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修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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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修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修订活动,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体系,保障公司各项活动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下属各分支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及集团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就具体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已有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及办法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制定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要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根本利益出发,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制度”系涉及公司全局工作或重大经营管理问题,并由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表决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系涉及各职能部门或下属分公司分管的工作,制定后由公司领导会签后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实施细则”系为了具体实施“制度”、“规定”而制定的,并由公司领导会签后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规章制度制定权限

第五条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对“制度”草案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对“制度”、“规定”、“办法”、

“实施细则”及其修改稿行使起草权及解释权。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工会、总部各职能部门、下属各分支机构行使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提案权。

第八条集团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就具体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已有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

(一)集团公司已有规范性文件仅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原则性约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细化;

(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不存在违反集团公司已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无权就集团公司已有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如有需要调整、细化的内容,应通过提交修正案的方式要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解释部门对已有规范性文件直接进行修改。

第三章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单位可以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议案;员工可以通过工会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议案。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对提交的议案进行审查,认为必要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列入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计划,并交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广泛听取各方面及工会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就专业性问题提供指导。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在听取意见并进行修改后,涉及到公司重大

经营管理问题的交总经理办公会表决;涉及公司全局工作的交由党政联席会表决。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全体成员投票赞成时,表决通过。

涉及具体业务部门,并对于某方面工作具有全局指导意义的,或为具体实施“制度”、“规定”而制定的,交由公司领导会签后通过。

第十四条各项规章制度在集团公司总经理签署后,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集团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就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已有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时,应将实施细则或办法的草案交集团公司相关规范性文件解释部门进行审查,再交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查后颁布实施。

第十六条各类规章制度的修订,依照第二、三章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的权限及程序进行。

第四章使用与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中,“制度”的效力高于“规定”、“细则”、“实施办法”。

“规定”的效力高于“细则”、“实施办法”。

“细则”、“实施办法”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八条效力低的与效力高的规章制度相冲突时适用效力高的规章制度。

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制度相互冲突时由相关部门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领导决定。

同一部门先后颁布的规章制度相互冲突时,适用后颁布的规章制度。

根据以上办法仍不能确定应该适用的规章制度时,交由总经理办公会裁决。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制定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及集团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就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已有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及办法应交由总经理办公室下设的档案室统一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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