厉处罚。
对于骗取检测、逃避监控等恶意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道路监控和维护1.建立道路监控系统建立覆盖全国的道路监控系统,加强对道路超限超载行为的监测和录像取证。
利用智能化技术,实现对违法车辆的实时监控和追踪。
2.加强道路维护加大对道路的维护力度,修补损坏道路,加固易损地段。
对于经常发生超限超载行为的路段,采取增加限载标志、设置电子警示牌等措施,提醒驾驶员遵守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xx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布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的通知》精神,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根据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国土厅《关于印发xx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的通知》(xx交运发〔xx〕65号)要求,强化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源头装载行为监管,建立完善源头治超联动机制,实现我市源头治超工作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源头治理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的各类矿山、港口、大宗货物交易市场、货运站场、建材(含土石方、混凝土、砂石料等建筑原材料)等大宗道路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装载场所。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定期进行核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治理超限超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区域协调,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责任倒查、长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源头治超长效机制,有效打击和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为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道路运输保障。
二、工作重点以货运源头单位和货运物流企业为管控重点,对经县(区)级政府(管委会)核查确定并公布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派驻或巡查监管,重点监督检查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装载运输行为,依法制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源头单位,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运输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以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实施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企业和人员等违法行为。
三、组织领导及分工(一)组织领导为加强我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市源头治超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作为召集人,组织市交通局、xx路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和xx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局xx管理处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源头治超工作成果,研究解决源头治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安排布署相关工作。
开展源头治理和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5篇
开展源头治理和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5篇第一篇:开展源头治理和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开展源头治理和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集中整治非法超限超载,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公司治超办重点工作安排,我站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开展源头治理和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具体如下:一、组织机构为保障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将公司治超办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我站特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组长:××× 副组长:××× ××× 成员:×××全体员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业务办,负责具体事务的安排部署工作。
二、整治重点重点对进站后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分管治超业务负责人亲自抓,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治超职责,敢于担当、恪尽职守、严格履责,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遏制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开展宣传活动,将宣传工作贯彻于专项行动的全过程,提高群众对超限超载运输危害性、治理超限运输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三)加强监督,严肃追责。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治超站将针对性地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班组的管理,强化执法人员的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肃工作纪律,依法治超。
石咀公路超限检测站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第二篇: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一月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办公室**县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一月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根据市治超工作领导组2013年9月1日并治超字〔2013〕5号《**市关于开展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我县于2013年9月10日至2013年10月10日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专项行动。
货运源头企业治超实用制度
.....货运源头单位档案资料.....二○ 一六年目录一、文件资料类1、省政府 223 、224 号令2、政府公示文件3、运管部门治超文件4、其他相关部门文件5、本单位治超实施方案6、治超组织机构文件二、治超规章制度类1、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制度2、货运源头单位治超责任追究制度3、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统计制度4、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培训学习制度5、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五必须〞6、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五不准〞7、货运源头企业治超人员岗位职责8、货运源头单位计重、开票、装载员职责9、货运源头企业门卫职责10 、货运源头单位停复产报备制度11 、货运源头企业治超工作流程图三、货运源头单位类1、货运源头单位根本情况登记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6、货运源头单位停复产报备表四、培训会议类1、货运源头治超培训方案2、货运源头治超培训方案3、培训会议记录4、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管理员申请登记表5、货运源头治超试卷五、治超工作整改类1、货运源头治理非法超限超载承诺保证书2、治超人员承诺保证书3、山西省运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4、整改报告六、治超报表类1、货运源头单位进出场车辆装载登记表2、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日报表文件资料类1、省政府 223 、224 号令2、政府公示文件3、运管部门治超文件4、其他相关部门文件5、本单位治超实施方案6、治超组织机构文件治超规章制度类1.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制度2.货运源头单位治超责任追究制度3.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统计制度4.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培训学习制度5.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五必须〞6.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五不准〞7.货运源头单位计重、开票、装载员职责8.货运源头单位停复产报备制度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制度一、货运源头单位应按每班 2 人指派专职治超管理员,经县级运管机构统一培训合格,佩戴胸卡和袖标,履行本单位源头治超职责。
道路运输企业源头治理方案
道路运输企业源头治理方案
道路运输企业源头治理方案如下:
1.组织领导。
为全面推进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工作,县政府成立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
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党组成员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交通局局长任副组长,交通局、法制办、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水务局、工促局、国土局、交警大队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局。
2.工作职责。
各单位和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共同推进道路运输企业源头治理工作。
3.保障措施。
各单位和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道路运输企业源头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1。
治超制度
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治超工作管理制度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23号《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和第224号《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省政府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具体内容以下:一、治超工作要求治理超载领导组成员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切实把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做好。
二、治超领导组的责任1、明确领导组成员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2、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培训;3、明确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的责任人;4、明确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的责任人;5、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治超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三、治超领导组成员职责:1、不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2、不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3、不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4、不为车辆超标装载、配载;5、不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6、应当按规定装货、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7、应当按规定检查车辆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8、按规定认真填写治超销售台帐。
