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监督新生效法律法规简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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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船舶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船舶识别号:
(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
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
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
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
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
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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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 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本规定所称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 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
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 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 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 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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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期?
• 2010.12.1运输钢材需配备 • 2011.1.1 开始检查,没有将不予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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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目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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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便于船舶识别,加强船舶管理,
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 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 识别号,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当随船携带,并粘 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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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新建船舶的识别号应当永久性标 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船 体内侧。没有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标记在船 舶检验机构指定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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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 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
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 舶识别号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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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
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
(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四)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 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 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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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 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 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
• 从事其它货物运输的船舶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 固手册》的生效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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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体系要求?
• 各船公司应在2010年12月1日后第一 个 “符合证明”年度审核日之前,将《手 册》配备和具体实施的相关要求纳入公 司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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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要求? • 对已配备《手册》的船舶,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
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Hale Waihona Puke Baidu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
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
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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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申请船舶识别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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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期?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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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目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运公司和登记船 东识别号管理暂行办法》(海事局 2009.1.1)
机构在实施审核时,还应验证船上涉及货物运输安全 的管理及操作符合经认可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相关部 分的要求。
• 自2011年1月1日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将船舶配备 《手册》的情况纳入船舶安全检查的范围。如果发生 适用船舶未配备《手册》或《手册》编制标准明显低 于我局颁布的《指南》或《范本》相关要求的情形, 应采取“开航前纠正”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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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 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 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 事局。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 材料审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 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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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规定
• 第十一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标记 的情况进行检验,并将标记位置、方式、字符等情况记录在 船舶检验报告中。
•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舶识别 号记载在所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和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以及管理档案中。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查验前款所述相应证书 时,应当查验船舶识别号的记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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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规定
•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 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 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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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规定
•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 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件目录
1.关于船舶配备《国内航行船 舶货物系固手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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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范围和时间?
• 自2010年12月1日起,从事钢材运输的500总吨及以上国 内航行海船(含江海联运船舶)需配备《国内航行船 舶货物系固手册(钢材运输部分)》。
• 船舶在装载货物时,应取得货物资料,并参照《手册》 的要求,妥善实施货物的积载和系固方案。
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应当适宜安放与 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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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新建船舶的钢质船舶,应当采用凸 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 号;非钢质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 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
永久性标记的船舶识别号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条 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的永久性标记 采用宋体,船长2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舶识 别号字符高度为10厘米,船长20米以下的船 舶字符高度为5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