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监督新生效法律法规简介分析
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法规介绍课件
国内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法规的主要内容
船舶检验规定
规定了船舶建造、改建、修理过程中的检验要求,包括图纸审查 、材料检验、焊接工艺等方面的要求。
船旗国检查规定
规定了船旗国政府对船舶进行的法定检查要求,包括船舶证书、船 员配备、航行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对违反国内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法规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 罚和刑事责任。
检验时面临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应对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挑战的对策
加强国际合作
船旗国应与其他国家和地 区开展合作,统一船舶检 验标准,实现信息共享, 提高检验效率。
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船旗国应引进先进的检验 技术和设备,提高检验准 确性和效率。
加强人员培训
船旗国应加强检验人员的 培训和管理,提高检验人 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
启示三
各航运公司应加强内部 管理,完善船舶安全管 理体系,提高船舶安全
性能。
启示四
各航运公司应加强与船 旗国的沟通与合作,共
同维护船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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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船旗国检 查法规介绍课件
目 录
• 船旗国检查概述 • 国际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法规 • 国内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法规 • 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的挑战与对
策 • 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案例分析
01
船旗国检查概述
船旗国检查的定义与目的
定义
船旗国检查是指由船舶所属国的 政府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法定检查 ,以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和国内的 安全、环保和防污染规定。
01
02
03
提高船舶安全水平
通过船旗国检查,可以及 时发现和纠正船舶存在的 问题,提高船舶的安全水 平,减少事故发生。
船舶管理3.国内法规
(1)同3000GT及以上船舶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 免二副
未满500GT
船长1人 值班驾驶员2人 水手3人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减免 水手1人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 免值班驾驶员1人
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都要求) 制定《值班规则》的目的 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 防止船员疲劳操作 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制定《值班规则》的法律依据 《值班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STCW78/95公约、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的 要求制定的。
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最低安全配员(都要求) 自1998.05.01起施行, 目的是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 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适用范围: 所有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200总吨或750kW以上航行中国国内沿海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50总吨或36.8kW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和监督检查的规定也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 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应持有船旗国政府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舶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国际公约
船艺教研室
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
3.1海上交通安全法(新的正在修订之中) 适用的水域:我国沿海水域。“沿海水域”是指我国 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 域。 适用对象:在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 、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没有 代理人)。“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 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是指水上水 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而以渔业为主渔 港水域内,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家海事局制定并实施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可靠性。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一、规定背景和目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由于危险货物的特殊性,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造成严重的事故和环境污染。
为了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提高运输的安全性,中国国家海事局于2002年颁布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这个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可靠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几率,降低事故的严重程度。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审批:所有船舶携带危险货物都需要事先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过审批后方可携带。
申报时需要提供详细的货物信息和运输计划,并接受相关专业机构的安全评估。
2. 船舶装载与运输: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之前,必须进行货物的分区分隔,确保不同类别的货物之间不会相互污染或产生反应。
同时,船舶需要配备相应的救生装备和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船舶符合性评估: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之前需要进行符合性评估,以确保其满足相关的安全要求。
评估包括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检查,以及船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
4. 事故应急管理:船舶携带危险货物时,必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理。
同时,需要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机制,便于及时传达事故情况和求助。
5.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于发生的船舶危险货物事故,必须进行调查并确定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规定的实施效果和意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通过规范船舶装载与运输过程,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降低安全风险。
此外,规定还加强了对船舶的管理要求,提高了船舶的安全水平。
这个规定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安全稳定的贸易运输通道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新的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研讨
(. 岛远 洋船 员学 院航 海 系 ,. 岛远 洋船 员 学 院机 电系 , 1青 2青 山东
提
要 : 国经修 订 的新 的 2 1 我 0 0年 船 舶安 全 检 查 规 则现 已开始 实施 。本 文 简评 新 的船 舶
安检规 则 的特 点 , 论其 与 9 讨 8规 则比较 有哪 些 变化 , 并对 该规 则 的一 些存疑 进行 相 关的研 讨 。
律 、 规、 章 、 法 规 船舶 法 定 检验 技 术 规 范 , 我 国缔 和
结 、 入 的有 关 国 际 公 约 的规 定 。新 规则 通 过 对 加 船 舶安 全检 查 的定 义 , 一 步 突 出 了船 舶 安 全 检 进 查的“ 促” 督 作用 , 船舶 安全 检查 的意义 、 能 和 将 功 作 用表 达得 比较 清楚 。 2 2满 足 了新 的 国际公 约 、 . 规则 和 国内法规对 船 舶 的监 督 检查 的要 求
查 的检查 程 序 : 据 选 船 标 准选 择 受 检 船 舶 一 登 根
第一 作 者 简 介 : 晓 . 。 张 男 教授 . 长 船
21 年第 1 00 期
青 岛远洋船员学 院学报
V L3 O 1 O .1 N .