治超领导组全体人员要认真执行山西省第223、224号政府令的规定,抓好治理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管理工作,如果发现领导组成员不按本管理制度执行,违规人员除在本厂进行处罚外,还将按照政府令移交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实施办法为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从货运源头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杜绝我公司出现超限超载车辆。
特制定以下工作实施办法:一、人员安排:李跃进:负责车辆证件的审核,填写《货运源头车辆装载登记表》。
赵伟伟:负责车辆过磅计重、兼管开票。
秦富胜:负责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人员的检查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会议精神。
超限超载源头治理方案
超限超载源头治理方案第1篇超限超载源头治理方案一、前言近年来,我国道路运输中超限超载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严重影响了道路桥梁的安全,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而且对运输市场秩序和道路使用寿命造成了极大破坏。
为从源头上治理超限超载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综合治理,实现超限超载现象明显减少,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道路桥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2. 原则:坚持依法治理、源头管控、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技术创新、长效机制。
三、具体措施1. 加强货运源头监管(1)建立货运源头企业信息库,对重点货运源头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并定期更新。
(2)加强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装载标准装载货物。
(3)加强对货运源头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违反规定装载货物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2. 严格路面执法检查(1)加强对路面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2)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严厉查处,严格执行“一超四罚”制度。
(3)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提高执法效率。
3. 推广科技治超手段(1)加大科技投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手段,对重点路段和货运源头进行监控。
(2)在重点路段和关键节点安装不停车检测系统,实现对超限超载车辆的自动抓拍、自动识别、自动上传。
(3)建立超限超载治理大数据平台,对超限超载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加强宣传教育(1)加大超限超载治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货运企业和驾驶员的法律法规意识。
(2)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超限超载的危害性。
(3)积极宣传治超工作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 建立长效机制(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慑。
(2)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考核机制,将治超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为进一步深化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成效,切实维护公路设施完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到标本兼治、重在预防。
连日来,小庙交管站在抓好路面巡查的同时,选派业务精干人员,深入辖区经营业户站点,着力在“宣教、服务”上做文章。
首先,该站将辖区所有经营业户登记造册,执法人员在登门过程中,主要将上级有关车辆超限超载的文件精神、车辆超限超载对公路设施的严重损坏以及对车辆自身的损害等耐心作了讲解,并例举一些因车辆超限超载而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使经营者深切领会车辆超限超载的重大危害,时刻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其次,该站执法人员在登门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重点督察进出站点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和安徽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上岗证等是否有效、完备。
对个别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件因超过时间暂时疏于年审和换发,该站人员及时督促,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小庙站郭本田)第二篇。
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为了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尽可能延长榆神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维护公路产权,店塔收费站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超限运输车辆治理。
主管领导罗霄负总责,分管领导邹旭东亲自抓,把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任务,并作为该站近期的重点工作,并在我站对过往货运车辆以及各类违法超限行为实行抽样稽查。
在这次活动中实行出入口统一规划治理对超限车辆故意跳磅的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整治。
202x年11月日点分一辆车牌为的五货六轴荷载为吨的半挂车辆,在经过我站道的时候蓄意跳磅,行为态度极其恶劣,当班收费班长立即通知治超检测站人员,对该车进行严格排查后发现该车安装有助于跳磅的“千斤顶”。
治超检测人员对该车司机进行了一系列的说服教育,并按照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对该车装有的千斤顶进行硬性当场拆除。
此举打击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嚣张气焰,并对维护公路产权,加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做出了贡献。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2023年1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2023年1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源头治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将源头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责任倒查机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定期更新。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做好源头治超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公示的源头单位的治超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源头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源头治超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源头治超有关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源头治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科技治超能力。
第九条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二)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三)完善车辆装载配载登记和货物装载单存档等制度;(四)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出具货物装载单;(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施和信息监控设施;(六)将货物装载单、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七)及时处置源头治超隐患,并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23号令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23号令的实施意见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23号令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运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23号令),进一步做好货运源头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明确职责。
市和各县(市、区)承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省政府(晋政发[2007]42号)文件和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晋治超字[2007]1号)《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通知中所规定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完成好所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分管领导和从事治超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上述文件精神,真正把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协调。
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运管机构牵头实施。
各县(市、区)运管所发现货运源头有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应认真填写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行为移送通知书,及时送达本县(市、区)有关源头监管部门,并签署回执单。
属特别重大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市运管处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及时派员督办。
三、专人负责,限时办结。
各县(市、区)货运源头监管部门接到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行为移送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按照统一的政策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送回运管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治超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治理秩序,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工作程序,按照“抓综治、保安全、保畅通、为人民”,“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受损失”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治超、标本兼治、就地卸载、倒查责任、奖惩并举”的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全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市、县 (区、市 )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 (区、市 )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 (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 )、“卸” (卸载超限超载货物 )、“罚” (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记” (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 )、“赔” (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拘” (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 )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经委、工商、质监、安监、法制、宣传、监察、纠风、环保、物价、煤炭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在 2007年 12月 18日前成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固定人员、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全面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