船后 向船方 出示 有 效 证 件 一 对 船 舶 进行 巡 视 , 核 查船舶 证 书 、 书和船 员 证 书 , 文 开展 初 步 检查 一 如 发现 明显缺 陷或 接 到举 报 , 要 对 船 舶 实 施 详 细 则 检查一 在完 成 检 查 后 , 船 舶 存 在 的缺 陷 进 行 判 对 断 , 出处 理 意 见 一 签 发 “ 旗 国监 督 检 查 记 录 提 船 簿 ” “ 口国监 督检查 报告 ” 必要 时进行 复 查 。 或 港 一 新规则 中关 于受 检船 舶 的选 择 、 步 检查 、 细 检 初 详 查 、 发检 查 报 告 、 知 有 关 部 门 与 机 构 等 规 定 , 签 通 与I MO的 “ 口国监 督 程序 ” 的规定 相 同 , 而 港 中 从 使 得 我 国海 事管 理机 构 对船 舶 开展 的安 全检 查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5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船舶现场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职责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
船舶行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与分析
船舶行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与分析在近年来,船舶行业的政策与法规愈发受到关注。
政府与相关机构不断制定和完善船舶行业的规定,旨在保障船舶的安全、环境保护以及行业的良性发展。
本文将对船舶行业的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与分析。
一、船舶安全政策与法规船舶安全是船舶行业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因此,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与法规来确保船舶的安全。
其中,IMO(国际海事组织)是全球范围内最具权威的船舶安全管理组织。
IMO制定了国际海事公约(SOLAS),要求船舶遵守一系列关于建造、装备、操作和维护的标准。
在国内,我国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等,以保障我国航运行业船舶的安全。
二、船舶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船舶行业也面临着环境保护的压力和要求。
涉及船舶环境保护的政策与法规主要包括排放标准、垃圾管理和船舶回收等方面。
国际上,IMO制定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MARPOL公约),对船舶的废水排放、空气污染、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了规定。
在国内,我国政府也加强了对船舶环境保护的监管,相继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污染船舶处置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船舶行业向环保方向发展。
三、船舶经济政策与法规船舶行业作为国际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船舶行业的发展,各国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经济政策与法规来支持该行业。
其中,税收政策是船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许多国家通过减免船舶进口税、提供航运业务补贴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航运企业投资。
同时,船舶财务租赁、船舶保险政策等也对船舶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船舶劳动保护政策与法规船舶行业的劳动条件与海上航行的特殊性相关,因此,劳动保护政策与法规对船员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IMO制定了《国际劳工组织海员劳动公约》(MLC),旨在确保船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合理、安全和健康。
在国内,我国政府也颁布了相关劳动法规,如《中国船员就业与社会保障条例》等,保障我国船员的权益。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船舶是海洋中最常见的交通工具之一,它们承担着重要的货物运输、人员运输和科学探索任务。
但同时,船只在行驶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各国陆续出台了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本文将对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概念和意义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是指为了保障船舶的人员和财产安全,规范船舶运营的行为准则和操作要求。
通过制定和执行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可以有效预防船舶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实现船舶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是保障航运安全的重要手段,其涵盖的范围极其广泛,包括船舶安全设计规范、船员资格审定、航行规则和安全标准等。
通过不断完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可以提高航运安全水平,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主要内容1.船舶安全审查船舶安全审查是指通过对船舶的船体、机电设备、航行仪器等方面的检查,评估船舶安全性能的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适航性,并消除存在的隐患。
船舶安全审查主要分为初审和定期检查两种。
初审是对新船进行的检查,主要包括船舶设计、制造、建造和试航等环节。
定期检查是对已经服役的船舶进行的,定期检查周期通常为两年。
2.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指一系列有关船舶安全的制度、规定和流程,用于指导船舶的安全生产和管理。
其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预防船舶安全事故的发生,使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计可循。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手册、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和持续改进等方面。
通过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可以实现从预防船舶安全事故到持续改进的全过程管理。
3.船舶运行指导船舶运行指导是为了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加强船舶运营的规范化管理。
其目的是为了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提高船舶的安全运营水平。
船舶运行指导主要包括航行规则、船舶操纵技术、应急演练等方面。
通过船舶运行指导,可以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船员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解读PPT课件
《规则》对船舶报告的形式、内容、时限要求等做了规
定,并202通0/3/2过9 信息化手段便利行政相对人。
9
新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何新变化?
• (四)运用了综合质量管理的理念
• 第三章第十五、十六、十七条
• 建立船舶综合质量管理制度,结合船舶综合质量管理平 台的搭建,运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对船舶开展综合质量 评定,与现行的重点跟踪船舶和安全诚信船舶的管理制 度相衔接,突出重点跟踪船舶和安全诚信船舶的检查要 求,对重点跟踪船舶可以增加检查频次,对安全诚信船 舶可以减少检查频次,集中资源对低标准船舶进行检查 ,减少对技术状况好又诚信守法的船舶干扰,并且将信 息对社会公开,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 理。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解读
2020/3/29
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背景
• 2017年5月23日,经交通运输部第8次部务会 议通过,交通运输部部长第14号令签发《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并将于2017 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9年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届时废止。
2020/3/29
2
背景
抽查实施船舶安全监督,不能代替或者免除航运
公司、船舶、船员、船检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在船舶安全、防污染、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
律2020责/3/29任和义务。
4
框架
• 总共有七章57条,分别为:
• 总则(9条) • 船舶进出港报告(5条) • 船舶综合质量管理(3条) • 船舶安全监督(23条) • 船舶安全责任(9条) • 法律责任(6条) • 附则(2条)
人或经营人处5000到5万的行政处罚。
• 。2020/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条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第五条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当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船舶海事法律介绍船舶行业的海事法律和法规
船舶海事法律介绍船舶行业的海事法律和法规船舶海事法律和法规,作为船舶行业运营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保障航海安全、维护船舶经营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船舶海事法律进行介绍。
一、船舶海事法律的意义船舶海事法律是为了规范船舶行业的运作,维护船舶安全、防范船舶事故、保障船员权益等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为船舶的注册、建造、营运等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为船舶行业的有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船舶行业的主要海事法律和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该法律规定了航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明确了国家对船舶行业的管理职责和权利,对船舶的航行、登记、保险、调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船舶行业的正常运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该法律规定了海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明确了海商法律地位和海商法律关系,为船舶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调整船舶租赁、海上保险等交易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该法律对海上交通安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船舶安全管理、航道通航安全、海事处置等方面,为确保航海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该法律规定了港口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港口运营的法律关系,包括港口的设置、经营、安全等方面,为船舶停靠港口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船舶海事法律的实施1. 船舶安全检查根据以上法律和法规,相关机构会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满足安全运营的要求,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进行整改。
2. 事故调查在船舶发生事故时,相关机构将会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事故调查有助于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3. 航海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根据船舶海事法律的要求,航海人员需要接受相应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这将确保船舶上有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提高船舶运营的安全性。
四、船舶海事法律的改进与发展船舶海事法律的改进与发展是与时俱进的过程。
随着船舶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跟进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船舶安全检查所依据的主要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介绍
船舶安全检查所依据的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介绍1、简要介绍各规则及修改通报2、侧重介绍“08修改通报”涉及散货船的主要内容和条款理解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的相继出台,是国际公约国内化的过程,先后出台了“92规则”及其“94、96修改通报”、“99规则”、“04规则”及其“06、08修改通报”。
1、《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2)》,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发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国内第一部具有系统性的法定检验规则,包括国际、国内二部分。
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2)》(1994年修改通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发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新增了GMDSS内容。
3、《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2)》(1995年修改通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发布,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对“92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了改动。
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9)》,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新增内容:1、将《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4)修改通报》第十三篇无线电通信设备(GMDSS)全部内容纳入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9)》第4章无线电通信设备。
2、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交通部交海发〔2000〕614号(关于执行吨位丈量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不允许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9)》第二篇吨位丈量的规定,对沿海船舶进行吨位丈量。
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2004)》,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名义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法规仅适用于2004年3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04规则”基本沿用了“99规则”大部分内容。
新增主要内容:1、第2-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2 .5操舵装置 2.5.2(4) 驾驶室与舵机舱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2.5.2(6) 需设置舵机液压油贮存柜的低位报警装置和储存柜再充液管系;2.5.2(7) 应设置包括扶手栏杆和防滑措施的工作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7(0)30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总页数】7页(P27-33)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船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监督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安全监督工作;财产安全【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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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第三批国内航行船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通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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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最新版)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 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