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研究和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治超工作有序推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山西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山西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8•【字号】晋政办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山西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制定的《山西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山西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省交通厅省公安厅2004年6月)为切实解决我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保护路产路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运输秩序,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七部委《实施方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晋政发〔2004〕20号,以下简称《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部门协作和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工作方针,严厉打击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逐步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和车辆生产及使用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路产、维护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煤、铁等矿产品,焦炭、建材等生产加工企业和物流站场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工业经济、煤炭、交通、公安、国土、监察、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通过进驻、巡查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治超工作会商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经费,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四)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五)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二)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三)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四)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五)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3•【字号】晋政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实现我省公路保畅通、保安全、为人民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华北五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发〔2007〕38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治理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坚决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过桥行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基础设施,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第一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
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道路赔偿费、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资料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道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物流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原则,发展道路运输事业。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便捷、环保节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客运和物流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环保、安监、质监、旅游、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一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发展货物甩挂运输,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运输等方式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山西五年治超工作经验
山西五年治超工作经验导读:2007年12月19日,我省全面启动了“无缝隙、拉网式”新一轮治超总行动,迄今已经历了将近5年的时间,可以说,这5年是我省治超发展历程中极不平凡、极为重要的5年。
5年来,我们堵住了企业...2007年12月19日,我省全面启动了“无缝隙、拉网式”新一轮治超总行动,迄今已经历了将近5年的时间,可以说,这5年是我省治超发展历程中极不平凡、极为重要的5年。
5年来,我们堵住了企业的运输管理漏洞,切断了非法煤矿、非法煤场、非法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生存基础,遏制了车辆严重超限超载势头,公路运输秩序明显好转,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明显提升,治超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和阶段性成果。
我省的治超工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得到了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
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先后两次做出重要批示:山西省治超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经验值得推广;2009年,全国治超现场会在山西召开;2011年,全国治超电视电话会议再次推广山西经验。
(一)领导重视,建立起环环相扣的治超监管体系省委省政府历任主要领导都高度重视治超工作。
袁纯清书记和王君省长态度非常坚决,多次作出批示,肯定了治超成绩,提出了明确要求。
分管省长亲力亲为,对治超工作亲自部署,直接指挥,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安排部署重大事项,并亲赴一线组织协调解决关键性问题。
省政府明确提出政府主抓、综合治理的总体思路,规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市长、县长是第一责任人。
同时规定,由各级政府分管副职主抓,交通、公安、工商等20多个部门齐心协力,形成了“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工作格局和管理无缝隙、责任网格化的监管模式。
(二)依法治理,树立了治超执法的权威性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新一轮治超的重要经验。
五年来,我省大胆探索创新,修正制度缺陷,不断完善政策法规。
一是针对源头治超缺乏依据的问题,出台了《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的223号政府令,省人大修订了《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将源头治超单列一章;二是针对执法职责不清、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出台了《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省治超领导组配套出台了《实施细则》;三是针对不作为、乱作为、问责难的问题,出台了《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224号政府令,省监察厅配套出台了《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货运源头治超黑名单管理制度
源头治理超限超载“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规范源头企业装载运输行为,坚持表彰奖励与教育惩戒相结合,对不守规矩、不讲信誉,违反治超有关规定的源头企业、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改装企业、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货运驾驶员等五种类型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条政府公示的源头企业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车辆装载、配载,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证明的在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及以上的,应录入货运源头单位“黑名单”档案,并向主管部门抄告移送其违法事实。
第三条货物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应录入货物运输企业“黑名单”档案,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对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除依据法律法规处罚外,应录入机动车维修企业“黑名单”档案,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第五条对经营性货运车辆进行监督,对发现有超载运输行为的,应录入经营性货运车辆“黑名单”档案,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一年内违规超限超载运输累计超过3次(含3次)以上的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
第六条对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超载情况的在违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违章记录栏”内记载录入货运驾驶员“黑名单”档案,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一年内记录超过三次的,应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七条对有关部门抄告或被举报的上述五种类型,存在超限超载违规行为的,经查证核实后也要列入“黑名单”档案。
第八条外籍车辆及驾驶员在本区域境内违反规定超标准装载运输货物的,也应列入“黑名单”档案,并抄告车籍地或发证机关。
第九条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表现良好者并在六个月内再未发现有类似行为的,应从“黑名单”序列内取消;对屡犯不改者要依法依规严查重处,直至吊销其有关证件。
XX道路运输管理所20XX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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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30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孟学农
2008年5月30日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煤、铁等矿产品,焦炭、建材等生产加工的企业和物流站场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工业经济、公安、国土、监察、交通、工商、质监、安监、煤炭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依法保障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经费,对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五)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