船舶进、出烟台港驶抵第二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
第五条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
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和驶往港。
第六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船舶法基本知识
船舶法基本知识船舶法是以船舶为对象,调整和规范海上航行、海商活动以及海上事故处理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介绍船舶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船舶的定义、船舶登记、船舶所有权、船舶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船舶的定义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船舶是指任何能够浮在水上航行的结构,包括船体、装置和设备。
船舶可分为民用船舶和军用船舶。
民用船舶又可分为商船、渔船、客船等。
二、船舶登记船舶登记是指将船舶的基本信息录入特定的注册机构,以便确认船舶合法所有权和便于国际交往。
船舶登记需提供详细信息,如船舶的名称、型号、建造日期、所有权等。
登记可分为国内登记和国际登记两种形式。
国内登记主要由各国的船舶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后颁发船舶证书作为船舶合法身份的证明。
国际登记则由国际船级社(如Lloyd's Register)管理,船舶所有人可选择适合自己船舶运营需求的注册国。
三、船舶所有权与买卖船舶所有权指船舶合法所有人对船舶所享有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可通过船舶买卖转移,需办理相应手续并签订船舶买卖合同。
在船舶买卖中,买方需核实船舶的所有权状况、质量、性能等,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船舶检验,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船舶责任与保险船舶责任包括船舶在海上航行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人身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
船舶所有人需购买船舶责任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
船舶责任保险可分为第三者责任险、雇员责任险、货物运输责任险等不同类型,具体保险责任由保险合同约定。
此外,船舶在发生船舶事故后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造成环境污染的船舶需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扩散,并承担清理污染和赔偿受害方的责任。
五、航行安全与海事调查为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的安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航行规则和标准,如船舶航行管理规定、海上交通管制规则等。
船舶所有人和操作人员需熟悉航行规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发生船舶事故后,相关当局将进行海事调查,以确定事故原因和相关责任。
海事调查机构可依法对船舶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以保障航行安全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船舶现场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职责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船舶进出港报告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范,保障船舶安全,维护船员和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是指国家对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检验、维护、操作、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内河船舶、海洋船舶、渔船、客船、货船、客货船、工程船、拖轮、驳船、客运轮渡、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集装箱船、旅游船等。
第五条国家对船舶进行安全监管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规定,注重维护船舶建造企业和船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监管措施合法、公正、公开和及时有效。
第二章船舶设计、建造和修理的安全监督第六条船舶的设计、建造和修理应当符合国家的《船舶设计规则》《船舶建造规范》《船舶修理技术规范》等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七条船舶建造企业在设计、建造和修理船舶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并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中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船舶建造企业在建造和修理船舶过程中,应当按照建造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船体各部件的质量和尺寸符合规范要求。
第九条船舶建造企业应当在船舶建造或修理完成后,提交相关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船舶的尺寸、结构、装配工艺、设备安装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达到规范要求,并出具相应的证书。
第十条船舶检验是指国家对船舶安全性能的检查和评估,主要包括船舶的初检、定期检、特别检和期满检等。
第十一条船舶初检是指船舶初次注册或重新登记前的检验,包括设计、建造、装备和性能的全面检查,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定期检是指每一定期时间,对已经注册或登记的船舶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性能检查,以保障船舶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船舶特别检是指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的情况,比如发生了重大事故、船舶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公约执行和监督的加强和完善
强化执行机制
为了确保新公约的有效实施,将加强船舶防污染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各国政府将 建立更加严格的执法机制,对违规船舶进行严厉处罚,并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 ,共同打击船舶污染行为。
完善监督机制
新公约将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对船舶的排放监测、能效监测和安全检 查等方面的要求。各国政府将加强船舶的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向国际海事组织报 告相关信息,以确保新公约的有效实施。
目的
通过制定统一的船舶防污染标准 和要求,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 污染,保护全球海洋生态平衡和 可持续发展。
公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排放限制
限制船舶在航行过程中 向海洋排放油类、有害 液体物质、垃圾等污染
物。
设备要求
规定船舶必须配备的防 污染设备和系统,如油 水分离器、垃圾处理装
置等。
操作规范
制定船舶在航行、装卸 、维修等过程中的操作 规范,以降低污染风险
船舶防污染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研发新技术
为了满足新公约的要求,各国将加大船舶防污染技术的研发力度,开发更加高效、环保的船舶设备和 系统。例如,研发更加节能的发动机、高效的污水处理技术、减少空气污染的排放控制技术等。
推广新技术
新公约将鼓励各国政府推广先进的船舶防污染技术,提高船舶的能效和环保性能。同时,国际海事组 织将加强技术交流和合作,促进船舶防污染技术的全球推广和应用。这将有助于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 的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船舶防污染操作规定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 遵守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排放标准, 对产生的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 进行处理和排放。
船舶应定期对防污染设备进行检查和 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 果。
海事法规体系讲
规范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确保事故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保险条例
为船东或船舶经营人提供一定的赔偿责任限制,并要求船舶投保海事赔偿责任保 险。
03 海事执法与监管
海事执法机构与职责
海事执法机构:负责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保护水域环境清洁、监督船舶质量等 职责。
海事纠纷案例分析
01
02
03
海事纠纷
涉及海事领域的民事纠纷, 如船舶碰撞事故赔偿、海 洋污染损害索赔等。
案例分析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海事纠 纷的性质、处理方式和结 果,为解决海事纠纷提供 参考和借鉴。
案例研究
对典型海事纠纷案例进行 深入研究,探讨其法律适 用、争议焦点和解决思路 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例分析
未来海事法规体系将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新技术应用以及海上安全等领 域的发展,不断完善和更新法律法规,以适应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 的新需求。
02 海事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船舶管理法规
船舶登记规定
规范船舶的国籍、所有权和经营权,确保船舶符合安全和环保标 准。
船舶检验规定
确保船舶设备、构造、材料等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船舶安全 航行。
海事法规体系讲义
目录
• 海事法规体系概述 • 海事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 海事执法与监管 • 海事法律责任与案例分析 • 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海事法规的关系
01 海事法规体系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海事法规体系是指由国家制定的 ,调整海事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海事法规体系具有系统性、专业 性、国际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旨 在规范海事管理活动,保障海上 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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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1
7
• 第二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 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本规定所称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 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
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 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 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 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
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应当适宜安放与 查验。
20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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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新建船舶的钢质船舶,应当采用凸 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 号;非钢质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 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
永久性标记的船舶识别号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条 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的永久性标记 采用宋体,船长2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舶识 别号字符高度为10厘米,船长20米以下的船 舶字符高度为5厘米。
(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四)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 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 的真实性负责。
20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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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 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 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
9
• 第四条 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 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
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 舶识别号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他船舶。
2021/2/11
10
• 第五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
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
20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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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规定
• 第十一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标记 的情况进行检验,并将标记位置、方式、字符等情况记录在 船舶检验报告中。
•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舶识别 号记载在所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和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以及管理档案中。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查验前款所述相应证书 时,应当查验船舶识别号的记载情况。
文件目录
1.关于船舶配备《国内航行船 舶货物系固手册》的通知
2021/2/11
1
配备范围和时间?
• 自2010年12月1日起,从事钢材运输的500总吨及以上国 内航行海船(含江海联运船舶)需配备《国内航行船 舶货物系固手册(钢材运输部分)》。
• 船舶在装载货物时,应取得货物资料,并参照《手册》 的要求,妥善实施货物的积载和系固方案。
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
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
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ຫໍສະໝຸດ 请。2021/2/11
11
• 第六条 申请船舶识别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2021/2/11
8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 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 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 事局。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 材料审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 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1/2/11
2021/2/11
18
• 生效日期?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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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目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运公司和登记船 东识别号管理暂行办法》(海事局 2009.1.1)
2021/2/11
4
• 生效日期?
• 2010.12.1运输钢材需配备 • 2011.1.1 开始检查,没有将不予签证。
2021/2/11
5
文件目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 2011.1.1)
2021/2/11
6
• 第一条 为便于船舶识别,加强船舶管理,
• 从事其它货物运输的船舶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 固手册》的生效时间另行通知
2021/2/11
2
纳入体系要求?
• 各船公司应在2010年12月1日后第一 个 “符合证明”年度审核日之前,将《手 册》配备和具体实施的相关要求纳入公 司安全管理体系。
2021/2/11
3
检查要求? • 对已配备《手册》的船舶,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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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规定
•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 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 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2/11
17
• 重要规定
•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 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 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 识别号,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当随船携带,并粘 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2021/2/11
13
• 第八条 新建船舶的识别号应当永久性标 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船 体内侧。没有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标记在船 舶检验机构指定的位置。
机构在实施审核时,还应验证船上涉及货物运输安全 的管理及操作符合经认可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相关部 分的要求。
• 自2011年1月1日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将船舶配备 《手册》的情况纳入船舶安全检查的范围。如果发生 适用船舶未配备《手册》或《手册》编制标准明显低 于我局颁布的《指南》或《范本》相关要求的情形, 应采取“开航前纠正”的处理措施。
其他船舶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船舶识别号:
(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
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
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
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
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